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政对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调整及影响
(三)资产管理计划篇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就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原有业务规范的调整之处进行了梳理,主要为要点整理并个别条款简要点评,同时梳理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相应内容,以方便读者对比阅读。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资产管理计划篇。仅为阅读方便,归纳为资金募集、产品结构、投资管理、产品分配清算等几个部分。
1 资金募集
1.1 推广/销售机构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证券公司资管产品的推广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基金公司资管产品可由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
资管新规明确,只有金融机构才能销售、代理销售资管产品,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较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销售机构的范围有所减小(排除了非金融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推广资管计划,或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推广。较资管新规,销售机构的范围又有所扩大。
参考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通过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推广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1.2 推介/募集方式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监管文件均规定向特定客户推广资管计划,不得公开推介,集合资管计划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资管新规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将资管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资管新规还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集合资管计划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与资管新规规定基本一致。
参考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七)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站(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1.3 合格投资者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产品相关监管文件均有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认购起点金额均为100万元。资管新规则进一步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根据不同产品类型,部分类型产品降低了最低认购金额。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合格投资者要求,在资管新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视为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参考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十二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二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 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1.4 非自有资金的界定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相关规定对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有明确的规定;资管新规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一方面将资管产品的认购资金限制为自有资金;另一方面,从资金最终来源方面考察,将财务意义上在投资者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的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资金排除出自有资金的范围。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投资者应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参考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理推广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1.5 禁止拆分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相关监管文件规定,禁止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参考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2 产品结构
2.1 产品分类
证券公司资管产品分为定向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和专项资管计划;基金公司资管产品分为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对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将其分为股票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资管新规,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可将理财产品划分为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性质,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资管新规对私募资管产品的分类基本一致,唯对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认定标准略有不同。
参考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八条 资产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固定收益类;(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的,为权益类;(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合约持仓金额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80%,且期货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 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2.2 投资范围:
根据相关监管文件,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
资管新规根据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对资管产品投资范围进行了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列举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
参考规定: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规定,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二)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期货期权合约;(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应当通过设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通过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资产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2.3 投资限制/禁止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监管部门规定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
资管新规规定,“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资管新规的规定基本一致。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资管计划不得投资发改委淘汰类产业目录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项目,并要求穿透核查。
资管新规规定,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资管新规的规定基本一致。
参考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五)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2.4 禁止资金池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资管新规重申了金融机构应对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资金池的内容,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一致。
参考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或者投资存在以下情形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二)资产管理计划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三)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四)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五)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六)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每个资产管理计划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将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或者出现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的其他情形;(二)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实际投资收益进行分离定价;(三)未产生实际投资收益,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进行兑付;(四)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通过开放参与或者滚动发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风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5 产品规模
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的规模不低于100万元;集合资管计划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超过50亿元。基金公司单一客户资管计划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超过50亿元。
资管新规对资管计划规模未作出规定。
《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资管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参考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条 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十一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产品期限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对资管计划期限并没有明确规定;资管新规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得设立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2.7 明确退出安排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对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并没有明确规定。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
《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并明确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无法按照约定退出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延期清算,也可以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其持有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2.8 同一资产融资规模限制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并没有关于资管计划对同一资产融资规模的系统性规定。
资管新规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
《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则从投资比例、投资规模两个方面进行约束。
参考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按照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2.9 集中度管理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对资管计划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并没有明确规定;资管新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亦进行了规定。
参考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 35%,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资金规模,不得低于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资金规模的 10%。
第二十条 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前款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应当比照适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有关规则。
2.10 负债比例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资管新规规定,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140%。
2.11 分级比例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2倍。
资管新规规定,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资管新规相同,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1。分级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3 投资管理
3.1 信息披露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对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规定。
资管新规从明示产品类型、以及及时披露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还规定私募产品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资管计划的披露内容、披露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参考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3.2 风险揭示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要求资管计划管理人中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但未规定风险揭示的具体内容。
资管新规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详细规定了应当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种类。并且,对于涉及非标债权投资的,还应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参考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3.3 托管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要求资管计划进行托管。
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提出了实质性独立托管的要求。
《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关于托管的要求,比资管新规有所放宽。
3.4 净值化管理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对于资管计划的净值化管理并无明确要求;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3.5 业绩报酬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基金公司相关监管文件规定可以收取业绩报酬。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收取业绩报酬,并规定了提取频率和提取比例上限。
参考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约定,根据委托财产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固定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可以并行收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应当计入管理费。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季度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
3.6 禁止通道业务/多层嵌套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并没有禁止单一资管计划通道业务,相反,要求在交易文件中落实相关通道条款;但禁止集合通道业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证券投资提供通道。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未禁止资管产品之间的多层嵌套;资管新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资管新规基本一致。
参考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26号)规定,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规定,四、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三)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7 关联交易、不当交易限制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证券公司相关监管文件对资管计划从事关联交易、不当交易要求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等。基金公司相关监管文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关联交易、不当交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运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与资管新规内容基本一致,并进一步细化。
参考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并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的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4 产品分配、清算
4.1 原账户/同名账户返还
资管新规规定,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4.2 禁止刚兑
资管新规颁布之前,相关监管文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得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资管新规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保本保收益,并详细规定了刚性兑付的情形,并规定对违反刚性兑付的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予以处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资产管理计划出现兑付困难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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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崔相伟律师系观韬中茂金融部的合伙人,擅长信托和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设立及投资等业务。崔律师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崔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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