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还是“消除影响”?——音乐人维权诉讼策略的选择
2019年1月17日,音乐人李志在微博发布视频,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就其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哇唧唧哇”)等在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中侵犯其作品著作权一案(下称“《明日之子》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李志在视频中对判决书主要内容的描述,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及哇唧唧哇侵犯了李志音乐作品著作权,但认为李志主张的人民币100万元赔偿过高,酌定被告赔偿20万元。此外,法院驳回了李志要求各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李志在视频中表示将不会上诉。
随着近年来影视、综艺、演出行业的高速发展,许多音乐人都遭遇过音乐作品被盗用、篡改或翻唱。音乐人固然义愤填膺,但由于维权成本高、法院判赔金额低,加之侵权者市场支配地位、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多种原因,音乐人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大有形成行业潜规则的趋势。这种冷漠、无视与不尊重正在逐步侵蚀中国音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从李志发布的视频来看,虽然一审判决仅支持了李志主张赔偿金额的五分之一,但就单首音乐作品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而言,该金额已远超以往类似案件。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认为本案将成为音乐行业著作权维权里程碑式的案件。在此,让我们对李志及其团队的坚持与执着致以敬意。
除了赔偿金额以外,《明日之子》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还在于李志要求侵权方赔礼道歉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而这样的结果似乎背离了传统、主流的公众价值观。音乐作品往往寄托着音乐人的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创作,音乐人在打造自身公众形象的同时,也创造并维护着独具一格的艺术品格。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公众形象和艺术品格的结合,决定了艺术家本人及其作品的受众量和关注度,是作品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音乐人本人人格的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称之为“作品人格”。
当音乐作品遭到未经授权的商业滥用时,不仅会导致社会公众对音乐人与侵权人是否存在商业交易或关联产生误认和混淆,还会对音乐人长期经营和维护的“作品人格”造成严重贬损,甚至还会使音乐人置身类似于“蹭热点”、“炒作”这样的诽议漩涡,而这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显然不是仅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就可以弥补的。那么,在《明日之子》案中,法院没有支持李志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意味着音乐人希望藉由侵权人发表公开声明澄清事实的方式来保护“作品人格”的主张,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无法得到支持与回应呢?
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虽然“赔礼道歉”仅限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救济,但是通过选择“消除影响”作为诉讼路径,结合相应的诉讼策略,音乐人完全可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维护公众形象、保护音乐品格的目的。
以下将通过对“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作为两项单独的诉讼请求,在表现形式、适用对象及条件、履行方式、履行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对比,结合近年来部分具有代表性的法院判决,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观点。
(一) 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主要是由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私下或公开地向被侵权人致歉,以达到弥补被侵权人心理创伤、恢复自我评价、维护人格尊严的效果。我们仔细研究并整理了《明日之子》案的庭审录像,总结出腾讯等被告对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抗辩理由:第一,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仅侵害了著作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不适用赔礼道歉;第二,被告已第一时间向李志表达了歉意,并及时删除了涉案内容。上述抗辩理由是非常有力度的。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害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不适用于侵害著作财产权。例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曾指出“赔礼道歉系针对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相同观点还曾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类似案件判决中得体现。即使在涉案行为已经侵害了著作人身权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决适用赔礼道歉责任前,还要审查侵害人是否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过错。
从李志在视频中的陈述来看,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相关诉讼请求,正是因为其主张的侵权行为并没有侵犯李志的著作人身权。结合该案的庭审来看,我们认为法院的这项判决符合目前的司法实践。
(二)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是指当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导致社会公众产生了混淆和误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时,侵权人应当通过一定方式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其中,发布公开声明以澄清事实是消除影响最常见的手段。
不同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不仅限于著作人身权,还可以适用于著作财产权受侵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曾明确指出:“以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并非仅适用于侵害著作人身权为由而判决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妥”。
结合本文之前的论述,当音乐作品被用于不符合其艺术品格定位的商业产品时,音乐人的“作品人格”自然受到了影响。当然,对“作品人格”影响的判断毕竟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问题。在司法裁判中,法院一般不会单纯以音乐人自己的主观感受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其“作品人格”产生了负面影响,而是综合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观感进行衡量。
考虑到著作权侵权行为对“作品人格”造成的负面影响较难证明,从诉讼策略上讲,音乐人还可以以侵权行为使社会公众产生了混淆和误认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例如,若某综艺节目未经授权表演了某音乐人的词曲作品,根据行业惯例,其他音乐平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会误认为该综艺节目出品方已经获得了原作品对外转授权的权利,从而仅向出品方寻求授权,这显然损害了该音乐人对原作品的专有权利;又如,若某音乐平台误以为某音乐人已同另一平台达成合作关系(事实上另一平台是侵权人),可能导致音乐人丧失无数潜在的商业合作机会。这类市场上的混淆问题,单纯靠侵权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是无法解决的,需要通过公开声明的形式来消除影响。
在履行效果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十分相似:往往都是在报刊等媒介上刊登声明,内容则是说明侵权事实。二者的差异在于,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人要比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人额外作出“特此致歉”或类似表述。举个例子,如果承担“消除影响”责任的侵权人登报内容为:“本人的XX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特此说明”;在“赔礼道歉”的情况下,则为:“本人的XX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特此致歉”。
以下,我们就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进行了对比并整理为表格:
| 赔礼道歉 | 消除影响 |
侵权种类 | 人身权 | 人身权、财产权 |
是否有主观过错 | 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 不考虑主观过错 |
侵权行为是否公开 | 非公开侵权行为、公开侵权行为 | 公开侵权行为 |
一般救济形式 | 口头或书面道歉 | 一般为书面声明 |
是否公开 | 私下道歉或公开道歉 | 公开声明 |
主要内容 | 澄清侵权事实、致歉 | 澄清侵权事实 |
夫风起于青萍之末,《明日之子》案在2019年的春天为音乐行业掀起波澜。李志在南山法院投石问路,我们也相信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与司法实践下,采用恰当的诉讼策略与技巧,同样可以为音乐人赢得应有的尊重。我们建议音乐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结合侵权行为侵害的专有权利种类和对应的侵权后果,审慎地选择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维护自身权利多备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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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诚律师是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和商业合规。在知识产权领域,杨诚律师对于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著作权授权与保护、艺人经纪、国内外文化传播行业的商业运作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有着长期观察和独到见解。
作者简介:王茂玮是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王茂玮本科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交通科学与工程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凯源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期间留学美国埃默里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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