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以案说法:最高院认定IPTV电信企业提供点播传输服务不担责
李洪江 胡杨 李泸
摘要:IPTV电信企业为用户提供点播服务是否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的共同侵权责任在全国各地法院均有较大分歧,许多基层、中级甚至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应当构成共同侵权责任,但该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所近日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定:在涉及IPTV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至此,全国各地数千起涉IPTV业务中电信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终于有了指导性裁判思路。
一、案件背景
IPTV(InternetProtocolTV)即“交互式互联网电视”,是国家“三网融合”政策推动下的产物。随着我国“三网融合”决策的大力推进,IPTV乘势而起,发展迅猛。然而由该新商业模式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纷至沓来。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权利人发起了上千件关于IPTV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案件被告涵盖IPTV业务各方主体。
然而,全国各地法院对于IPTV业务电信企业的法律责任判决结论不一。在涉及IPTV业务的大部分案件中,仅有极少数法院判决电信企业不承担侵权责任(如(2019)粤0304民初46140号、(2012)琼民三终字第26号);大部分判决仅通过IPTV业务合作合同就认定电信企业构成共同侵权(如(2020)浙01民终7419号、(2020)皖民终747号)。诉讼纠纷不断,且全国法院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况,对整个IPTV行业都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针对此类纠纷,IPTV业务中电信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苏宁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简称“安徽联通公司”)、第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公司”)、第三人安徽海豚新媒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豚公司”)提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苏宁公司诉称其经合法授权,依法取得'2018-2025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相关新媒体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安徽联通在未经其授权的前提下通过IPTV平台向公众传播涉案赛事节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苏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安徽联通公司立即停止通过IPTV电视业务传播涉案赛事节目,并赔偿苏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2020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徽联通公司立即停止在“安徽IPTV”传播案涉作品,并赔偿原告苏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
2020年7月,安徽联通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宁公司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年12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此,安徽联通公司、爱上公司、海豚公司共同委托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三、法院裁判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涉及IPTV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国家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严格履行了IPTV业务合作合同,且被诉侵权内容不由电信企业提供,鉴于电信企业既未提供被诉侵权内容,又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无控制权,可以认定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安徽联通公司与爱上电视公司、海豚公司签署的IPTV合作协议,爱上电视公司负责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组织和提供、视听内容的合法性审核等,安徽联通公司负责IPTV传输系统及基础网络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并非安徽联通公司提供,亦不存在共同提供涉案体育赛事节目的意思联络。同时,安徽联通公司严格履行了IPTV合作协议,且对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并无控制权,收取的费用亦为提供宽带传输服务的一般性服务费用。因此,应当认定安徽联通公司仅提供IPTV业务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不构成共同侵权。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四、案件意义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年4月19日发布的《2020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2020年全国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超过3亿;IPTV平台分成收入超过135亿元,同比增长逾12%。IPTV业务覆盖面广,影响力巨大,若司法机关判定IPTV电信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将对IPTV业务的发展产生难以估计的负面影响。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若电信企业仅提供了IPTV业务的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电信企业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该观点既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可避免妨碍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为IPTV业务的健康法阵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能够促进IPTV业务的繁荣进步。
观韬中茂律所知识产权业务线代理律师从组建团队、调查取证、进行庭审、再到最高院做出裁定历时近一年。该裁定的作出进一步明确了IPTV业务中电信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的胜诉也对全国范围内IPTV业务中电信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