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观点 | QFLP试点最新政策法律探析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 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 是境外主体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自上海2011年率先推出QFLP试点以来,全国又有19个地区陆续推出各自的QFLP试点,包括北京、天津、重庆、深圳、青岛、贵阳、平潭、珠海、广州、佛山、厦门、苏州、海南、广西南宁、河北雄安、南京、新疆、宁波和无锡。
本文旨在对QFLP展开初步介绍,后期还会推出系列文章,对海南等热门地区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1. QFLP的三种管理模式
要了解QFLP试点制度,首先要厘清2个概念:QFLP基金管理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QFLP基金管理人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即QFLP基金),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业务的企业;
QFLP基金则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上,
因QFLP基金本质上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先应当遵守国内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再具体比较QFLP试点地区的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选择适合的地区设立或选择QFLP基金管理人后,设立QFLP基金。QFLP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而QFLP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QFLP管理模式目前有三种,即“外资管外资”、“内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
(1)“外资管外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QFLP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的QFLP基金中包含境外投资者作为基金的LP。
*该模式系QFLP试点机制最初运作的模式,该模式允许QFLP基金中存在境内投资人。
(2)“外资管内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QFLP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的QFLP基金中仅有境内投资者作为基金的LP。
*该模式实质上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申请设立私募管理人后再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因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路径较为通畅,并不需要特别经过QFLP试点机制,因此各地QFLP试点办法中对“外资管内资”的规定较少。
(3)“内资管外资”:内资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的QFLP基金中包含境外投资者作为基金的LP。
*该模式曾经在深圳和珠海的QFLP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但对境内的私募股权管理人的资质均设定了一定条件,包括要求管理人在当地落地、具有一定的净资产或管理资产规模、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6个月以上以及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等。
2. 设立QFLP的优势和局限
(1)优势
随着部分地区的试点政策的不断发展,QFLP基金在资质要求与投资范围方面,已经与境内人民币基金趋同。因此,相较于其他外资参与境内股权投资的路径,QFLP基金仍具有以下特殊优势:
1. 在投资于私人股权投资已上市公司股份(PIPE项目)时,QFLP基金较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或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准入门槛更低,投资限制更少,并且能够在境内外灵活地募集资金;
2. 与外商直接股权投资(FDI)相比,QFLP基金可将境外资金一次性结汇成人民币并在境内进行多个项目的股权投资,而不需要就单个投资项目逐一进行结汇,效率上更符合市场的需求;
3. 尽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E)在实务操作中在经营范围内可作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同样可以实现境内外募资并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的商业目标,但在实践操作中,FIVCE作为外资参与的私募股权基金主体运用较少。
(2)局限
与内资人民币基金相比较,QFLP的局限性体现在退出不够灵活,这也是QFLP的跨境属性导致的。
在实践中,QFLP基金在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并不能仅按照单个的投资项目进行利润核算。银行通常要求QFLP基金进行整体利润核算,只有当财务报表上显示QFLP基金存在利润时,才能通过银行审批,将该等利润、股息或红利并汇出境外。
另外,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所收回的投资本金无法作为利润或红利直接进行分配并汇出,而是作为基金的实缴出资,需要通过减资等其他方式退出,而减资又要经当地金融办(局)进行前置审批,建议提前就利润分配及资金汇出与法律顾问、托管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协助设计较为灵活的分配及退出机制。
3. 投资范围和领域
20个城市的QFLP基金的可投范围均不尽相同,其中上海、北京、深圳、海南的投资范围相对较宽,举例如下:
上海允许QFLP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不良资产、夹层投资、私募债等;
海南的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最为灵活,其实施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仅规定QFLP基金不得投资的范围:
1.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 在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3. 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 投资非自用不动产;
5. 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6. 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7. 其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禁止从事的事项。
即对于不在投资领域负面清单中的投资业务, QFLP基金均可以开展,但实操性如何仍有待观察;
天津、重庆、珠海、广州的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仅限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其中,天津鼓励QFLP基金投资于天津市战略新兴产业,而重庆则鼓励投向重庆辖内的高端制造、高新技术、现代服务、节能降耗、新能源、环境保护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等。
4. 试点资质申请要求
各地对于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都有差别,欲了解详情可联系本文作者,在此不再赘述,仅对部分重点差异作提示和列举:
(1)外资投资者资质要求
除北京、青岛、珠海外,大部分试点城市的试点政策均未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外资股东规定具体的牌照要求及资产管理规模门槛。实践中,各地对境外投资者的背景和资质仍有一定的软性要求,以上海为例,上海主要欢迎国际知名或者在专业细分领域领先的境外资管机构。
(2)注册地要求
大部分试点地区的QFLP试点办法均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设立在当地。
(3)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要求
部分试点城市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有一定的要求,其中上海、重庆、珠海、福州平潭、新疆均要求QFLP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美金;天津要求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约155万美金);厦门、苏州和无锡要求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美金。海南、广州、佛山、珠海、南京、广西南宁、宁波、北京、深圳、青岛对于QFLP管理人的注册资本、QFLP基金的认缴出资额不设门槛。
(4)高管资质要求
上海、天津、青岛、重庆、海南、珠海、福建平潭、贵阳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等均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至少具备2名高级管理人员,其中,每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或投资管理经验均不低于2年。新疆、深圳、广州、佛山、厦门、宁波对高管任职无特殊要求。
(5)单只基金规模
在前最为成熟的试点城市上海最低的落地门槛需要达到1500万美元;北京对于即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而深圳、海南等地对于该等落地门槛不再在规定中予以明确要求,而是下放至具体的审核小组予以把握,实操中会略低于1500万美元。
结语
鉴于各地在执行QFLP试点制度时会有成文/不成文的实务操作规范,建议投资者在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时具体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了解具体的规范要求和操作流程,确保符合试点地区的规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