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奖补政策中阻碍企业外迁的几种违法形式
作者:黄薇
摘要:政策文件规定企业受补后不得外迁、外迁需退回补贴资金,或要求企业承诺不外迁,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3条第1项第4目规定:“(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根据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办抽查案例,奖补政策阻碍企业外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政策文件规定接受奖补的企业不得外迁
(示例)
2. 政策文件规定主管部门监督接受奖补的企业不外迁
(示例: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办抽查案例)
3. 政策文件要求企业承诺接受奖补后不外迁
(示例)
4. 政策文件规定企业外迁需退回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
(示例: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
以上违规案例几乎涵盖了地方政府能够想到的、所有阻止企业受补后外迁的规范形式。
那么,在尊重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地方政府该如何规制个别企业的恶意骗补行为?回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该细则第13条第1项所禁止的是“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也即,并非所有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都在禁止之列,这里存在解释空间。所作解释,应以公平竞争为基础,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依法规制投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