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民事损害赔偿(四)——系统风险的计算方法
作者:宋佳
前言:
笔者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民事损害赔偿(三)》中,与大家分享了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买入均价的计算方法。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所发生的损失除了由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之外,还有可能是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所谓系统风险,指的是由于市场政策、经济环境、政治制度、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共同面对的风险,该部分风险不应有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但由于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系统风险的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并不统一,主要有统一直接比例法、统一相对比例法、个案直接比例法、个案相对比例法。本文将就这几种系统风险的计算方法给大家做一介绍。
一、 统一直接比例法
根据统一直接比例法,法院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所有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统一确定系统风险直接影响的比例,直接从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中剔除系统风险影响比例,从而得出投资者的赔偿额。
假设实施日至揭露日个股跌幅50%,但实施日至揭露日证券市场指数跌幅为20%,那么系统风险影响比例即为20%,如果认定的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为100万的话,统一直接比例法要直接扣减100万的20%,最终投资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额为80万。
二、 统一相对比例法
根据统一相对比例法,法院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所有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统一确定系统风险直接影响的比例,同时还需要计算个股的跌幅比例,系统风险直接影响比例与个股跌幅比例的比值,才是系统风险的相对影响比例。最后再从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中剔除系统风险相对影响比例,从而得出投资者的赔偿额。
假设实施日至揭露日个股跌幅50%,但实施日至揭露日证券市场指数跌幅为20%,那么系统风险的相对影响比例为20%÷50%=40%,如果认定的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为100万的话,统一直接比例法要扣减100万的40%,最终投资者可以获得的赔偿额为60万。
统一直接比例法与统一相对比例法相比,显然后者更加科学合理,因为系统风险影响的是个股的走势,并不是直接影响的投资者损失金额,因此,应该明确个股跌幅比例中系统风险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并据此从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中剔除相应的比例。
三、 个案直接比例法
根据个案直接比例法,法院根据每个投资者的投资时点所对应的证券市场指数,分别计算出对应的证券市场指数跌幅,作为系统风险直接影响比例,在从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中剔除系统风险直接影响比例,从而得出投资者的赔偿额。
个案直接比例法的计算方式与统一直接比例法一致,只不过是在计算证券市场指数跌幅的时候,不是统一选取实施日至基准日这种适用于全体投资者的日期,而是根据每一个投资者的交易情况,按照投资者的股票买入日和股票卖出日计算证券市场指数跌幅,这样计算出的证券市场指数跌幅更贴近于每一个投资者的交易情况,比统一直接比例法更加准确。
四、 个案相对比例法
根据个案相对比例法,法院根据每个投资者的投资时点所对应的证券市场指数,分别计算出对应的证券市场指数跌幅,同时还需要计算个股的跌幅比例,证券市场指数跌幅与个股跌幅比例的比值,才是系统风险的相对影响比例。
个案相对比例法,结合了上述几种计算方式的优点,首先,明确个股跌幅比例中系统风险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并据此从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中剔除相应的比例,避免了直接从投资者差额损失中剔除系统风险直接影响的这种机械的做法。其次,针对每一个投资者的不同交易时间,对应计算证券市场指数的变动情况,得出每一个投资者买卖股票发生损失时段内整体系统风险的大小,比统一适用于全体投资者的方法更加精确。从目前最新的司法实践来看,个案相对比例法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主要方式。在上海金融法院的示范案例中,法院采用了该方法,即:从投资者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起,以与个股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及基准价格相同的计算方式,同步计算相应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卖出期间的指数均值和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指数均值。指数均值的计算对应投资者交易记录,取投资者每笔交易当天的收盘指数和交易数量,以个股均价计算方式进行移动加权。计算公式如下:
个股跌幅=(个股买入均价-个股卖出均价或个股基准价)÷个股买入均价
指数跌幅=(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卖出期间的指数均值或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指数均值)÷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的比例=指数跌幅÷个股跌幅
结语:
以上与大家分享了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系统风险的计算方法。笔者将在后续的文章中就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的其他相关主题与大家继续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