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我的商标被人转让了,我该怎么办?——浅议商标被他人恶意转让后的救济措施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李洪江 杨旭
近来笔者办理若干件注册商标被他人恶意转让的案件,总结此类案件有如下特点:涉及多方主体,有转让人、受让人、商标代理机构等;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诸多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涉及《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判定、合同效力的判定、《公司法》中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等;相关判例较少,实践中存在伪造公司公章、伪造当事人身份证件及签字等,涉及司法鉴定、书证调取等多项司法措施,案件办理难度大,法律适用难点多。笔者通过法律检索,研究和梳理了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与大家讨论商标被恶意转让后原商标专用权人的救济途径,以此文提醒商标所有人保管好商标申请文件,防止他人盗取或恶意使用;商标代理机构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商标行政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商标转让流程中存在的漏洞,以便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类案研究
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使用“商标转让+恶意”作为关键词,检索到9595件案例。其中,类似案例最多的是北京市,占到18%,其次是广东省,占到近14%;山东省占到第三名,7%左右。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最多,占到43%强,而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也不少,占到23%左右,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占到23%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比较少,占到1.8%。
该类案件存在最近五年比较高发,近期递减的趋势。该类案件案由主要是民事比较多,有7510件,占总案件数的78%;行政案件2040件,占21.23%,刑事案件也有44件(主要集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执行案件15件。
该类案件普遍标的额较小,大部分是0-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占53%左右,10万元到50万元的案件,数量占30%左右。一审全部或部分支持诉讼请求的占52.3%强,共计5020件,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仅占9.98%。二审维持原判的占24.35%;二审改判的仅占7.19%。适用的法律条文实体法主要是《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程序法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其中,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2篇,;公报案例的裁判文书4篇;参阅案例的裁判文书1篇,经典案例127篇;其他9462篇。
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审理法院 | 判决日期 |
1. | 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世都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 (2000)一中知初字第14号 (2000)高知终字第70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0.07.26 2000.12.19 无效 |
2. | 广州市康佰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企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转让注册商标纠纷案 | (2005)二中民终字第2980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05.07.19 转让行为无效,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
3. | 曹成功与河南桐柏乐神集团有限公司、桐柏乐神康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上海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金丝猴(桐柏)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河南裕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丝猴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 (2006)南民三初字第64号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05.16 无效 |
4. | 华趣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雷迪机械仪器有限公司、吴基胜与雷迪(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 |(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5号 (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1.04.18 |
5. | 福州三松线缆有限公司与福州亚舟线缆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闽民终字第640号 | 2011.12.01 |
6. | 再审申请人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费斯托自动售货设备有限公司、徐嘉伟、周利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民提字第103号 | 2013.11.20 |
7. |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飞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1)新民三初字第115号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4.14 |
8. | 兰州嘉伟商贸有限公司等与玉树藏族自治州三江源冬虫夏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甘民三终字第18号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6.02 |
9. | 李海波与王旭鹏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案件 | (2020)辽07民初89号 (2021)辽民终746号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19 2021.07.04 |
10. | 洛阳蓝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晓涛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1)豫03知民终17号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二、案例分析
结合典型案例,在商标被恶意转让后民事诉讼案件中,判断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及是否返还商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商标转让合同有无及其效力
案例1、案例4、案例6中法院均认为诉争商标转让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应当将注册商标返还给权利人。
但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转让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事实的,则要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后果,在案例5、案例10中法院因而认定案涉商标转让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当事人要求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我国现行商标法本身并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应遵循民法典合同法方面的基本规定:商标转让行为应采用有因性,商标局的核准转让及公告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转让行为产生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应由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即基础的转让协议无效的,转让行为亦无效。具体案件中考量被告是否与原告签署了《商标转让合同》,被告是否为自己的不当利益,实施转让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或者是否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如构成,则基本判断为商标转让合同无效,且返还该商标。
(二)商标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标转让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均由受让人来办理,受让人如之前已经为转让人办理类似商标代理业务,自然就持有商标转让人的相应申请文件,自然而然可以复制主体资格文件、转让人的签字等作为商标转让申请文件来进行提交。商标局在审核中仅从形式审查出发,核准该商标转让行为。一旦核准转让,给受让人发送核准转让证明并发布转让公告,此时,转让人(原商标所有人)才能知悉该商标被转让的事实。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的,其中《同意转让证明》文件应由双方盖章、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章并同时由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上传,原件应留存备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发布商标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通知》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的申请书、撤回申请书、公证书及其他材料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从2020年开始,商标转让申请文件仅需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同意转让证明》 《代理委托书》等文件在网上提交扫描件即可完成,《商标法》四十二条规定的必须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等同于虚设。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无商标转让协议,给此类案件的查办带来很大难度。
(三)被告是否为商标转让行为承担责任
案件9中法院认定:根据被告王旭鹏拒不提供其应当持有的《同意转让证明》及《商标代理委托书》的原件及李海波的陈述,可以认定在《同意转让证明》及《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李海波”签名非李海波本人所签署,即涉案商标的转让是在涉案商标原权利人李海波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不是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李海波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故李海波与王旭鹏就涉案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前述转让涉案商标的行为无效,王旭鹏应当将第22058449号、第22122711号商标返还给李海波。
(四)涉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的责任
案件2中法院认为维澳公司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晓并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转让人与受让人是否签订了转让涉案6枚商标的协议,并保证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现其在企玛公司所持《转让申请》并无具体转让内容的情况下,主动制作并向有关机关提供非真实印章的《转让申请》,代理涉案商标的转让注册。由此应认为维澳公司明知被委托代理事项不合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应与企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商标所有权人的救济措施
从大量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在商标恶意转让诉讼案件中,商标所有权人知道自己的商标被转让后可以择机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原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商标转让/移转公告发布后的六个月内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转让/转移公告》涉案商标转让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撤销该转让公告,撰写申请书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权应当受理。
(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受案范围,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进行管辖,通常需要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裁定、决定等书面文件。故此类案件中,权利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涉案商标档案,如有《核准转让证明》,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写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核准转让的编号)、撤销该转让公告(写明商标转让公告期号及时间),撰写申请书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本所律师在类似案件中成功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原商标权利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申请确认该商标转让行为无效,提出返还商标的请求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案由可根据情况选择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属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亦应遵循《民法典》中关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及内容、形式合法等规定。
(四)向受让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举报
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280条第2款之规定,非法转让他人商标尤其是注册商标可以构成盗窃罪。
以上救济途径是原商标所有人采取的必要的紧急的措施,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采取,本所律师可以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维护原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