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杉杉股份400亿家产之争——企业治理及股权传承之道
作者:曹玉佳
责编:邹峻
一、背景
豪门的宫斗和争产戏码,从来都不少。近日,“85后遗孀与90后太子争夺400亿资产”的新闻上了各大媒体热搜,杉杉股份的争产宫斗开始上演。
2023年2月10日,国内知名服装和新能源材料巨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600884.SH,简称“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永刚先生突发心脏病,救治无效与世长辞。杉杉股份于3月2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永刚之子郑驹出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相关议案。(郑驹是郑永刚与前妻周继青所生的第二个儿子,1991年出生)并定于3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次选举新董事长的事宜。
3月23日下午,郑永刚遗孀周婷突然现身股东大会,称该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选举是违规和错误的。(周婷是郑永刚的第二任妻子,两人于2017年结婚,婚后两人生育3名子女。)
由此掀起了已逝浙商大佬郑永刚身后的家事、财事、权事一系列纷争,也招致上交所监管工作函。
二、股权的离婚分割与继承
股权,通常作为家族中最有价值的资产类型而存在,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更是如此。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向享有的主张各种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享有资产收益”为代表的财产权;另一方面是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为代表的身份权。
(一)财产权
一般而言,婚后直接取得的股权项下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无任何婚姻财产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时要对股权进行分割。郑永刚和周婷并非一婚家庭,郑永刚的第一任妻子是周继青,二人离婚时,郑永刚名下的股权应该已经被前妻分割过一次。
根据杉杉股份的公示信息显示,郑永刚是通过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青刚”)间接持有杉杉股份的股份。宁波青刚成立于2014年,郑永刚出资2.70亿元、周继青出资0.30亿元。公司股权有过一次变更,在2015年12月,郑永刚将其所持39%股份转让给周继青,两人的持股比例变为51%、49%。宁波青刚股份变更之际,也正是她和郑永刚离婚之际。也就是说,离婚的时候,郑永刚的股权已经切割了近一半。
而如果假设将郑永刚持有的51%的宁波青刚股权看作一个整体,且公司股权均是与其第二任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在郑永刚去世之时,该股权应当先继续夫妻财产的分割,即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周婷,另外二分之一的份额(即宁波青刚25.5%的股权)才是属于郑永刚的遗产。(事实上郑永刚51%股权是二婚婚前取得,只有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将51%股权作为整体分割是简化处理,实践中周婷分不到这么多股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没有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根据知情人士透露,郑永刚与第一任妻子周继青共生育有两个儿子,郑驹是其第二个儿子。郑永刚与第二任妻子周婷共生育三个小孩。也就是说,郑永刚6位子女和配偶周婷按份分割25.5%宁波青刚的股权,每人分六分之一,即郑驹和周婷在法定继承环节均可继承到4.25%宁波青刚的股权。
(二)身份权
上文提到身份权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一类非常重要的权利,包括提案权、表决权、查阅账簿权、出席会议权等。对于股东身份权,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继承人的股东资格进行约定和设计,例如在存在多为继承人的情况下对于年龄、公司任职情况、对公司经营了解情况等进行要求,以进行筛选和股东资格限制。然而,杉杉股份目前的《公司章程》中并没有对于股东
资格做更多的规定,这也是导致杉杉股份目前争产纠纷的原因之一。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本次事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周婷目前是否是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按照这个定义,让我们来看看周婷目前是否达到足以实际支配杉杉股份的程度。
上文我们大致计算出了郑永刚所持宁波青刚的股权在离婚分割和继承环节的比例。周继青持有宁波青刚49%股权,郑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宁波青刚4.25%股权,而周婷通过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共获得的宁波青刚29.75%股权。基于周继青与郑驹的母子关系,两人合计持有宁波青刚53.25%股权,后续可能认定为杉杉股份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周婷认为自己通过继承可以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说法并不正确。
本次事件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决定董事长的任免。
按照周婷的理解,自己是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那么董事长应当是自己或者说自己可以决定董事长人选,此次会议选举郑驹作为董事长的决议与自己相悖,因此是违规和错误的。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权利范围,杉杉股份2023年最新《公司章程》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而对于董事长的任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杉杉股份2023年最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3月2日,杉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召开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了符合相关规定且同意提名的独立意见。2023年3月23日,杉杉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日,杉杉股份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6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的52.35%,根据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公司选举董事长并没有直接联系,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也没有规定董事长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作为上市公司,公司有独立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无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确认结果如何,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都是一如既往地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最终认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次选举董事的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
四、防“夺产”良策
杉杉系是一个家族企业,很多股权掌握在家族成员手里,包括郑家以及前任家属。此前,郑永刚作为“族长”和创始人,通过亲情和威望牢牢控制着杉杉股份。而当“族长”去世,又没有遗嘱确定明确的接班人,这就导致了今天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豪门有没有避免掌门人离世后发生宫斗的办法呢?
肯定是有的。
对公司治理结构提前作出安排是非常有必要的,正如前文提到,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发生继承时的股东资格作出限定。除此之外,设立家族信托也是家族企业的必选项。
家族信托中的“股权信托”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形式,也是公司治理中常会涉及到的一种公司治理结构。这种架构下,可以有效实现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三分离,同时达到税务递延的效果。
“欧普照明”的股权家族信托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2022年9月10日,欧普照明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对外披露实际控制人马秀慧女士,基于资产规划需要,将其所持欧普照明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其家族信托下设的有限合伙企业上海峰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峰岳”)
这次股权结构变化较为清晰,简单而言即欧普照明实际控制人马秀慧女士转让了1.01%股权给上海峰悦,根据公告中的持股表格,家族信托成立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所示:
成立家族信托前:
成立家族信托后:
图中提到的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光大兴陇”)即为本次股权家族信托中的受托人,具体信托架构大致如下图所示:
马秀慧、王耀海家族通过家族信托下设特殊目的企业(SPV)上海峰岳承接欧普照明的股票。LP为家族信托,执行合伙人GP则由马秀慧、王耀海实际控制的中山市欧普投资有限公司担任。LP只取得收益,不参与合伙企业管理;GP才是企业的管理人和控制人。这种结构下,上海峰岳及其所持欧普照明股票的控制权归属于马秀慧、王耀海家族。欧普照明取得的部分收益,进入家族信托,受益人是马秀慧及其家庭成员。
了解了以上欧普照明的信托架构和受益结构安排,我们可以想象一下:
假设郑永刚在离世前就做了公司治理架构的安排,就可以实现长子管理企业,娇妻及年幼的几个孩子也可以得到企业盈利和家族信托的收益。通过有效的家族信托的安排,不但可以实现企业管理上的顺利传承,家人也可以得到很好的生活上的照顾。
没人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做好提前安排,未雨绸缪,赋予冰冷的金钱以规则,是财富管理和传承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