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司债权人安排法》以及对中国债权人的影响
新冠疫情对加拿大不少行业的影响逐步显现。虽说疫情不是造成公司财务经营陷入困境的唯一原因,但对于之前资金链已经紧张的公司来说,疫情加速了公司财政状况的恶化。
加拿大《公司债权人安排法》(简称“CCAA”)是一项联邦法律,允许欠付超过500万加元的资不抵债的公司重组其业务和财务。经查阅加拿大政府网站,近期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有: Comark, Peraso Technologies, Bowe River Energy, Reitmans, Flighthub, Aldo等,涉及服装鞋业、科技、能源及航空服务等行业。中国债权人作为这些进入重整程序的加拿大公司的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应如何应对呢?现结合工作实践以及我们对CCAA的研究分析如下。
一、CCAA的简介及主要流程
如前所述,只有债务超过500万加元的资不抵债公司才能根据CCAA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能够利用CCAA进行重整的公司一般都是大公司。CCAA为资不抵债的公司提供了一个补救途径,允许公司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妥协或安排并获得批准的同时继续经营。CCAA程序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司法裁量权,以处理重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复杂问题。
CCAA的程序主要为以下几步:
1. 初步申请
公司向法院提出初步申请,要求根据CCAA获得保护, CCAA并无规定债务人公司必须通知债权人、雇员或股东其提交初步申请的意向。
2. 暂缓执行催收程序
初步申请如被法庭接受,法庭会发布一个初始令,有效期不超过10天(2019年11月1日修订的CCAA将之前的30天修改成了10天),期间暂缓执行对公司进行的催收程序,并禁止公司自行决定对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债权进行支付。在暂缓执行期间,公司可以在法院的监管下继续运营。
在这期间,公司将寻求各种融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持有资产”融资(Debtor in Possession, 简称“DIP”),法庭的初始命令可以规定这种融资相对于公司现有债务具有优先权;(2)股东贷款;(3)出售和/或投资征集流程(Sale and/or Investment Solicitation Process,简称“SISP”)。
暂缓程序让公司有时间准备一份计划安排文件(Plan of Arrangement, 简称“POA”)。如果公司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该文件,可以要求法院批准延长暂缓执行期限。可以延长的期限没有时间限制。然而,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改或完全解除暂缓执行。
3. POA文件
债务人公司通常在法庭初始令发布后立即开始与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谈判,并开始重整公司业务及架构,但公司重大行动通常需要法院批准。POA是公司向债权人提交的关于如何处理公司面临的问题的建议。
4. 申索流程
法院确立了审查和批准债权人债权的程序。法院可委任一名申索官员裁决有争议的申索。
监管员(Monitor)的部分职责是向债权额超过1000加元的债权人通报申索程序,并提供申索证明(Proof of Claim)表格,以及关于填写和提交申索证明的指示。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证明列明公司所欠债务,并由监管员和公司的一名代表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有责任证明他们的债权。因此,如果是CCAA程序中的债权人,在没有收到申索证明表格的情况下,应主动与监管员联系。为了能够在债权人会议上投票,债权人必须在会议开始前提交一份完整的债权证明以及支持文件。
5. 债权人对POA 的批准
一旦各方协商了一份拟议的POA,债务人公司或债权人将请求法院命令债权人会议对该POA进行正式表决。为了对POA进行表决,债权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POA必须得到出席并投票(亲自或委托)的每一类债权人的多数批准才能通过。此外,投票的债权人必须至少代表该类别债权人债权总价值的三分之二。
如果该POA被接受,债权人将根据POA的条款获得偿付。如果POA没有被批准,暂缓执行通常会被取消。然而,POA没有获得通过,债务人公司不会自动破产,但一旦暂缓执行被取消,导致公司最初向CCAA申请债权人保护的压力可能会卷土重来,公司很有可能被接管或被置于破产状态。
6. 法院对POA的批准
通常情况下,公司在债权人投票通过POA后,会向法院申请批准该POA。
二、CCAA对供应商权利的相关规定
供应商受与债务人公司的现有合同的约束,未经法院批准,一般不得终止与该公司的关系。但初始令不能禁止任何人在初始令发布后就其向债务人公司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要求债务人公司支付货款、费用和预付款。
如法院认为某供应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非常重要,经债务人公司申请并在通知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后,法院可以作出命令宣布其为公司的关键供应商。法院可以要求关键供应商按照与债务人公司供应合同关系相一致的条款或法院认为合适的方式继续向公司提供货物或服务。
如果法院作出前述命令,法院应该在命令中宣布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上设置以关键供应商为权利人的担保,具体数额为关键供应商根据法院命令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法院可以自由裁量该担保的权利是否优先于其他担保债权人。
三、中国债权人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此可见,CCAA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而言,债务人公司会将已知的债权人资料提交监管员,并告知债权人可以直接与监管人联系、索取资料。监管员有责任将相关资料包括债务人公司申请文件和法庭文件等发布在其网站上,供债权人下载。
中国债权人一旦成为CCAA程序中的债权人,要注意定期登录监管员的网站,查看是否有更新文件。在此期间,决定是否继续向债务人提供货物,如果被认定为关键供应商,了解作为关键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对债务人已欠付货款、在途货物、生产中的订单等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安排。对法庭的初始令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疑,或向法庭寻求适当的救济。
中国债权人如果没有收到申索证明表格,应主动与监管员联系。在某些情况下,提交申索证明可能有一个截止日,如果中国债权人不能在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债权证明,则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严重和不可逆转的影响。另外,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并投票。
加拿大破产重整案件的程序非常重要,如果错过了某个程序,可能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另外,对债权申报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也有相应要求。中国债权人短期内很难对加拿大的破产体系和程序有完全的了解,如果不想错过重要的时间点,更好维护实体权利,或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与债权人会议的,可以考虑委托当地的律师给予指导或授权他们参与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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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作者对加拿大法律的理解,不构成对加拿大法律的解释,也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本文参考资料包括Companies’ Creditors Arrangement Act R.S.C.,1985,c.C-36以及加拿大政府网站资料。 )
颜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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