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企业支持政策措施汇总
受疫情冲击,在企业延期复工及短期内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经营现金流大幅缩减、刚性成本无法降低,发展态势不容乐观。为充分保护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近期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各类企业,地方政府也积极出台相关措施助力企业渡过难关,打好区域经济体内的企业保卫战。
基于此,我们汇总整理了截至2020年2月17日的相关中央各部委和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针对疫情出台的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保障正常经营需求的相关支持政策、便利措施,希望企业借此机会可以全面评估,充分利用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防疫能力,战胜疫情。
索引:
第一部分:中央各部委及主管部门
1、国家税务总局:延长税务申报时限
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多项金融支持措施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及延期信息填报
4、财政部:贷款贴息及优化融资担保服务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专门服务通道及便利措施
6、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支持
7、国务院:支持性财税金融政策
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税收减免和延长亏损结转期限
1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进一步做好企业债券工作
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部署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12、工业与信息化部:多项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3、商务部:助力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
14、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税收管理措施
15、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16、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调降收费标准
第二部分:地方政府
1、北京市
2、天津市
3、上海市
4、重庆市
5、浙江省/杭州市
6、江苏省(苏州市/南京市)
7、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
8、山东省/青岛市
9、湖北省
我们将持续对与疫情有关的支持政策进行整理更新,如有进一步需求,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联系。
第一部分:中央各部委及主管部门
一、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时间:2020年1月31日
主要内容:
1.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1)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2) 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3)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4) 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5) 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6) 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
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2. 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1) 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2) 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3) 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4) 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3. 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1) 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
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2) 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日
主要内容:为保障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业务平稳运转,对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做出相应安排。
1. 建立针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资管产品备案绿色通道
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提供办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绿色通道。
2. 适当延长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
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3. 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更新时限
(1) 私募基金管理人2019年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 私募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更新报送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
(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备份季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信息披露备份年报填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管理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信息披露备份月报填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四、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时间:2020年2月1日
主要内容: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从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3.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2日
主要内容: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实施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从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服务等方面为企业上市提供专门服务通道和在线业务操作便利,降低重点地区市场机构运行成本。
1.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2. 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的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 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2)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3) 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4) 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免收取服务费用。
4. 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服务
(1) 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2) 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财政部、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3) 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发行。
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3日
主要内容:从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延长企业注册和发行环节相关时限、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注册发行工作、积极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等工作、切实做好存续期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1. 建立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绿色通道
(1) 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及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
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注册发行。对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加强注册发行特别是发新还旧服务。支持参与疫情防控企业注册发行。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简化注册发行业务流程,畅通直接融资渠道。
(2) 实施注册发行全环链快速响应
对湖北省等疫情较重地区的企业以及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企业,在项目受理阶段采取专人对接服务,做到“即报即办、特事特办”,在合规基础上,简化受理流程,优先进行注册预评,优先安排注册会议,优先推送注册通知书,优先处理发行条款变更、重大事项排查等发行前流程,提高注册发行服务效率。
(3) 积极发挥创新产品优势
发挥资产支持票据(ABN)等结构化产品的优势作用,盘活企业存量。鼓励和支持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并购票据等创新产品,募集资金通过投债联动的模式,为疫情时期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流动性问题,助力上下游产业整合。
2. 延长企业注册和发行环节相关时限
(1) 延长注册和备案有效期
对于2020年2月、3月已到期和将要到期的注册或备案项目,若有需要可将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3月末(即发行缴款日的设置不晚于2020年3月末)。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湖北省的企业,可进一步延期至2020年4月末。永续中票、资产支持票据等其他特别计算有效期的品种比照办理。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2) 放宽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机构注册(备案)反馈时限
按照国务院或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所在省份的具体复工时间计算反馈回复时间。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在10个(5个)工作日回复,在此期间豁免提交延迟反馈说明。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反馈时间延长的,不计入“累计60个工作日”撤回注册文件的周期计算范畴。后续将视情况和需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并调整相关安排。
3. 积极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1) 合理调整非定期信息披露时限
发行人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无法按约定或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的,可延期至复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2) 稳妥做好年度报告等相关定期披露工作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照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表的,应按照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
(3) 灵活开展持有人会议召开相关工作
如非必须,鼓励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持有人会议,确需现场召开的,应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做好防护措施。前期已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公告,因各地延期复工政策而影响到原定流程的,召集人可视情况延期召开持有人会议。疫情期间,若发行人出现债券违约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持有人权益的突发情形,召集人可在有利于持有人权益保护的情形下,合理缩短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4) 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回应市场需求
交易商协会建立存续期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各市场主体在存续期合规管理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协会相关部门联系。
4. 切实做好存续期偿付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1) 各中介机构尽职履职,做好风险监测与风险防范,协助发行人及时制定偿付资金安排计划,协助偿付存在困难的发行人与持有人沟通,制定合理可行的处置措施。
(2) 尽早安排偿付资金,协商多元化处置措施
发行人应提早筹备偿付资金,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付息兑付存在暂时困难的情况,发行人可与持有人协商采取多元化处置措施,采取调整债券基本偿付条款、调整偿付方式、对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置换等方式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重组,缓解短期流动性困难。
采用置换方式的,可在交易商协会履行特别注册程序后,向当期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通过非现金方式以新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置换存续债务融资工具。
七、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性财税金融政策
2020年2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暂时实施。会议明确了四项财税政策:
第一: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第二: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第四: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时间:2020年2月6日
主要内容: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时间:2020年2月6日
主要内容: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公布相关税收减免和延长亏损结转期限政策。
第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第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8日
主要内容:
1. 多措并举支持疫情地区和疫情防控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
(1)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支持企业债券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但应全面详尽披露最新的项目合法合规信息。
(2) 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4)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2. 最大限度简便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业务办理
(1) 设立申报“绿色通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2) 实行非现场业务办理
全面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非现场办理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意见反馈、批文领取、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业务,可灵活选择线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报送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进行补充提供或领取。
(3) 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
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4) 优化发行环节管理
第一:近期获准通过但尚未领取企业债券批复文件的,可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及其影响后,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复文件启动发行。
第二:近期拟启动债券发行工作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鼓励错峰预约簿记建档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人员。
第三: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发行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灵活选择择期发行。
3. 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本息兑付工作
(1) 持续做好信息披露
发行人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披露的详细情况、预计可披露时间以及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期间,如发生重大期后事项,发行人应及时按照交易场所规定进行公告。
(2) 稳妥做好本息兑付
疫情期间涉及债券还本付息的,发行人应尽早安排偿债资金,确保顺利完成本息兑付。确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鼓励以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合理简化召集召开程序。
十一、五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2020年2月9日上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联合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出席会议就专项再贷款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了专题部署,要求专项再贷款快速精准落实到位。
第一: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包括主要全国性银行和重点省市部分地方法人银行。
第二:专项再贷款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
第三:严格专项再贷款资金用途,确保资金用于重点企业救灾、救急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专项再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也实行优惠利率,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再给予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
第五:专项再贷款发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保证资金投向更为精准。
第六:督促金融机构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
十二、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9日
主要内容:工业与信息化部将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1. 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2.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
(1) 推动落实国家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政策
协助纳入中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本地中小企业按政策规定申请贴息支持和税收优惠。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等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中小企业加强政策落实和服务。鼓励在中央贷款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予以进一步支持。
(2)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出台减免物业租金、阶段性缓缴或适当返还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降低生产要素成本、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和稳岗奖励等财政支持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成本负担。
(3) 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和清欠工作的力度
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加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3.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
(1)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2) 强化融资担保服务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3) 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
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便利快捷的优势,尽快开发疫情期间适合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发挥各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线上政银企对接。协调银行、保险机构开放信贷、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和理赔进度。
(4) 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及服务
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4.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
(1) 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与产品创新
鼓励“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针对新冠肺炎防治,在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装备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生产创新,对取得重大突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即时启动2020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类参赛项目征集。率先征集诊断试剂、医疗器械、装备生产、药物疫苗、防护装备等创新项目,并做好技术完善、认证检测、资质申请和推广应用等服务工作。
(2)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3) 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对接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
5.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1) 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引导各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过开设专栏等形式及时梳理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开展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咨询解读等专项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2) 加强培训服务
通过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给中小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3) 加强涉疫情相关法律服务
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十三、商务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0日,
主要内容:
1. 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类外资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特事特办,迅速组织复工达产、全力满足需求。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疫情应对工作方案,严格做好各项内部防控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等方式促进劳动力供需对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协调帮助解决外资企业复产存在的困难,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切实关心企业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及家属的生活,帮助做好防护工作。
2. 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
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及时了解外商决策进展,加大沟通力度,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项目尽早签约落地。推动在建外资大项目建设,优化网上政务服务,建立政务服务快速通道,协调相关部门在用地、用工、水电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3. 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
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上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前期对接。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4. 因地制宜精准帮扶
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优化和加强外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各地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聚焦疫情对各类外资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5.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梳理国家和各地近期出台的各类援企稳岗政策,指导外资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0日
主要内容: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两方面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复产扩能、纾困解难。
1.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1) 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2) 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2. 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1) 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2)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3) 切实保障发票供应
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4) 依法加强权益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时间:2020年2月11日
主要内容: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形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十二项政策。
1. 支持防护救治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 支持物资供应
(1)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5)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3. 鼓励公益捐赠
(1)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3)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4. 支持复工复产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十六、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调降收费标准
主要内容:上海清算所、中央结算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票据交易所等五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调降服务收费标准,减免项目超过25项,预计全年将为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市场主体节省运营成本超过7600万元。
1. 上海清算所:全额免除湖北机构多项费用,预计减免额约2200万元
今年1月,为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精神,上海清算所全面调降债券业务费用,降低所有债券发行登记费、付息兑付服务费率30%~40%。疫情发生后,上海清算所进一步调降了收费标准,包括全额免除湖北地区机构发行登记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清算会员年费,以及外汇、利率及信用衍生品等产品的清算费用,预计2020年减免额约2200万元,惠及湖北省150多家市场机构(企业发行人、清算会员等)。
此外,为支持专项资金驰援疫区,上海清算所还全额免除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抗击疫情债券的发行登记费和付息兑付服务费。截至2月9日,已完成珠海华发集团、四川科伦药业、中国南山开发等发行人发行的5只、29亿元疫情防控债券发行登记,并免除了相关发行登记费。
2. 中央结算公司:减免湖北地区地方政府、企业2020年度债券发行登记服务费,预计减免额超2200万元
为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前期中央结算公司已对所有债券发行人降低发行登记服务费20%;对涉及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小微企业、扶贫专项以及1年以下短期券种,发行登记服务费全额免除,并在20%降费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实行分档累退。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支持湖北省重疫区防控疫情工作,中央结算公司全额免收2020年度湖北省政府和湖北省所有企业发行债券的发行登记服务费,预计减免金额约2250万元。目前,已主动追加减免2020年1月已发行的5支湖北省地方政府债券和2支湖北省企业债券的发行登记费,共计78.6678万元。
3.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除湖北省市场成员相关业务费用,预计减免额超1600万元
为进一步做好银行间市场成员服务疫情防控、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除了2020年度湖北地区本币、外币市场成员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0年度同业存单发行计划内,专门安排部分额度用于发行防疫专项存单,所有防疫专项存单发行服务费也均予减免。据测算,外汇交易中心2020年度支持疫情防控的费用减免总额将超过1600万元。
4. 上海黄金交易所:减免湖北地区6家会员和湖北银行2020年度相关费用,预计降低运营成本1100万元
(1) 免收自营席位、代理席位的竞价合约(含国际板合约)、定价合约、询价合约(含国际板合约)等各项交易手续费。
(2) 免收年会费和席位使用费。
(3) 免收自营席位的出入库费、运保费和租借登记费。
(4) 免收自营席位的仓储费。
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湖北地区共有6家注册会员单位(大冶有色金属、武汉金凰珠宝、武汉新世界珠宝金号、湖北金兰首饰集团、东方金钰和湖北众联黄金投资),银行间黄金询价参与机构为湖北银行。2019年,湖北地区会员单位全年缴纳的交易手续费、仓储费、出入库费、运保费和租借登记费合计1080.39万元。上海黄金交易所上述四项措施预计将降低湖北地区会员及相关机构2020年运营成本约1100万元。
第二部分:地方政府
一、北京市
(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时间:2020年2月3日
主要内容:
1. 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
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2. 帮助各类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3.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贷机制。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4.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5. 鼓励对中小微租户减免租金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若干措施》
时间:2020年2月3日,
主要内容:为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服务保障,确保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了促进重点企业生产供给、支持企业出口、发放资金奖励股利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措施。
1. 促进重点企业生产供给
企业研发、生产对抗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给予研发投入实际发生额10%的资金补助。
2.支持企业出口
加快落实2019年外贸稳增长政策兑现,对疫情期间按时复工且出口增速在开发区排名前50位的外贸企业及新增外贸企业予以奖励。
3. 发放资金奖励鼓励企业发展
对按时开工、复工的项目工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1%的资金奖励;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资金奖励;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15%的企业,给予高出部分20%的资金奖励。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经济贡献同比增长在3-5%之间的企业,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50%;增长超过5%的,超出部分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100%。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时间:2020年2月5日
主要内容:包括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三大部分共16项具体措施。
1. 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减免中小微企业2月份房租。
(3) 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
(4)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5) 通过对部分中小文化企业贴息、贴租,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用水用电补贴,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金等措施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3)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
(4) 提高融资便捷性。
(5)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北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6) 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
3.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包括:返还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等。
(2) 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3) 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
(4) 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5) 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四)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告》
时间:2020年2月8日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度过疫情影响难关和稳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1. 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可以就在经营中自身受疫情影响遇到的企业合规、合同履行、风险防范等法律问题,通过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与市、区两级律师协会对接,市、区两级律师协会将安排相关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市律师协会成立“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律师法律服务团”,为北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相关法律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度过难关。
2. 开通12348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
3. 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
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项的公证业务时,可以直接与北京市各家公证处联系。北京市公证机构将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办理不可抗力相关事项公证的法律服务;建立公证工作服务企业联系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辟办证“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8日
主要内容:
第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第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中加挂中型、小微型企业标识。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第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四: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及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0年2月13日
主要内容:为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有效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结合东城区实际,该细则主要包括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资金支持,加强企业服务,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四个部分。
1.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 自2020年2月5日起,在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定期检验的缴费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可以是使用管理单位),监督检验的缴费主体是报检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做硬性规定)。
(2) 对已经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但受疫情影响需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可免征延期占道期间的费用;对新报送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可免征当年城市道路占用费。
在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污水处理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对于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符合房租减免情形的,给予房租减免。申请企业将详细情况致电或发邮件至区国资委,经区国资委核实承租房产确属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的,转相关承办企业办理。申请企业也可直接向相关承办企业提出申请,由承办企业参照北京市减免标准提出办理意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申请企业反馈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4) 对在疫情期间,商务楼宇的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为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的,由区政府给予30%-5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5) 东城区税务局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办理停业手续。
(6) 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上一年度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示范区内的国高新企业),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7) 通过区律师协会或区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指派律师志愿者团队对提出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托市12348热线平台,组织专业律师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 精准把握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开展不可抗力相关法律研究,制定专项公证工作规范流程,组织开展针对性较强的不可抗力相关事项公证法律服务并实行专项绿色通道服务。
2. 加强资金支持
(1) 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第一时间的初审,从而保证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支持。
(2) 对于获得2019年度北京市“投贷奖”政策奖励的东城区企业,给予20%的区级配套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北京市“房租通”政策补贴的东城区企业,给予20%的区级配套资金支持。
(3)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明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求预算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达到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综合窗口,受理小微企业续贷与咨询业务。为有续贷业务需求的企业提供一站式业务服务与“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建立续贷热线,搜集抽贷、断贷等问题线索,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解决融资问题。
(5) 积极探索尝试建立东城区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和引导作用,激励融资服务机构提供更多融资支持,有效缓解东城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6) 依托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增设上市融资板块,邀请专业机构入驻,开展线上上市辅导。同时,嵌入东城区鼓励上市融资奖励申报系统,开放申报平台与在线答疑功能,多措并举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7) 依托东城区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成立线上政银企对接专项工作组,简化注册流程,优化平台功能,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企业、银行、担保等专业机构入驻。与金融机构加紧会商,研究发布抗击疫情期间特色金融产品,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履行“三不”承诺,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8) 线上组织“共同抗击疫情担保在行动”的活动,鼓励担保机构出台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具体措施,由区金融办作为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总前台,指导各担保机构设定服务专员,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降低综合费率等服务。
(9) 开辟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专属绿色通道,搜集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个性化需求,“点对点”精准对接银行机构,根据市区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及银行金融服务特色,定向予以支持。
(10) 搭建融资对接平台,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金融企业开通中小微企业融资通道,对疫情产生的紧急融资需求做到快速审批、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全面简化操作流程,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缓解小微企业经营压力。
3. 加强企业服务
(1) 积极开展“不见面审批”服务,通过网上办理、EMS邮寄、自助服务终端、电话咨询、微信交流、电子政务邮箱等方式办理业务,设立行政审批首席专员,及时帮助群众解决网上办事过程中疑难问题,为企业提供安全快捷的政务服务。对于确需到大厅办理的事项,积极利用优化营商环境“专窗、专线”,建立帮代办团队和预约办机制,帮助企业进行政策咨询、政策解读,解决办事中的疑难问题,最大限度减少群众在大厅滞留时间,建立企业办事绿色通道。
(2) 12345企业服务事项案件均按照“三快”办理工作要求,快速响应、快速办理、快速反馈,确保企业服务类相关诉求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服务事项相关案件,指导各单位予以优先办理,主动联系相关企业了解具体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帮助。案件处理完毕,区网格中心及时回访了解企业诉求办理情况,形成工作闭环。
(3) 协调自来水公司全力保障涉及企事业单位供水,简化临时用水指标审批手续(减少现场审核),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简化成3个工作日。持续落实防控责任,抗击疫情期间,经营性停车备案到期的,备案期自动顺延,后续情况另行通知。
(4) 对于因疫情造成社会保险费断缴的单位及个人,延长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此次延长缴费主要面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将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未缴费成功的,均可延长至3月底缴费。
(5) 适时调整北京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期,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具体调整时限另行向社会通告。
(七) 海淀通州等七区率先试点“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签份承诺书即可申领执照
时间:2020年2月15日
主要内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月15日起,在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大兴、顺义、延庆七个区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1. “全程零见面”秒批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将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申报、意思自治、信用承诺的原则,政府公开承诺制登记标准,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市场主体对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等登记事项实行自主申报;市场主体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文件内容,登记机关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即时通过。
2. 允许“一址多照”
登记告知承诺制度中在住所登记方面,提出为充分释放住所资源,支持同一场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允许集群登记。这种新的登记方式允许“一址多照”,突破了以往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市场主体的限制。
3. 提供虚假材料将被限制准入
对出资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对提交人、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对其采取失信准入限制措施。
二、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6日
主要内容:此次出台的措施在持续为企业减税降费的基础上再次升级加力,共包括6方面21条,充分体现突出为企业解困、注重政策实操性、发挥市场化作用三个特点。
1. 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加速相关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推动企业开满打足、释放产能。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
2. 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3. 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 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
阶段性降低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5.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6. 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
7.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
8. 特许放宽社保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天津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
9. 强化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
10.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11. 加强保险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企业,保险机构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
三、上海市
(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0号
主要内容:提出七项16条举措,支持本市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加强科技信贷服务、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等,全力支持上海市科技企业渡难关、稳发展、促转型。该政策措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1. 扎实做好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科技支撑
抓好科技支撑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应急科技攻关的总体部署,结合上海优势和基础,在检测试剂(盒)与设备开发、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辅助诊疗技术和系统开发等领域积极布局市级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推进相关企业开展疫情防控产品研发和生产。
2. 支持本市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调整创新创业载体考评体系将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落实“减免企业房屋租金”情况纳入2020年创新创业载体绩效评估体系,对本市国有创新创业载体未落实该政策措施的,取消考评资格;对举措得力、成效显著的,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创新创业载体申报“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三化培育验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入库时,应提供减免房租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入库载体服务绩效给予经费补助。
3.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1) 加快启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工作
2月14日将发布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申请通知,取消专题赛、现场路演,实行网上评审,争取5月下达资金。优先支持运用新技术新模式应对疫情防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在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中,以“现场或视频路演”等方式择优遴选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荐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小企业优先。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参赛能力。
4. 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
(3) 提高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
2020年本市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创新投入、谋求转型发展,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根据创新需求,在“上海科技创新券平台”申领。
(4) 扩大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
拓宽创新创业孵化类服务,除负面清单(办公空间、物业管理等基础服务,工商注册、政策申报、专利代理等综合商业服务)外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可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一季度适时更新科技创新券服务目录。
(5) 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
疫情防控期内,科技创新券审核流程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审核流程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速科技创新券兑付。
5. 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 加强科技信贷服务
缩短科技信贷产品审核周期,保证2020年科技信贷规模不低于同期。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应急转贷及配套金融服务。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防疫物资、防疫药品、国计民生重点和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
(2) 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降低保险(担保)费率,确保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对科技信贷(科技履约贷、微贷通、小巨人信用贷)在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0%予以补贴;对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研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投保“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的,保费补贴额度由50%提升到80%。
6.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 对疫情防控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在国家和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实施中,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参与。对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支持其申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支持其申报科技人才计划项目。
(2) 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申请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予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并增加技术贡献系数的权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扶持资金支持力度。
(3) 支持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科技攻关
围绕长三角疫情联防联控,支持长三角区域产学研合作、医疗机构跨区域协同。第一季度设立2020长三角国际创新挑战赛疫情防控专场,征集企业技术需求,鼓励国际国内科研院所、企业和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7. 优化服务保障
(1) 做好涉企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网通办”、“零跑动”。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关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
(2) 完善科技信用管理
对积极围绕疫情防控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为疫情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纳入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优待。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年度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失信记录。
(3) 强化市区联动
鼓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服务本区科技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区联动,全力防控疫情、服务科技企业,共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4) 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
(5) “上海科技”网站(http://stcsm.sh.gov.cn)设立“抗击疫情、平稳发展、创新转型”专窗,汇总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政策,便于科技企业查询。“上海科技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为全市科技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 上海市青浦区《青“惠”十七条》
时间:2020年2月10日
主要内容:包含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四大方面,共17条措施,全力解决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支持企业健康发展。
1. 加大金融支持
(1) 提供企业信贷支持
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不缩减信贷余额,并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要主动联系并提供调整结息频率、减免逾期利息、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服务,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2) 加强名单企业信贷支持
各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低成本专项再贷款资金的发放要求,按照名单制管理,主动联系对接区内相关企业,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下调贷款利率且利率上限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 鼓励金融机构做好服务
针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业务流程,提供快捷服务,做好服务保障。
2. 减轻企业负担
(1) 加大属地财政倾斜力度
将各镇、区属公司下辖企业所缴纳税收由原区与镇、区属公司30:70比例分享调整为10:90比例分享(以区税务局数据为准)。本次倾斜资金由各镇、区属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全额用于支持企业恢复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活动。区得10%部分资金由区级统筹,用于全区范围内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和发展活动所需的其他支出。
(2) 减免疫情影响企业税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等行业和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积极辅导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按照上海市有关办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延缓疫情影响企业缴税
对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受理延期申报申请;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对因疫情防控因素无法正常通过TIPS、银行线上缴纳税款且无法上门缴纳税款的,核实后依法免予加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简化停业手续,合理调整定额。
(4) 减免各类中小企业房租
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户在疫情期间的厂房、商场、楼宇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给予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政策支持,公租房(人才公寓)实行特定对象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由各镇、街道参照国资减免政策具体研究制定;对承租各类市场主体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鼓励和倡导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5) 加大技改投资补助
企业为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疫应急物资扩大生产以及生产自救进行的技改投资,在1月10日-2月15日期间项目总投入给予80%的补贴,在2月16日-2月29日期间项目总投入给予50%的补贴;对上述期间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在疫情期间积极进行科技研发攻关的企业,并投入疫情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的,予以项目立项补贴,并对形成的产品进行优先采购或推广。各预算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和拨付进度。
(6) 加强外贸企业支持
对青浦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场所以及加工贸易内销的货物,确实属于防控疫情所需的医疗、保障等物资,可直接适用分类集报以及集中内销的便利化措施,不再收取担保费。建立小微企业信用险扶持平台,为区内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保险服务,降低企业出口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对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3. 优化营商环境
(1) 积极推行“不见面”服务
(2) 加快各类退税业务办理
做好跨境贸易便利化相关工作,落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覆盖办理出口退税业务,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广网上申请退税办理业务,提高退税审批速度。
(3) 支持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发展
各镇、区属公司应加强与重点企业、重点园区的联络沟通,解决企业困难。开辟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在政策申请、用工复工、资金周转等方面的绿色通道,帮扶企业健康发展。
(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0日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上海市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管理机制;指导上海市金融机构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加强开展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获得专项再贷款支持的防疫重点企业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强融资担保对防疫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等七个部分。
1. 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发挥上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支持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2. 建立防疫重点企业融资担保绿色通道
对于纳入全国性名单和上海市名单的防疫重点企业,市担保中心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做到优先受理和流程简化,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服务,并采用远程服务、批次担保方式。市担保中心要会同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防疫重点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合理降低审批门槛,实现已有融资担保额度不降低、新的融资担保额度合理满足,有力保障防疫重点企业贷款担保额度需求。
3.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申请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市担保中心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4. 加大融资担保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市担保中心应积极协调上海市相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为企业增信,推动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相关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原有银行贷款由市担保中心提供融资担保的,市担保中心要与金融机构协调对接,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市担保中心要与各相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和重点园区加强协同合作,及时排摸企业信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到期还款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提供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的贷款担保。原享受财政贴息贴费支持的,政策期限顺延。
5. 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对防疫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对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包括无还本续贷和展期贷款),市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四)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0年2月7日
主要内容:包括28条综合政策举措,具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着力优化企业服务的特点,以进一步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 切实为各类企业减轻负担
(1) 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中小企业承租上海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延期申报纳税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3) 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
(4) 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免于缴纳定额税款。
(5) 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和补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20年2月5日起,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至2022年2月5日前返还。对生活服务业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视其受疫情影响程度和实际缴纳费额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 加大金融助企纾困力度
(1) 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便利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供应等相关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2) 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
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3) 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进一步发挥上海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3. 着力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1)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0年上海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2)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
从2020年起,将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3)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对上海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上海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4)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的上海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5) 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
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6)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4. 优化为企服务营商环境
(1) 优化企业服务机制
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强化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扩大“随申办”超级应用服务覆盖面,依托市“企业服务云”打通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快推进一批不见面审批事项落地。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开通中小外贸企业服务专窗,便利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见面办理通关、物流、金融等一揽子进出口业务。进一步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回应和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融资中的堵点和痛点问题。
(2)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因参与防疫工作而导致的企业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支持上海市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3) 加强法律服务保障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提供指导建议。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四、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时间:2020年2月4日
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三个方面。
1. 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 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2)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 减免税收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 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3)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4)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5)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重庆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6) 减免租金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7) 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3. 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
(2)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3) 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
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 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
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5) 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
(6) 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
(7) 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8)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
五、浙江省/杭州市
(一)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时间:2020年2月5日
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支持、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外贸出口支持等17条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1. 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
2.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1) 减免小微企业税费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3)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4)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5) 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
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6) 减免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7) 帮扶小微企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3.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 加强信贷纾困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2) 降低融资成本
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
(3) 优化金融服务
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
(4) 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
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
(5) 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
4. 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 办理不可抗力证明
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2) 降低检验检疫费用
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
(3)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二)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10日
主要内容:在执行“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等系列惠企政策的基础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结合杭州实际进一步制定8项政策,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
2. 免收企业担保费用
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3. 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4. 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5. 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 补贴商贸服务企业
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7. 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
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8.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建立市级服务企业工作专班,组织各级干部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全覆盖精准服务。对企业涉及疫情的法律纠纷,通过成立律师公益服务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风险。
六、江苏省(苏州市/南京市)
(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时间:2020年2月2日
主要内容:包括加大金融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等,同时明确责任单位,以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1. 加大金融支持
(1) 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 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3) 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
(4)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2. 稳定职工队伍
(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3. 减轻企业负担
(1)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2)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3) 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4)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二) 南京市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2月2日,南京市市人社局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一系列与疫情相关的休假、工资发放、工伤认定等举措。该文件指出,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
七、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
(一)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
时间:2020年2月3日
主要内容:《深圳市福田区防控疫情同舟共济“福企”十一条》的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较为直接的福田区重点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制造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建筑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和科研技术服务业等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为上述行业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机构。
1. 租金减免支持
(1) 区政府、区属国有企业物业对符合条件租户2020年1月份减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租金50%。
(2) 鼓励福田区15家股份合作公司对租户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3) 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业主减免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予以专项支持。
2. 生产经营支持
(1) 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发展生产,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在2020年产业资金政策中予以专项支持。
(2) 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依法缴纳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
3. 贷款贴息支持
2020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的企业,按6个月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4. 核心人才支持
辖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抗击疫情、坚持创新创业,为企业核心员工购买“核心人才综合险”的,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中“科技保险支持”支持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万元额度的保险费用支持。
5. 攻关项目支持
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专项项目支持的辖区企业,给予省、市支持金额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 劳动用工支持
对有序组织员工复工复产、恢复经营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员工社保支出,按照其实际支出社保金额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支持。
7. 招工支持
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8. 服务支持
(1) 与深圳市贸促委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集中收集企业开具“不可抗力”证明的需求,协调开通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2) 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二) 深圳市拟免除市属国企全国自有园区民企租户两个月租金
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余钢在召开的深圳市国资系统开展疫情防控阻击战通报情况会上表示,拟免除深圳市属国企在全国范围内自有的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里非机关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租户2个月(2020年2月1日—3月31日)租金;同时加快减免深圳市属国企在全国范围内其他自有物业非机关事业单位、非国有企业租户的租金、管理费、停车费等。
(三) 广州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时间:2020年2月7日
主要内容:《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实施援企稳岗改策,预计将为企业减负约50亿元。市属国有物业减免租金6亿元和市属银行让利16.5亿元;并专项资金引导银行机构、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市场、电商平台等降低融资成本、场地租金和运营费用,让中小微企业享受到更多的让利减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1. 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
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
2. 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
3. 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
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推动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让利降费。
4. 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2020年,广州银行、广州农商行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成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
5. 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6.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7. 补办社会保险业务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8. 降低房租成本
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9. 降低专业市场租金
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减免2个月商铺租金。鼓励其他专业市场的业主方和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10. 发挥电商平台作用
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
11. 减免企业税费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2. 优化税费办理
加强有利于疾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13. 加大财政支持
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拔付,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找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14. 开展暖企行动
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深入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15. 加强激励引导
市财政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四) 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0年2月5日
主要内容:从给予劳动用工补贴、增加科技项目攻关金额、贷款利息补贴和风险分担、租金减免、税费减免和延期缴纳、应急公共法律服务等9个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帮助其共渡难关。
1. 劳动用工补贴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由政府部门研究制定。
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
2. 科技项目攻关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 贷款贴息补贴
积极支持和协助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对获得珠海市银行业机构贷款支持的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4. 贷款风险共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同时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或对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重点保障企业,银行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的,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给予贷款企业50%政府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利用珠海市转贷资金过桥的,减按80%收取费用。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费率计算收取。
5. 租金减免优惠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6. 税费减免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
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7. 税费延期缴纳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予以延期缴纳税款。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
8. 进出口业务支持
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
银行机构优先保障防疫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报备。
9. 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八、山东省/青岛市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3日
主要内容:从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政策支持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
1. 稳定职工队伍
(1)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3) 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
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
2. 减轻企业负担
(1) 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 优化退税服务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4) 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3. 加大金融支持
(1) 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
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
(2) 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
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3) 降低企业首贷门槛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4)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
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5) 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4. 完善政策执行
(1)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3)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
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4)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5) 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6) 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九、湖北省
(一) 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9日
主要内容:通过减轻企业负担、强化金融支持、加大财税支持、加大稳岗支持等措施帮助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共渡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1. 减轻企业负担
(1) 降低生产成本
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2)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3) 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4) 降低检验检测费用
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环保检测费、计量器具检定费。
(5) 清理拖欠企业账款
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2. 强化金融支持
(1)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0年,省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其中新型政银担业务贷款规模占比不低于30%。
(2) 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各级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少于1个百分点。
(3) 降低担保费率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省财政及时补充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做好代偿补偿保障。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
(4) 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
(5) 给予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支持
积极争取将湖北省疫情防控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根据湖北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对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湖北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6)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等相关工作。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等有关各方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
3. 加大财税支持
(1) 加大技改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扩大产能、提档升级项目,优先纳入全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重点倾斜。
(2) 减免相关税费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依法免征关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
(3)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4. 加大稳岗支持
(1) 加强企业用工服务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2)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3) 返还失业保险费
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4) 增加就业补贴
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0年2月3日
主要内容: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补助政策;鼓励农贸市场持续稳定经营,对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实施全额补贴;鼓励推广无接触餐饮配送经营模式,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