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之泰国篇
作者:李晓皓 李想
引言: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指引的第二个国家投资指引,此次我们将目光移至极具投资前景的东南亚地区,并以东盟第二大经济体泰国为切入点,对泰国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以重点介绍,以供存在投资意向和规划的投资者参考。
一、充满希望的合作前景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正式生效,泰王国作为东盟第二大经济体和RCEP的重要成员,历来实行较为自由的经济政策,在该政策的指引下迎来了更重大且全新的制度红利。2022年11月19日,中泰双方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构建更为稳定、更加繁荣、更可持续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为中泰关系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奠定基调。在此综合背景下,中国与泰王国战略对接和各领域的务实合作关系必将愈为稳固,潜力巨大。
二、主要法律及基本介绍
泰王国(The Kingdom of Thailand)(以下简称“泰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制。泰国总理担任政府首脑,泰国国王担任国家首脑,并依据宪法规定通过国会、内阁和最高法院行使国家权力。
泰国现行的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于1999年颁布的《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以及于2017年最新修订的《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NO.4), B.E.2560)。外商投资领域泰国设置的主管机关包括泰国商务部(Ministry of Commerce)下设的商业发展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DBD)、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ard of Investment, BOI)以及泰国工业区管理局(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IEAT)等。同时,泰国《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CCC)作为泰国民商领域的基本大法,对于合伙企业(Partnerships)和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ies)的注册设立、组织机构和合并等规定作出了详细规定,外商投资在泰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时需以同等的条件满足其法律规定。
根据《外商经营法》的定义,“外国人”指以下4类:
序号 | 定义 |
1 | 非泰国籍的自然人 |
2 | 未在泰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
3 | 在泰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但是: (a)法人的股本50%及其以上由第1项或第2项中的人持有,或法人中含有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人投资的金额占其总资本的50%及其以上; (b)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或经理是第1项中的人 |
4 | 在泰国注册的法人,其50%及其以上的资本股份由第1、2或3项中的人持有,或第1、2或3项中的人投资金额占总资本50%及其以上;就本定义而言,除非部级规章另有规定,以发给持股人股票数量为基准的有限公司的股份视为外国人持有的股份。 |
三、行业准入限制
(一) 《外商经营法》中的负面清单
泰国《外商经营法》以附件的形式将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分为3个负面清单:
| 清单1 | 清单2 | 清单3 |
名称 | 严格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清单 | 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清单 | 泰国人对外国人未具备竞争能力的行业清单 |
限制行业 | (1)报业、广播电台及电视台业;(2)水稻种植业、旱地种植业、果园种植业;(3)畜牧业;(4)林业和原木加工业;(5)在泰国领海、泰国经济特区的渔业;(6)泰国药材炮制业;(7)交易和拍卖泰国古董或国家历史价值物品;(8)制作或铸造佛像和钵盂;(9)土地交易 | 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行业有:(1)生产、销售、修理以下: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相关配件、武器、军用船、军用飞机、军用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2)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有:(1)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2)木雕制造;(3)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4)泰国民族乐器制造;(5)金器、银器、瓷器、铜器以及漆器;代表泰国传统工艺的陶器或瓷器的生产。 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有:(1)蔗糖生产;(2)盐类生产,包括非海盐的生产;(3)石盐生产;(4)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5)家具、木材加工等。 | (1)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2)水产养殖业;(3)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4)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5)石灰生产;(6)会计服务业;(7)法律服务业;(8)建筑服务业;(9)工程服务业;(10)工程建设业[1];(11)中介或代理业务[2];(12)拍卖业[3];(13)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14)最低资本低于1亿泰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泰铢的商店实体;(15)最低资本少于100万泰铢的商品批发业;(16)宣传广告业;(17)酒店业,不含酒店管理;(18)旅游业;(19)餐饮业;(20)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21)其他服务业,除部级法规规定允许的例外行业。 |
准入条件 | 原则上严格禁止,除《投资促进法》《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法》等相关法规的例外优惠措施(详见本文第四、五部分)。 | 须主管部门部长通过部长级会议而许可外国投资者准入。 | 须经商业发展部的负责人根据外国人商业委员会的批复而准入。 |
额外要求 | | ●泰国国民或按照《外商经营法》的定义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公司总资本的40%(除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复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 ●泰国国民在公司内所占的董事席位不少于2/5。 | |
(二) 单行法律中的准入限制
1. 《人寿保险法》(Life Insurance Act, B.E.2535和《非人寿保险法》(Non-Life Insurance Act, B.E. 2535)
从事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业务的外国公司首先应取得商务部或其他主管部门下发的执照,才可在泰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在下发执照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随附一定的经营限制性条件。
2. 《金融机构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sinesses Act, B.E. 2551)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业务和信贷业务等金融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金融机构法》的规定,首先应经过财政部(The Minister of Finance)会同泰国央行的批准获得从业执照,才可在泰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在下发执照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随附一定的经营限制性条件。
(三) 最低投资资本额
根据《外商经营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的最低投资资本额不得低于200万泰铢且需符合泰国商务部针对外商投资最低资本额颁布的专门级部级法规[4]。
若外国投资者投资开展《外商经营法》负面清单中获得许可的行业,则最低投资资本额不得低于300万泰铢。
四、许可执照制度
(一) 外商经营执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
即使存在上述负面清单,根据《外商经营法》,外国投资者可通过向泰国政府申请外商经营执照,而被允许在泰国投资负面清单2、3中的行业。
根据《外商经营法》,除需满足前文“外国人”的定义外,申请外商经营执照的外国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2) 在泰国境内拥有住所或根据移民法规获准入境;
(3)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不存在破产情形;
(5) 不存在受到法院判决的处罚或被命令支付罚款的违法行为,除非在申请执照前被赦免已超过5年;
(6) 不存在因欺诈、欺骗债权人的罪行而被法院判决监禁的情形;
(7) 不存在申请执照前5年内被撤销执照的情形。
申请人为法人者,该法人的外国董事、经理等亦应符合上述条件。
(二) 其他许可制度
相较于外商经营执照FBL要求的申请条件和获批的复杂程序,根据《外商经营法》,外国投资者还可通过以下途径,突破泰国对于行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原则上严格禁止进入的负面清单1中的行业):
(1)符合泰国与别国缔约达成的互惠条件适用资格,例如《泰美友好经济关系条约》(The Treaty of Am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ailand);
(2)根据《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法》或其他法律向泰国工业区管理局或其他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开展业务的许可;
(3)根据《投资促进法》向BOI申请投资促进证书(Investment Promotion Certificate),被允许在泰国投资开展负面清单中的行业。
五、投资促进政策
(一) 泰国五年投资促进战略
根据泰国BOI于2022年12月8日公布的第8/2565号投资促进政策和标准公告,对2023年1月3日后符合“高新技术、竞争性、包容性”特点的、对泰国经济转型有利的行业实施五年投资促进战略总方针(Five-Year Investment Promotion Strategy, 2023-2028)。在此总方针的指导下,BOI发布并更新了一系列更大力度的投资优惠政策。
(二) BOI投资优惠政策
泰国BOI作为泰国总理办公室下属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鼓励和促进针对泰国的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向BOI申请享受投资促进优惠政策,从而突破上述《外商经营法》中负面清单的行业准入限制门槛。根据《投资促进法》的规定,欲享受投资优惠措施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要求向BOI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根据BOI的官方指南,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5]:
1. 在农业、工业以及服务业领域,投资项目应当:
●投资项目的增值收入不得低于总收入的20%,但农业和农产品、电子产品和零部件以及钢铁板材的项目除外,此类投资项目的增值收入不得低于总收入的10%;
●使用现代生产工艺或维修流程,并获得BOI的许可;
●使用新机器,对使用进口二手机器的会有额外的审核要求。
2. 投资资金在1000万泰铢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的项目,应在全面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取得ISO9000或ISO14000认证或类似的国际标准认证,否则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将减少一年;
3. 满足BOI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4. 满足投资最低资本和项目可行性要求,具体为:
●每个项目最低资本为100万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除BOI公布的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清单中另有规定外。对于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最低资本投入要求以BOI公布的符合投资促进条件的活动清单中规定的最低年薪开支为基础。
●对于新成立的项目,债务权益比不得超过3:1。
●对于投资价值超过20亿泰铢(不包括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BOI规定的详细信息。
5.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适用投资促进政策的项目中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BOI亦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负面清单1的项目,泰国本国应持有不低于51%的注册资本。
●对于负面清单2和3的项目,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外国投资者没有股权限制。
●BOI有权对某些符合投资促进资格的项目另设外资持股限额。
6. 根据泰国于2023年1月3日正式生效的《BOI关于促进对国家发展重要产业投资的措施公告(No. 9/2565)》, 以《符合投资促进资格的行业名单》明确了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并以A(包括A1+、A1、A2、A3、A4)和B为小组为不同行业划分了不同的促进政策准入条件和优惠措施力度。A组所列行业可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机械和原材料进口关税优惠和其他非税优惠。B组所列行业可获得非税优惠和进口税减免优惠。因此,外国投资者在开展泰国投资项目前应就其所属的行业名单进行明确和核查,以便于向BOI申请符合其等级的优惠措施。
(三) 投资促进证书(Investment Promotion Certificate, IPC)
根据《投资促进法》, BOI会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颁发投资促进证书,基于该证书,投资者可获得以下优惠措施:
税收优惠 | 非税收优惠 |
减免机械进口关税; 减少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免除研发型进口材料的进口关税; 免除从优惠项目中获得的净利润和股息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50%; 双重扣除运输成本、电力及水供应; 设施安装或建造费用的额外减免25%; 进口用于出口生产的原材料的进口税豁免。 | 外国人为考察投资机会而入境泰国的许可; 准许技术工人和专家入境开展投资促进项目的许可; 拥有土地的许可; 以外币提取或向国外汇款的许可。 |
需要提示的是,外国投资者在获得投资促进许可证IPC后,仍应当根据泰国《外商经营法》的相关规定向泰国商务部下商业发展部申请获发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 FBC),即持有IPC和FBC双证,方可正式开展经营。
(四) 地区投资促进政策
泰国BOI目前重点鼓励投资的地区为东部经济走廊(EEC)、南部边境省份(SBP)和边境经济特区(SEZ),外国投资者在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符合鼓励政策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将享受不同程度的额外优惠。地区投资政策优惠内容详见泰国BOI官网指引[6]。
六、外汇管理
根据泰国《外汇管制法》(Exchange Control Act B.E. 2485),泰国财政部(The Minister of Finance)授权泰国央行(The Bank of Thailand)负责外汇管制工作。根据《外汇管制法》,外币可以自由汇入泰国境内,但外国投资者需要在泰国当地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以供资本的注入及公司日后转汇款需求。外商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提供证明汇款目的等证明文件后,可自由汇出投资资金及偿还海外贷款。投资资金汇出的,应当提交出售或者转让投资的证明,如需偿还贷款,应提交贷款汇入证明及贷款协议。
七、土地使用
根据泰国《土地法》(Land Code Promulgating Act, B.E.2497),泰国内务部(The Minister of Interior)主管泰国土地使用,外商投资者在泰国持有土地,应按照《土地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外商投资额不得少于4000万泰铢;
●符合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行业或BOI投资促进行业;
●投资持续时间不少于3年;
●持有土地限于曼谷市区、芭提雅或其他《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的用地范围。
满足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者,经内务部批准可拥有不超过1莱(1莱=1600平方米)的土地。
《投资促进法》规定,在BOI的批准下,投资者可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的土地用于投资活动。另外,《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法》(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Act, B.E. 2522)规定,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者可在工业园区内拥有超出其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用于工业活动。
八、劳动用工
根据泰国《外国人工作管理办法》(Royal Ordiance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B.E. 2560),劳工部主管外国人在泰工作事宜。该条例规定,禁止外国人在未取得工作许可证(Work Permit)的情况下从事工作。
另外,根据《外国人工作紧急管理令》(Foreigners’ Working Management Emergency Decree, B.E. 2561),泰国严格限制外国人从事以下27类工种:(1)木雕;(2)汽车驾驶或非机动交通工作的驾驶,除国际航程飞机和叉车;(3)拍卖;(4)珠宝钻石加工;(5)美容美发;(6)手工织布;(7)织席等手工制作;(8)手工造纸;(9)漆器制作;(10)泰国乐器制作;(11)乌银镶嵌器制作;(12)金、银、铜饰品器具的制作;(13)青铜器制作;(14)泰国玩偶制作;(15)僧钵制作;(16)手工丝绸制作;(17)佛像制作;(18)纸伞或布伞制作;(19)经理人或代理人工作,国际投资贸易代理人除外;(20)泰式按摩;(21)手工卷烟;(22)导游和旅行社;(23)个体户;(24)泰文字符手工印刷;(25)手工缫丝和捻丝;(26)文书工作或秘书;(27)法律服务或法律程序,仲裁事项及仲裁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非泰国法律情况下,在仲裁程序中提供协助或代理除外。
九、投资并购与反垄断
泰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性的跨国并购法律法规,实践中泰国主要的收购模式为资产收购和直接或间接股份收购。泰国《民商法典》(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CCC)规定合并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的特殊决议通过,并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程序。2023年2月7日,泰国《民商法典第23号修正案》(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Amendment Act (No. 23) B.E. 2565)正式生效,该修正案对泰国《民商法典》中规定合并私人有限公司的章节作出了全面的革新。主要内容如下:
1 | 调整有限公司的合并形式(Section 1238) | 首次承认“merger,”的概念,在此之前,CCC只承认“amalgamation”的概念。 允许有限公司以以下任一方式进行合并: (1)固有的成立新公司的合并方式,即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为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均不再保留其法人资格(A公司 + B公司 = C公司); (2)新增的吸收合并方式,即两家或多家公司并入其中一家公司,该公司保留法人资格,被吸收的公司则不再保留其法人资格(A公司 + B公司 = A公司或B公司)。 |
2 | 特殊决议注册时限 (Section 1239) | 决定合并的特别决议必须在决议之日起十四(14)天内由公司完成变更登记。 |
3 | 对持反对票股东的保护(Section 1239/1) | 公司合并的特别决议通过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必须安排以商定的价格购买该股东的股份,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按照评估师确定的价格购买。如果该股东自收到收购要约之日起十四(14)天内拒绝出售股份,公司可继续进行合并,该股东应视为合并后公司的股东。 |
4 | 债权人保护 (Section 1240) | 合并特别决议通过后,公司必须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十四(14)天内,按照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之日公司名册上的名称,书面通知债权人该决议,并说明自收到该决议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的期限。公司还应在十四(14)天内将该决议刊登在发行量较大的日报上。如果提出异议,公司必须满足要求或提供担保,才能进行合并。 |
5 | 所有合并公司联席股东大会(Section 1240/1) | 合并公司的董事应召集其公司的股东会议,共同审议下列事项: (1)合并公司的名称,该名称可以是任何合并公司的新名称或旧名称; (2)合并后公司的目标; (3)合并后公司的股本,其股本不得少于已正式合并的旧公司的股本; (4)合并公司向股东分配的股份; (5)合并公司章程大纲(The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6)合并公司章程细则(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7)合并公司董事的选举; (8)任命合并公司的审计机构; (9)合并需要的其他事项。 上述会议应在任何公司最近通过合并决议之日起六(6)个月内完成,但本条规定的会议通过决议延长时间的情况除外,但至多不得超过一(1)年。 |
6 | 合并登记 (Section 1241) | 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应尽快申请合并注册,同时,在会议根据第1240/1条休会之日起十四(14)天内,将经会议根据第1240/1条正式批准的公司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细则提交注册审查机关。 |
此外,泰国《公众有限公司法》(Public Limited Companies Act, B.E. 2535)参照CCC规定了并购公众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泰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y and Exchange Act)规定,取得或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达到表决权总数的5%则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而收购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注册机械和船舶)则应向主管机关登记,并完成缴纳注册费、印花税和特定营业税等程序。
关于经营者集中及反垄断的相关管制规定具体见于泰国《贸易竞争法》(Trade Competition Act, B.E. 2560)第三章,其主管机构贸易竞争委员会(Trade Competition Commission)负责处理各项反垄断投诉并组织开展反垄断调查等。
十、商业组织形式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CCC等法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泰国可以选择合伙企业(Partnership)、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公众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分公司、代表处等商业组织形式。目前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形式为私人有限公司,且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BOI投资优惠政策等设立全资外资有限公司。下文以私人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为例展开重点介绍[7]:
1. 核准公司名称 | 向商业发展部DBD提交公司名称的申请并取得核准。 |
2. 提交公司章程 | 公司发起人(Promoter)[8]向商业发展部提交包含公司基本信息的公司章程。 |
3.举办设立大会 | 由所有股东出席以决定和支付公司的注册资本,并进一步讨论公司章程。 |
4. 提交注册申请 | 向DBD提交公司注册申请,并以取得经营证书为完成标志。 |
5.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登记 | 公司注册后,应在60天内向税务局申请并领取公司税务ID。根据税务 局(The Revenue Department)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CIT)并提交税务申报。 |
另外,上文提到的泰国《民商法典第23号修正案》对设立合伙和有限公司部分作出了革新和调整,预计将在实质层面上减少注册成立公司的阻碍,从而提高公司在泰经营的灵活性。除上文在“九 投资并购与反垄断”中介绍的对于合并的新规外,该修正案的其他重点革新内容总结如下:
1 | 降低对成立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要求 | 从至少3名自然人修改为至少2名自然人。 |
2 |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管辖地的变更 | 从应在公司住址所在府商务局申请修改为在公司住址所在府的合伙企业与公司登记处或商务部部长公布的指定地点申请。 |
3 | 新设董事和股东的僵局解决程序 |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或股东之间出现僵局的解决程序。 |
4 | 允许视频会议的方式 | 允许董事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参加董事会会议。 |
5 | 新设股息派发时间 | 规定有限公司应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派发股息,以保护小股东权益。 |
十一、 结论
本文就泰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核心的负面清单、许可执照制度等重点规定进行介绍,并对泰国外向友好的投资促进政策、外汇管理、土地使用、劳动用工和投资并购等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归纳和解读,以期为中方投资者入驻泰国开展投资和商业经营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同时,根据我们的了解,在泰国开展投资的实践中,往往存在需当地代理或中介协助办理相关事项登记及申请的情况,因此我们也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向具有相关法律执业丰富经验和熟悉泰国实际情况的律师寻求具体法律建议。
[1] 此处的工程建设业不包括:(a)性质为提供公用事业或运输领域的基础设施且需要使用特殊设备、机器、技术或专门知识,外国人最低投资资本为5亿泰铢而建造的建(构)筑物;(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工程建筑业。
[2] 此处的中介及代理业务不包括:(a)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b)在关联企业之间的生产或提供服务所需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购买或采购中担任中介经纪人或代理人;(c)为外国人投资最低资本为1亿泰铢或以上的国际贸易中担任中介经纪人或代理人;(d)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中介经纪人或代理人。
[3] 此处的拍卖业不包括:(a)国际性拍卖业,且拍卖标的物不涉及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
[4] 详见泰国商务部商业发展部官方网站“法律与法规”专栏<https://www.dbd.go.th/dbdweb_en/>。
[5] 详见泰国BOI。
[6] 详见<BOI : The Board of Investment of Thailand>.
[7] 详见<quick guide to starting a business in thailand 2022, the board of investment of thailand>.
[8] 根据泰国民法典CCC,私人有限公司的每位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注册后立即成为公司的初始股东之一,并应在公司注册时至少持有一股。而发起人后续可以自由地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公司现有股东或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