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香港新规将允许律师在仲裁程序中收取成功费
作者:沈鹏 林锡光
与中国内地及其他一些法域不同,就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香港特区的法律传统上不允许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收取成功费。香港特区今年6月22日通过的《2022年仲裁及法律执业者法例(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修订)条例》以及项下的新规(简称“香港新规”或“新规”)对此项律师收费限制作出了了重要调整。根据该项新规,律师事务所在仲裁案件及相关程序中将可以使用与案件结果挂钩的收费方式(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该项新规将于明日(2022年12月16日)生效。该项新规的推出,体现了香港立法当局积极回应仲裁参与者现实需求的态度,也体现了香港长时间保持其全球性国际仲裁中心地位的雄心。
一、香港新规的主要内容
(一)按结果收费的三种类型
根据香港特区新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客户约定三种类型的与案件结果挂钩的收费方式,每一类方式均有具体的条件及收费比例上限。
1、按条件收费协议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取得积极结果(即“成果”由客户定义),律师事务所可就该积极结果收取约定的成功费。如果当事人未取得积极结果,则律师事务所不收取任何律师费或降低本应收取的律师费。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收费模式中,约定的成功费必须以律师基准收费(即如果没有就该事宜约定附条件收费模式,律师事务所的正常收费)的某个百分比计算。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在明确律师事务所正常收费数额的情况下,约定具体的成功费比例。此外,成功费的金额不得超过基准收费的100%。
2、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这种方式下,律师事务所在仲裁期间不收取费用,而是按照当事人在该事宜中所获财务利益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费用。这种情况下的成功费金额不得超过当事人所获财务利益的50%,并且应在可追讨的律师费用之外额外收取。此种模式下,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必须就“财务利益”的计算方式、成功费的收费时间及是否包含大律师费用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3、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
在这种方式下,律师事务所在仲裁期间只收取部分费用(一般通过折扣费率来计算),在约定下,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获得财务利益,则律师可以收取额外的按照客户获得的财务利益为基准计算的成功费(当中须述明基准收费)。此处的成功费仍应小于或等于客户通过案件获得的财务利益的50%,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没有获得财务利益,客户无须向律師支付超過50%的不可追討的訟費。
(二)要求设置“冷静期”
香港新规明确规定了对按结果收取成功费的协议设置不少于7天的冷静期。
(三)限制
新规仅适用于裁程序及与仲裁相关的程序。在香港进行的民商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程序中,仍然禁止律师收取成功费。另外,新规亦明确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为内容的成功费收费协议无效。
二、我们的观察和建议
1.香港新规的实施是香港仲裁发展史上一个重大突破,将有效提振香港仲裁行业的发展。仲裁当事人、仲裁从业者及仲裁机构都将因此受益。
2.新规的实施可以为仲裁当事人,特别是一时资金困难而又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付费模式。
3.客户在香港提起仲裁时,除预先将律师费纳入预算外,也应一并考虑仲裁费(包括支付给仲裁员的费用及仲裁机构的费用)和其他可能的杂费(比如聘请专家证人的费用、翻译费用等),必要时可以考虑寻求合规的第三方资金的支持。
4.由于很长时间以来,香港律师事务所收费都是以计时收费为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职业习惯,我们预料新规的实施带来的将是革新性的变化而非颠覆性的变化,在今后较长时间内,香港仲裁律师仍将以计时收费为主要收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