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法律分析
作者:宋佳
前言:
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作为创新型ABN产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为融资方实现改善资产负债率、融资降杠杆的功效,受到越来越多融资企业和机构投资人的青睐和重视。本文以本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案例为基础,对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的产生背景、交易结构以及实现并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
一、 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的产生背景
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s,ABN)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自2012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以来,资产支持票据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成为一个相对成熟规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总体目标为: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基于《指导意见》的要求,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应运而生,并且在近两三年获得了交易商协会、融资人以及投资人的认可。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是在原有资产支票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金融创新产品,其通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准则的交易结构和交易安排,将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项目中的SPV纳入融资人的合并范围,实现增加融资人资产降低融资人负债的目的。
二、 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
1、 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合伙企业型
(1) 交易结构
以合伙企业作为SPV并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作为基础资产,是目前市场上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采用最多的形式。以下为本所律师为客户设计的交易结构图:
(2) 交易流程
(a) 设立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发起机构/委托人(A类有限合伙人)、融资人/借款人(B类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融资人/借款人和普通合伙人合计认缴20%的合伙企业份额;发起机构/委托人认缴80%的合伙企业份额。通过协议安排,融资人/借款人享有对合伙企业的控制权,使得融资人/借款人虽然持有合伙企业20%的合伙份额,但实现对合伙企业的并表,将合伙企业80%的合伙份额计入融资人/借款人的合并报表权益端。
(b) 构筑底层资产
合伙企业委托作为资金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向融资人/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融资人/借款人作为信托贷款的债务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在资产支持票据设立并募集成功当日,资产支持票据以募集资金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合伙企业作为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以募集资金和融资人/借款人在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向融资人/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形成底层资产。
(c) 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发起机构/委托人将其持有的A类有限合伙份额转让给作为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的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主承销商募集资金,信托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发起机构/委托人(作为A类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出。
(d) 投资人退出
资产支持票据投资人的退出方式为,融资人/借款人偿付信托贷款本息至合伙企业后,资产支持票据端信托作为合伙企业的A类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本金及收益分配,进而根据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资产支持票据投资人进行分配。
2、 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型
(1)交易结构
即合伙企业型的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出现以后,根据客户的需求,我们为客户设计了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SPV并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其优势在于免于设立合伙企业,将合伙企业中的特殊交易安排(例如投资决议委员会的投票机制)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体现,减少融资成本,简化交易结构。以下为本所律师为客户设计的交易结构图:
(2) 交易流程
(a) 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起机构/委托人(A类委托人)、融资人/借款人(B类委托人)共同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融资人/借款人认购20%的B类信托单位;发起机构/委托人认购80%的A类信托单位。通过协议安排,融资人/借款人享有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控制权,使得融资人/借款人虽然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占比20%的B类信托单位,但实现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并表,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占比80%的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财产计入融资人/借款人的合并报表权益端。
(b) 构筑底层资产
发起机构/委托人、融资人/借款人均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向融资人/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融资人/借款人作为信托贷款的债务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在支持支持票据设立并募集成功当日,发起机构/委托人(作为A类委托人)以募集资金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缴纳信托资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募集资金和融资人/借款人(作为B类委托人)缴纳的信托资金向融资人/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形成底层资产。
(c) 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发起机构/委托人将其持有的A类信托单位受益权转让给作为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的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发起机构/委托人以募集资金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缴纳信托资金。
(d) 投资人退出
资产支持票据投资人的退出方式为,融资人/借款人偿付信托贷款本息至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后,资产支持票据端信托作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A类信托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获得本金及收益分配,进而根据资产支持票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资产支持票据投资人进行分配。
三、 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实现并表的理论基础
为了确保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实现并表,需要在交易文件的多个环节进行条款设计和安排,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设立以及投票机制的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的交易结构中,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实缴资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的运用、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回收资金的分配方式均有决定权。在合伙企业型的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交易结构中,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A类有限合伙人及B类有限合伙人构成;在信托型的并表型资产支持票据交易结构中,投资决策委员会由A类信托受益人和B类信托受益人构成。无论哪种结构,融资人/借款人(作为B类有限合伙人或B类信托受益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享有多数投票权,从而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实质控制,确保对合伙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并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规定,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合伙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为长期存续,不存在固定到期日,同时由于合伙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均需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融资人/借款人(作为B类有限合伙人或B类信托受益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享有多数投票权,可以控制合伙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收益分配,因此融资人/借款人对A类有限合伙份额/A类信托单位无到期偿还本金及强制付息的义务,A类有限合伙份额/A类信托单位的岀资在合并报表上可以被认定为权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