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科技成果转化系列(一)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相关问题
作者:蔺东升 郝政宇 张露冉
在国家鼓励硬科技创新创业,以及科创板、北交所推出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人员走上了创业的道路。根据我们为多家科研机构和高校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全程法律服务经验,并结合科创板、北交所等的上市规则,本系列文章将就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予以讨论。
本篇将主要从科研人员所在机构的审批要求以及上市独立性要求的角度,简要总结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科研人员是否可以兼职创新创业?
(一)国家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
Ø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主席令第103号)
第六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Ø 实务建议
根据目前的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包括事业单位、公立高校等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但需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为前提。
目前实践中,有些科研人员由于担心单位不同意兼职创新创业,所以在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并未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或审批。但是,在兼职单位进行融资时,投资机构很可能会核实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是否经过单位审批同意。因此,我们建议科研人员在兼职创新创业时,最好征得单位的同意。
(二)担任领导干部的科技人员兼职具有一定限制
Ø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8号)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
附件1中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文)
三、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四、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五、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Ø 实务建议
我国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于科研人员兼职,为兼职单位提供智力劳动,有助于智力流动、技术转移,其所得报酬属于按劳分配,这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但对于手握公共资源或公共权力的科研人员,为避免权力寻租,国家对其兼职加以限制。目前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鼓励高校领导干部兼职,对于领导干部的认定,可参照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来理解。
对于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涉及“领导干部兼职合法性”的问询时,主要的应对思路为:
1、答复科研机构、高校关于在职人员兼职、持股的相关规定;
2、结合科研机构、高校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不属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论述(例如:寒武纪),同时可以请科研机构、高校出具《确认函》,确认该人员未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相关兼职行为已报备,并按照相关审批流程进行等;
3、如未得到证监会认可,则需要通过当事人辞去科研机构、高校的领导职务(例如:博世科)或辞去发行人职务(例如:博云新材)解决其兼职合法性问题。
(三)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科研人员在企业上市前需要关注兼职情况
Ø 法律或政策依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二)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Ø 实务建议
由于企业上市需要满足人员独立性的要求,所以企业上市前需要关注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兼薪,特别是如果科研机构、高校与上市企业存在控股关系、实际控制人关系、控制关系的,需要核实科研人员兼职是否违法上述人员独立性的要求。若存在兼职情况,需要辞去在科研机构或高校的职务。
一、 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Ø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订)》(主席令第103号)
第六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六)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合作期满,选派人员应当返回派出单位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派出单位安排相应等级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同时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Ø 实务建议
科技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一般需履行以下程序:
1、经征得单位同意;
2、原单位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
3、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另,因“离岗创业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科研院校可以为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在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关系的情况下,为保证其一直在发行人处工作,可以要求科研人员出具承诺“若最长3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前,未能与科研院校签署继续离岗创业的协议,则其将从科研院校办理离职手续并全职在发行人处工作”。
二、 涉及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典型案例
为了给科研机构、高校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提供案例支持和实操指引,我们梳理了近几年来上市或拟上市公司涉及科研机构、高校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创业的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上市进程 | 科研院校科研人员兼职情况 | 任职程序披露 |
1 | 奥精医疗688613 | 2021年5月21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 首席科学家曾在清华大学担任副教授、教授(披露时已离职) | 未披露相关兼职程序 |
2 | 寒武纪688256 | 2020年7月20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4人在中科院等科研院校任职 | 未披露相关兼职程序 |
3 | 仕佳光子688313 | 2020年8月12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聘请中科院专家顾问共计10人。 | 中科院半导体所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专家顾问与公司签署兼职协议并长期在公司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
4 | 华卓精科 | 2021年9月17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会议通过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4人在清华大学任职,2人已离岗创业。 | 四人已取得清华大学兼职批复,作为兼职人员在发行人处工作。 |
5 | 理工导航 | 拟上市 |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人在北京理工大学任职,2人已离岗创业。 | 1.提出《兼职申请》并取得北京理工大学自动化学院签章同意。 2.北理工出具《北京理工大学关于汪渤等7人投资、兼职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说明》,对在公司的兼职、任职和投资情形予以确认。 3.《北京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协议》对离岗创业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计划作出承诺。 4.北理工未与科研人员签署竞业禁止协议也无竞业禁止安排。 |
6 | 华海清科 | 拟上市 | 3人曾清华大学任职,披露时均已办理离岗创业手续 | 1.签署人员出具承诺“若公司顺利上市且最长3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届满前,未能与清华大学签署继续离岗创业的协议,则其将从清华大学办理离职手续并全职在发行人处工作”。 2.相关人员与清华大学签署《离岗创新创业协议》。 3.清华大学出具了相关说明,“三人在清华大学不属于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在征得清华大学同意后,可以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离岗创业”。 |
三、 结语
在目前国家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背景之下,科技人员兼职创新符合我国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盘活智力资源、科技资源,有利于激发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间创新资源自由有序流动机制。但是,科技人员兼职必须合法合规,按照所在单位的政策,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在企业上市前,尤其需要关注科技人员兼职是否会引发“领导干部兼职合法性”和“上市公司不具备人员独立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