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倒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一、国务院金融委要求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2020年7月1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
会议认为,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制度建设存在短板,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监管规章制度正在不断完善,构建了立体处罚的有力框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证券执法和司法工作,坚决打击、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
会议要求,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加快调查、处罚、移送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要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
二、最高法院出台《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解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其中,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有力保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的真正落地实施。
三、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年7月31日,为及时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付诸实施,证监会专门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系统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进行总体规范,重点对证监会系统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
证监会表示,及时实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将有力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是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重要举措。证监会相关系统单位将按照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证券集体诉讼。
四、中小投服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2020年7月31日晚间,投服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明确七大要点内容,指引投资者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重点就案件选择机制、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要环节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
投服中心《业务规则》规定了四条案件选择标准。一是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二是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三是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四是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倒逼上市公司合规经营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新《证券法》对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规定有了操作细则。根据投服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筛选标准,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将有望率先试水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
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来说意味深远。今后,上市公司更应该强调严格自律,合法合规经营,否则未来的违法成本将非常巨大。
证监会2020年7月31日通报称,近日已将10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数据显示,2019年至7月底,证监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等案件24起,包括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天翔环境实际控制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典型案件。
目前,上市公司并不怕投资者索赔诉讼,因为最终投资者索赔金额不超过全部适格投资者的十分之一。为什么会这样?因为90%的投资者不知道自己有索赔的权利或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
未来,百分之百的适格投资者都可以知道自己有权利索赔。而且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支持,投资者将通过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方式进行索赔。
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为降低诉讼门槛和维权成本,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六、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效果还需要实践来检验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表明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其效果是否如大家所期待的那样,还需要通过实际的诉讼案件来检验。目前,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主要争议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剔除、损失金额计算方法的确定,都还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由审理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不是在审理之前就能轻易确定的。尤其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问题,直接影响到适格投资者范围的确定,也就是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赔偿,哪些投资者不能获得赔偿。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所代表的投资者不属于适格投资者,则会面临败诉风险。因此,我们期待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能够通过具体案件的实践,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让资本市场的违法者赔的倾家荡产,真正实现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黄子波,观韬中茂金融业务线高级顾问。在证监会系统工作多年,曾参与多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破产清算,全程参与了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三个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赔付基金的管理人工作,对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等有专门研究。
Email: huangzb@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