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界的一纸限高令
摘要
短短几年,OFO小黄车经历了过山车般的起落,其创始人、实际控制人戴威在2018年底收到了多家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令。本文以此事件为背景,简要介绍限制消费令的概念、限制情形、适用期限及解除、违反限高令的法律责任及笔者认为该事件中限制消费令法律之外的作用。
OFO小黄车于2015年6月凭借其创新的共享单车模式,与摩拜单车等一并成为解决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龙头企业之一,用户通过手机扫码即可解锁单车,随取随用。OFO的这一骑行模式最初是由其创始人之戴威与其他四名创始合伙人一起在北大校园内进行运营以方便师生出行,之后以更大的规模投向市场。小黄车由于其创新的模式,增加了都市人的出行选择,一度获得众多投资人的青睐,在比较厂的一段时间内估值不断上升,戴威本人也在2017年被入选福布斯中国“30位30岁以下精英“榜单。
但也许是互联网运营者对于现实情况的估计过于理想化,大规模运营后盈利所需要的时间和客观成本远远超过创业之初,其中既包括日常运营经费、单车供应商的货款,也包括其大规模投放后带来的大规模折损和维护费用等。尽管OFO获得的融资金额可观,但这些金额对于OFO来说仍是不小的负担,OFO一度也被爆出资金紧张的情况。2018年中旬起,OFO接连因拖欠供应商款项被提起诉讼,此后至2018年底,OFO又出现退押金难问题,截至目前等待退押金用完数量已经超过一千万。尽管如此,创始人戴威对外坚称OFO不会解散,并承诺进一步降本增效,网络上也一度流传出一封戴威向OFO全体员工发送的一封共克时艰的邮件,处处流露着创业者的抗压能力和情怀。
但同时,由于OFO对于判决文书规定的债务未及时履行,多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限制消费令,限制OFO的运营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戴威实施高消费行为。截至目前,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仍有4份现行有效的针对戴威本人的限制消费令存在,其中既有针对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戴威的,也有仅针对戴威的。
一、 什么是“限制消费令”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中明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具体而言,《规定》第3条对高消费的情形作了以下细化: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规定》也保留稍许的灵活性,第8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当然,我们也可以推测,为了保证执行的公信力,当事人要获得这种灵活性其需要提供的合理解释和程序本身的时间成本必然是巨大的。
二、“穷一时”还是“穷一世”?
限高令对戴威生效后,至少从文书本身来看,戴威本人的生活可以说是“一夜返贫”。那么,这种“穷人”的生活,戴威究竟需要过多久?
根据《规定》,限高令理论上来说并不是一辈子套在戴威头上的紧箍咒,有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解除限制消费令,第一是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第二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第三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于目前OFO的资产已经被多次抵押,且比起特定的法人供应商,OFO目前首要面临的负担是一千多万自然人用户的押金及保证运营的开销。此外,鉴于OFO本身的资产在融资过程中已被多次抵押,甚至包括以融资偿还债务,以及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见其本身的资金状况已是捉襟见肘。此外,目前而言,OFO身压几十个被申请执行案件,其账户资金及名下若干财产已被多家供应商申请了保全措施,因此要OFO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可能已经比较困难。同理,要OFO短期内履行完毕发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恐怕也比较困难。
至于第二种情形,由于目前申请限制消费令的主体仅仅是一般的供应商,意在尽快回款,除非有实力雄厚的接盘侠愿意在此刻接盘OFO,否则再目前OFO的估值不断下降的背景下,供应商是否愿意与OFO及戴威本人达成和解来撤销限高令恐怕也难以预测。
从法律上来说,戴威当然也可以将OFO进行破产处理,供应商参与破产债权分配后不论分到多少,也算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自然限制消费令也就丧失了成立的基础。但由于戴威已经明确表态,OFO不会选择这条道路,因此限高令也不会通过破产清算来解除。
综合上述,戴威恐怕短期内是无法摆脱限高令了。当然,既然限高令是可以解除的,那也意味着不论今后OFO的走向如何,戴威并不会真的一直当“穷人”到白头。
三、 如果戴威违反限高令会怎样?
《规定》对于违反限高令也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1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直观来看,违反限高令会招致一定的法律责任。但问题是,《规定》所列举的高消费行为,其中与戴威本人有密切关系的事项除了乘坐飞机、高铁这种必须以本人身份证件买票搭乘外,其余的几乎均可由他人代为操作及持有。且以戴威的家境,除了不能乘坐高铁、飞机,就生活方面的其他消费要保持与此前同等甚至跟高的水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并且,执法机关也不会如影随形盯着戴威,因此限高令实质上是否会对戴威起作用值得商榷。
四、限高令有没有其他作用?
比起拖欠供应商货款,OFO爆雷更多所为公众谈论的还是广大用户押金难退的情况。由于涉及用户数量高达一千多万,虽然单个用户由于押金金额并不高,但如果OFO拖欠不还,总金额仍然是相当大的一笔金额。且对于个人用户来说,也不太可能有人为了这一份押金对OFO以诉讼方式来维权。此事甚至惊动了交通部,交通部于去年年底督促OFO畅通退押渠道,优化退押流程,加快线上退押进度,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此时压在戴威身上的限高令,对于这一千多万用户来说也是一剂安慰,毕竟当你排着这辈子最长的队等退押金的时候,如果这个模式的受益人仍然毫无约束的过着奢靡的生活,恐怕大众此后对创新的互联网运营模式和其他新兴的创业方式都易产生不信任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进步。
虽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债务均由公司承担,除非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公司外部人员,举证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举证难度是比较大的。因此对于戴威这样的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实施限制高消费,也是从另一个角度预防其逃避对于OFO的管理责任。
归根到底,当OFO脱离了校园这个理想环境投入市场后,运营负担远远超出预期,试错的成本也超出可控范围。而OFO坚持不破产,并公开声明“为欠的每一分钱负责”,一方面可以说是管理层负责任,不论其本身是来自主观意愿还是受到相关部门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说,资本市场的期望从来不仅仅着眼于某一个片段,风寒峻冷之际,领路人如何带领团队穿越风雪想必也是投资人关注的焦点。当然,从OFO目前上线折扣商城,以金币抵押金,盘活负债的情形看,OFO的自救计划在2019年的初春已经萌出新芽。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责编简介: 张四华律师系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州分所主任,苏州市“骨干型律师”。张四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事务及合同纠纷。在其执业的18年中,张律师对于处理重大建设项目法律事务和各类企业法律事务有丰富经验。张律师受聘担任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担任多起重大案件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
作者简介:张慧婷为观韬中茂苏州办公室公司业务部及涉外业务团队成员。张慧婷毕业于荷兰莱顿大学欧洲与国际商法专业,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商投资、对外投资、公司事务、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及合法合规等。
张四华
合伙人
观韬中茂苏州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zhangsh@guantao.com
张慧婷
观韬中茂苏州办公室
电话:+8610 6657 8066
传真:+8610 6657 8016
电子邮箱:zhanght@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