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开设公司
在我们向客户提供公司法服务的过程中,常常有一些问题反复出现。这些问题中许多是由于对澳大利亚公司通常运作的误解。虽然澳大利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概念和框架与中国类似,但是在公司运营和商业习惯上却有许多不同。我们希望通过本文讲解一些开设公司时经常遇到的话题。
1.常用的法律文件
在公司设立之前,您应当完成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对于公司来说,最重要的应该是一份股东协议。股东协议管理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和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缔结股东协议的主体一般是股东和公司。
公司章程对于普通的私人公司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文件。如果公司没有自己公司章程,联邦公司法2001的可替换规则就会适用于公司。
您同时也需要与公司的主要雇员,尤其是董事,谈妥雇佣关系的条件。
2.董事、股东及其会议
在澳大利亚,董事会通常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董事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所作出的,代表公司以及它的法人人格。
通常的情况下,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管理的行为。通常股东会行使的职能包括:
• 向公司提供投资;
• 获得分红;
• 委任和移除董事;以及
• 关于公司的重大事务,例如是否自愿清算公司。
把更多的权限通过公司章程放到股东大会并非不常见,但如果您选择这样做,可能会伴随一些实践上的问题。
3.出资
与中国的实践相同,投资人有多种向公司投资的方式。从现金投资的角度,一般可以把投资划分为债的投资和资本的投资。
a.债的投资
债的投资是指出资人通过借款的方式出资给公司。债的投资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方法,并且常常被投资人认为是安全的投资方式。债的投资不必然会显示在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上。因此,在商业交易中,生意人经常需要在交易发生之前进行财务尽调。
一些需要注意的重点和相应的准备包括:
• 公司与出资人之间需要有借款的安排;
• 明确债务偿还的时间;
• 借款利率;以及
• 本金和利息还款的时间和条件。
由于债的投资是借款的关系,它可以是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借款。通常的担保安排可以是针对公司全部现有或未来会取得资产的一般担保协议。
债的投资会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投资方式的原因是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投资人会因应借款的方式被认定为有担保债权人或无担保债权人。而一般进行资本投资的股东的清偿顺序则会排在债权人之后。
债的投资的劣势则在于投资人会损失在公司运作成功并获得高回报的时候获得更多经济回报的机会。
b.资本的投资
资本投资是最常见的投资方式,投资人会按照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份。如果公司股份的价值上涨的,投资人可以在出售股份的时候取得回报。
公司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决定其股份的分类。普通股通常伴随着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取得分红的权利。实践上公司也经常会有除了普通股以外的其他股份的类别。在不同的股份上可以设定不同的条件,不论是从投票的权利到分红的权利。
优先股是另外一种对公司股份的通常设计。简单来说,优先股比普通股有优先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比普通股的股东优先受偿。
如同上面说的一样,资本投资的劣势在于在公司清算时所有投资公司股本的股东将会排在债权人之后。我们会在接下来的系列详谈清算的顺序。
4.海外投资委员会
如果您是在按照联邦海外并购和收购法1975认定的海外政府投资人,在开设公司之前,您可能需要向海外投资评审委员会申请并取得它的许可。我们会在接下来的系列中讨论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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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程顺律师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的管理合伙人。 他擅长跨境并购、公司与商业、物业地产和商业诉讼。 程律师于1998年来到澳大利亚。他现在是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和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的执业律师。多年来程律师为不同领域里的来自中澳两国的客户提供过法律意见,包括能源、矿业、政府机构、制药、建筑、农业、食品、服装和商业咨询。他的客户包括中国国企、中澳两国的大型私企以及澳洲当地的大型连锁品牌和跨境电商。 近期主导和参与的案件主要涉及中国国企和知名民企在澳大利亚当地的设立、资产并购、 投融资、跨境股权纠纷和跨境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公司清算和重组。
作者简介:麦俊健律师,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和商业交易等非诉业务(主要包括企业法律事务和并购),以及商业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近期参与案件主要涉及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分支机构的设立以及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书,澳大利亚本地企业的法律顾问业务、商业资产买卖及企业并购和收购,商业合同纠纷和股权纠纷,公司债务重整和清算,跨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
程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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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俊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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