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适用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新安排的几点提示
作者:郑华 刘尔馨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2024年《安排》”或“新《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开始实施。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在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委托取证、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事民事案件判决、相互在仲裁程序协助保全、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等基础上,又迈出一大步。
2024年《安排》生效前,两地适用2008年生效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称“2008年《安排》”或“旧《安排》”)处理有关司法协助事项,可适用案件范围较窄。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不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起平行诉讼,造成资源浪费。2024年《安排》实施后,预计该情况可得以改善。新、旧《安排》适用范围等方面差异主要如下:
我们就适用2024年《安排》有以下几点提示:
第一,香港金融领域常见的包含不对称管辖权(债务人只能将纠纷诉诸香港法院,债权人则可诉诸任何适当地方法院)约定的合同,在旧《安排》下因未约定“唯一管辖”而通常无法获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但在新《安排》下则理论上可行。
第二,新《安排》适用范围明显扩大,而且,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的互认和执行范围可以包括惩罚性赔偿部分,两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互认和执行数量预计将较快增长,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申请的当事人宜及早安排。
第三,新《安排》下,内地诉讼中的保全裁定,香港诉讼中的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仍然无法在另一方得到认可和执行。换言之,在香港起诉,想保全被告在内地的财产,做不到;反之亦然。仅就这一点看,诉讼不如仲裁,仲裁可循《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申请保全。不过,拿到生效判决书后,便可在被请求方法院依法申请保全,而不需要等到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被请求方法院依2024年《安排》的规定判断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某些情况下,比如内地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76条因“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而取得管辖权,就未必属于2024年《安排》关于适当管辖的情形。管辖问题预计将成为被申请人在被请求方法院有关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抗辩点。
第五,原则上,2024年1月29日之后作出的判决适用新《安排》的规定。但是,2024年1月29日前已签署旧《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的,不论判决何时作出,仍要适用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