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碳排放权交易研究(一)——碳排放权交易介绍
本文作者:王安曈 责编:王凡
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抓手,成为当下热点话题。笔者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及生态环境部官网[1]、上海能源交易所官网[2]披露的信息,对我国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为关注绿色低碳发展的读者提供参考。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历程
(一)国际背景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即里约地球峰会)上,包括我国在内的154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该公约要求缔约国编定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汇的清单,制定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中考虑到气候变化。
2005年2月16日,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我国已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该公约,并于2002年8月向联合国提交了我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第37个签约国。《京都议定书》提出“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2011年12月0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要求加强履约工作,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约定,及时编制和提交国家履约信息通报,并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二)国内交易市场与法制建设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我国自2011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3],并自2015年1月开始施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要求推进交易市场建设[5]。
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下发《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要求从“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三个方面开展工作。区域碳交易试点地区继续发挥作用,并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6]。
2021年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2021年4月1日被废止。
2021年5月14日,生态环境部指定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7]。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截止2021年9月30日,全国碳市场共运行53个交易日,配额累计成交量1764.90万吨,累计成交金额8.01亿元。
二、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义
碳排放权交易,指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就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8]。
1.交易主体
“重点排放单位”,指被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单位。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已在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形成了《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共计2225家[9]。
其他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指交易所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10]。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
目前,交易所未向个人开放碳排放权交易。
2.交易场所
碳排放权交易在交易所进行。
3.交易产品
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
4.交易方式
目前,交易所施行的交易方式仅限于挂牌交易与协议转让。
挂牌交易,指交易主体分别向交易系统报价,由交易系统对申报价格进行单向逐笔配对的公开竞价交易方式。当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卖出申报价格,则配对成交。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
1.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
碳排放额分配,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例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2018年度供电(热)量的70%,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即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19-2020年的配额。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2019和2020年实际供电(热)量对2019-2020年的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清缴,指重点排放单位向登记系统提交不少于最终核定的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配额,即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清缴义务后的剩余配额,可作为交易产品出售;重点排放单位的核定配额量超过预分配的,可以通过交易所购买配额用于补缴。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报告进行核查。
3.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额分配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活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三、以陕西省为例
依据《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陕西省内共有64家企业属于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合计51家,民营企业合计13家。
1.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汇总如下:
序号 | 所属国资监管机构 | 单位数量(家) |
1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5 |
2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 |
3 |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 |
4 | 延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 |
5 | 榆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5 |
合并 | 51 |
2.陕西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汇总如下:
序号 | 所属国家出资企业 | 单位数量(家) |
1 |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8 |
2 | 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 |
3 |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 |
4 | 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2 |
合计 | 19 |
律师助理孙伟伟对本文亦有贡献。
[1] 网址:https://www.mee.gov.cn/
[2] 网址:https://www.cneeex.com/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
[4]《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09月21日发布并实施)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发改气候规〔2017〕2191号)
[7]《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1号)
[8]《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9] 《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0〕3号)
[10]《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