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对其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摘要]
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地,主题名称本质上不是一个单独的技术特征,其代表的技术方案通常能够通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来体现。当主题名称体现的技术内容能够为权利要求的其他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具体指代,则该主题名称对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反之亦然。
法国SEB公司ZL2005 8 0018875.3“干煎炸锅”专利被认为是我们日常使用的“空气炸锅”的发明。
2017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该专利的第8次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2005 8 001 8875.3号名称为“自动涂覆油脂的煎炸锅”权利要求1-34无效。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干煎炸锅(1),该干煎炸锅包括用于容纳待煎炸的食物的主体(2),在所述主体(2)内安装有一装置(5,6),所述装置用于通过将所述食物与油脂混合而给所述食物自动涂覆油脂膜,该干煎炸锅还包括安装在所述主体(2)上的主加热器装置(24),该主加热器装置设计成产生热流(25),该热流定向成直接冲击至少一部分所述食物,所述主加热器装置(24)提供用于烹调的热的至少主要部分。
2017年10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第(2017)京73行初5126号一审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最终撤销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其中之一为: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更具体的是指:“干煎炸”是否为现有技术所公开。
一般来讲,“煎炸食物过程需要加入油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免证事实”,中国饮食烹饪文化中,“炒、爆、炸、烹、煎”是家家户户的日常必备动作,煎炸必然放入油脂并不需要证明;并且该案公知常识性证据2-14已指出,煎炸不外乎两种形式:①在盛有薄层脂肪的平底锅中进行,被煎炸的物料需经常翻动以利其表面均匀加热,②浸入煎炸,被煎炸的物料漂浮或浸入在脂肪中。
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干煎炸”作为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需要分情况来看:一般地,主题名称本质上不是一个单独的技术特征,其代表的技术方案通常能够通过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来体现。当主题名称体现的技术内容能够为权利要求的其他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具体指代,则该主题名称对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反之亦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1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但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与技术特征不同,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是对专利技术方案的简单命名。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其主题为“锅”,判断其主题名称“干煎炸锅”是否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产生实际的限定作用,首先应当正确理解“干煎炸”的含义。由于“干煎炸”是权利人SEB公司在本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汇,因此对于“干煎炸”的理解应当使用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定义。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干煎炸”表示一种在烹调循环期间不将食物(部分以及/或者临时)浸入油或者油脂中的烹调食物的方式,即食物虽然被烹调介质(例如油)“弄湿”,但并不浸入或者浸泡在该介质中。由此可知,“干煎炸”是一种食物的烹饪方式,该烹饪方式是对使用者的要求而非对锅本身的限定。因此“干煎炸锅”的主题名称是一种使用方法的限定,对于“锅”这一产品主题,关于油与食物的接触方式的要求已经通过加入油以及涂敷油的结构特征加以体现。所以,“干煎炸”的主题名称对该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不起限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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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洪江律师是观韬中茂合伙人、专利代理人,现为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基地专家、全国双打办专家库成员。曾就读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曾就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侵权、无效、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尤其在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先后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发明与专利》、《电子知识产权》等发表论文数十篇,接受新华社、《金融时报》等采访近百次,出版《中国企业海外亮剑》一书,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课题《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与完善》等,2017年3月为国务院研究室提供知识产权咨询。
李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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