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新《行政复议法》影响复议机关的13个重大变化
引言: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复议法的此次修订有哪些重要变化?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复议法律服务的经验提炼出十三个方面。提炼原则:1.侧重实务层面,复议机构工作人员需了解的新做法、新要求。2.部分新增条款属于对实践现状的吸收确认,不作为重点解读。
一、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并相应增设继续履行、给予补偿等复议决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修订前的《复议法》”)施行期间,行政协议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存在争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11条第13项、第71条
二、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该规定为当事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提供了便利。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22条
三、复议前置类案件大幅增加
修订前的《复议法》规定,两类案件实行复议前置,一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实践中包括:税收征缴决定、商标注册相关决定、专利申请相关决定等。
新修订的《复议法》明确,除原有的认为行政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案件之外,新增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案件,以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三类案件为复议前置案件。对复议前置案件,应先申请复议,不服后方能起诉。
信息公开案件及履责类案件的复议前置,预计将大幅增加复议机关的收案量。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23条
四、取消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行使,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修订前的《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此前的过渡期内,大多数省份已经原则上取消了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地方政府统一行使。新修订的《复议法》施行之后,国务院部门也将不再受理对其下辖的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复议。
上述规则的例外情形是:1.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垂管机关,以及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24条、第27-28条
五、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通过处罚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需要维持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交管、城管等部门作出的小额处罚决定,不仅便利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也赋予处罚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处罚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如认为确有错误,可以自行纠正。如认为不存在错误,则应于五日内转送复议机关。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32条
六、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修订前的《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听取各方意见。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的,方可书面审理。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49条
七、增设复议委员会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1.案情重大、疑难、复杂;2.专业性、技术性较强;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理的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52条
八、增设简易程序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当场作出行政行为案件、警告、通报批评案件、3000元以下案款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复议机关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复议机关应于3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其他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53-55条、第62条
九、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程序和时限
修订前的《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时限。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或复议机关审案中自行发现的依据不合法问题,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天内处理。复议机关应于复议中止之日起的3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在10日内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或复议机关审案中自行发现的依据不合法问题,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接受转送的机关应当在60日内回复意见。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56-60条
十、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对申请人更不利的变更决定
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事实和证据。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63条
十一、驳回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在复议结论中明确驳回
修订前的《复议法》施行期间,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如该请求不成立,复议机关一般整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72条
十二、增设被申请人不执行复议决定时的处理
修订前的《复议法》只规定申请人不执行复议决定如何处理。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77条
十三、增设复议决定书的公开和抄告制度
修订前的《复议法》未规定复议决定是否公开。
新修订的《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依据:新修订的《复议法》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