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邮箱:guantao@guantao.com电话:(86-10)6657 8066传真:(86-10)6657 8016邮编:100032上海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9层邮箱:guantaosh@guantao.com电话:(86-21)2356 3298传真:(86-21)2356 3299邮编:200336成都办公...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8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栢能集团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第二上市2024年11月15日,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栢能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码:PCT)的中国法律顾问,助其以介绍形式成功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第二上市。栢能集团为电脑电子产品的领先制造商。集团的主要产品为图像显示卡、主机板及迷你个人电脑,亦为全球知名品牌提供一站式电子制造服务(EMS),以及其他个人电脑相关产品及零件的制造及贸易。集团自2012年1月12日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HK 01263)。本次新加坡第二上市将进一步提升集团品牌的认知度,扩大其股东基础及日后的集资渠道,同时亦是集团推行业务拓展至亚太区之新兴市场(尤其是东南亚)计划的其中一步。观韬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闫芃芃律师、戎砚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全方位、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On Nov. 15, 2024, PC Partner Group Limited (stock code: PCT ) successfully completed its secondary listing on the main Board of the Singapore Exchange Securities Trading Limited by way of introduction. Guantao Law Firm acts as its China legal adviser. PC Partner Group Limited is a leading manufacturer of computer electronics. The key products are video graphics cards, motherboards and mini-PCs. The Group also offers one-stop ...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观韬交易|观韬成功协助某中企在BVI取得针对债务人的清盘令不久之前,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与英属维京群岛(BVI)当地律师合作,共同协助一家中国企业于英属维京群岛法院取得针对一家当地公司的清盘令。该清盘令已经生效。此次于英属维京群岛向当地法院申请清盘令是观韬协助客户在海外追讨债务系列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清盘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注册于2010年。由于之前的一起案件,该英属维京群岛公司应向某中国企业支付约600万美元,但一直未支付。观韬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主任沈鹏律师领导本案境内、外律师团队。一家英属维京群岛律师事务所及观韬实习律师张楚珧等参与了本案的工作。随着中国经济日益与世界经济融合,中国企业的债务催收行动不再局限于中国境内,在境外提起诉讼、仲裁程序,乃至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启动执行程序、清盘程序的情况越来越多。近几年,包括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在内的离岸地正在成为中国企业境外维权的热点地区。依靠对中国企业商业目的的精准理解、自身优秀的跨境争议解决能力以及与境外不同地区律所的良好合作关系,观韬具备协助客户进行全球追债的能力。
  • 发布时间: 2024 - 10 - 16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某省市级城投平台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助力某省市级城投平台(以下简称“发行人”)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于2024年9月3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注册规模为不超过17.325亿元,由某头部证券公司担任主承销商。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其中,发行人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工作已于2024年9月25日结束。本期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10.90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5.00%,认购倍数为1.01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为该市人民政府。注册资本金20亿元,总资产达750多亿元,报告期内核心业务板块主要包括项目代建、商品房销售、劳务派遣、商品销售等。本期债券的发行,有助于发行人缓解短期偿债压力和优化债务结构,顺应“以低息债置换高息债”的政策趋势,将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积极作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项目组包括薛志宏律师、肖玥垚律师及吴星实习律师等多位成员全程参与,完成项目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网下询价及发行等专业的法律服务,并经事务所内核工作小组成员审查,最终助力其成功发行本期债券。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2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重庆太蓝新能源有限公司引入长安汽车及兵器装备集团旗下多支基金投资近日,重庆太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蓝新能源”)完成数亿元B轮战略融资,本轮融资由长安汽车旗下安和基金及兵器装备集团旗下多支基金联合出资完成。观韬合伙人马钰朋、肖玥垚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融资方案分析建议、融资协议谈判及审核,融资相关法律文件拟定及实施落地等。此前,太蓝新能源已完成5轮融资。投资方包括君联资本、两江资本、中金资本、招商局创投、正奇控股、国鼎资本等。马钰朋律师团队均参与公司此前融资服务。在全球新能源汽车迅速发展之际,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渐高,固态电池成为关键突破口之一。太蓝新能源作为固态电池代表企业之一,专注于新型固态锂电池及关键锂电材料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拥有固态电池关键材料-电芯设计-工艺设备-系统集成全产业链开发能力,核心研发团队从2011年开始便专注于固态电池关键技术开发,在固态电池关键材料、先进电芯、核心工艺及热管理等领域有着10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布局,累计专利近500项。针对市场需求率先实现了包括4C超快充半固态电池等多种体系先进固态电池的开发和生产落地,今年4月,成功制备出世界首款超高能量密度720Wh/kg,单体容量120Ah全固态锂金属电池,刷新了体型化锂电池的最高能量密度和最大单体容量记录。长安汽车作为全球领先的汽车制造企业,本轮战略入股既是对太蓝新能源团队、技术的认可,也是在新能源领域向新向上的深化和拓展。观韬是最早在科技创新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业务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服务、股权激励、资本上市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等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全面法律服务。观韬律师熟知科技、公司、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知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创业兼职、资本市场等领域的监管政策,熟...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6.5亿美元高级债券2024年8月,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铝集团”)在境外成功发行3.5年期的6.5亿美元高级债券,票面利率4.75%。中铝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根据《财富》杂志,中铝集团自2008年以来一直位于世界500强企业之列。观韬在本次发行中担任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观韬在本次发行中的负责合伙人为陈晓窗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1
    观韬荣誉 | 观韬荣登2025 The Legal 500亚太地区榜单2024年11月20日,国际法律评级机构《法律五百强》(The Legal 500)公布了2025年度亚太地区榜单。观韬凭借出色的法律专业能力、杰出的市场表现和良好的客户口碑,共有16项业务领域以及44位律师荣获榜单推荐。荣登榜单的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公司并购争议解决:仲裁争议解决:诉讼保险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非诉私募股权项目与能源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地区分布:陕西西安破产重组TMT医疗与生命科学地区分布:江苏南京荣获推荐的律师:银行与金融谭卫红吕立秋尹颖刘大刚资本市场苏波崔利国黄亚平郝京梅孙东莹张文亮王凡徐荣元公司与并购黄亚平崔利国王阳争议解决孙韶松黄福龙李德权邓哲保险谭卫红刘润宇郝政宇知识产权李洪江郝政宇邓哲胡杨私募股权王阳肖非徐荣元李岩陈晓窗白璐项目与能源姜玮王梓王凡李慧文周行王政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何红艺战永红于喜华王雪霞张荣地区分布:陕西西安王凡孙东峰李慧文贾建伟张翠雨破产重组金玉成李焰盛杨光孙韶松贾建伟钱骏孙东峰TMT王渝伟邓哲李德权胡杨胡海锋The Legal 500是一家创立30余年的世界知名法律评级机构,每年对全球超过150个法域的律所及律师进行排名与推荐。The Legal 500的研究基于来自全球客户的反馈、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律师访谈,以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实力,带来全球法律市场的最新视野。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0
    观韬荣誉 | 观韬深圳办公室入选深圳市涉外法律服务示范律所(第一批)日前,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了深圳市涉外法律服务示范律所(第一批)名单,观韬深圳办公室被评选为深圳市涉外法律服务示范律所(第一批)。(信息来源:深圳律协微信公众号)观韬深圳办公室一贯重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贯追求和实践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已有数十人次先后获得各级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认可,从而入选相应涉外律师人才库或者被授予相关荣誉,观韬深圳办公室本身也被评为“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本次入选深圳市涉外法律服务示范律所(第一批),既是对观韬深圳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的再次认可,更是鼓励和期许。观韬深圳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构成丰富。既包括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内地执业律师,也包括同时具备多法域律师资格的律师,就后者而言,不仅有具有中国香港(注册海外律师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律师执业资格的中国内地律师,也有数量可观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还有获得英格兰、威尔士、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多法域资格的律师。多元复合的人员构成、对于专业和品质的共同追求,以及长期深入的业务实践,使得观韬深圳办公室不仅成长为观韬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办公室之一,更成为少数有能力处理复杂涉外交易及争议法律需求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之一。观韬深圳办公室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将继续助力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引擎作用,继续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及应对外部风险做出应有的贡献。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20
    观韬律师荣获“第十九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11月16日—17日,第十九届华东律师论坛在安徽省合肥市举办。本次论坛以“统筹新质生产力发展和高水平法律服务 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为主题,由福建省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江西省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安徽省律师协会承办。华东六省一市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律师代表160余人参加论坛。 华东律师论坛前身为1981年在上海举办的“华东地区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2003年起改为华东律师论坛,由华东六省一市律师协会轮流主办,现已成为全国范围内影响力最大的区域性律师论坛之一,是华东地区乃至全国律师行业凝聚广泛共识、贡献智慧力量、寻求合作发展的一个重要桥梁和平台。本届论坛集结成册论文105篇,设立新质生产力与律师业创新、新时代律师行业的发展与突破、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的涉外法律服务、新《公司法》的制度变革与实施等四个分论坛。观韬合肥办丁逸静律师受邀参加论坛,其撰写的论文《城市社区中软法与硬法协同治理问题研究》获得“第十九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该论文不仅是对基层治理的有效探索,更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积极响应。同时,丁逸静律师也作为安徽律师代表在分论坛一:“发展新质生产力与律师业创新”进行主题分享,充分展现了观韬律师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实务研究水平。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4
    观韬荣誉 | 观韬上海办公室多名律师获评“虹口区优秀青年律师”近日,虹口区司法局、共青团虹口区委员会、上海市律师协会虹口律师工作委员会联合举办了第五届“虹口区优秀青年律师”评选活动。在该项四年一度的评选中,经过激烈角逐,观韬上海办公室的张烜律师、蒋则谢律师、裔沁玮律师荣获“虹口区优秀青年律师”称号,项晨律师荣获“虹口区优秀青年律师进步奖”。        张烜 律师                                                   蒋则谢 律师            裔沁玮 律师                             项晨律师 (左起:项晨律师、裔沁玮律师、张烜律师、蒋则谢律师)青年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的生力军,肩负着推动法律服务创新和促进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使命。观韬始终心系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发展,致力于为青年律师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助力青年律师在追求卓越的道路上稳步前行。在各级优秀青年律师的评选中,观韬的青年律师屡获佳绩。观韬上海办公室张烜律师、蒋则谢律师、裔沁玮律师、项晨律师获得的荣誉和奖项,既是对他们个人专业素养的肯定,也是观韬青年律师精神风貌的生动展现。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4
    观韬荣誉|观韬厦门办公室荣获厦门市律师协会首届短视频大赛一等奖、最佳导演奖2024年10月26日,由厦门市律师协会与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厦门青年法律人创新文化节之“你好,律师”首届短视频大赛圆满落幕。观韬厦门办公室吴侨柳、励佳楠、黄宏斌、田秋宜、吴镁灵、戴佳敏等律师共创的作品《平凡中的不凡》经过初赛、决赛、现场路演,最终凭借作品独特的创意、用心的制作及精彩的路演表现,在众多参赛作品中脱颖而出,揽获本次大赛一等奖、最佳导演奖。大赛组委会对作品及参演人员给予高度评价,本次获奖肯定了观韬厦门办公室锐不可当的律师风采,是观韬人在法律服务领域之外,勇于创新、追求卓越精神表现。 [创作背后的故事]为了可以创作出令人满意的作品,观韬主创成员们进行了十余次线下及线上会议,反复打磨剧本,几乎牺牲了闲暇休息的时间,全员全身心投入到脚本创作、视频拍摄以及后期剪辑中。有时拍到凌晨一两点,也只为捕捉一个最真实动人的镜头。备赛期间主创成员们不仅在专业技能上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而且在创意构思上也碰撞出了许多火花。他们的努力和付出,不仅展现了律师们的专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更让我们看到了那份对艺术创作的热爱和执着。          [关于作品]《平凡中的不凡》以一个记者采访路人作为开头引入大家对律师的好奇,再以记者实时跟拍的视角去真实还原律师的日常还有一些不为外人道的故事,打破了公众对律师的刻板印象。除了传统影视剧里“高大上”的律师形象,还有很多初出茅庐和这个世界在热烈交手的一群律师,即使被按在地上摩擦也依然坚强乐观地热爱这个世界。借这个作品勉励自己也想鼓励每一个在平凡岗位上发光发热的陌生人,精彩的生活才刚刚开始,要相信生命因你而不凡。  在未来的发展中,观韬厦门办公室将继续积极参...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9
    观韬动态 | 观韬南京办公室主办的“观韬刑辩大讲堂”南京站成功举办2024年11月16日至17日,由观韬南京办公室主办的观韬刑辩大讲堂在江苏南京成功举办。此次公益讲堂汇聚了来自上海、福建、浙江、重庆、河南、湖北、陕西和江西等地的众多刑辩律师及法律界同行,共同探讨和交流刑事辩护领域的最新动态与实战经验。 11月16日上午,讲座正式开始,观韬南京办公室合伙人、观韬刑民交叉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仲若辛为大家带来了题为《职务犯罪辩护的对抗与协商》的专题讲座。仲若辛主任以其丰富的刑辩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以亲办的五个职务犯罪案例为切入点,从案件的调查取证、排除非法证据、二审开庭、二审改判等方面入手,层层递进、深入剖析了职务犯罪辩护的全过程和关键点。仲若辛主任指出,职务犯罪辩护面临着证据收集与审查难度大、司法环境复杂等挑战,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在错综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找到关键的辩护点,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11月16日下午至17日全天,观韬南京办公室兼职律师、东南大学法学院陈洪兵教授以《如何进行有效实体辩护》为题,为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讲座。讲座中,陈教授结合实务案件存在的理论争议与实务难点,通过精心设计的提问和循序渐进的引导,与在场的听众展开了富有成效的互动,有效激发了在场听众的逻辑思维与批判性思考,生动而深刻地解释了对刑法分则罪名的热点争议问题的研究成果与独到见解,形成了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陈教授强调,实体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必须熟练掌握实体法的规定,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和罪责,为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和辩护服务。 此次观韬刑辩大讲堂不仅为与会者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也激发了更多法律届同仁投身于刑事辩护事业的热情,鼓励大家不断探索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新方向、新动力,共同...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8
    观韬党建 | 日照市岚山区司法局一行赴观韬南京办公室考察交流2024年11月11日,日照市岚山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四级调研员张峰,日照市岚山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安秀霞,日照市岚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人崔维彦,日照市岚山公证处主任马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胡建新,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张健,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秀珍等人员一行来到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考察调研,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科长赵威陪同考察交流并参加座谈。 在观韬南京办公室执行主任辛长洲的陪同下,张峰书记一行参观了南京办公室律师公示栏、党建工作室、校企合作展示墙等办公区域,对律所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    座谈会伊始,辛长洲主任致开场辞,就观韬南京办公室发展历程、自身管理、组织架构、业务开展、校企合作、党组织建设等方面作了专业、详细的介绍。观韬南京办公室党总支李载谦书记以具体工作实例为切入点,从“润滑剂”、“粘合剂”、“品牌效应”三个方面,介绍了律所“以党建促所建、抓党务带业务”,搭建律所党建“四梁八柱”的经验作法。观韬南京办公室执行主任吴福洪、战略规划委员会主任钱宙分别就事务所行政管理工作及业务规划方向作了详细报告,立足于行业的高度,对律所在团队建设、品牌建设以及业务拓展等多个维度,展开了深入的阐述与分析。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就如何实现党建与律所工作深度融合、人工智能技术对律所业务模式的影响,以及青年律师的培养与成长路径等议题展开讨论,积极交流经验心得,共同为推动律师行业的卓越发展贡献智慧与见解。 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科长赵威充分肯定了观韬南京办公室“以党建带所建”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他表示,律所规范化管理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此为契机,不...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3
    观韬党建 | 观韬南京办公室总支部委员会与省江宁足球训练基地党总支委员会成功举办结对共建仪式2024年11月8日下午,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在江苏省江宁足球训练基地成功举办了结对共建仪式。省江宁足球训练基地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李红兵,省江宁足球训练基地副主任胡伟、省江宁足球训练基地党总支委员、副主任符海琴,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第一支部书记夏娜出席仪式活动。 作为本次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共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与中共江苏省江宁足球训练基地党总支委员会正式签署了党支部结对共建协议,共同致力于党建与业务发展的有机结合,双方党建合作迈入新阶段。活动现场,江苏省江宁足球训练基地副主任符海琴表示,“此次与法律界人士进行结对共建,以党建引领业务上的交流与发展,可以促进双方在法律服务、体育法律领域的合作,提升运动员在职业生涯发展中对法律风险的认识能力,同时也为基地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在结对共建仪式后,南京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葛翠柏教授和招商蛇口少荃体育中心负责人陈枫分别作了《深入学习习近平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大型体育设施运营》的专题分享。  活动最后,到会人员在江宁足球基地工作人员带领下,参观了江宁足球训练基地的荣誉室和场馆设施。此次结对共建不仅加强了党组织间的沟通协作,也为推动党建与业务的融合发展奠定了基础。未来,双方将继续携手并进,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双方在新时代的发展,实现党建与业务的双向赋能,为构建和谐健康的法治环境作出更大贡献。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9
    观韬党建 | 观韬杭州党支部赴沙家浜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将党建活动与贯彻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相结合,组织党员并邀请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一并前往江苏省常熟市、苏州市开展“秋风寄赤诚,岁月传薪火”主题党日活动。第一站 沙家浜革命历史纪念馆第一站来到了位于江苏省常熟市的沙家浜革命历史纪念馆。芦荡火种,鱼水情深,纪念馆与瞻仰广场、碑亭在同一轴线,新四军的标识在秋雨洗礼下更添一分庄严肃穆。尽管受到台风影响,大家依然坚定前行,风雨交织中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革命的艰辛和先辈们的伟大。    纪念馆分五部分,分别为“潮气东路、抗日救亡”的大革命时期、“英勇杀敌、江抗东进”、“军民团结、坚持斗争”、“亮明旗帜、开创新局”、“红色基因、薪火相传”。通过600多幅照片、48件革命文物、23幅首长题词、49条大事记将成员们带回到了那个烽火连天的年代。    在“抗日战争时期”展区,成员们通过实物展品和生动的故事,深切体会到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抵抗外敌的英勇精神。1939年,“江抗”队伍来到阳澄湖畔,开辟了敌后抗日游击区。沙家浜的乡亲们宁愿自己和孩子忍受饥饿,也要将节省下来的粮食送进芦苇荡,确保伤病员不挨饿,他们以血肉之躯筑起了一道坚不可摧的长城,与日伪敌人斗智斗勇。    展区内的一幅幅历史图片和珍贵资料,让大家感受到那段充满激情与挑战的岁月,激励着每位成员不忘初心,坚定信念。参观完纪念馆后,穿过横泾老街,走进“春来茶馆”,欣赏著名的样板戏《沙家浜》。在战时,春来茶馆实际上是“江抗”的地下联络站,战士们在沙家浜人民的保护下,在这里开会、交流信息。    第二站 苏州同里古镇...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09
    观韬党建 | 观韬参加西城区律师行业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歌咏会2024年10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律师行业党委主办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展示红墙律师风采”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歌咏会在北京地质礼堂隆重举行。歌以咏志、乐以抒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党委表演了合唱曲目《我和我的祖国》《如愿》,以激昂的旋律和深情的演唱表达了对祖国的无限忠诚和热爱,展现出新时代观韬律师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赢得了与会领导和观众的阵阵掌声和高度认可。《我和我的祖国》那熟悉的旋律悠悠响起,观韬党委的参演律师以饱满的热情齐声高唱“我和我的祖国,一刻也不能分割”,深情诉说着与祖国无法割舍的深厚情感。此外,表演中还巧妙地融入了精心编排的舞蹈,使得整个演出更加生动感人,现场的每一位观众都感受到那份深沉的爱国情感。    同时,观韬党委的参演律师还用一首《如愿》唱响时空的眺望,是对先辈们奋斗历程的深情致敬,对今日辉煌成就的无限感慨,也是其不忘来时路的坚定信念,以及对未来无限憧憬和勇往直前精神的淋漓展现。往昔筚路蓝缕,今朝风华正茂,敬仰与热爱激荡起现场观众满怀豪情,愿奋楫扬帆,祖国山河无恙,烟火寻常。        七十五载波澜壮阔,七十五载沧海桑田,七十五载长歌奋进。庆祝新中国七十五周年华诞之际,观韬律师用歌声礼赞新中国走过的光辉历程,充分展现其奋进新时代、迈向新征程的精神风貌。风劲帆满图新志,砥砺奋进正当时,观韬将以此为契机,继续秉承爱国主义精神,以实际行动践行法治理念,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为推动社会和谐与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 发布时间: 2024 - 11 - 12
    观韬公益 | 观韬温州办公室公益团队助力社区法律服务2024年11月10日,由滨江商会和鹿城区农业协会联合举办的“活动进社区,服务百姓零距离”市集活动于新田园公园广场正式开展,观韬温州办公室组织的法律服务公益团队成为现场的一大亮点。此次活动不仅为市民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也强化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在这次市集活动中,观韬温州办公室的律师们针对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疑释惑。其中涉及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就业等多个方面,专业而细致的解答让许多市民受益匪浅。通过这种方式,该所希望让法律服务不再只是高高在上的专业术语,而是真正走进千家万户,解决实际问题。活动现场,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外,律师们还发放了法律知识手册,进一步吸引市民参与学习。为了确保信息的有效传达,律师们在现场为咨询人员介绍了知识手册上的内容,使市民能够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的应用。通过此次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不仅增强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也体现了律师社会责任感和专业精神。观韬温州办公室将继续参与此类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律师的社会责任,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 发布时间: 2024 - 10 - 24
    观韬公益 | 宁波小记者“法”现之旅——走进观韬宁波办公室2024年10月19日10时,观韬宁波办公室“法律雏鹰计划”继续开展,来自宁波市钟公庙中心小学的十余名小记者们怀着兴奋与好奇的心情来到了观韬宁波办公室,开启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律探索之旅。         观韬宁波办公室张杰律师作为本次活动的指导老师,给小记者们们介绍了宁波办公室的历史背景、发展沿革、全球布局、律所荣誉等。小记者们认真聆听,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人在追求公平正义道路上的不懈努力。   随后张律师带领小记者们步入宁波厅会议室,为小记者们讲解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内容。他用生动的案例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小记者们了解到法官是如何公正裁判案件,检察官是如何履行检察职能,律师又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小记者们积极提问,张律师热情地互动交流,并风趣地回答了一名小记者问的:“为什么法官只会判死刑”这一问题。此次会议帮助小记者们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会议上张律师寄语小记者们:“希望大家努力学习,有朝一日也能够加入到法律事业的大家庭中,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最让小记者们激动的环节当属模拟法庭演绎,本次庭审以“校园盗窃案”为素材。随着书记员入场宣读法庭规则,“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小记者们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法警等角色,在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的要求进行。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在审判长的主导下,公诉人、辩护人围绕案件焦点分析,在庭上进行激烈辩论。通过这次模拟法庭,小记者们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锻炼了自己的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此次“法律雏鹰计划”活动,为宁波小记者们打开了一扇了解法律世界的窗户。活动结束后,小记者们纷纷表示收...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2
    观韬公益 | “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 ”观韬温州办公室普法义工队参加公益慈善服务活动9月1日上午,2024温州市暨鹿城区纪念《慈善法》颁布实施八周年第九个“中华慈善日”慈善嘉年华活动在风景秀丽的杨府山公园盛大开幕。此次活动的主题为“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 ”,本次活动不仅是对《慈善法》实施八年来的回顾与肯定,更是对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展望与激励。温州市委副书记、社会工作部部长张加波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温州市领导张洪国、章月影、诸葛启钏等参加活动。在这特别的日子里,观韬温州办公室展现了其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普法义工队投入到活动中,为推动慈善文化的发展贡献力量。温州市作为经济活力与人文关怀并重的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推广与实践。通过举办此类活动,不仅增进了公众对慈善法规的了解,也促进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在活动现场,观韬温州办公室的普法义工队设立了咨询台,通过发放普法小扇、普法宣传单以及免费法律咨询等方式为过往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慈善法》及相关法律问题,让更多的市民了解慈善的法律环境和参与慈善活动的正确方式。义工队的成员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知识传播给每一位参与者,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积极的慈善环境。通过此次公益慈善活动,观韬温州办公室的党员党性得到充分锤炼,他们充分意识到身为党务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更要坚守原则,依法行善兴善,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温州慈善事业贡献属于北京观韬中茂的力量!在未来,温州市将继续携手社会各界,推动慈善法规的深入人心,激发更多市民的慈善热情,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观韬温州办公室也将持续在普法和慈善领域贡献力量,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观韬公益 | 观韬宁波办公室“小小法律人”活动顺利举办近日,观韬宁波办公室与宁波银行联合组织开展的“小小法律人”职业体验暑期研学活动在观韬宁波办公室圆满举办,十余名来自宁波各个学校的小学生参加此次活动,由观韬宁波办公室合伙人罗丁丁主持本次活动,共同带领小朋友们走入职业认识与探索。 在罗丁丁律师的带领下,同学们参观了观韬宁波办公室,了解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沿革、全球布局,以及律所荣誉等。随后大家前往“宁波厅”多功能大会议室,由罗律师讲述庭审背后的故事,带领同学们探索庭审的意义,同学们也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与交流。 接下来是重头戏,同学们跟着罗律师来到“中国厅”模拟法庭,随着书记员入场宣读法庭规则,“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同学们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角色,在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的要求,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进行,在审判长的主导下,公诉人、辩护人围绕案件焦点分析,在现场进行激烈的辩论。   模拟法庭庭审结束后,罗律师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了一一点评,并评选出了三位最佳角色,并进行了颁奖仪式。 随着大家在欢声笑语中拍摄完大合照,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同学们通过感受律所工作环境,亲身经历庭审体验,接受罗律师的现场指导,对法律人的日常工作及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观韬宁波办公室接下来将举办更多相关活动,继续推进“法律雏鹰计划 ”,引导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法律人的相关职业,并做好更适合自身发展的规划。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观韬公益 | 成为更好的自己——2024年西和一中“观韬甘霖班”夏令营2024年8月17日-19日,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宇昊、周晚宁、刘星、林子晨、杨晓峰、王语秋及律师张楚珧、吴如意、李雨航、韩欣彤及来自社会各界的志愿者共27人,来到位于甘肃省陇南市的西和县第一中学,为西和一中“观韬甘霖班”及另外两个甘霖班的同学们举办了为期三天的“成为更好的自己”主题夏令营活动。 “合影”8月15日一早,志愿者们放下手头的工作和与家人共处的时间,自付费用,分别从北京、杭州、云南等地出发,于当日晚间陆续抵达西和一中。志愿者们马不停蹄,立即沟通准备,针对本次夏令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及模拟培训,排练熟悉整个夏令营各个环节的活动流程及细节,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预案,清点夏令营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就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订预案,以确保夏令营的成功举行。开班仪式8月16日,洪律师及其他志愿者分成四组,对申请加入2024级“甘霖班”的同学们进行了一对一面谈,确定了50名甘霖生的名单,并来到部分学生家中进行家访。下午4点,“2024级西和一中甘霖班”正式开班。      “一对一面谈”    “家访”    “开班仪式”开营仪式8月17号上午,在洪律师的主持下,《2024西和一中甘霖夏令营》正式开营。西和一中三个年级的150余名甘霖生及“珍珠班”的40名珍珠生、学校领导及老师及全体志愿者一同参加了开营仪式。西和一中党委书记王纪红同志首先致辞,并预祝夏令营圆满成功。洪律师代表志愿者们发言,希望通过夏令营活动,能更好地倾听同学们的心声,促进同学们的成长,帮助同学们收获更好的自己。 “校领导致辞” “志愿者介绍”破冰游戏开营仪式后,志愿者们和同学们一起参与了多样的破冰游戏,正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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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研究生工作经历•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1987-1994)•观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1994-至今)•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交流工作(2000)•观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社会兼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业务领域破产与重组业务,公司法律业务,金融证券法律业务,争议解决 主要业绩• 参与为大连证券、大通证券、鞍山证券、云南证券的停业整顿、破产清算、重整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大连银行合规业务• 参与数件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如分别代理国内两家企业与某港资企业合同纠纷和与中粮集团辽宁公司、印尼三安集团股权纠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 受聘为沃尔玛、希尔顿、乐购等数家外资、合资及内资企业提供专项和常年法律服务 公益服务大连市律师协会义工团 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 工作经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2016)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合伙人(2004-201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律师(2002-2004)•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9—2001)• 总参谋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1994—1998)• 沈阳军区军事法律顾问处主任 (1989—1993)  教育背景•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1983-1986)•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1992-1995) 工作语言• 中文普通话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业务领域•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 •公司重组与改制 •公司收购与兼并 •国有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主要业绩•近几年曾担任森远股份(300210)2011年创业板上市;初灵信息(300250)2011年创业板上市;兴源过滤(300266)2011年创业板上市;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002503)2010年中小板上市;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66)中小企业板上市和200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China Special Stee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香港主板上市;China Lifestyle Food & Beverages Group Limited新加坡主板上市;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402)200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2007年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2008年发行公司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2011年中国石化(600028)发行230亿可转债项目的承销商法律顾问。•曾担任金融街建设集团收购重庆华亚(000402)、时代集团公司收购民族集团(000611)、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收购湖大科教(600892)、宁夏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000862)、宁夏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600165)、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00055)、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天水股份(000965)、天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项目、中国网通集团公司收购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收购方法律顾问。 •曾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向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安徽飞彩股份有限公司(000887)国有股权转让、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转让其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国有股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合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和北京化工研究院项目、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重组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东北制药集团财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下属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北京首都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收购江苏省江阴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及资产等多家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法律顾问。•曾担任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工作经历•观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6年-2000年) •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1—至今)•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业务范围•证券发行与上市 •公司重组与并购 •国际投融资法律业务 •金融法律业务 •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理与清盘 主要业绩• 担任财政部国库司及政府采购司法律顾问及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组成员;• 主持或负责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金隅股份、嘉新水泥控股(HK0699)、勤美达控股(HK0319)、中兴电子(新加坡IPO)、国祥股份等多家公司境内外发行与上市的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主持或负责了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包括金隅股份吸收合并太行水泥回归A股、嘉新水泥(HK0699)与台湾水泥(HK1136)吸收合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收购湖北兴化、北京时代集团收购内蒙民族集团、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收购万东医疗、火箭研究院收购航通股份(HK1185)等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法律服务工作;• 主持或负责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橡果国际引进软银私募投资、建银国际设立建银鹏禾及建银瓯越股权投资基金、常春藤投资海南呀诺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投融资及基金设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工作。(2011-9-14)• 被钱伯斯亚洲 2012评为“公司与并购”领域内的推荐律师• 被亚太法律500强2012评为“资本市场”领域内的推荐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工作经历•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2000) •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1—至今)•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业务范围•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主要业绩•现担任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钼股份(601958)、宝钛股份(600456)等国资监管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负责金钼股份(601958)、宝钛股份(600456)、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股份公司的改制、重组与上市工作;中国特钢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项目,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收购航通股份(香港上市公司)项目,北京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以SPAC方式在美国Nasdaq上市项目•曾负责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加拿大、阿根廷等地境外投资项目、金堆城西色加拿大公司私募融资项目;曾负责国家邮政局重组西安华弘证券项目,中国石化(600028)在香港地区、华南地区、西北地区资产收购和投资项目,宁夏电力投资公司收购宁夏恒力(600165)项目,宁夏发电集团收购吴忠仪表(000862)项目;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和陕西烽火集团收购ST长岭(000561)等项目;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曾担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等 社会兼职• 北京市律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数据广播有限公司(08016)独立董事•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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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是国内最早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也是最早一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资本市场领域,观韬搭建了以北京、上海、西安、深圳为核心辐射全国的组织机构,在境外资本市场领域,设立了香港办公室主要承接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同时注重加强与其他境外律所的合作与联系,形成了“全方位、跨法域、体系化”的机构格局。二十余年来,观韬充分把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契机,紧跟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脚步,积极寻求理论精进与业务创新,深度整合市场和专业资源,形成了“专业化、多元化、高效化、创新化”的服务体系,为电力、钢铁、金融、建材、化工、机械、制药、生物、房地产、有色金属、交通、能源、环境保护、食品、旅游和高科技等行业的众多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观韬资本市场领域综合实力突出,已跻身中国资本市场综合实力领先律所行列,多年获得Chambers、The Legal 500、IFLR 1000、Asialaw Profiles、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始终秉承“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赢得了业内外人士的一致好评。目前,观韬境内外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人员超过200人,业务团队实时把握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动态,专注政策法规的适时解读与交流,致力于重大、复杂项目的探索与研究,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定制专业化的服务方案。同时,观韬形成了一整套办理资本市场业务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业指引、文书样式及实务汇编,实现了业务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化。观韬在资本市场领域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境内外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境内外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结构性融资及证券化交易、基金业务、境内外上市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等。观韬在资本市场领域深耕多年,承办了超百家企业的境内外IPO项目,为数百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结构性融资及证券化交易业务提...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公司与并购业务是观韬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多年来该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并得到广泛认可,连续多年获得《钱伯斯全球指南》(Chambers Global)、《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亚洲法律杂志》(ALB)、《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LEGALBAND、《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观韬的投资并购团队覆盖多个司法管辖地、多语种和多种文化,近年来,代表众多国内外跨国公司、基金和上市公司客户完成了诸多知名和复杂的并购交易,服务涵盖了从产业准入法律和政策、交易结构设计、项目和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项目融资、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监管机构审批,到项目的交割和协同整合的所有阶段,涉及税务、外汇、合规、环境、不动产、知识产权、劳动、反垄断等不同专业领域,且具有英文、德语、西班牙语、日语等多语言能力。在这些成功的交易中,多法域、不同专业的律师协同合作,展现出了观韬丰富的执业经验、高效的资源调动能力、对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以及国际并购交易惯例的深刻理解、对税务、财务和商业综合知识的融会贯通以及对客户需求精准把握和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能力。同时,观韬为众多客户提供公司治理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包括世界五百强公司、知名跨国公司、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等,在能源与自然资源、金融、高科技、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制造业、文化娱乐、电子商务、医药、健康与生命科学等诸多行业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观韬的公司与并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设立与变更• 公司治理• 企业合并与分拆• 企业业务剥离、业务重组• 企业境内以及跨境并购•...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涉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能够为中央银行、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主体的各项金融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观韬在银行与金融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资银行参股•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外金融项目合作•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事务•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市场退出以及清算•出口信贷•资产管理及运营•创业基金、产业基金及证券基金•信用证•掉期交易•信托业务•商业票据•可转换(换股)债券•政策性贷款•银团贷款•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期货交易•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担任管理人,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风险处置和破产清算法律服务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律师事务所是最早成立房地产部门的律所之一,能够为各种类型的客户(包括政府、开发企业、建筑单位、金融机构、房地产基金等)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全方位、全产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业务不仅涵盖了土地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土地综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收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及建设工程合同制作及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等)、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与运营(物业租赁及物业公司的服务)、银行按揭等传统房地产开发项目,还不断开拓了新的服务领域包含基础设施PPP项目、旅游地产、集体产业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地产金融、外商投资等。观韬向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白盆窑天兴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记黄埔有限公司、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汇丰银行、美国铁狮门房地产公司、香港汇日集团、新加坡维信集团、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提供房地产行业常年、专项和诉讼等法律服务。观韬房地产部在孟雷律师的带领下,为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的永旺梦乐城(丰台区最大购物中心)项目与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谈判,其双方对于项目工程和租赁的具体问题理解分歧很大,双方经过多次反复的谈判,历时2年多,最终双方达成了交易金额为17亿4千万的项目合作协议。观韬在立足于传统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最近在房地产金融、集体产业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及旅游地产等项目的业务日趋成熟。 “观韬律师团队广泛的专业技能吸引了众多国内开发商和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亲睐。”————钱伯...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崇尚团队合作精神,观韬在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ADR)等争议解决领域中深耕数十年,尤其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及高净值的案件。观韬各地办公室的律师们理论深厚、勤勉尽责、服务诚信、追求卓越,近年来,平均每个工作日观韬各地律师都会处理30起以上的争议解决案件,他们深刻理解客户需求,洞察法律发展趋势,办案思路清晰,诉讼技巧娴熟,兼有在法庭上作为原被告双方辩护人的经验,知晓对方会采取的策略、了解其解决方法,有信心对客户的新案件提出独特的见解,具有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有深度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及国内外仲裁机构均获得突出业绩,为国内外客户在日趋复杂的法律环境中赢得有力竞争优势。依托北京总部、中国香港与海外的悉尼、纽约、多伦多办公室,以及与亚司特(Ashurst)国际律师行观韬设立的上海联营办公室(JOO),观韬全面协助客户应对不断增长的全球跨境法律争议,既帮助客户在香港及海外成功执行中国内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也帮助境外客户有效应对中国境内争议,还曾代理第一起境外投资人以中国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前置磋商程序,以及第一起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在美国执行的案件。观韬在众多诉讼、仲裁案件中作为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公司及政府机构的代理人参与案件,所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民商事争议公司治理及股东诉讼银行、保险、基金及结构金融及衍生品争议证券纠纷及集体诉讼及证监会调查能源及矿产争议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争议生命科学争议解娱乐、传媒领域争议数据产权和侵权纠纷破产衍生诉讼反垄断民事和行政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争议国际仲裁海商和海事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解决案件刑事合规及刑事辩护观韬在争议解决业务领域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太(Chambers Asia-Pacific)、亚太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Asia Pacif...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在重整/破产业务领域,观韬表现突出,整体实力跻身全国律所前列,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观韬连续多年获得 Chambers、 The Legal 500、 IFLR 1000、 Asialaw Profiles、 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最早进入中国破产行业的领先律所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丰富的成功业绩观韬是中国最早从事公司清算与重整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重点整顿违规证券公司,观韬受证监会委托参与了第一家证券公司——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随后,观韬参与了近十家证券公司的停业、关闭清算和破产清算重整工作,获得了证监会及相关法院的高度评价。以此为契机,凭借公司管理优势和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所积累的丰富经验,观韬着力建设破产业务团队,深度整合市场和专业资源,加强理论与实务研究,不断在具体案件中转化成果。目前,观韬专门组建了拥有100余名律师的破产清算和重整业务委会员,形成了一整套办理破产案件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业指引、文书样式及实务汇编,实现了破产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化。作为破产管理人,观韬承办了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近1000家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办理了大量涉及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破产案件以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观韬总部及部分分所已经成为各地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此外,观韬还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与实践基地。通过与高校合作,观韬获得了国内顶尖法学院和专家学者的理论支持。
  • 发布时间: 2016 - 11 - 19
    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审批阶段提供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的必备或参考前置程序的法律咨询•为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建设规划、房屋产权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类PPP项目(包括BOT、BOOT、BOO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各类建设工程承包项目(包括EPC、EPCM、PMC等)以及招投标程序提供法律咨询•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咨询•对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工程涉税事项提供税务法律咨询•审查、起草、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类法律文件•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代理服务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知识产权是观韬律师事务所重点研究和开展较早的法律服务,且具有若干成功案例。服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保护、植物新品种及电信传媒领域特有的版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保护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观韬律师事务所在电信传媒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包括企业间并购、电信基础业务、电信增值业务、互联网业务,等等,可为客户在电信传媒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观韬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文献查询• 权利申请与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服务商标)• 无效、撤销申请• 转让及实施许可• 侵权调查• 反侵权指控• 技术引进、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许可• 电信传媒、制作业等行业特有的知识产权事务• 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OEM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 知识产权投资• 电信传媒业务的谈判与方案设计• 电子商务• 域名及商标保护和反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 电信服务•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网络电子交易与安全•网络信息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在国际贸易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专业突出、律师阵容强大。观韬曾为众多境内外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公司及政府机构在国际贸易救济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在反倾销调查、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关贸易救济措施,WTO关于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以及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海关分类、估价和原产地标识等海关法问题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正基于此,加之对中国法及相关程序的深入理解,使得我们能够为客户在应诉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等方面提供广泛而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观韬律师还曾被特聘为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专业顾问代表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观韬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从事反倾销法律实务的资深律师,并具有在英、美、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执业经历,特别在WTO框架下的反倾销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借助观韬综合的专业队伍,我们可以提供行业领域广泛的反倾销法律服务,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代理国内企业应诉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代理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诉•代理国外企业应诉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和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咨询意见•担任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有关WTO法律制度、信息•国际贸易中有关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合同、法律文件起草、审核、制作•提供争议解决涉及的非诉讼、诉讼和仲裁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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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 - 01 - 22

    北京_副本.jp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邮箱:guantao@guantao.com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邮编:100032

     



    观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月,目前北京办公室拥有60余名合伙人,200余名律师及律师助理。

    北京是全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金融街早已是中国名副其实的金融管理中心。坐落在北京金融街上的观韬,经过超过二十五年不断的开拓、创新和发展,在法律服务、专业建设和律师团队等方面已成为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北京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服务业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WTO、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等诸多方面。同时,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业绩。

    北京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复合型律师团队,同时拥有多位法律专家、学者作为我们的专业顾问,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北京办公室曾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所殊荣,并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北京办公室的客户包括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大中型民营企业,以及国际领先的跨国企业等。我们在各个法律领域参与的标志性项目中,对客户的法律需求以及所服务领域的深入了解,都充分的展示了我们高品质的服务于各个法律领域的承诺。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上海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12层、22层

        邮箱:guantaosh@guantao.com

        电话:(86-21)2356 3298

        传真:(86-21)2356 3299

        邮编:200051

     



    2001年3月,观韬上海办公室成立。目前上海办公室拥有60余名合伙人,20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上海办公室的法律服务优势领域涵盖基础设施与房地产、收购与兼并、私募与风险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和金融、破产清算、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和债券发行、知识产权、招标与投标等,并且在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商业诉讼、仲裁、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强大实力和优秀业绩。

    上海办公室的律师曾先后为上海世博会、上海中心大厦、上海迪士尼、上海中环线工程、虹桥交通枢纽、国家会展中心、徐汇滨江地块开发等诸多重大项目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还办理了大量既具社会影响又有专业创新的银团贷款项目、股权交易项目和资本投资项目,并担任东航集团、金茂集团、世茂集团、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东亚银行、国家电网华东公司、上影股份、陆家嘴股份、上海城投、上海仪电、上海申虹、上海申迪、洛克菲勒外滩源开发公司、三菱电机等众多政府机关、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上海办公室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上海办公室的律师曾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东方大律师、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等称号,并有多人担任仲裁机构仲裁员、高校法学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上海办公室坚持“追求卓越,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追求“更专业、更诚信”的服务目标,以昂扬的姿态、宽广的胸怀、全球化的视野,为律师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和更大的空间,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西安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团结南路35号高新新天地广场3号楼35层3501-08

       邮箱:guantaoxa@guantao.com

       电话:(86-29)8842 2608

       传真:(86-29)8842 0929

       邮编:710075


     

    观韬西安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7月,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最早设立的分所。

    西安位于中国西部,是一座历史悠久的现代化大都市。西安办公室的设立顺应了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在国企改制、资产重组、并购、股票及债券发行与上市、投融资、破产及金融、房地产等诸多方面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水准的执业能力, 同时还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良好的声誉。

    观韬西安办公室自设立以来,坚持在法律服务领域”做专、做精、做强“的战略定位,始终坚持把客户利益与需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系统,以快速有效的工作和创造性的建议为目标,为当地客户众多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知名民企提供专业化、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西安办公室现有23名合伙人,6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设有公司证券部、金融部、争议解决及诉讼部等专业部门。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成都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仁和春天国际广场A座20楼2003室

        邮箱:guantaocd@guantao.com

        电话:(86-28)62129886

        邮编:610041


     

     

    观韬成都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8月,现办公地址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办公室现有33名注册律师,包括9名合伙人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若干。

    成都办公室拥有理论深厚、勤勉尽责、经验丰富、服务诚信、追求卓越的专业律师工作团队,在一体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下,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体系,始终秉持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能够为不同行业客户提供全过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成都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业务与并购、行政法律事务、国际投资、房地产与建设、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等诸多领域,为当地众多行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知名民企等客户提供常年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的业绩。

    成都办公室曾被评为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并将继续以昂扬的姿态、饱满的热情,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管理和队伍建设,持之以恒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11 - 24

    大连_副本.jpg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6号人寿大厦1109室

       邮箱:guantaodl@guantao.com

       电话:(86-411)8282 9601

       传真:(86-411)8282 9901

       邮编:116001

     



    观韬大连办公室成立于2002年4月,现有3名合伙人,15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大连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金融、石化、软件、机械制造和物流基地,设立大连办公室是观韬顺应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致力于为大连乃至东北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大连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证券、银行、改制与上市、房地产、诉讼仲裁等业务领域。

    大连办公室的业务优势主要集中在合规咨询、改制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票及债券发行、企业清算与重整、诉讼仲裁法律业务方面,具有稳定、完整的工作团队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深圳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6层

         电话:(86-755) 2598 0899

         邮箱:guantaosz@guantao.com

         邮编:518048

     

     


    深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也是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金融中心、信息中心、商贸中心、运输中心及旅游胜地。

    观韬深圳办公室成立于2003年11月,现有超过10位合伙人及40位律师。深圳办公室基于深圳独特的地理位置而设立,为深圳乃至整个华南地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证券、投融资、资产证券化、基金、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破产清算、诉讼仲裁及经济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部分合伙人及律师在其他领先律所工作多年后加入,多有海外留学、工作经验,各个团队合作无间、专业互补,已经成为本所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办公室之一。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济南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6号中银广场十九层

       邮箱:guantaojn@guantao.com

       电话:(86-531)6788 5166

       传真:(86-531)6788 7166

       邮编:250014

     

     


    观韬济南办公室成立于2007年3月,现有10名合伙人,37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济南是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省的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和金融中心。济南办公室基于其省会的地理优势,致力于向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其法律服务范围涵盖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济南办公室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等。

    济南办公室在处理公司及资产的并购、处置、运营;大宗土地开发、拆迁立项、规划建设手续;风险性投资等领域业绩突出。擅长代理建筑工程、房地产、金融、投资等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诉讼及执行。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厦门_副本.jpg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23楼

       邮箱:guantaoxm@guantao.com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邮编:361012

     



    观韬厦门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3月。2015年9月,厦门办公室吸收合并两个当地律事务所,即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整合后的厦门办公室现有郑水园、李焰盛、朱玥、陈宇和张盛利5名合伙人,并有100余位律师及律师助理和辅助人员。

    厦门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濒临台湾海峡,面对金门诸岛,与台湾宝岛和澎湖列岛隔海相望,作为经济特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已成为海峡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厦门办公室依托厦门特有的地理优势和投资环境,致力于向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设计高水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厦门办公室本着“敬业、合作、高效”的宗旨,注重发挥群体智慧,讲求团体协作精神,注重个人特长和集体优势的有机结合,形成厦门办公室独特的法律服务风格。我们的业务优势主要集中在企业改制、产权界定、银行业务、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并购重组、投融资和私募基金、房地产项目,破产业务、海商海事、体育投融资和诉讼仲裁法律业务,我们也致力于提供刑事和知识产权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香港办公室

      地址: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一座18樓1801-3室

       郵箱:guantaohk@guantao.com

       電話:(852) 2878 1130

       傳真:(852) 2878 1360

        

     



    观韬香港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12月,经过与王泽长·周淑娴·周永健律师行(PCWCC)三年的联营, 2016年2月1日观韬香港获得香港律师会的批准正式本地化,以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Guantao & Chow)的名字,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并于2024年4月1日与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Gallant)(https://www.gallantho.com/) 联营,同时Gallant的主管合伙人黄永昌律师加入观韬香港担任顾问律师。


    观韬香港拥有五位合伙人闫芃芃律师、吴静怡律师、李家学律师、林国明律师和林锡光律师,五位顾问周永健律师、周淑娴律师、胡家骠律师、陈启鸿律师及黄永昌律师。其中,PCWCC创始合伙人、前香港律师协会主席、前香港赛马会主席周永健先生担任观韬全球主席,闫芃芃律师担任观韬香港管理合伙人。


    进驻香港是建设及拓展观韬核心业务至关重要的一步,本地化后的香港办公室将成为观韬国际化的一个战略中心,业务领域涉及公司及融资、并购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外商投资业务、知识产权、仲裁与诉讼、物业买卖、公司秘书服务、中国委托公证及国际公证等,尤其着眼于各类跨境交易。我们将借助香港的地域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整合律师资源,客户资源,使观韬能够更好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观韬与亚司特(Ashurst)国际律师行(https://www.ashurst.com/ )建立了超过十年的联盟关系。亚司特是一间领先的、在17个国家拥有29间办公室的国际所。通过与亚司特的紧密合作,我们将在全球的平台上、持之以恒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天津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与徐州道交口天津万通中心6层609-611号

       邮箱:guantaotj@guantao.com

       电话:86-22-58299677 

       传真:86-22-58299679

       邮编:300042

     



    观韬天津办公室成立于2009年4月。

    天津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与开放,天津迎来了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天津办公室顺应天津的发展,在天津标志性建筑信达广场设立办公室,向各行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尤其在外商投资、公司并购与重组、房地产、金融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水准的执业能力。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广州_副本.jpg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1703-04室

       邮箱:guantaogz@guantao.com

       电话:(86-20)38398787

       传真:(86-20)38398331

       邮编:510623

     

     


    观韬广州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12月。现拥有3名合伙人,5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广州是广东省省会,中国第三大城市,国务院定位的国家三大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国际大都市,中国华南地区的金融、贸易、经济、航运、物流、政治、文化中心,国家交通枢纽,是著名的“千年商都”、“花城”。广州分所立足广州,辐射珠三角核心城市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证券、金融、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刑事、行政法律业务等。

    广州办公室的业务优势集中在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兼并与重组、私募股权与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不良资产、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等方面,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杭州_副本.jpg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东北裙楼 

       邮箱:guantaohz@guantao.com

       电话:(86-571) 89939691

       传真:(86-571) 89939620

       邮编:310013

     



    观韬杭州办公室成立于2014年1月。现拥有20余名合伙人、律师及辅助人员共计60余名。

    杭州是中国浙江省省会,华东地区特大城市,是长三角副中心城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浙江省及华东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传媒、通信和金融中心。

    杭州办公室在跨境投资与贸易、公司证券、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基础设施与地产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悉尼办公室


       地址:Suite 6, Level 7, 66 Hunter Street, Sydney NSW 2000

       邮箱:sydney@guantao.com

       电话:+(612)9002 0999

       传真:+612)9283 3567





    观韬悉尼办公室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观韬悉尼办公室将立足于服务中国客户,开拓澳大利亚投资市场,将继续与顶级的国际律师行亚司特(Ashurst)推进联盟合作关系,依托两个网络,一个整体的无缝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最人性化、最商业化的投资解决方案。

    观韬悉尼办公室将着重于协助:

    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开展兼并、收购业务;

    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以主板ASX为主)上市融资业务;

    中国基金、PE、VC前往澳大利亚开展基金、投资类项目;

    澳大利亚企业前往中国投资业务。

    主要的行业领域将涉及:

    农业;

    房地产;

    矿业、能源和自然资源;

    基础设施建设;

    高新科技、新兴技术;

    基金、债券、证券、融资。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苏州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大厦南楼1804-1806室

       邮箱:guantaosuzhou@guantao.com

       电话:(86-512)6606 0898

       邮编: 215000

     




    观韬在苏州的分支机构,即苏州办公室,成立于2015年7月,办公面积700平方米。系总所基于地域布局在苏州开办的一体化办公室。苏州办公室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分别在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投融资和兼并收购、公司合规、境外“一带一路”走出去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专业律师,该些律师在苏州均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是业内公认的领跑律师团队。






  • 更新日期: 2017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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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中国铁建1818中心写字楼16层

       邮箱:guantaowh@guantao.com

       电话:(86-27)87898080

       传真:(86-27)87898180

       邮编: 430061

     



    观韬武汉办公室于2017年6月18日设立,现有合伙人、专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70余人,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31人、教授1人。

    武汉是湖北省省会、中部地区唯一的副省级城市和超特大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其中“武汉光谷”具有全国少有的两块“金字招牌”—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办公室立足武汉,辐射湖北,本着“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精神,致力于向客户提供精品化的法律服务。

    武汉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银行和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与处置、刑事辩护、公司与并购、劳动法、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在上述领域,相关律师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武汉办公室于2021年获评武昌区“先进律师事务所”,武汉办公室党支部于2023年分别获评武昌区、武汉市两级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将武汉办公室作为法学实践基地。


  • 更新日期: 2018 - 04 - 02

    南京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10楼

       邮箱:guantaonj@guantao.com

       电话:(86-25)57793566

       邮编:210019

     




    观韬南京办公室成立于2017年11月6日,位于六朝古都南京风光旖旎的十里秦淮之滨,拥有现代化办公室3200余平方米,执业律师100余人,涵盖多个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全球23间办公室之一。

    古都金陵,自古以来就是一座崇文重教之城,有天下文枢之誉,如今高校林立,人才荟萃。律所聚人文之气,揽八方英才,拥有来自“五院四系”以及当地知名高校的法学教授4人(含博士生导师2人)、法学博士4人、硕士17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律师23人。多名律师成为行业翘楚,16名律师在省、市、区三级律协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职务,6名律师在国内多所法学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5名律师兼任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观韬南京办公室为三百余个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江苏做贡献。服务客户包括江苏省地震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地方海事局、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南京市鼓楼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河海大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南京分行、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

    南京办公室成功入选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汇鸿集团、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金资本运营集团、南京农创园科创投资集团等多家大型政府平台公司的入库律所名录,并与江苏省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多个金融保险机构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社会分工的精细,法律服务的专业细分已成大势。为客户提供深度专业化服务已成为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的一大特色。律所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涵盖多个专业领域,包括投资与并购、银行与保险、破产重组与清算、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房地产项目、海事海商、家事与财富传承、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律所的专业服务团队,深耕各自专业领域,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精深法律服务,取得优秀业绩。

    观之以韬,示之以略,未来可期。律所将继续秉持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秉持委托人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观韬中茂价值观,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8 - 11 - 01

    多伦多办公室


       地址:100 King Street West, Suite 5600, Toronto, ON M5X 1C9 Canada

       邮箱:toronto@guantao.com

       电话:+1 (416) 847-1868

       传真:+1 (866) 288 -1166





    观韬多伦多办公室于2017年10月经安大略省律师协会审核批准,正式挂牌成立。

    多伦多办公室作为观韬在北美的窗口之一,立足加拿大,对接观韬海内外30个办公室,以整体无缝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和多方位的整体商业解决方案。多伦多办公室在积极开展自主业务的同时, 还与顶级国际律师行 BLG (Borden Ladner Gervais),Gowling WLG, Stikeman Elliott LLP, 以及加拿大久负盛名的老牌律师事务所 Cox & Palmer和Minden Gross LLP 等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中加投资贸易合作。


    业务范围

    在协助国内业务方面:多伦多着重于对接国内相关业务走出国门,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企业前往多伦多开展投资,兼并、收购业务;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TSX和创业板TSXV)上市融资业务;

    中国基金、PE、VC 前往多伦多开展基金、投资类项目;

    海外贷款评审项目;

    高净值人士在加拿大的投资,置业和信托业务。

     

    在开拓加拿大本土业务方面,正在或已形成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矿业、能源和自然资源基础设施;

    加东大西洋省四省投资贸易合作业务;

    基金、债券、证券、融资;

    高新技术与区块链行业;

    中资华人公司法律顾问项目;

    移民,房地产以及婚姻家事业务。


  • 更新日期: 2020 - 01 - 15

    福州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46层

       邮箱:guantaofz@guantao.com

       电话:(86-591)87311996

       传真:(86-591)87311995

       邮编:350004




    观韬福州办公室成立于2019年9月,目前拥有律师及律师助理65名,其中合伙人30名。

    福州是福建省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台江区自建区伊始一直作为福州金融、商业的中心。坐落在台江区江滨西大道的观韬中茂,将会在海西经济区内绽放异彩,在法律服务中卓越进取,立志成为福建优秀律师事务所。

    观韬福州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工程基本建设、海商海事、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重组与破产、私募与风险投资、争议解决、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其中,在银行与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争议解决与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具有良好的行业口碑。  

    观韬福州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0 - 06 - 10

    郑州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崇德街17号星联创科中心11-12楼

       邮箱:guantaozz@guantao.com

       电话:(86-371)8891 7800

       传真:(86-371)8891 7822

       邮编:450000


     


    观韬郑州办公室成立于2019年10月,现有11位合伙人,12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郑州办公室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星联创科中心的11层、12层,面积约2200平方米,内设律师办公室、卡座、会客室、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厅、模拟法庭、客户服务中心等办公设施,郑州首家“5G智慧便民法庭(服务站)”,致力于为律师和客户营造最好的办公和接待环境。

    郑州办公室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在建筑房地产、政府国企法律服务、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破产重整、知识产权等领域取得丰硕成果,先后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司法局、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党政机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豫资金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研究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业分支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获得了一致好评。 

    郑州办公室成立至今,被郑州市人民政府评选为“高技术、高增长、高附加值”的“三高律所”,先后荣获“2020年度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 “2020-2021年度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22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郑州办公室的律师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郑州市优秀律所、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等称号,并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执委,高校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河南教学科研基地亦设在郑州办公室。

    郑州办公室未来将立足中原,致力于打造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帮助客户去盈,帮助伙伴成功”为使命,秉承“极致、温度、共赢”的价值观,一如既往的在重大复杂争议解决、非诉讼领域刻苦钻研,建设更全面的法律资源整合平台、更强大的律所品牌、更广泛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助力中原经济区的发展,并为河南的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 更新日期: 2021 - 07 - 13

    海口办公室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A-B

      电话:  (86-0898)  66281620

      邮箱:guantaohn@guantao.com

      邮编:570208


           


    观韬海口办公室成立于2020年10月,现有3位合伙人,2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观韬海口办公室位于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A-B,内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律师工位、律师谈案室、中型会议室、大型多媒体会议厅、咖啡室等办公设施,为律师和客户营造优雅的办公和接待环境。

    海口是海南的省会,地处海南北部,是海南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与综合交通枢纽中心。观韬中茂海口办公室立足海口省会区位优势,抓住海南岛自贸港建设发展契机,积极发展和壮大自身实力。海口所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政府法律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生命科学与保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海口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4 - 08 - 27

    太原办公室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26层

        邮箱:guantaoty@guantao.com

        电话:0351-7878333

        邮编:030027





    观韬太原办公室于2024年2月23日注册成立,坐落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华润大厦,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内设立的唯一分支机构,也是总部成立30周年之际落地龙城的全国第30家办公室。

    观韬太原办公室秉承一以贯之的核心文化理念,依托众多业务领域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队伍,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充分利用全国各地域资源及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在工程与基建、房地产、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公司并购、争议解决等领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观韬太原办公室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与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其他办公室共享项目信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及社会关系等资源。我们始终秉承“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观韬网络化、一体化的团队模式能够根据客户的专业和地域服务需求,调动各地办公室和北京总部的优势力量,由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律师及专业人员与有当地信息资源和社会关系的律师及专业人员组成团队直接为客户提供专业及时和务实的法律及商务服务。

    无论是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如争议解决、公司事务、银行融资、企业改制、劳动法等领域,还是在私人股权投资、能源与自然资源、破产、税务、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和杠杆收购等新兴业务领域,观韬太原办公室都是处于最前沿和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着丰富的业务经验。

    我们的专业领域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WTO、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海商海事、行政法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生命科学与保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 更新日期: 2024 - 06 - 27

    温州办公室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润广大厦12楼(市民中心旁)

        邮箱:zhoucb@guantao.com

        电话:0577-88995099

        邮编:325000




    观韬温州办公室正式成立于2023年10月27日。观韬温州办公室系原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而来,属首批“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70余位执业律师,30余名合伙人,多名律师担任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成员等。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大型基础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服务业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刑法等诸多方面。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业绩。观韬中茂温州办公室成立后,将继续秉持律师事务所“追求至臻、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站在新的起点上,打造一个能够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


  • 更新日期: 2024 - 06 - 27

    宁波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27楼

        邮箱:guantaonb@guantao.com

        电话:(86-574)88188184

        传真:(86-574)88188184

        邮编:315100



    观韬宁波办公室成立于2023年12月,位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地标性建筑——宁波中心大厦,采用智能化办公,办公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拥有舒适怡人的工作环境,能同时满足上百名律师的办公需求。目前,宁波办公室有律师、律师助理及后勤保障人员近百人。律师们均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在各自业务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获得了行业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关注。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正处于建设世界一流强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城市能级和竞争力,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高质量发展机遇期。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处于枢纽位置,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瞬息万变的法律环境中,宁波办公室注重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兼顾新兴的法律力量,拥有一批既有丰富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律师,服务内容不仅涵盖刑事辩护、金融与证券、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破产与清算、互联网法律、兼并收购、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基金、税务、文化传媒、争议解决等传统业务,更是首次将反垄断、反倾销、资本市场等特色业务以及境外投资、跨国并购等国际业务带入宁波市场。

    未来,宁波办公室将始终坚持把客户利益与需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系统,以快速有效的工作和创造性的建议为目标,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化、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4 - 01 - 16

    南昌办公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9层

        邮箱:guantaonanchang@guantao.com

        电话:0791-88508858

        邮编:330038




    观韬南昌办公室是观韬律师事务所战略性规划设立的第27家办公室。南昌办公室于 2023 年8月经江西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CBD中心联发广场39楼,拥有近2000㎡的一流办公场所。

    南昌办公室多名合伙人均是国内法律服务行业年富力强的佼佼者,拥有从业多年的履历,在项目管控、组织、执行经验丰富,善于处理复杂疑难及富有开创性的交易或案件,其中有精于政府行政合规、行政纠纷处理的专业律师,有企业合规业务的合规律师,有熟悉企业税务风险防控的税务律师,有精通建筑领域项目管理的建筑律师,还有多名律师被聘为省市级专家库的成员。

    南昌办公室实行“团队制、一体化”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确保办案质量,严格控制执业风险。通过人员培养一体化,统一人力调配,整合全体合伙人及律师的智识、专长及经验,实现全所资源互通与知识共享,在专业分工的同时紧密协作,以期始终以最专业的队伍与资源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配以明确的业务合作保障制度,向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精细化、创新型的高品质法律服务。

    南昌办公室秉持着“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以“求实、创新、协同、进取、分享”的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利用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办公室在各领域的专业优势和各种资源,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3 - 09 - 26

    纽约办公室    

        邮箱:zack.xu@guantao.com 








    纽约办公室


    观韬于2016年8月在纽约开设办事处。纽约办公室作为观韬在北美的窗口之一,立足美国,对接观韬海内外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与经营提供优质的美国和中国法律服务。目前团队拥有管理合伙人1名,顾问1名。


    观韬纽约侧重业务领域包括:中国企业前往美国资本市场业务、兼并收购业务、房地产等投资业务。


  • 更新日期: 2023 - 05 - 09

    洛隆

    地址:西藏自治区洛隆县

    邮编:855400


    2022年7月,观韬洛隆办公室成立。在此之前,西藏洛隆县为典型的“无律师县”。目前,洛隆办公室是西藏洛隆县历史上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殷林彦律师成为西藏洛隆县历史上注册的第一名执业律师。

    洛隆办公室的设立,是观韬律师事务所高度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洛隆县位于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三省交界处,地广人稀,人口不足6万人,社会经济文化落后,法律服务市场一片空白,是典型的“无律师县”。2022年,为解决“无律师县”问题, 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30家律师事务所分别进驻西藏30个“无律师县”新设分所,洛隆办公室应运而生。

    洛隆办公室肩负着为洛隆县人民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使命。洛隆办公室的设立,既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志性事件,更是洛隆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此,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办公室选拔了专业水平过硬、综合能力突出、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长期派驻洛隆办公室。

    目前,洛隆办公室以派驻律师为先锋,已成为当地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度参与当地重大法律事件的处理,在政府日常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洛隆办公室肩负起了洛隆县法律援助的重任,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广受赞誉。


  • 更新日期: 2023 - 02 - 07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国华金融中心2单元2401、2402

      邮箱:guantaocq@guantao.com

      电话:(86-23)6762 9387

      邮编:400020




    重庆是西南地区最大工商业城市,是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城市,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西部金融中心,成渝金融法院驻地。

    观韬重庆办公室成立于2021年2月,位于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现有超过10位合伙人及40位律师。重庆办公室自成立以来,秉承总部“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理念,立足重庆,辐射西南,力争打造西南区域法律服务新标杆。其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争议解决、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行政法、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重庆办公室律师团队吸纳了国内外知名院校的高端法律人才,其中多位律师有跨专业工作经历与多专业知识结构,通过团队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各位律师在各领域的专长,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法律服务产品。


  • 更新日期: 2022 - 09 - 13

    青岛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31号国信金融中心T2座10层

        电话:   (86-532) 8581 1717

        传真:(86-532) 8262 0066

        邮箱:guantaoqd@guantao.com

        邮编:266061


          

    观韬青岛办公室汇集了一批精通法律,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外语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复合知识结构、广泛社会资源的高素质专业律师,能够充分运用专业技能、执业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规避经营风险、创新增值服务。本所半数以上律师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提名”、“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承办的多起涉外经济、金融及刑事案件在青岛市及山东省有较大影响,受到广泛好评。

    观韬青岛办公室始终秉承“诚实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严格管理、规范执业,充分发挥律师才智和分工协作的团队精神,强化服务理念、精品意识,坚定不移地走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并多次获得“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观韬青岛办公室内设有金融团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知识产权团队、公司业务团队、民商综合团队、刑事事务团队、破产与征收团队等多个业务部门,能够为不同需要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2 - 02 - 11

    合肥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3层

       邮箱:guantaohf@guantao.com

       电话:(86-0551)62806616

       传真:(86-0551)62806618

       邮编:230031




    观韬合肥办公室成立于2021年8月24日,现有50余名专职律师,人员总数72人。

    合肥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是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观韬合肥办公室的法律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开发、重组与破产、争议解决、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刑事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科技、进出口、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环境保护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观韬合肥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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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线 News

观韬视点 | 旅游企业涉诉大数据报告(上篇)

Time: 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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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旅游企业涉诉大数据报告(上篇)

作者:汪伟韬 王傲

责编:董立  


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对于外出旅游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并且,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以及对休息休假等制度、政策不断的完善和落实,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旅游业的发展。

然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例如旅游安全事故、旅游公司及旅行社存在不规范操作的现象等。为了解旅游企业在经营管理、旅游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观韬中茂武汉办公室董立律师团队对2020年至2023年旅游企业涉诉案件进行检索、分析研判后,归纳与旅游企业易产生纠纷的主体以及常见诉讼类型及法律风险,分析典型案例并结合本团队办理涉及旅游相关纠纷,提出若干法律建议,希望能够通过本报告帮助旅游企业识别、防范及控制法律风险,为旅游企业的合规经营、长久发展提供一定帮助。

因本报告较长,特分为上下两篇分享,上篇主要内容为旅游企业涉诉概况、旅游企业涉及诉讼典型案例(部分)。下篇主要内容为旅游企业涉及诉讼典型案例(部分)、法律风险分析及法律建议。



一、旅游企业涉诉概况

为探究旅游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我们通过在检索网站智能法律检索系统上以“旅游法”为关键词检索了2020年至2023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案件数量为646件,其中民事案件为617件,行政案件为28件,刑事案件为1件。

对该646个案件进一步分析后,与旅游企业有关的有效案件为575件,其中民事案件有553件,行政诉讼案件有21件,刑事案件有1件。案件数量前6名的分别是:旅游合同纠纷案282件,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43件,侵权责任纠纷案41件,行政管理和处罚案21件,委托合同纠纷案15件,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案14件。

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纠纷:(1)合同纠纷;(2)侵权纠纷;(3)行政管理和处罚。

从案件涉及的主体来看,与旅游企业产生纠纷的主体主要有四类,分别为:(1)旅游者;(2)旅游企业;(3)保险公司;(4)主管部门。


二、旅游企业涉及诉讼典型案例

(一)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纠纷

2020年至2023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合同纠纷及侵权纠纷。

1、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因第三方原因发生事故的,第三方履行了侵权赔偿责任后,不免除履行社的责任。

案例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745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黄某通过手机淘宝APP,订购了梵行国际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并支付价款。在黄某购买的旅游产品的详情页面,载明了“额外赠送旅游意外险安全保障”的内容。订购当日,梵行国际旅行社的淘宝商铺青海梵行旅游专营店客服要求黄某提供出行人员的个人信息,并声称“我们为你们每人赠送一份旅游保险,需要身份信息”,黄某应梵行国际旅行社客服要求,提供其与钟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后黄某一行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因乘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之妻钟某死亡,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与黄某签订《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就刘某因交通事故所致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依约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黄某得知涉案订单详情页面展示赠送意外险,而商家并未帮消费者购买意外险。

争议焦点:黄某认为,梵行国际旅行社违约未购买意外险,因其履行旅游合同所应当获得的赔偿款项无法实现,客观上造成了其损失,梵行国际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旅行社认为,事故系第三方侵权造成,对于钟某的死亡梵行国际旅行社没有任何责任。民事损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填平原则,黄某等人的损失已从第三方得到全部赔偿,并且已经全部履行,无权再次要求梵行国际旅行社赔偿损失。且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辅助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损失填平原则又称全部赔偿原则,在侵权关系中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于合同关系中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案外人刘某与黄某四人之间系侵权法律关系,而本案黄某系基于与梵行国际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并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即案外人刘某履行了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梵行国际旅行社基于合同关系应承担的责任。

黄某与梵行国际旅行社通过网络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梵行国际旅行社未依约履行为钟某等人购买旅行意外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者在下车时扭伤导致人工髋关节假体松动,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即116152.20元。

案例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3020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孙某参团夕阳红江西分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完成了整个行程。孙某在旅行途中因下车时扭伤,夕阳红江西分公司带团领队陪同孙某至乌鲁木齐军医院就诊。旅行结束后,孙某到北京解放军总医院住院,入院记录现病史记载:患者于2016年9月13日下大巴车时摔倒,伤后于当地医院就诊,行X线片检查考虑左侧人工髋关节假体松动。门诊查体后以“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松动”收入院。

争议焦点:孙某认为,其在本次旅游过程中受伤导致左髋关节置换术后松动,需要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翻修术,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旅行社认为,人工髋关节是有使用年限的,在一段时间之后更换是正常的现象,与旅游活动不存在关联;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况更了解,应更加谨慎注意。

法院判决:本案中,夕阳红江西分公司是否应向孙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取决于其在孙某摔伤事件中是否履行了应尽义务。作为有丰富经验的旅行社而言,应当能够预见车辆台阶踏板上有泥巴可能会导致湿滑,游客在上下车时应特别注意,尤其是对像孙某等年龄较大的旅游者,旅行社更应尽到警示告知义务。现无证据证明夕阳红江西分公司曾经对孙某履行过告知、警示义务,鉴于夕阳红江西分公司未尽警示义务且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瑕疵,由此导致的损害,夕阳红江西分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夕阳红江西分公司应负70%的主要责任。

(3)旅行社安排的酒店达不到宣传时酒店的星级标准,旅游者在酒店摔伤,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90%的责任,即200218.84元。

案例三: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2民终2208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闫某等四人向大地旅行社交纳旅游团费后,大地旅行社将其四人散拼至椰晖旅行社,大地旅行社发放的《出团通知书》载明:全程入住2晚张家界碧桂园大酒店、长沙2晚准五、1晚凤凰准四酒店,张家界备选酒店为阳光酒店(挂五星)、大城山水酒店(新建五星)等,还提示张家界、凤凰酒店不提供一次性用品,酒店各项标准偏低等。闫某入住凤凰酒店后,在房间冲凉时,因无拖鞋、防滑垫和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凤凰酒店安排人员将闫某送到附近医院治疗。

争议焦点:闫某认为,旅行社将其安置在凤凰酒店,而该酒店浴室没有脱鞋、没有防滑垫、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致其摔伤。大地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损失给予赔偿,其他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大地旅行社认为,闫某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应由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大地旅行社提供给闫某的《出团通知书》系实际的旅游合同,该通知书明确承诺闫某等人入住张家界碧桂园凤凰酒店为准五星酒店(备选酒店亦为五星级),该酒店对外宣传视频中亦注明酒店为白金五星级,但事实上,实际安排闫某旅游的椰晖旅行社对接的该酒店客房浴室无防滑垫、无明显防滑标识,甚至没有为旅客提供拖鞋,服务标准大打折扣,达不到准五星酒店相关行业标准,闫某在酒店淋浴时摔伤与该酒店浴室防滑设施缺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此,大地旅行社应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对闫某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4)旅游社未就酒店安全隐患对游客尽到警示提醒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判决旅行社与酒店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案例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6702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畅游天地旅行社与翱云天下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供应商合作协议书》,约定翱云天下旅行社接待畅游天地旅行社招徕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产品,为其交来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翱云天下旅行社与广西望海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接待合同》,约定,广西望海国际旅行社为翱云天下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2021年6月29日,王某作为牟某琴等37人旅游者代表与畅游天地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同日,畅游天地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收到团款预付款。2021年7月,牟某琴依约随旅游团到达广西,入住巴马武周大酒店。7月6日,牟某琴在巴马武周大酒店摔倒,被送往医院诊治。

争议焦点:牟某琴认为,旅行社及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等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牟某琴摔倒,系因王某组织他们召集开会,该开会时间是休息时间,会议不在其安排的行程之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牟某琴向畅游天地旅行社交纳旅游费用、报名参加旅游项目,畅游天地旅行社委托翱云天下旅行社接待,翱云天下旅行社又委托广西望海国际旅行社接待,广西望海国际旅行社实际组织牟某琴入住巴马武周大酒店,巴马武周大酒店协助提供牟某琴的住宿服务,故本案所涉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包括旅游者牟某琴,旅游经营者畅游天地旅行社、翱云天下旅行社、望海国际旅行社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巴马武周大酒店。牟某琴在地接旅行社的安排下入住巴马武周大酒店期间,夜间独自步行下楼梯,在通过消防通道时摔伤。根据牟某琴提交的其摔伤后同行旅游者重走步行路线的视频显示,酒店的消防通道夜间没有照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视线较暗,增加了游客下台阶踩空摔伤的风险,存在安全隐患。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巴马武周大酒店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存在瑕疵,畅游天地旅行社、翱云天下旅行社、望海国际旅行社、巴马武周大酒店共同承担50%的责任。一审法院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明显不当。

(5)旅游社在旅游者乘车时未尽到检查、提示义务导致旅游者受伤,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100%的责任。

案例五: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3613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胡某与环球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后,在乘坐环球公司安排的车辆前往目的地行程中,由于车辆颠簸导致胡某受伤。

争议焦点:胡某认为,环球公司应确保胡某在旅行中的安全。游客在旅行过程出现非因己方或者其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环球公司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游客不承担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在旅行中,其已经告知应当注意安全,有颠簸的路程应当自己注意,胡某未注意,应当存在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环球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旅游前的风险提示义务及事后必要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

法院判决:虽胡某受伤系因路面颠簸其自行从座位上滑落所致,但环球公司在其组织游客乘车游览过程中,应当对游客乘车时是否系安全带及车辆行驶至崎岖不平路面时履行相应的检查或提示义务,而本案中环球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义务,故人保合肥公司以环球公司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及胡某自身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6)旅游者在转车时摔伤,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即76359.11元。

案例六: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6民终1097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周某与成都携程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后,周某在旅游过程中转车时摔伤,二位证人均陈述当时的情况是在灯光昏暗,上下台阶,未看到导游,并且其中证人杨某看到周某摔伤。

争议焦点:周某认为,其受伤是因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

旅行社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其摔倒的结果与上诉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虽成都携程公司组团时已知此团旅游者年龄较大,行动能力较弱,应加强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在转车时未考虑到该地点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必要的警示、提醒、协助义务,属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全案情况,成都携程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为宜。

(7)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乘坐的旅行社安排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旅游者受伤的,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100%的责任,即196355.32元。

案例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18480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王某与吴某系母女关系。2021年6月1日,王某代其与吴某二人与众信旅游武汉公司《团队国内旅游合同》。旅游期间,吴某乘坐的金胡杨客运公司驾驶员马某驾驶的客车于2021年6月14日13时50分许,在道路上发生单方翻车,造成乘车人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吴某认为,其受伤是因为旅游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

旅游公司认为,金胡杨客运公司是案涉旅游活动实际执行人,也是本案全部责任人,为避免多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应由其直接向吴某赔偿。

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本案中,吴某、众信旅游武汉公司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金胡杨客运公司是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身份。吴某在乘坐金胡杨客运公司安排的车辆过程受伤,其自己既未违反与众信旅游武汉公司之间旅游合同的约定,又无过错,其以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向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判令旅游合同相对人众信旅游武汉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众信旅游武汉公司上诉要求不予承担本案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8)旅游公司未尽到告知、警示、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受伤的,旅游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八: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2民终1216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繁昌县荻港镇香菜协会与芜湖途悦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甘某随团一共52人到江西婺源五龙源漂流。甘某在漂流过程中,因皮划艇遭遇旋涡,乘坐的皮划艇与其他皮划艇发生急冲撞,皮划艇发生倾覆,导致甘某左足受伤。经鉴定,甘某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甘某在漂流活动中受伤,芜湖途悦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芜湖悦途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于皮划艇漂流这一风险项目,向甘某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且漂流路段河流湍急,皮划艇的游动方向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故甘某及第三人对于皮划艇的撞击均无故意或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芜湖悦途公司具有风险告知义务,无论甘某是否明知漂流项目风险,芜湖悦途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即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一审认定芜湖途悦公司应对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正确。

(9)旅行社未要求旅游者填写安全信息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病死亡,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40%的责任,即266575元。

案例九: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民终1319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杨某向金色旅行社缴纳定金并向备注为金色旅行社经理的微信账户转账,报名参加跟团游。后游客刘某与百事通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团队名单表中有刘某、杨某等二十人。百事通旅行社委托全球通旅行社红星公司实际带团,为游客提供实际旅游服务。在旅游行程第二天,杨某身体不适开始发病,旅行社没有通知家属和送医。两天后,杨某因病情加重,导游拨打急救电话,被120送往医院急救。旅行社询问杨某家属联系方式后通知家属,在其家属到达天津的第二天,杨某因消化道出血死亡。 

争议焦点:旅游者家属认为,杨某是老年人,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金色旅行社认为,杨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杨某未尽到注意和自身安全保护义务,应对其自身死亡承担责任。

全球通旅行社认为,杨某死亡系由其既往病史引起的消化道出血,金色旅行社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金色旅行社、全球通旅行社、全球通旅行社红星分公司、百事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并未按《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要求杨某填写安全信息卡,未能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在其为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杨某出现了明显的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因此,金色旅行社、全球通旅行社、全球通旅行社红星分公司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旅游者因旅游辅助者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而受伤,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100%的责任,即266575元。

案例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5361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成某参加西安国旅组织的泰国旅游项目,在行程第三天,团队乘船前往情人沙滩。船只靠岸后,西安国旅领队和地接社导游先于成某下船,成某最后下船时,船只工作人员将固定缆绳拔起船体随海浪波动,造成成某下船时重心不稳,右脚被缆绳缠绕造成右脚脚踝开放性脱位、骨折。回国后,成某做了行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三角韧带修复术和行内固定取出术。

争议焦点:成某认为,船只工作人员将固定缆绳拔起,船体随波浪波动造成其重心不稳,且旅行社领队和地接导游均先于自己下船,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进行赔偿。

西安国旅认为,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无违约行为,亦无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成某受伤系其未注意自身安全所致,应自行负责;导游多次告知注意安全并提示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事发后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成某作为正值壮年的成年人不需要得到特殊照顾。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成某在旅游行程中搭乘西安国旅安排的船只在下船时右脚受伤,西安国旅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旅行社对于成某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以及告知、警示义务,西安国旅虽未与成某签订旅游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作以明确约定,但安全保障以及告知、警示义务系其作为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负有的法定义务,在审理中,西安国旅未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已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向旅游者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以及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一审认定西安国旅应向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11)旅行社在接受散客时,未提示旅游者购买意外险,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

案例十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5757号案[ 旅游者申请再审,遂以高院再审裁定作为典型案例。](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张某与大中原旅行社工作人员联系报名参加一日游活动,并将费用通过微信转账。报名后,大中原旅行社将张某转至宏光旅行社。张某按照约定的时间随宏光旅行社出游,在下午返程集合时张某未到集合地点。经多部门共同搜救,在崖下发现张某,并现场确认其死亡。张某未购买旅游意外险。

争议焦点:旅行社在接受散客时,未提示或告知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险,该损失是否由旅行社承担。

法院判决:大中原旅行社作为长期从事旅游服务的专业组织,在接收张某这种散客时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提醒张某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导致旅游者家属丧失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可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旅行社未安排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未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导致旅游者在机场滞留、行李分离,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6874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白某公司组织旅游,该旅游服务由携程国旅提供。2019年5月30日,携程国旅在微信内再次发送《出团通知》,载明:集团时间地点为6月1日13:00、首都国际机场,团长系“郭某”。白某根据《出团通知》出行前往美国达拉斯机场,但由于极端天气,转机航班取消,白某被转到2019年6月3日的航班,自达拉斯前往纽约。在达拉斯机场天气原因转机航班取消处理过程中,由于携程国旅安排的领队郭某不具备领队资质,语言沟通不畅,导致白某长时间滞留在达拉斯机场;在未征得白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行程,于6月3日前往纽约,同时由于工作失误,又导致白某与行李分离多日,给白某利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更改行程问题,白某致电携程国旅的客服,携程国旅客服向白某发送了电子合同,白某才得知双方合同约定的行程既非《出团通知》的行程,亦非实际出行的行程。 

争议焦点:白某认为,携程国旅未提供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且因携程国旅原因导致其在机场滞留、行李分离,携程国旅应承担责任。

携程国旅认为,行程变更及行李分离的问题系由于达拉斯的极端天气引发,属于不可抗。且随团出行的郭某也与游客协商一致,由携程国旅向每位游客退费10000元,后续行程继续,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中,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但天气原因并不是白某与行李分离及行程更改的唯一原因,故本院对携程国旅有关不可抗力免责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携程国旅未按《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与白某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且郭某不具备领队条件,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及第一百零二条,携程国旅未依法依规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结合《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白某主张领队郭某语言沟通不畅,导致其长时间滞留在达拉斯机场;在未征得白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行程,于6月3日前往纽约,同时由于工作失误,又导致白某与行李分离多日造成损失,本院予以采信,携程国旅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携程国旅未尽出境社的基本义务,安排了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在大量旅客滞留机场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白某便捷、高效的办理改签手续;同时亦未举证证明造成白某行李分离系航空公司原因所致、与携程公司无关。白某虽签订了其中一份补充协议并收取了10000元赔偿款项,但白某所签协议并未约定收取该10000元后白某即放弃其全部索赔权利,白某对此亦不认可,其主张郭某告知其签字后回国仍可要求补偿,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据此,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携程国旅的意见不予采纳。白某仍有权就原定转机航班取消后的补救和处理问题要求携程国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送关服务,属于违约,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3223号案(案由: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旅游者与国旅公司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约定由国旅公司代订往返机票及住宿,因国旅公司未按时完成代办事项或不符合约定需支付全部金额5%的违约金。旅游者向国旅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因国旅公司未完成送关服务,旅游者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确认送关服务的内容。 

争议焦点:旅游者认为,国旅公司未提供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认为,送关服务不是合同范围。

法院判决:随合同一起发送的出团通知书以及国旅公司紧急联系人柴某的陈述都表明送关服务属于案涉合同国旅公司义务的一部分。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现国旅公司未提供送关服务,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14)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存在过错,旅游者选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了,法院判令旅游公司承担30%责任,向旅游者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820.91元。

案例十四: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2892号案(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刘某在湖南旅游公司下属道县旅行社报名参加湖南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在参观内蒙古满洲里国门景区时,刘某因帮其他游客拍照,落在旅游团后面,距离旅游团约二百米,刘某担心掉队,就小跑追赶旅游团队,不慎踩到路面的一个小坑里摔伤。刘某受伤时,旅游团导游并不在旁边,经景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导游才赶到现场。随后道县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罗某与另一游客一同护送刘某搭乘出租车到医院治疗。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旅游者认为,旅游公司未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公司认为,刘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年人。在旅游行程过程中,私自离队前往有禁止攀爬警示标志的飞机模型上后意外摔伤。其行为是不听从导游安排私自离队的行为,其损害结果也不应当由旅游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根据旅游合同第十九条第2点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湖南旅游公司的导游明知自己带领的团队中老年游客居多,在带领团队参观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有游客掉队的情况,导致刘某摔倒后没有及时实施救助,而是在接到景区工作人员的通知后才赶到现场,延误了救治时间,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湖南旅游公司承担30%的责任,刘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且法院认定刘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2、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1)旅游者在旅游途中时死亡,旅行社因未尽到说明义务、安全提示义务和风险审查义务等,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50%的责任,即815283.22元。

案例十五: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民终7474号案(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刘某作为赵某等人代理人与华洋旅行社形成旅游合同,《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文字填写部分及“刘某”三字是华洋旅行社工作人员代签,同时赵某等8人“健康状况”一栏没有填写,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处,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亦由华洋旅行社工作人员勾选“同意”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该旅游项目由文化履行社负责并安排行程。赵某等人从韶山坐大巴前往湘潭火车站。在火车站外,赵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湘潭市中心医院。经医院抢救后,因赵某病情危重,赵某被宣布临床死亡。后赵某妻子及女儿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赵某妻子及女儿认为,旅行社未向旅游者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安全告知义务。且在明知赵某出现不适状况后,未履行积极的救助义务,贻误了治疗,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旅行社认为,旅行社已尽到了健康安全提示,并配备了保健顾问,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赵某系正常疾病死亡,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在订立保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以及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本案中,华洋旅行社虽提交了出团须知、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但不足以证明华洋旅行社已向赵某尽到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安全提示义务和风险审查义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赵某参加的旅行团以老年人居多,文化旅行社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保健人员和掌握基本急救常识的人员,以保障旅游者在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应对和处理。而在赵某发病时,现场并无医疗保健人员和急救人员,文化旅行社随队人员也未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承担50%责任,并无不妥。

(2)旅游者在参与自费项目时受伤,旅行社因未尽到安全提示、未采取防范措施,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即90962.41元。

案例十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0339号案(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胡某参加广之旅公司旅游项目,在第二天的游玩白沙岛自费项目时,胡某在参与跳气垫活动中从一个木架子上跳到浮于海面的一个气垫时受伤。胡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继续跟团旅游。旅游结束后,胡某到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后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胡某认为,其系在导游的极力推销和强制下参与的活动,参与活动前旅行社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无安全操作指导技巧。且在其受伤后,旅行社未派人营救;在处理伤口时也仅仅是简单处理,延误治疗。

旅行社认为,案涉游玩项目属于自愿自费选择参加,不包含在合同约定中。项目现场有安全提示和风险提示牌。游玩前,教练进行了讲解,导游亦全程协助翻译并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告知游客自行决定是否参加该项目。胡某受伤后,亦积极救治,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该项目的危险以及自己能否体验应有与预判。 

法院判决:涉案游玩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广之旅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活动风险的防范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做足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充分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但从广之旅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木架子下方的气垫周围缺乏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该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胡某进行安全提示或操作技术指导,且“游玩项目安全提示和风险告知牌”内字体全为英文,难以认定其已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故其应对胡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综合实际情况,酌定广之旅公司应对胡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未审查相关资质、未谨慎选择履行辅助人导致旅游者死亡,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100%的责任,即1515591.20元。

案例十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7830号案(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悦享旅行社系管某在云南旅游期间的地接社,负责旅游接待业务。在旅游过程中,悦享旅行社安排王某驾驶车辆将旅游团送往昆明长水机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管某死亡。交通部门认定管某无责任。驾驶员王某无从业资格且驾驶的车辆没有运营资质。

争议焦点:旅游者家属认为,悦享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在接待期间有义务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但提供的车辆无相关资质、提供的驾驶员无从业资格,直接造成交通事故致使管某死亡。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旅行社认为,案涉事故系因交通事故导致,应由交通事故的两肇事方承担责任,且旅行社选择的车辆没有营运资质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旅行社不是案涉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悦享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在履行旅游合同中没有尽到适时的安全监护责任,安排受害人乘坐的车辆没有营运资质、提供的车辆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4)旅游者虽自身患有疾病,但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安排有资质的领队,发生旅游事故导致旅游者受伤,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10%的责任,即15740.36元。

案例十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25号案(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王某通过深圳市老年之家报名参加君之旅公司组织的邮轮游,君之旅公司安排领队随团出游。在旅行过程中,云顶公司在案涉游轮电影厅组织欢送会,舞台及台阶上均未铺设地毯,在与舞台演员合影环节,王某在下台阶过程中踩空摔下受伤。事发后,王某到医院治疗,出院小结载明原告存在脑萎缩(老年性)、胸11、腰2椎体新鲜性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陈旧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争议焦点:在旅游公司未安排具有领队资格的领队全程陪同,旅游者自身亦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伤,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在君之旅公司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规范提供导游服务,无法正确、恰当履行相应安全保障职责,造成王某人身损害,应对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君之旅公司承担10%的责任正确。且王某年纪较大,并患有老年性脑萎缩、腰1椎体陈旧性骨折等疾病,对作出参加此项旅游的决定不够审慎,事发时也未与他人有身体接触,其自身因素是发生本案损害的主要原因,一审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5)旅行社在旅游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导致旅游者死亡,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即377305.6元。

案例十九: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239号案(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沈某参与畅游公司开发的休闲红色旅游产品,旅行团出发到达龙虎山景区,在晚饭时,不会饮酒的沈某引用了同行游客带来的白酒。当晚沈某两次感觉肚子疼,沈某1均联系导游,导游均叫来出租车将其送至医院且未陪同到医院。第一次,沈某在医院检查、经打针配药后回到住处;第二次,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焦点:旅游者家属认为,沈某突发疾病后旅游公司未履行必要合理的救助义务,同行游客两次向导游求救,导游均拒绝到现场,且未提供恰当的救助义务。在第二次要求叫救护车时,导游仍叫来出租车。如果能再第一次求助时即叫来救护车送往医院而非卫生院,案涉事故可以避免。

旅行社认为,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责任。在沈某两次发病时,导游均第一时间安排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根据当时情形,救护车到达时间会比较慢,沈某当时的身体状况可以乘坐出租车。且导游并非医生,即便赶到医院也起不到作用。

法院判决:在沈某出现身体明显不适急需就医的情况下,畅游公司唯一的跟团导游两次均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亦未陪同送医治疗并积极处理后续事宜,而仅安排了同一辆出租车送医,且在沈某第一次身体不适时,未引起高度的注意,仅将其送往了卫生院,而非专业医院,可见畅游公司未尽必要的救助义务。原审法院酌定由畅游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6)旅行社擅自转团给旅游公司,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死亡,法院判决旅行社及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690号案(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孙某到鹏途旅行社抱团参加次日的一日游活动,鹏途旅行社在承接业务后,将该团转给了阜新爱尚分公司,由阜新爱尚分公司实际组织出游。在海边游玩时,孙某溺水身亡。 

争议焦点:组团社擅自转团,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组团社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鹏途旅行社与阜新爱尚分公司之间的长年接团合同是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公开性,参团人员不明知两旅游公司之间的转团情节。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两公司对孙某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7)旅行社在组织老年团旅游时,未配备随团医生等,在旅游者出现身体状况时对可能存在的后果未能准确判断导致旅游者死亡的,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50%责任。

案例二十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9884号案(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基本案情:帖某与太和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后,按合同约定,随团出发。第二日下午和晚上,帖某均表示身体不舒服。在帖某第二次表示身体不适时,随团导游联系医院并陪同入住。医生治疗建议为:强烈要求住院治疗,请心内科会诊。帖某在病历上书写:本人拒绝住院治疗,后果自负。帖某住院8天后出院,当日即转入另一医院,入院诊断急性心机梗死,于十日后去世。

争议焦点:旅游者因拒绝住院治疗而死亡,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旅行团成员均为老年人,太和公司未采取配备随团医生等有效措施,对游客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未作出准确判断并及时诊治送医,其具有保障不力的过错,故其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酌定太和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8) 旅游者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协商并约定延长旅游期限和期间的旅游路线,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的,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

案例二十二: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终2002号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旅游者通过携程网与伴游旅游公司订立旅游服务合同,伴游旅游公司将旅游服务合同交由丽途旅行社负责实施,丽途旅行社指派其员工韩某作为导游兼司机向旅游者等提供旅游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旅游者与韩某商议,将旅游期限延长至7日,并约定了延长期间的旅游线路,韩某将这一变更计划告知了丽途旅行社。2018年6月11日,韩某驾驶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旅游者在事故中遇难。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争议焦点:旅游者与旅行社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延长旅游期限变更旅游路线,旅游者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韩某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其既是丽途旅行社的股东,同时又是丽途旅行社派出完成此次业务的工作人员。且韩某在前次旅游服务合同结束后,继续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得到公司的许可,系职务行为,其在执行丽途旅行社工作任务,造成旅游者的损害,应由丽途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

(9)旅行社未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且未针对异地特殊灾害气候、乘船出海项目的危险性和风险进行安全提示和预警,发生旅游事故导致旅游者死亡,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

案例二十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778号案(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严某靖为皋某等人在淘美公司经营的飞猪平台上,订购了卖家为信达旅行社(会员名泰国斜阳旅行)提供的“泰国普吉岛大小皇帝岛豪华游艇自由行”商品。在订单快照中页面显示:代订服务说明:本店铺仅提供该旅游产品的代订服务,具体的旅游服务和操作由实际服务提供商提供。皋某等人如期在泰国曼谷参加斜阳旅行泰国普吉岛大小皇帝岛豪华游艇自由行,当天下午“凤凰号”游船从大皇帝岛返航时在泰国普吉安达曼海海域翻沉,导致皋某溺亡。严某靖订购案涉旅游产品时,信达旅行社经营范围为会务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客票务代理;旅游咨询服务。

争议焦点:信达旅行社系票务销售代理还是组团社。

信达旅行社是否应就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报价履约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本案中,皋某等五人通过飞猪平台与信达旅行社订立了旅游合同,其中包含了交通、餐饮、游览、导游等多项旅游服务,属于包价旅游合同。信达旅行社辩称其系提供代订票服务,并非组团社,但其仅在商品描述页面小字载明本店铺仅提供该旅游产品的代订服务,并未向旅游者披露案涉旅游产品的委托社及具体旅游服务提供者信息,故原审法院认定信达旅行社系案涉旅游合同的组团社,对信达旅行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信达旅行社的责任: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案中,皋某因其乘坐的履行辅助人经营的“凤凰号”游船翻沉而导致溺亡,皋某自身无过错,信达旅行社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凤凰号”游船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不存在质量问题,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信达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在其经营业务许可范围内销售旅游产品,且应对相应风险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旅游产品及服务的安全性,但其未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许可,且于订单信息中或旅游过程中亦未针对异地特殊灾害气候、乘船出海项目的危险性和风险进行安全提示和预警。且游船遇到风浪并不必然导致翻倒船沉和人员溺亡,而案涉履行辅助人未能在游船遇到风浪前及时预警避险,亦未能在游船遇到风浪翻倒时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故,因皋某在旅游行程中乘坐履行辅助人提供的“凤凰号”游船翻沉而导致溺亡,作为组团社的信达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旅行社合理安排行程安排,且与旅游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系,法院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判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十四: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9民终1007号案(案由: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周某代表包括何某在内的101人与巴中旅游公司签订《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何某在宣汉峨城山林场游玩期间,与另一游客在林场护栏使用自拍杆自拍时,护栏垮塌致其受伤。经鉴定,何某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旅游者在参与旅游公司安排的旅游项目中受伤,旅游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何某受伤主要是由于宣汉峨城山林场的护栏安全性不够造成的,宣汉峨城山林场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基于常识应当预见到会有游客倚靠护栏,理应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同时宣汉峨城山林场提供的事发地附近“注意安全、严禁倚靠”警示标语照片,系白纸打印,明显与其他警示标语不同,且宣汉峨城山林场称该警示标牌是2018年12月维修时制作,事发时间为2020年10月,照片显示该白纸警示标牌较新,不能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即有该标语的存在。因此,宣汉峨城山林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何某所遭受损失承担责任。作为旅游经营者,巴中旅游公司的行程安排并无不当之处,与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关系,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对何某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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