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从协会自律处分看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实务
作者:李文 张沁心
责编:肖非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一直被监管所关注。今年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非专业化经营的自律处分屡见不鲜。立法层面,今年先后发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备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均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并针对违反专业化经营规定了相应法律后果。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定及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营实务有所启示。
一、专业化经营相关规定演进
早在2014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对专业化经营提出了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2016年9月,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上线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栏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三个选项,申请机构仅能择其一。基金业协会2017年3月31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十三)》(简称《问答(十三)》,现已废止)将上述操作成文,并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填报时、备案基金产品时及实际运营管理时的专业化经营要求。
基金业协会2016年12月发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2018年12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 月更新)》(注:现已废止)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证监会2021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则从不得从事冲突业务角度,进一步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5月1日实施的《登备办法》从多维角度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基金业协会官网问答,前述规定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原则要求。《登备办法》进一步更新了“冲突业务”的定义,即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备办法》指引1号第四条从经营范围角度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登备办法》第六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违反专业化经营后果,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违规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冲突业务或者无关业务”, 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2023年9月1日实施的《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私募条例》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要求提高到行政法规层级。
二、自律处分案例
基金业协会在《2022年度基金业协会自律案件办理情况综述》中聚焦治理的第一个问题即为私募基金非专业化经营,该自律监管态势延续到了2023年。笔者查询了2023年以来至今因违反专业化经营被自律处分的案例,并将代表性案例中管理人的违规事实分类总结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咨询服务费
被自律处分机构 | 违规事实(部分事实系笔者根据自律处分决定书总结) |
案例一 上海XX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作为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仅为投资管理。2019年,该管理人与多名自然人分别签订《长期咨询服务协议》,向投资者推介项目并收取咨询服务费。同时,2018年以来该管理人已不再提取其在管基金的管理费,其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前述咨询服务费,主营业务为居间服务。基金业协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专业化经营的相关规定。 |
案例一中,自律处分决定特别提到该管理人经营范围仅为“投资管理”,意即其经营范围不包含投资咨询,但签署了咨询服务协议并收取咨询服务费。
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咨询”,可否从事少量投资咨询业务(不构成主营业务收入)?笔者理解实务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并倾向于此种情形不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但提示特别关注,收取咨询费等应避免触发《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为避免被认定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建议管理人对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慎之又慎。
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包含“投资咨询”,但各种原因(如因所管理基金处于退出期、清算期只能收取少量管理费或没有管理费收入)导致投资咨询收入成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是否违反专业化经营规定?此种情形目前在小规模管理人中并不少见,是否构成违规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2.为其他主体借款合作提供居间服务
被自律处分机构 | 违规事实(部分事实系笔者根据自律处分决定书总结) |
案例二 重庆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是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管理人为重庆A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A合伙企业为其他主体提供居间服务,并基于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向其中一方收取借款管理费和居间服务费。协会认为,该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作为A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其他主体的借款合作提供居间服务,构成从事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情形。】 |
案例二中,该管理人被协会认定构成从事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情形的原因并非该管理人自身从事居间业务,而是其担任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A合伙企业为其他主体的借款合作提供居间服务。
3. 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通过直接参股、高管兼职等方式从事冲突业务
被自律处分机构 | 违规事实(部分事实系笔者根据自律处分决定书总结) |
案例三 深圳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该管理人发起成立茶交易平台(简称茶交所),且该管理人为茶交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兼任茶交所法定代表人。茶交所是茶叶要素市场交易平台,其收入主要来源为交易手续费。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的业务的规定。 2023年1月协会下达《纪律处分告知书》后,该管理人认为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已经合法批复设立的交易平台应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协会复核意见认为:《内控指引》及《登记须知》均未就新老划断问题作出安排。虽然申请人发起设立茶交所的时间早于《内控指引》及《登记须知》实施时间,但在相关规则生效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XXX仍兼任茶交所董事长及总经理,违规行为长期持续至今。因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XXX通过直接参股、高管兼职等方式,从事与私募业务相冲突的业务,违反了上述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利益冲突业务的规定。 |
案例三中,尽管违反专业化经营行为发生在相关规定实施前,但如相关规则生效实施后,违规行为未得到纠正仍在持续,仍属于违规并被基金业协会自律处分。此外,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通过直接参股、高管兼职方式从事冲突业务,亦被认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利益冲突业务的规定。
4.从事借贷业务
被自律处分机构 | 违规事实(部分事实系笔者根据自律处分决定书总结) |
案例四 XX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XX产业公司以10%/年的利率向武汉某公司借入4700万元,并以11%/年的利率分别出借给“循环产业基金”的两个已投资项目。因前述两个已投资项目公司未能按期还款,XX产业公司被债权人起诉后被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XX亦被限制高消费。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目前公司已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待相应款项清偿后可撤销限高措施。借款协议虽以生产经营短期周转为名,但形成了以借贷的方式赚取利差的实质,构成非专业化经营,且相关经营行为给管理人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以上行为违反了《内控指引》第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的规定。 |
案例五 XX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五是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在两只基金产品运作期间,万新华瑞(注:底层投资标的)按季以“利息”“付利息”“付息款”等名义直接向某基金产品体外支付账户及另一基金产品托管户打款。协会认为:基金产品与底层投资标的实为借贷关系,且上述资金往来也违反了私募基金财产独立运作的要求,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案例四、案例五中,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非专业化经营行为体现均为从事借贷业务。
5.专业化经营要求发布后依然违规新增债权投资、违规续期基金且未按规定整改
被自律处分机构 | 违规事实(部分事实系笔者根据自律处分决定书总结) |
案例六: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二、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 管理人上海XX管理的某产业基金成立于2017年1月,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股权投资协议、借款协议及项目概况表,该产业基金对底层标的项目进行股权加债权投资,并约定股权投资由项目公司按年7.5%支付固定利润,债权投资按年息7.5%计收利息。2017年3月,协会发布《问答(十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专业化经营要求,对于管理人在管的与其所选业务类型不一致的产品,在相关产品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增加募集规模或续期。《问答(十三)》发布后,上海XX自选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上海XX存在以下违反专业化经营原则情形: 一是违规新增债权投资。该产业基金分别于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新增募集规模并对外进行债权投资。 二是基金违规续期。2022年2月11日,上海XX与基金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将产品投资期限从5年延长为12年。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非专业化经营应当于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的规定。 |
《问答(十三)》发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管报送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
6.其他非专业化经营行为
根据相关纪律处分决定书,管理人从事非专业化经营的表现形式还包括:(1)承销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发行的相关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参与其他公司的融资业务并作为受托管理人对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监督与管理。具体违规事实如下表所示:
被自律处分机构 | 违规事实(部分事实系笔者根据自律处分决定书总结) |
案例七 上海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八、非专业化经营(根据公司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该管理人从事了承销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发行的相关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私募基金业务)。 …… |
案例八: 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2.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 2022年1月,北京证监局对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其未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经查,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参与辽宁X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XX)的融资业务。辽宁XX挂牌各发行主体的产品,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对各发行主体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监督与管理。上述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 |
另说明的是,上述从事非专业化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到自律处分时,还存在其他违规事实,本文为了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不再提及其他违规事项。
三、总结与思考
综合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相关规定及基金业协会自律处分案例,管理人在日常经营中可从以下方面对照自查自身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
1.名称和经营范围
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当前有效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是否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咨询”等咨询类字样。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毋庸置疑须符合前述条件。对于存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如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应当符合前述最新要求。
2.是否兼营冲突业务
《登备办法》规定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结合案例三,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亦关注其法定代表人、高管是否通过参股、兼职等方式兼营冲突业务。
3.是否涉及间接从事冲突业务
《若干规定》第四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冲突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何为“间接从事”冲突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分公司、子公司从事冲突业务,是否违规?结合本文案例三及监管态势,笔者认为如管理人的分公司、子公司从事冲突业务,存在被认定为间接从事冲突业务的可能,如管理人因历史原因存在该等情形,建议尽早清理。
4.是否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自《问答(十三)》发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的规定早已深入人心。但笔者遇到过某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拟担任某双GP私募股权基金中的非管理人GP的咨询,尽管名义上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未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但其作为GP投资,实为变相兼营,亦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
5.是否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及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结合经营合同,关注是否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情况;收取咨询费、财务顾问费情况下,关注自身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投资咨询等,以及收取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收取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结合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所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关注除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费以外的收入来源占比,是否存在主营业务收入不突出的情况。
行政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业协会自律文件等不同层级的规定均提及私募基金的“专业化运营”要求,足见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专业化运营的重视。从近期案例来看,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范围已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可以预见的是,后续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监管和检查可能更为深入和细致,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专业化经营相关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基金投资活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类型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或者变相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要求。
第八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五)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中基协发〔2023〕 6 号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违规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冲突业务或者无关业务;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警告、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 月更新)》【已废止】
第四条第(三)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2020年3月31日发布)【已废止】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此事项向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