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融资法律风险见微知著系列之二: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摘要
在股权投资实践中,由于股东的持股比例设置或少数投资者享有重大事务一票否决权等相关安排,股东会或董事会可能就某些影响公司运营发展或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公司僵局,错过公司发展的机遇或使公司运营陷入困境。虽然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公司僵局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该等规定仅能覆盖公司僵局的部分情形。充分化解公司僵局,保护各方利益需要考虑结合多种处理方式。
◎公司董事会达不到最低法定人数无法召开?
◎公司董事会上各方投票权制衡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严重影响公司发展?
◎公司股东会上少数股东恶意利用一票否决权阻碍公司形成重大决策?
◎公司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股东会不作出分红决议,股东一直拿不到分红?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形成的有效决议与某投资者作出的商业利益判断相违背?
在股权投资实践中,由于股东的持股比例设置或少数投资者享有重大事务一票否决权等相关安排,股东会或董事会可能就某些影响公司运营发展或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形成公司僵局,错过公司发展的机遇或使公司运营陷入困境。虽然现行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公司僵局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该等规定仅能覆盖公司僵局的部分情形。充分化解公司僵局,保护各方利益需要考虑结合多种处理方式。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救济途径
1、公司解散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持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做出有效决议,意味着虽然投资人对某一事项形成了僵局,但如果2年中公司对于其他事项召开过股东会或做出过决议,投资者无法援引本条;
(2)僵局如已持续2年才能够援引有关规定解决,可能会严重损害投资者或公司的利益;
(3)对于持股比例小于10%的投资人,即使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也无法单独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
(4)直接解散公司可能并不符合公司、创始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要求。
2、股东退出请求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上述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转移重大资产,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但是各方可能就合理价格的定价原则无法达成共识;或者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才能触发上述条款的适用,时间周期过长,不利于投资者及时取得投资收益、维护自身权利。
国内外司法实践的参考方式
1、调解(mediation)
争议各方可以选择独立的第三方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但在中国法下,除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外,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仅具有合同效力。因此,各方选择第三方调解的,应签订调解协议。如果一方违反了调解协议,另一方虽然无法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2、仲裁或诉讼
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最常见的形式。然而,对于无法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做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僵局,实践中,存在法院和仲裁庭不予受理的可能性。
国外实践中,除了我们所熟悉的机构仲裁,争议各方还可以选择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临时仲裁相较机构仲裁更加灵活,各方依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员、仲裁规则、适用法律和程序等。目前中国为了配合自贸区的建设,逐渐开始引入此制度,比如珠海横琴于2017年发布了国内首部临时仲裁规则,但此制度在国内也只是刚刚起步。
在投资协议及章程中设置僵局条款
除上述几种解决方式外,各方还可以事先在协议中约定解决公司僵局的条款,这也是解决公司僵局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事先约定僵局解决机制,可以避免在公司出现严重僵局时各方付出更大的成本。投资协议及章程中较为常见的僵局条款举例如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结合不同情形同时适用多个条款:
1、无法满足有效会议人数情形下的连续召集程序
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发出会议通知,但是股东或者董事恶意拒绝参会导致会议法定人数或法定合计持股比例不足,无法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条件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下,各方可以约定在限期内连续发出第二次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如果仍不满足章程约定的召集条件,连续两次召集后视为满足条件,可以召开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有效决议。
2、事先约定各方无法达成一致决议时的决定票
在国外实践中,公司章程性文件中可以约定,在出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出现僵局时,各方同意将最终决定权交给指定人员行使,例如,香港公司的章程中可以约定,董事会投票出现僵局时,董事会主席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casting vote)。
3、提高争议议案的审批权限
对于董事会出现的僵局,可以约定提高争议议案的审批权限,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表决。
4、股东之间的强制买/售股权条款
在国内外实践当中,这类条款有很多名称和很多形式,但其本质都是一部分股东可以要求对方购买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者要求购买对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以下仅举几例:
(1)强制购买投反对票的小股东的股权
这一类条款约定,在某一事项形成僵局时,多数赞成的一方可以强制收购投反对票的小股东的股权。
(2)小股东要求退出
这类条款可以规定,小股东在不同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所议事项时,可以要求投赞成票的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公司的股权。
这一类条款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没有董事委派权的小股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原因在于公司法规定的退出路径,对于这类小股东来说如何引用来保障自身利益本身就存在着疑问。
(3)以约定的价格买售
各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一旦公司僵局出现,各方可以以约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的价格,或者约定的作价原则,购买另一方的股权。
(4)竞价买售
各方约定,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况下,一方或多方可以通过相互竞价模式来购买其他方的股权。
5、寻求整体出售
各方可以约定,当公司僵局出现时,各方可以授权某一股东或董事寻找第三方买家以寻求公司股权的整体出售。
6、强制清算解散条款
各方可以约定,当公司出现僵局且在限期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公司进入清算解散程序,而不必等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出现。
结语
如果在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起草时没有关注公司僵局问题,而是当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僵局,或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者自身利益又无法及时退出时,才开始寻求解决途径,需要投入更高的成本。因此,在签订协议前,考虑并选择适合的公司僵局处理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僵局条款的设置也需要结合具体需求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设计。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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