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民事损害赔偿(三)——买入均价的计算方法
作者:宋佳
前言:笔者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民事损害赔偿(二)》中,与大家分享了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具体方式,实践中的证券交易纷繁复杂并且经常会出现频繁买入卖出的情况。本文将以模拟交易的形式,就买入均价的计算方法与大家分享交流。
实践中出现的主要计算方法有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本文拟就上述三种计算方法的优劣予以分析,并以模拟交易为例进行计算演示。为了演示方便,本文模拟股票交易如下:
一、实际成本法
实际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
买入均价=(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总金额-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卖出总金额)÷(买入股数-卖出股数)
此种算法最大的优势就是计算起来简单易行,但该计算方法有两个弊端: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规定》)中规定的可以纳入损失计算的股票为“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也就是说,在揭露日之前卖出的股票不应纳入计算范围影响买入均价的计算,但实际成本法将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之间买进卖出个股的整体盈亏进行核算,其中扣除或叠加了投资者在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盈利或亏损,与《虚假陈述规定》的精神不符。
2、 由于扣除了投资者在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资金,其计算结果与投资者操作水平密切相关,也容易受到股价走势的影响,如果投资者操作水平较低,高价买入低价卖出,自然会拉高买入均价,如果投资者操作水平较高,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相应的会摊薄买入成本,因此难以客观反映投资者的实际持股成本。例如本模拟交易中投资者低买高卖,就拉低了买入成本。
以上述的模拟交易为例,按照实际成本法计算的买入均价=(175,050-44,885)÷(14,000-3,500)=12.40
二、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
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
买入均价=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总金额÷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总股数。
所谓先进先出,是在考虑投资人于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卖出行为的情况下,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将投资人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依先后顺序卖出的股票抵扣投资人依先后顺序买入的股票,确定可索赔股数的范围后,再按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
以上述的模拟交易为例,按照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如下:
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总股数=(1,000+3,000-3,500)+1,000+5,000+5,000=11,500(注:卖出的3500股依据买入顺序冲抵实施日前已持有的1,000股和实施日后买入的3,000股)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总金额=12.22Í500+12.59Í1,000+12.15Í5,000+13.01Í5,000=144,500(注:卖出的3,500股冲抵之后,2021年12月15日买入的股票只剩500股,因此计算买入总金额时持有的2021年12月15日买入的股票按500股计算)
买入均价=144,500÷11,500=12.57
此种算法仅考虑买入成本和买入总股数,没有扣除或叠加投资者在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盈利或亏损,排除了实际成本法的弊端,但是其也有自身的缺陷,因为先进先出法是会计上的一种假设,以先进先出的方法将买进卖出股票做一一对应,这种对应关系是否成立难以确定。
三、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
买入均价=(∑本次购入股票成本+本次购入前持股成本)/(∑本次购入股票数量+本次购入前持股数量)。
以上述的模拟交易为例,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如下:
根据移动加权平均法,投资人于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每次买入股票后,以新买入的股票成本加上前次的持仓成本,除以本次买入的股票数量加上前次的持仓数,计算出股票买入均价,每次新买入股票的交易影响并形成新的买入成本,因此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历次买入股票叠加影响后反应这一段时间内的买入均价=12.57。
移动加权平均法的合理之处在于,每次卖出股票的交易只影响并减少持股数量,对持股的成本单价不产生影响,揭露日的持股数和持股成本客观上不受揭露日前卖出股票的影响。
根据上述对实际成本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三种买入均价计算方式的比较,移动加权平均法较为合理,也是近期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相关案件中使用较多的计算方式。
结语:
以上借助简化的模拟交易与大家分享了买入均价的计算方法,实践中针对投资者众多,买卖交易复杂的案件,法院通常会聘请专业机构为损失测算提供技术支持。笔者将在后续的文章中就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的其他相关主题与大家继续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