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视点 | 买保险就能避债?你想得太简单了!
作者 | 杭州办公室 曹玉佳
责编 | 杭州办公室 邹峻
最近坊间多有传言说买保险能避债,很多人对于“保单具有避债功能”“买保险可以隔离资产”“欠债时保险不会被法院执行”等说法都有所耳闻,更有不少保险机构用“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作为保险营销宣传话术。
事实果真如此吗?曹律师今天以一位客户的咨询为例,带大家看看保险是否真如坊间传言所说有如此强大功能。
李老板是位企业家,其经营的公司从银行借了一笔钱,当时从银行贷款时,李老板作为公司的大股东跟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以其个人资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今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下滑,李老板担心当公司无法如期偿还对银行贷款时,银行作为债权人会追究担保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届时如果银行诉至法院直接冻结李老板的家庭财产,李老板的家庭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为了逃避这笔债务,李老板咨询问到:“如果现在买一份大额保险,将来如果债权人诉至法院,这个保单里的钱是不是就不用拿来还债了?”
要回答这个问题,了解“保单现金价值是否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是问题的关键!
这里,我们需要分情况来进行讨论:
情况一 欠债后突击投保的保单
对于欠债后为逃避债务突击投保的保单,债权人完全可以以恶意逃债而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保单。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务人欠债后为逃避债务突击购买保单,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是以“购买保险”的合法行为掩盖“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那么保险合同则会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无效合同,法院也会撤销债务人的保单,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了该保单,保险公司退回的保费或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执行,因为这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当然,并不是说在欠债后的任何投保行为都会被法院撤销,在判断时还需要结合借债金额、投保金额以及投保时间等一系列问题综合考虑。
情况二 正常投保的保单
如果投保时还没有欠债,几年后才发生了债务,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财产时,正常投保的保单是否会被法院执行?
对于“保单可以避债”这一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在中国现行法律中,确实有人寿保险避债功能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寿保险作为一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如果A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A欠了B 的钱,B 不能代替A去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的现金价值或支付保险金,因为人寿保险具有专属的人身属性。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保险的现金价值是否会被执行,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又有所不同,具体执行要看法院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列举几个有明确执行标准的地区供参考:
1、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商业保险中享有的权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所设的用于缴纳保险费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内的款项。
解读:在北京,商业保险的权益可以被冻结、执行,但保险合同不能被强制解除。
2、浙江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解读:在浙江,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险的现金价值均可被执行。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强制退保。
3、江苏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执行人员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解读:在江苏,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同时,想要“偷偷买保险,以为法院不会知道”的想法在江苏也是行不通的,因为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
4、广东省
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主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解读:在广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若被执行人不同意退保,法院不可强制退保。如果保单另有受益人,保险金不能被执行;如果保单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理赔的保险金法院可以执行。
总结
1、对于欠债后为逃避债务突击购买的保险,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从而被依法撤销保单,执行保险公司退回的保费或现金价值。
2、对于债务产生前投保的保单,不同的地区的执行标准有所不同,具体要看执行法院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3、判断一份保单是否会被执行时,要结合投保时间、投保金额与欠债金额大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设置、险种选择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4、保险作为一项家庭财富管理中最常见工具,具有一定的债务隔离功能、传承功能、私密性强等优势,但同时,保险也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金融工具,保险各项功能的发挥需要以专业为支撑。在为家庭配置保险之前,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优势。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曹玉佳律师是观韬中茂杭州办公室律师,观韬中茂家族财富管理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家族财富管理、企业并购重组、税法及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Email: caoyj@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