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与标准的交错之果
李洪江 李析原
专利权以保护个人的发明创造所有权为己任,是一种私有权,而标准旨在为社会确立一个可供广泛使用、规范衡量和互联互通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1]对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相应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标准的执行,要求行业内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2]如今,标准已然覆盖在我们生活中的各方各面,演变成为技术探索以及经济活动过程中重要的“基础设施”。[3]
具有公共属性的技术标准与具有私权属性的专利权从本质上讲是存在着矛盾,相互冲突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新兴的技术迅速被专利所覆盖,当某些专利技术已然成为一个领域的“基础设施”时,技术标准要想反映本领域技术发展的新要求、新成果,其技术内容就绕不开这些专利技术,必然要纳入专利技术,这在客观方面出现了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由此趋势,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EP)相伴而生,标准必要专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广技术,使得技术产品具有兼容性和统一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4]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一旦作为私权的专利技术能够进入公共领域,成为标准,专利权人可以依仗技术的公共属性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专利权人行使标准必要专利权会引发专利钳制或反向专利钳制的风险,为此,标准组织设计FRAND承诺(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以为应对。[5]标准必要专利的出现使得专利与标准产生了交叉,私权与公权的矛盾得以调和。而专利权人仍可以凭借其不可替代的技术在本行业内具有优势地位,于是便有了“超一流企业做技术标准”的说法。
ISO标准及ISO 标准认证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ISO))于2012年在官方网站上对标准作出了如下定义:“标准是由权威机构起草并公布的,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或行为结果的属性、特征或规则进行限定,以供社会反复使用的文件,该文件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在预订领域内的最佳秩序和效益。标准应当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旨在促进社会福利。”[6]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ISO标准认证的一种,该标准基于一系列质量管理原则,包括以顾客为中心,过程方法符合标准,并坚持改进服务等。[7]与所有ISO标准认证一样,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每五年进行一次系统审查,确定受认证的企业保持符合ISO 9001标准的状态。当前适用的ISO 9001标准版本为:ISO 9001:2015,规定了a.需要证明企业能够始终为顾客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和服务;b.能够通过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顾客的满意度。ISO 9001:2015的标准是通用的,旨在适用于各类行业和组织之间。[8]
国家标准、中国强制认证以及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和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如GB 3259-92为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强制性标准),GB/T 4881-85为中国语种代码(推荐性标准)。
部分国家标准与ISO标准等同,我们可以在标准编号中找到对应的ISO标准,如GB 3101-93/EQV ISO 31-0:1992为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强制性标准);GB/T 5795-2002/EQV ISO 2108:1992为中国标准书号(推荐性标准)。
中国强制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以下简称为3C认证)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产品认证制度。与ISO针对体系进行认证不同,3C是针对产品的认证,而且3C认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在国家3C产品认证目录下的产品必须接收强制性的3C认证。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在全国范围的某一行业内统一的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存在强制性之外,部分行业标准也需要企业强制性遵循履行,如医药行业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等。如医用防护口罩执行《G 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该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不符合该标准的医用器材将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9]可见在缺乏国家标准的领域,行业标准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企业应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敏锐的嗅觉,因为这既关乎企业的正常经营,也同样关乎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通过遵守标准来保证有序的生产经营,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特定产品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的3C认证,而对于质量管理体系有较高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获得ISO标准认证的方式除此之外,企业还应遵守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制定自身的标准来规范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
标准必要专利:专利与标准的交错之果
随着新兴领域的迅速发展,前沿的技术一经问世便被专利权所保护,出现了专利快于标准的局面,标准必要专利是专利权所涵盖的专利技术与产业标准相结合的产物,特定的产业技术标准必须实施且无法回避。标准必要专利使得权利人有了一定优势的市场力量,拒绝授权以及高额许可费会引起权利人与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标准专利组织希望通过FRAND承诺来化解矛盾。[10]
我国对待标准必要专利的态度与标准专利组织的态度一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解读[11]中,指出专利与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引起法律纠纷,第五十一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确有必要涉及专利的,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而许可声明应当是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即符合FRAND承诺的原则。
发达国家及其企业通过将专利技术嵌入标准,通过推广标准来创造技术壁垒以期图得更高利润,司法裁判作为维护竞争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实践中对FRAND原则加以释明。最高院对于许可费率的态度,是明确要求按照一个较低标准加以酌定。[12]典型案例也充分反映了此观点在实践中的适用。在华为与IDC专利纠纷案中[13],广东高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个标准专利许可市场上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无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的诚意和善意,以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实施者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逼迫实施者就必要专利之外因素支付相应对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判令IDC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行为。
由此,不难看出虽然专利与标准分别侧重专利权人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但作为两者交错结果的标准必要专利更多的则是倾向于公共利益,权利人不能因为标准而获得额外收益,仅可以获得专利权部分的利益,并且专利权人必须对所有市场主体开放许可,如此将激励着专利权人继续进行创新活动,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与创新循环。
[1] 贾明顺:《专利标准化过程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载《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1期,第29页。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3] 罗蓉蓉:《专利标准化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2019年版,第48页。
[4] 严文斌:《中欧标准必要专利比较研究与借鉴》,载《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第61页。
[5] 吴太轩:《技术标准化中的专利权滥用及其反垄断法规制》,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第129页。
[6] 转引自王玮:《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认定》,载《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2012年第9期,第44页。
[7] ISO:《Why ISO 9001?》, https://www.iso.org/iso-9001-quality-management.html, 2021年6月25日。
This standard is based on a number of quality management principles including a strong customer focus, the motivation and implication of top management, the process approach and continual improvement.
[8] ISO:《ISO 9001:2015》, https://www.iso.org/standard/62085.html, 2021年6月25日。
[9] 张朝霞,何楚仪:《伪劣口罩类涉疫案件的刑事认定》,载《人民检察》2020年第6期,第26页。
[10] 李青:《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承诺的反垄断法规制》,载《西部法学评论》2019年第6期,第72页。
[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
http://gkml.samr.gov.cn/nsjg/xwxcs/202001/t20200117_310567.html, 2021年6月27日。
[12] 张平:《涉及技术标准FRAND专利许可使用费率的计算》,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4期,第16页。
[13]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