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徐荣元 祝晓雅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外商投资监管方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修订格外亮眼。
本次修订系《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自2001年发布以来,继2008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后的又一次修订。《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本次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删除6个条文,修改7个条文,可谓是一次大的“瘦身”,我们对其主要内容的简要解读如下:
一、重新界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重新做了界定:原先表述为“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现修改为“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删除了“同中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等相关表述。
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上述修改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等上位法的规定相适应。
二、外商出资比例更加灵活
2016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限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本次修订后,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表明上述比例限制可能会被突破,为我国进一步开放外商投资电信领域外资比例限制的规定保留了一定的空间和灵活度。
三、扩大外方主要投资者的范围
2016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以及第十条要求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如今,在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要求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被删除了,外方主要投资者门槛和要求的降低,扩大了外方主要投资者的范围。
但是,对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而言,虽然前述条件在本次修订中也被相应删除,由于本次修订仍要求该等外方主要投资者需在其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以,并未实质放松对该等外方投资者的主体条件要求。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本次修订对2016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进行了大幅的删除与修改,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相关修订包括:
第一,根据2016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要由中方主要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报送文件,本次修订后,变更为由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自行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报送相关文件。
第二,根据2016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部”)对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查期限为90日,本次修订后该审查期限由90日缩短为60日。
第三,取消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取得工信部出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审定意见书”)的规定。修改后的条文与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中要求取消审定意见书核发的要求,以及工信部2020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不再核发审定意见书而将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取消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取得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原第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同时也相应删除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中相应的处罚方式,即删除了“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规定。上述修改内容与《外商投资法》等上位法的规定相适应。
第五,不再区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仅审查期限不同。基于上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仅需办理完毕市场主体登记后即可按规定向工信部报送材料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对相关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架构的影响
对于相关境内企业搭建境外间接上市架构而言,如果后续主管部门对外方投资者有其他细则的严格要求,则可能相关企业采用100%的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仍有必要。
如果后续主管部门按照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实质上放松对该等外方投资者主体条件要求,则需要根据境内企业的业务类型是“单一型”(即只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一项受限业务)还是“复合型”(即除增值电信业务一项受限业务之外同时还从事其他受限业务)等情况具体分析和设计完整的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架构。囿于篇幅所限,以及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实际落地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本文对此就不再展开分析和讨论。
六、结语
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结合本文的简要分析不难看出,本次修订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和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其实施后的效果,以及对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境内企业搭建境外间接上市架构并赴港或赴美上市可能会产生的影响,需要结合新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针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配套规定的落地情况做进一步观察和分析,我们也会对此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