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ESG视角下新《公司法》的变化与回应
作者:冉欣星 蒋则谢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表决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新《公司法》的修订历时四年,经四次审议,由15章共266条构成。本次公司法修订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治理、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的信义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强化,将对今后的公司治理提出更高跟具体的要求和重大影响。本文从ESG视角出发,简要解读新《公司法》修订内容与ESG理念的衔接和回应。
一、现代企业发展与ESG的内在适应性
截至2022年末,我国共有各类企业3717万余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超过206万家,股份有限公司近12万家,国有企业超过8万家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各种企业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国现行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后续修订,使我国公司制度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得以不断提高。
近年来,伴随国际主要市场主体的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的趋势的增强,公司从“股东理论”(Shareholder Theory) ,即企业的唯一责任是对股东负责,同时企业经营管理者有责任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股东利益至上”原则,向“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 ,即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兼顾内、外部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以及其对应的基本利益的“利益相关者” 原则转变的倾向亦日渐显著。如2019年8月19日,181家美国顶级公司CEO在商业圆桌会议(BRT)上签署了《公司宗旨声明》(The Purpose of a Corporation),宣称放弃一直以来的“股东至上”原则,明确指出公司将不再只为股东做贡献,而是要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长期价值。2020年1月14日,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将会议主题定为“凝聚全球力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围绕公平税收、对腐败零容忍、高管薪酬等当代重要议题,描绘利益相关者理念的发展愿景。同时,世界各主要经济体都已经开始关注和认识到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在推动社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上的重要价值,并以ESG为外部抓手和实践工具,为实现社会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推出一系列积极举措。
在此背景下,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对在ESG理念,尤其是G(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国国情和现有法律体系做出了若干调整与回应,为我国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信义义务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以及社会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 E(环境)相关的修订内容
E主要聚焦于重要的环境问题。CFA协会与Principle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简称PRI)共同撰写发布的《中国的ESG整合:实践指导和案例研究》(简称《中国ESG整合报告》)中,将ESG中的E的主要议题表述为: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能源管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空气污染、自然资源、水资源和污染等。MSCI评级所采用的E方面的关键议题分布表述为:气候变化、自然资本、污染与浪费、环境机会。此外,2024年2月国内三大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将E(社会)信息披露的主要议题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污染防治与生态系统保护、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
本次修订的新公司法中,涉及E(环境)方面内容的主要条款有: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本条为新增条款。2005年《公司法》第五条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原则。2021年《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2023年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延续并强化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强调了职工、消费者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该修订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和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集中体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公司“三会”召开会议和表决的形式进行了扩展,明确了电子通信方式的合法地位。此项举措除能够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之外,也符合节约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资源浪费等环境保护理念。同时,也是对2021年《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活动应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的相关回应。
三、S(社会)相关的修订内容
S主要聚焦于重要的社会问题。CFA协会与PRI共同撰写发布的《中国ESG整合报告》中,将ESG中的S的主要议题表述为:人权、雇员关系、劳动力、健康与安全、多元化、客户关系、产品责任。MSCI评级所采用的S方面的关键议题分布表述为:人力资源、利益相关者反对、社会机会,包括雇佣关系、人才发展、产品责任等。此外,2024年2月国内三大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将S(社会)信息披露的主要议题列举为:乡村振兴与社会贡献、创新驱动、供应商与客户、员工。
本次修订的新公司法中,涉及S(社会)方面的条款主要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将“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入到了受保护的范围,强调了职工是公司价值的贡献者,同时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其合法权益亦应受《公司法》的保护。该修订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直接体现。
第十七条第三款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将应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公司行为,扩展至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经营问题,进一步强化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该修订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直接体现。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本条为新增条款。2005年《公司法》第五条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原则。2021年《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2023年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延续并强化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强调了职工、消费者作为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另外,结合《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可知,乡村振兴是企业社会公益活动中的重点领域,企业在社会责任活动实践中应对该领域予以一定重视。该修订是对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公司社会责任原则集中体现。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将股东不按照规定出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对象,由原来“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扩展为“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了除股东以外的,公司、债权人等法律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利益。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条强调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允许3人以上董事会有职工代表参加,并且取消了董事会上限13人的人数限制,并明确了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强制要求有职工代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该修订不仅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多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还能够兼顾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
四、G(公司治理)相关的修订内容
G主要聚焦于重要的公司治理问题。CFA协会与PRI共同撰写发布的《中国ESG整合报告》中,将ESG中的G的主要议题表述为:商业声誉、股东权利、高管薪酬、审计实践、董事会独立性与专业性、信义义务 、透明度与可信度、关联方交易、双重股权结构。MSCI评级所采用的G方面的关键议题分布表述为:公司治理和公司行为,包括董事会、薪酬、股东、审计、商业伦理、税务透明等。此外,2024年2月国内三大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将G(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主要议题列举为: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防范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
本次修订的新公司法中,涉及G(公司治理)方面的条款主要有: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董事资本充实责任。由于董事是否能在出资、增资阶段通过催缴出资,合理控制公司清偿能力和相关风险,直接关系是否能够保障债权人到期债权的顺利实现,有观点认为该条款的修订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董事对债权人负有一定的信义义务。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条较修改前《公司法》内容,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的两项管理事项,将公司实际经营决策权从股东会职权向董事会职权转移。该修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强化了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中的独立地位和决策能力。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条强调了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允许3人以上董事会有职工代表参加,并且取消了董事会上限13人的人数限制,并明确了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强制要求有职工代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该修订不仅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和多元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还能够兼顾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上述2个条款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公司可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一般拥有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的职能。这与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专门委员会制度(专门委员会一般可分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趋同,并和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相关要求的相互衔接 。另外,条款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方面也做了明确特别规定,强化了任职董事的独立性。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列举了上市公司需要审计委员会半数通过的董事会决议事项。对强化审计实践,提高公司财务数据透明度与可信度方面有重要作用。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实际控制人通过实施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等风险有规制作用,对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有强化作用。同时,该条款也是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内容,在上位法层面一个回应。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本条为新增条款。强调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包含职工代表,及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方式。进一步强化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独立性,多元性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款、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条将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范围扩展至因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被宣告缓刑,自考验期满之日期未逾二年的,以及被法院列为实行被执行人的主体。体现了反商业贿赂反贪污以及董事资质的风险管理力度的加强,有助于进一步提供公司治理水平。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条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信义义务主体扩展至除董监高以外的,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项义务的核心内涵。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修订后,将关联交易的限制对象范围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展到了董监高,且规定了董监高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义务以及关联交易的批准机关。同时,增加了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的董监高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同样适用该规定的内容。本条款扩展了公司关联交易主体的认定范围,有利于规制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对公司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董监高原则上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并把监事也纳入了限制利用公司机会和竞业禁止的法定主体范围,是对董监高的公司机会获得和竞业限制方面信义义务进一步具体和强化。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监事)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旨在强化董事、高管责任,强调董事、高管信义义务,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了股股东、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规则,防止“影子董事”通过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也是信义义务在承担主体上扩张。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对《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回应和补充。明确了违法减免出资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股东及相关董监高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肯定了司法实践中认定违法减免资损害其他主体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裁判思路,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并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信义义务。
五、小结
公司既是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参与者和贡献者,也是诸多权力的主导者和享有者。伴随市场经济和文化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公司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影响力愈发显著。社会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日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ESG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抓手,其所倡导的“利义并举”价值理念,与习近平讲话 “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中阐述的内容具有高度一致性。本质上,都是强调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等传统公司目的的同时,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尊重和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提高企业的正外部性,以激发和实现企业的高质量治理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新《公司法》对ESG的实践和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将与今年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ESG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和其他相应法律规范一同,为有序推动健全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