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抗辩在管辖权异议中的适用
摘要: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实践中,原告常常将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法院管辖原则,原告在其中一个被告所在地起诉便可将另外一个被告带入诉讼程序中。但如果被带入的被告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其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主体且认为受理法院对其没有管辖权的,则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便可提出抗辩,从而达到在程序阶段便免除被诉状态的效果。
一、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之分:
普通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为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者有共同的义务。
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其中一个被告能够证明诉讼案件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且不同意合并审理的,则法院仍需要单独审理对于提出抗辩的被告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管辖权,则应当将分案处理并将涉及抗辩被告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在实践中,如果拟移送的法院与受理法院距离、层级差距较大的,则法院移送的程序会相对复杂,因此法院一般会要求原告撤诉后在相关法院重新起诉。如果属于必要共同诉讼,那么受理法院即使仅对其中一个被告具有管辖权,则对所有被告均可共同合一审理。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情形:
1、挂靠情形: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情形: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情形: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情形: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情形: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继承情形: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8、代理情形: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情形: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财产共有权以及数人共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10、数人共同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在诉讼中,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
三、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原告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下称唯美陶瓷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河南纳朗卫浴有限公司(下称河南纳朗公司)、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马可金尼卫浴店(下称天津马可金尼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认为河南纳朗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侵犯其商标权的卫浴产品,而天津马可金尼店在天津地区销售了河南纳朗公司生产的卫浴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观韬中茂律师作为被告河南纳朗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河南纳朗公司生产和天津马可金尼店销售的涉案产品所使用的涉案商标不同,且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双方也不存在教唆帮助、合作分工的行为协作性,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应为两个不同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为两个不同的诉讼,遂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院最终认可了观韬中茂律师提出的抗辩意见,认为法院对涉及河南纳朗公司的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最终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四、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解释》第六条是对侵害商标专用权地域管辖的原则条款: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若两个被控侵权行为在两地分别独立完成,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之间有意思联络或者存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则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属于可分之诉。如果被告认为根据管辖权规则受理法院对涉及自身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提出不同意合并审理的抗辩,以达到在程序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李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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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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