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政策文件补贴“特定经营者”,需结合相关市场判断
作者:黄薇
摘要:“特定经营者”补贴既包括点名补贴等易于发现的形式,也包括不易发现的隐性形式,应结合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判断。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5条第1项第1目规定:“(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根据各级公审联席办的抽查案例,“特定经营者”补贴既有显性形式,也有隐性形式。
1.显性补贴示例:
1)政策文件对企业点名支持
(来源: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重点督察发现典型问题通报)
2)编制目录予以扶持
(来源: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重点督察发现典型问题通报)
3)仅补贴规模以上企业
(来源:2022、2023年跨地区公平竞争互查)
2.隐性补贴示例: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重庆政策补贴“区内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缘何违法?
经核实,该区内仅注册有一家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因此,该政策名义上是扶持一类企业,实质是为一家企业量身打造,属于形式合法,但目的不合法的情形。
补贴政策中,形式与实质错位的现象并不鲜见,因为补贴对象是否“特定”,需放在“相关市场”中评定。政策文本只有文字表述,没有市场现状。因此,实践中既可能出现如上的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补贴政策,也有可能出现形式违法,但实质合法的补贴政策。如笔者遇见的以下案例:
(示例)
文字描述上,该政策仅对规模以上商业设施的运营单位进行补贴,既涉嫌对特定经营者的补贴,也涉嫌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但其实,该地区市场上的绝大多数商业设施营业面积都超过了2000平方米。因此,该政策既不构成对特定经营者补贴,也未实施差别待遇,反而是一项普惠性的补贴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
由此给公审活动带来的启示是:
1. 公审处室或抽查机构应关注市场,识别形式合法而实质违法的补贴政策。
2. 政策制定部门应留意将市场情况预先记载于《公平竞争审查表》。被抽查后,应结合市场情况对政策落地实效进行说明,澄清抽查机关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