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的应用
随着民事案件的逐渐增多,以“当事人举证为主”的证据制度已经难以完全实现证据的有效收集,为了弥补这些问题,我国逐渐建立并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2019年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实操性更强。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发展、新规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以及该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例中的适用问题。
一.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强调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原则。从1991年正式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到2002年出台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均对当事人举证为主做出了明确规定。
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能会缺乏有效的证据收集能力与途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便是为了保证书证的有效收集而建立并发展起来,2015年颁布实施的《民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正式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标志着该制度的初步建立。
书证提出命令具体指: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签发裁定。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具体内容
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对“书证提出命令”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进行详细的规定。为当事人收集、获取证据提供了实操性依据。
新规第45条对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做了延伸,明确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新规第46条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程序,法院须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程序上和内容上的审查,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
新规第47条明确列举了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包括: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以及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该条规定中的第一项强调某一书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则必须提出。这不仅包括书面文件中的引用,也包括口头陈述、答辩、质证时的引用。实践中,这便要求不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必须对己方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从而防止陷入对方陷阱。同时,我国书证提出义务范畴借鉴日本的“一般性书证提出义务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仅仅是列明了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并没有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新规第48条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同时,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因此书证提出义务,实际上是采用倒逼机制,逼迫掌握书证的一方交出书证,否则直接推定另一方主张真实。由此可见,对于有义务交出书证的一方而言,拒不交出书证实际上等同于承认对方诉讼主张,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影响巨大。
三、“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知识产权维权中的应用
知识产权维权领域一直被被 “取证难”、“赔偿低”、“周期长”、“双轨制”所困扰,而专属法院/法庭的建立逐渐解决了后两个问题,期待新规的出台能够逐渐解决“取证难”、“赔偿低”这两个问题。
针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适用情况,笔者利用威科数据库,分别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2条”与“书证提出命令”为关键词检索发现,在民事案件中“书证提出命令”更多的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详见图1、图2),其次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与竞争纠纷案件较少。
图1: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为关键词检索
图2:以“书证提出命令”为关键词检索
(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以“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江门市大洋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案号: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86号)为例。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因为计算涉案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在被告奥克斯公司控制之下,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证提出命令申请。由于被告奥克斯公司无正当理由,一直拒不提供上述证据,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108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信了原告提出的被告奥克斯公司侵权主观恶意大、侵权时间长、侵权获利特别巨大的主张。
对比《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7条仅仅限定了“侵权获利”证据提出命令制度,因该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中中的直接体现,此后不少案件直接依据该条做出了判决。
(一)“书证提出命令”制度适用于侵权证据获取
长期压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的两座大山,一是“侵权证据取证难”、二是“损害赔偿证据取证难”。
对于侵权证据取证难,尤其体现在“方法专利”与“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权利人对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按照”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规定,该权利人/举证责任人同时具备了要求“被控侵权人”提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权利。
总而言之,此次新规是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扩展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进一步调适了审判主体和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查证和认定证据方面的职能分工,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之间进行了适当调适。相信会对司法实践带来积极的作用,也为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带来新的启示。
参考文献:
1.黄梓东,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范喜跃,我国文书提出义务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路径-基于《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的分析,西昌学院学报,2019(3).
3.徐媛,专业解读: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六大亮点,民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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