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从BLUE LIZARD商标案看商标法四十四条一款的适用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李洪江、杨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8874、882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9928668号“ ”和第13270967号“ ”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下称被诉裁定),主要理由是: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一、诉争商标持有人申请注册了包括“爱慧洗”、“ISANA”、”SUNOZON”等多个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原告Crown Laboratories Inc(皇冠实验室有限公司)是一家美国制药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生产各类皮肤科药品。旗下的品牌包括 Blue lizard、Ala Scalp、Ala Quin,、Daxbia 、Dermasorb 、HC & TA Kits等;其中Blue lizard品牌享誉世界。原告在美国注册“BLUELIZARD”商标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14年。“BLUE LIZARD”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申请注册,并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领土延伸至欧盟、新加坡、埃及、土耳其等国,也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持有人除诉争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爱慧洗”、“ISANA”、”SUNOZON”等多个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一定知名度商标、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搭他人便车之故意,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理解和适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作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兜底条款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功劳。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自愿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2)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3)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4)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的。
当然,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时间较早,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律师点评
近年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和“不以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成为主管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以往“抢注他人商标”囤积以牟利的现象逐渐被社会关注。司法机关相应的在个别案件中加强“四十四条一款”的适用,严厉打击“商标抢注”行为,特别是恶意囤积商标、高价兜售商标等行为,因此本案具有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