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角度简析《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关注要点
作者:王阳 林子潇
一、 前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开启了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监管的序幕。此后,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以下简称“《备案须知》”)及配套清单等一系列配套规则,多角度、多维度的指导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
《登记备案办法》生效至今已过八年,伴随着私募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也陆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基协字〔2022〕567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现有自律规则进行整合,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相关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求意见的反馈时间截至2023年1月10日。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82条,并配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1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2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3号》三个指引。本文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为视角,对《征求意见稿》的新规定及主要亮点进行简要梳理和提示。
二、 《征求意见稿》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备案的关注要点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私募基金备案”总计20条,主要内容涉及私募基金产品的“募投管退”全流程,并采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分类监管的原则,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一)新增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要求 |
第三十三条【基金规模】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但创业投资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Ø 观韬简评:
基金业协会在以往的监管规则中,仅在《备案须知》中明确,投资者的首轮实缴出资应不低于100万元,未明确要求基金产品初始实缴资金。《征求意见稿》首次新增了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规模的要求,且体现了对基金产品的分类监管要求。提示关注,管理机构为所谓“保壳”发行的小规模基金产品,将不再满足基金产品备案要求。
(二)新增审慎备案的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要求 |
第四十四条【审慎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视情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一) 私募基金涉及创新业务; (二) 私募基金结构复杂; (三) 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类型特殊或者存在较大风险; (四)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单一标的; (五) 基金财产主要在境外进行投资; (六)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七)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2年每个季度末管理规模均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八)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场所设施等,应当与其业务方向、发展规划和管理规模等相匹配。不匹配的,协会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
Ø 观韬简评:
《征求意见稿》对存在特殊情形的基金产品备案新增了审慎备案的要求,提示基金管理机构在设计基金产品架构及基金产品要素时,充分考虑各种特殊安排可能给基金产品备案产生的影响。
(三)新增创业投资基金特别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要求 |
第四十五条【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定】协会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备案、投资运作、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 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三) 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
Ø 观韬简评: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基金业协会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分类监管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经营范围作出具体要求。
(四)对基金产品投资范围条款作出进一步澄清
《备案须知》 | 《征求意见稿》 |
《备案须知》(三十四)【股权投资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第三十一条【投资范围】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及可转债、股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Ø 观韬简评:
对比《备案须知》第三十四条,《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符合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份公司类型标的企业的投资需求;将原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的表述澄清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以及可转债”,并删除了“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债转股方式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监管态度,待后续具体指引的进一步澄清。
(五)简化基金封闭运作的相关要求
《备案须知》 | 《征求意见稿》 |
《备案须知》(十一)【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 第三十五条【封闭运作】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者替换、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私募股权基金开放认、申购或者认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 |
Ø 观韬简评:
基金业协会秉持着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应封闭运作的原则不变。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投资者减少认缴出资”作为豁免适用封闭运作的情形之一。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基金产品扩募倍数的限制,按照《备案须知》的要求,基金扩募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