观韬视点 | 开曼公司哪些事项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作者:李田
中国境内企业拟在海外进行融资或上市,通常会选择搭建红筹架构。搭建红筹架构时,以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和上市主体是搭建红筹架构的主流做法。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主要受《开曼群岛公司法》(“开曼公司法”)及其他开曼群岛法律的管制。由于法域不同,开曼公司法与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也有较大差异。实践中,很多中国境内企业客户在搭建完红筹架构后并不清楚开曼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应该如何运作。本文旨在结合开曼公司法的规定,梳理开曼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以帮助中国境内企业客户更好地解决实务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中国境内企业搭建红筹架构所设立的开曼公司均为豁免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下文主要介绍豁免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股东会决策的事项。
一、 股东会决策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开曼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分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普通决议事项。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是指有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会上亲自或由受托代表出席并以至少三分之二的大多数票通过的决议事项。普通决议事项是指经股东会以简单多数决(通常为二分之一)通过的决议事项,其定义通常会在公司的章程大纲及细则中予以明确。
开曼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需要经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序号 | 股东会决议事项 | 决议形式 | 开曼公司法条款 | 说明 |
1 | 变更公司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 特别决议 | 第10条 | 开曼公司的组织章程文件包括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章程大纲主要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办事处、股本等信息。 |
2 | 更改股本(share capital) | 普通决议 | 第13条 | 此情形下的更改包括通过增设新股份而增加股本,将股本合并、分拆或拆细,以及注销未被认购的股份并削 减股本等情形。 |
3 | 削减股本 | 特别决议 | 第14条 | 公司可以经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削减授权股本,包括(1)消除或减少未实缴股本项下的责任,(2)注销已经亏损 或无可用资产代表的实缴股本,或(3)清偿超出公司需要的已实缴股本。 |
4 | 变更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特别决议 | 第24条 | / |
5 | 变更公司名称 | 特别决议 | 第31条 | / |
6 | 折价发行股份 | 普通决议 | 第35条 | / |
7 | 在章程细则未授权情形下的股份回购 | 普通决议 | 第37条 | / |
8 | 任命审查员(inspector) | 特别决议 | 第67条 | 除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任命审查员外,经至少五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法院申请,法院亦可指定审查员, 以审查公司的事务状况。股东会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来明确股东会任命的审查员的汇报对象。 |
9 | 自愿向法院申请清盘 | 特别决议 | 第92条 | / |
10 | 无力偿债时的自愿清盘 | 普通决议 | 第116条 | / |
11 | 有偿债能力时的自愿清盘 | 特别决议 | 第116条 | / |
12 | 指定自愿清盘人(voluntary liquidator) | 普通决议 | 第119条 | 如果章程大纲或细则没有规定自愿清盘人,则由股东会指定;若自愿清盘人因死亡、辞职等出现空缺,则可由股东会重新指定 |
13 | 自愿清盘人的免职 | 普通决议 | 第121条 | / |
14 | 接受自愿清盘人的辞职 | 普通决议 | 第122条 | / |
15 | 自愿清盘人的报酬 | 普通决议 | 第130条 | / |
16 | 公司合并(merger and consolidation) | 特别决议 | 第233条 | / |
二、 股东会决策事项的非强制性规定
开曼公司法附件1 (Schedule 1)的表格A (Table A)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规定(Regulations for Management of a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其中对股份发行与转让、股东会召集程序、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做出了指导性规定。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对于1961年12月1日之后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其章程细则未登记,或虽已登记但未明确排除或修改表格A中所载的规定,则表格A的规定将自动适用于该公司。通常情况下,中国境内企业搭建红筹架构中的开曼公司的章程细则中会明确排除表格A的适用,但是也存在部分开曼公司章程细则中未明确排除适用表格A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表格A的规定会自动适用于公司。
开曼公司法表格A中规定的公司需要经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
序号 | 股东会决议事项 | 决议形式 | 开曼公司法条款 |
1 | 发行包含特殊权利、限制或可赎回的股份 | 特别决议 | 表格A第2条 |
2 | 减少股本和资本赎回储备金 | 特别决议 | 表格A第37条 |
3 | 决定董事的薪酬 | 普通决议 | 表格A第64条 |
4 | 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 | 普通决议 | 表格A第76条 |
5 | 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董事 | 特别决议 | 表格A第79条 |
6 | 选举新董事以替代被罢免的董事 | 普通决议 | 表格A第79条 |
7 | 宣布派发股息 | 普通决议 | 表格A第88条 |
以上是关于开曼公司法规定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股东会决策的事项的介绍,后续我们将继续介绍开曼公司法规定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