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北京非遗文化传承与保护著作权案例研究
作者:杨旭
责编:孙智全
近日,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2民初123号判决书,认定青岛某公司甲与青岛某公司乙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了北京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0万元。本案的胜诉成为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中的经典案例,在赔偿额方面也是创下新高,让传统非遗文化传承人看到了希望。
一、 案情介绍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受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对青岛某公司甲、青岛某公司乙以及北京某公司丙,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原告多年来致力于传承“北京兔儿爷”系列文创产品,并持续创新,是系列“兔儿爷”作品的著作权人。案涉美术作品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并被制作成系列玩偶,该系列结合当代人审美,突破传统兔儿爷的威严形象,受到许多年轻人喜爱。2022年12月兔年春节前夕,原告发现淘宝上存在大量复制和模仿原告美术作品的玩偶礼盒产品,因恰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故非常热销。
被告青岛某公司甲与原告有合作关系,分别于2021年-2022年签署三份《委托加工合同》等,原告委托被告加工产品,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产品设计方案、产品设计稿、相关文件资料等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为原告所有和合法持有。被告除为原告生产产品过程中,持有、使用甲方提供的上述材料外,不得将上述任何材料以任何形式(包括出租、出借、复制、转让等)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和任何第三方加工、制作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产品说明书及原始设计文件。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是否能够认定青岛二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侵权行为?是否能够认定被告北京某公司丙在其网络店铺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在该产品销售页面上使用了相关北京“兔儿爷”形象的图片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情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封存实物、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青岛某公司甲和被告青岛某公司乙属于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最后判定青岛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万元。
二、 中国非遗传统知识保护分析
一门非遗技艺,靠师承、子继延续,往往传承几代。凝聚了众多人的心血,倾尽余力不断的在传承中逐步创新。然而,传承人的非遗产品的知识产权该归谁所有?代际延续之间能否过渡?这些始终是争议点。此外,非遗项目中大量群体性传承的习俗或技艺,确权更是难上加难!进入市场的非遗产品何去何从?怎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让非遗产品销售真正助益非遗传承,正如本案中三被告所主张的“市面上有诸多类似产品”,你如何主张是你的权利,多年来同样是被经常拷问的难题!
(一)中国非遗传统知识确权难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比如我们常见的传统节日,书法、年画、戏曲、皮影、剪纸、捏泥人、口技等。长期以来,由于权属模糊,“非遗”在“两创”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权属模糊,“非遗”已然成为“无主公地”:产品设计、生产同质化,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挖掘不足;另一方面,著作权不保护方法、系统、操作方案等,而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非遗技法”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属于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然而,以非遗技艺创作的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非遗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多年来,大部分非遗文化传承人只埋头创作,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很薄弱,导致自己的创新说不清道不明,遭遇“公有化”,且带不来价值,故影响和制约了非遗的传承和保护。
(二)中国非遗传统知识维权难
非遗技法的特殊性使其形式和内涵目前尚无明确标准,有时难以界定一些作品是否侵权,导致非遗维权困难。“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是当下知识产权维权方面普遍存在的难题。
三、 本案的启示与实践创新
本案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一)非遗传承人著作权权属必须清晰明确
权利人维权时必须能够提供作品设计图原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刊载涉案作品的合法出版物等证据;如(2020)京0491民初1886号案件中提交《团扇 梁季兰工笔花鸟百扇画集》《图书出版合同》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2022)鲁1581民初1947号原告光线公司作为被授权方提供《授权书》,证明其为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电影角色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均获得了保护。
(二)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发表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产生,但著作权权利必须要主动彰显,本案中,原告提交相关出版社出版的图册,充分展示了原告的作品及对北京传统非遗的传承、创新,这个证据极好地将传统知识和非遗传承人的创作进行了区分,既体现了传承,又展现了创新,值得非遗传承人去借鉴。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证明被告接触作品成为关键
本案中,被告青岛某公司甲与原告是合作关系,分别于2021年至2022年签订三份《委托加工合同》,原告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产品说明书及原始设计文件并通过微信群证据加以固定,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
(四)赔偿额不高成为案件中的难点
从以下摘录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传统知识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额普遍不高,即使在(2022)鲁1581民初1947号案件中,涉案影视剧《哪吒之魔童降世》2019年票房突破50亿元,是年度票房冠军;2019年9月6日中国国际动漫节上,《哪吒之魔童降世》同时获得第16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画长片奖金奖、最佳动画导演奖、最佳动画编剧奖、最佳动画配音奖四大奖项,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也仅支持了5万元的赔偿。可以说知识产权案件的判赔金额,是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亮点。
本案中,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发表,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及时提炼总结,集结成册;其次权利人勇于创新,结合当代人审美,突破传统“兔儿爷”的威严形象,变成卡通、可爱的娃娃形象,受到许多年轻人喜爱。最重要的一点是,权利人运用著作权保护制度,及时进行大量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梳理自己的品牌形象;创始人通过各种展演、展示和技能培训,公益活动等,传承非遗技艺的同时树立了自己的品牌,巩固企业市场地位。第三,本案代理人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三被告账户资金进行冻结,保证判决后能够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从本案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主体一旦模糊,侵权者就有缝可钻。“确权难”进而引发法律判定的一系列问题,一方面众多传承人无法以充分的证据证明非遗产品的显著性或知名度,造成取证难。另一方面,传承人或是缺乏维权意识,或是缺乏维权渠道和相应法律资源,面对被侵权、不正当竞争,常常处于被动位置,导致维权不易。
(六)从本案也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权属一旦厘清,侵权事实一旦通过保全措施加以固定,也会让侵权者无缝可钻!本案(2023)鲁02民初123号中,被告就是没有搞清楚“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关系,即使刻意将被控侵权产品在细节上和原告产品进行区分,却凸显了其恶意,也最终为其侵权行为付出金钱赔偿。非遗传承人们应该可以看到,近年来,判赔诉请金额比呈现上升趋势,显示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逐步加强。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确立了我国非遗保护高赔偿额的先例,也开启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驰名商标保护之路。此外,今年7月份,从汉绣“上了”区块链,传承人只需一部手机,就能将图案设计、手工绣制、成品出炉等关键环节存证确权,为自己的作品编织一张“数字保护网”。未来可期,我们既要利用非遗传承保护方法,又要好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诸如著作权、商标权、外观专利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全面进行保护,更要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来进行发掘和保护。
以下摘录相关北京地区法院判决中的裁判观点分享给大家:
案号 | 案例名称 | 裁判观点 | 备注 |
(2011)一中民终字第13010号 | 非遗“安顺地戏”署名权案——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1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之案例三 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与张艺谋、张伟平、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原告诉称,被告歪曲了“安顺地戏”,侵犯了其署名权。 | “安顺地戏”是一种地方戏剧,2006年6月,国务院将其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由张艺谋导演、张伟平制片、新画面公司摄制的影片《千里走单骑》出现了 “安顺地戏”表演片段,拍摄的剧情将其称为“云南面具戏”。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顺地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依法受到国家的保护、保存。“安顺地戏”作为一个剧种并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任何人均不能对“安顺地戏”这一剧种享有署名权,“云南面具戏”的使用亦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该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问题,且恰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始施行,使得该案成为北京法院首例涉及“非遗”的案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类型案件。本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诉讼主体、署名权、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2010)一中民终字第7673号 | 青林海、陈华、北京苗艺民族文化艺术交流中心与洪福远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 根据洪福远提交的涉案蜡染作品设计图原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刊载涉案作品的合法出版物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洪福远系涉案蜡染作品设计图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七万元 | 被告称:蜡染是一种传统的民间手工绘染艺术,属于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创作者以同一景物绘制画比比皆是,其蜡染产品的著作权并不属于某一个人,而归于各制作者。 |
(2010)东民初字第02764号 | 白广成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案 | 北京鬃人艺术作为代代相传的手工技艺,本身具有非物质的特性。原告白广成是北京鬃人艺术的传承人,在吸纳传统工艺和艺术风格的基础上制作完成的“跑驴”作品,是以有形载体形式表现的民间艺术作品。民间艺术作品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被告在月饼包装上多次使用涉案作品,虽所占比例不大,但与包装风格较为匹配,客观上起到了美化月饼盒外观的作用,构成侵权,赔偿2万元 | 北京鬃人是源于清末、流传于北京地区的特色民间工艺艺术,已被评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是北京鬃人仅有的两位传承人之一 |
(2011)西民初字第10号 | 林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北京苏稻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案 | 原告赵梦林是画册《中国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画册中的568幅京剧脸谱、21幅京剧人物画均系赵梦林独立创作,赵梦林依法对《京剧脸谱》享有独立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生产的月饼包装盒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京剧脸谱美术作品,未给原告署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 | 京剧脸谱是随着戏曲艺术的发展而逐步形成的艺术表现形式,系运用各种色彩和线条在演员面部进行勾画构成各种图案,以象征人物性格和品质,褒贬善恶、明辨美丑。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都有自己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这些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对于某一个具体的人物脸谱而言是唯一的。如果不使用这些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就无法让观众分辨是哪个京剧人物。因此,任何人在勾画某一具体的京剧人物脸谱时,都必然要使用这些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这些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属于民间艺术。 |
(2019)京0491民初16418号 |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天佑唐人(北京)中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根据周洁出具的《作品创作说明书》、豆瓣网青简“二十四节气”相册截图,可以确认周洁(笔名“青简”)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金11000元及合理支出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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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民申3914号 (2019)京73民终1144号 (2018)京0102民初2073号 | 袁益中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认定:1、 “古建筑模型扎小样”作为题目或名称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袁益中主张西城区政府的批准行为以及北京市政府的备案行为构成侵权,但未能举证证明前述行为如何侵犯了其所主张的著作权。驳回袁益中的再审申请。二审维持原判。 | “发展传承情况”中有如下描述:古建筑扎小样的历史悠久,但是,清代“样式雷”的“烫样”更负盛名,这一技艺称为“烫样”是因为有的部位制作时需用小铁烙铁熨烫成型,那时候“烫样”的用材有纸张,比较柔软的红白松和秫秸秆等。由于《样式雷和烫样》文章登载于1993年第一期《古建园林技术》杂志上,署名作者为蒋博光,发表时间早于双方争议的文字内容。因此,西城区文委印制的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单张折页中的文字不构成对袁益中著作权的侵犯。 |
(2020)最高法民再243号 (2020)最高法民再243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初59号 | 王龙、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王龙具有剪纸作品的创作能力,且其提供的其他剪纸作品与涉案作品风格、技法统一,王龙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存在高度可能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王龙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龙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万元; | 王龙二审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05年9月8日创作完成涉案剪纸作品《大福狗》,创作步骤以数字文件的形式进行了保存,并随晋城市多想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想想公司)参加了2005年义博会,同时,也可以证明王龙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
(2020)京0491民初1886号 | 梁季兰与龙口市北马王堃百货店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提交《团扇 梁季兰工笔花鸟百扇画集》《图书出版合同》以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王堃百货店虽对原告的权利提出质疑,但其网店所售卖的商品名称为“梁季兰圆形团扇花鸟小品工笔国画白描底稿临摹勾线实物打印稿30套”,标明明了作品的创作者,在无相反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济损失25 000元、维权合理费用1000元 | 原告于1988年加入北京市美术家协会,长期研习工笔花鸟画与团扇的制作,曾先后出版深受专业人士和美术爱好者好评的作品。由于这些团扇的纹样都做成了成扇,2016年被纳入北京市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本人也成为<宫廷团扇>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在非遗法中的认定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传承人” |
(2022)鲁1581民初1947号 |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汉高塑料文具厂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成都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授权方)与原告光线公司(被授权方)为影片《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电影角色形象(包括但不限于“哪吒”“敖丙”“申公豹”“太乙真人”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 《哪吒之魔童降世》2019年票房突破50亿元,成为该年度票房冠军。2019年9月6日,中国国际动漫节开幕,《哪吒之魔童降世》同时获得第16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动画长片奖金奖、最佳动画导演奖、最佳动画编剧奖、最佳动画配音奖四大奖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