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中央企业合规业务——“真假”央企之辨
作者:李洪江 杨旭
编者按:2021年10月2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公布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共计353家。明确有关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中央企业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均与中央企业无关。这些冒名的子公司打着央企的旗号招摇行事,这种行为扰乱了央企及其下属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国资国企形象。
在2019年12月24日至25日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清理”成为重要的关键词之一。会议提出央企要加快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清理未出资、不控制却冠以中央企业名号的“冒牌央企”。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对央企、国企的企业名称维权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维权难点,提供了维权思路和路径。
一、中央企业合规之困境:假央企、伪国企乱象丛生
2021年10月22日,国资委网站公布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共计353家,注册地涵盖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单个企业被假冒数量超150个。
纵观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假央企”、“伪国企”,不难从中发现共性特征:企业名称中含有央企字号,但实控人却并非央企或和真央企并无关联关系。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严重损害国有主体的市场信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
二、央企的企业名称维权理论分析
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
2020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企业名称权争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央企的企业名称维权实务研究
(一)案例检索数据统计
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使用“国企+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作为关键词,检索到469件案例。其中,类似案例最多的是广东省,占到近23%,其次是浙江省,占到近11%;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最多,占到37%。
该类案件普遍标的额大部分是10万元到50万元的案件,数量占37%左右,0-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占21%左右,100万元到500万元的案件,数量占18%左右。一审全部或部分支持诉讼请求的占47%,共计220件,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仅占5.12%。二审维持原判的占30%;二审改判的仅占近12%。
(二)企业名称维权要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企业字号侵权案件的处理一般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进行处理,法院在针对个案的司法实践中逐渐总结了一些可行性的判断标准,即在判断是否构成冲突时的考虑因素。具体如下:
(1) 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 企业名称产生的先后顺序;
(3) 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三)央企“字号”维权案件的难点辨析
1、中央企业经过漫长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混合所有制改制,下属子公司众多(多达5级以上的不在少数),历史沿革较难梳理,证据收集难度大,需要央企内部诸多部门联动,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之间高度配合来提交大量证据,证明企业的知名度或“有一定影响”。
2、证明涉案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极易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存在一定难度;甚至一些假冒央企客观上已经具有实际经营行为,企业字号的由来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花费力气理清;比如有一些企业之前和央企存在关联关系,但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央企退出投资后,仍然沿用央企的名称,继续长期使用等情形。
四、央企的企业名称维权思路
笔者近期办理多件类似案件,总结出如下维权思路,供大家参考讨论。
(一) 发函警示
在实务中,央企可以通过向目标企业发送律师函的形式即可达到有效的维权效果,小微企业往往为避免与央企产生诉讼纠纷而积极变更企业名称。这是一种周期较短、经济成本较低的维权方式。
(二) 行政投诉——提起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
首先,中央企业可以向涉案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 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某些央企在先注册商标经过常年大范围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企业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的情况,以此误导消费者。
央企可以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四) 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此外,央企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主张涉案企业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依据《反法》第六条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企业禁止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