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必要性
作者 | 李洪江、杨旭
编者按:商业秘密是一种有着经济价值的特殊知识产权权利 , 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重要。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有助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知识产权律师在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侦查、公诉程序中都起到重要作用。
2021年农历牛年除夕夜前夕,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收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陆某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洪江、杨旭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受被害人山东天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支持公诉,代理律师的意见得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认可,并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有力地支持公诉,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经侦支队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于2018年11月27日决定对陆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因疫情原因一度中止审理,在2020年12月11日由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
被害人山东天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壮公司)先后投入3,000余万元研发的主要产品 “氧化-生物双降解生态塑料地膜”产品,是在全国十三个省份开展,通过多年试验、示范、大田试验数据积累分析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作物特点量身定做的高科技环保产品。该产品大田试验、应用数据、产品生产过程的地膜配方技术及经营信息为被害人天壮公司的技术秘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被告人陆某以公司技术总监的职务便利,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代理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支持公诉,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从客体方面而言,经司法鉴定结论确认,天壮公司为“氧化-生物双降解生态塑料地膜配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天壮公司也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人陆某在天壮公司任职期间,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及管理工作,在天壮公司地膜生产单中清楚显示被告人陆某的签字,被告人陆某与天壮公司签订有《保密及聘用协议》,并约定其对天壮公司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由此可见,被告人陆某掌握天壮公司“氧化-生物双降解生态塑料地膜配方”相关商业秘密。从主观方面而言,被告人陆某有侵犯天壮公司商业秘密的故意。从客观方面而言,被告人陆某将天壮公司“氧化-生物双降解生态塑料地膜配方”商业秘密提供给河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公司)使用,河北公司明知该技术信息是天壮公司商业秘密而使用,大规模进行相关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给天壮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2019年1月,山东省济南市经侦支队委托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害人天壮公司“氧化-生物双降解生态塑料地膜配方”商业秘密研发投入价值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代理律师认为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应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
据此,被害人天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给被害人天壮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商业秘密案件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近日,据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介绍,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现几个特点,一是数量增幅较大,但绝对数较小,起诉数仅占同期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件数的0.5%。二是案件受理不均衡,11个省份起诉受理数就占全国的百分之八十。三是不捕、不诉率较高,分别比同期所有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不诉率高出10%和5%。四是判处轻缓刑比例较高,80%左右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五是犯罪对象多为企业核心技术秘密,雇员或前雇员是犯罪的高危人群的五大特点。
宋建立表示,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存在着如下困难:一是案件发现难。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工作便利,外人难以发现,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同时,行为人普遍学历背景较好,心思缜密,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二是取证难。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与商业秘密实际被侵害时的时间周期较长,原始证据灭失较多,导致取证难度加大。加之涉案企业经营范围往往涉及全国各地,取证耗费时间长、成本高,还有的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案外干扰因素多,办案阻力大。三是鉴定难。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许多领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专业程度不高、数量少,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等常常成为争议焦点。四是犯罪事实认定难。商业秘密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犯罪嫌疑人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权利人损失数额采取什么计算标准等关键事实常常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认罪,其主观故意内容也难以认定。
知识产权律师在商业秘密案件立案、侦查、公诉程序中都起到重要作用。不仅对前期刑事立案准备工作发挥重要作用,更是在后续公安侦查阶段也起到关键性作用。在商业秘密刑事侦查中,有三个环节是公安机关主要考虑的:一是商业秘密的认定;二是被举报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渠道和手段;三是非法所得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只有取得了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的证据后,才能继续完成侦查工作。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支持公诉也同样重要。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需要具有技术背景的知识产权律师对技术秘密进行理解和解释,对犯罪嫌疑人的技术秘密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权利人损失数额采取的计算标准等关键事实的查清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业秘密是一种有着经济价值的特殊的知识产权权利 , 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重要。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是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有助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2021年2月8日,在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犯罪对象多为企业核心技术秘密,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多发,雇员或前雇员是犯罪高危人群。面临新形势,检察机关将加强对重点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疑难复杂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五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
第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二)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三)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被刑事判决或裁定侵犯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五)接受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控告;
(六)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请复议或起诉;
(七)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八)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接受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复议程序中,接受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九)其他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 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代理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可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展开辩论。代理律师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代理律师认为被害人或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作者简介:
李洪江律师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线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现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知产委秘书长、全国双打办专家库成员、中欧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发起人;原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北京)基地专家;曾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曾就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李洪江律师被称为“知识产权问题解决专家”,在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2014年被评为“中国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7年为国务院研究室提供打击侵权与假冒伪劣商品专家咨询意见。
Email: lihj@guantao.com
杨旭律师是观韬中茂知识产权业务线秘书长,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执行秘书长,兰州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擅长领域:商标授权、确权、侵权诉讼;企业知识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咨询。
Email: yangxu@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