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人群税筹方式概览
西谚有云:世上有两件事不可避免,唯死亡和纳税耳。税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乎每个人的“钱袋子”。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学者的努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税种开征、税负轻重等问题,纳税人权利意识在不断觉醒,在纳税的同时也要求政府提供足够多的公共服务作为对价。
作为个人,我们最为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据悉,《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也已经列入全国人大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未来三年内有望修改出台。广大群众最为关注的是个税免征额,纷纷要求提高现有免征额(3500元)。实际上,群众的关注并非没有道理,个人所得税现已沦为“工薪税”,实践中,于工薪阶层而言,拿着低收入老老实实依法缴税;于高收入者而言,尽管本应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但却通过种种途径进行避税而缴纳少量税收,此种现象严重背离量能课税原则之要求。言及于此,高收入人群如何避税呢?
一、避税与逃税的界分
避税(tax avoidance)是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的节省类型,通过商业或民事上有效的行为或法律交易的扭曲或不正常使用,尽管形式上符合税收规则或法定征税行为要件,但实质上不符合相关规则的立法目的,从而导致一项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纳税人取得该税收利益将违背量能课税原则。避税处于一个或多或少有些微妙的地位,表现为一种所谓的“灰色现象”,并不是绝对地合法也不是绝对地违法。
逃税(tax evasion)是一种旨在逃脱税收缴纳义务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高收入人群常见避税手段
1、税收洼地
何为税收洼地?一般指在该地注册公司享有比其他地方更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税收优惠形式包括免税、减税、税额抵免等。也有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返还形式为住所地公司减免税负。
境外的开曼群岛是著名税收洼地之一,被称之为“避税天堂“。开曼群岛仅有进口税、印花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几个简单的税种,至今尚未开征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因而为大家广为推崇。据媒体报道,2018年5月17日,搜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朝阳向股东发表公开信,提请股东投票批准,将搜狐集团的上市控股母公司由特拉华州公司变更为开曼群岛公司。
境内的新疆霍尔果斯是我国主要税收洼地。据报道,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享有“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即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免征期满后企业还可继续享五年地方留存财政返还优惠。个人所得税也同样有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元的不予奖励。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至4000元人民币(含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据统计,从2011年至今,来自内地的影视文化类企业在霍尔果斯注册的有1600多家,但这些公司大多属于“壳公司”,并未实际在该地生产、经营,与促进该地经济快速发展的目标相悖,反而造成地区间税收竞争的不良后果。财政部已经关注到这种现象,并就现行优惠政策进行论证,今年4月11日起,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就暂停了霍尔果斯和喀什“一址多照”政策。霍尔果斯这一税收洼地还能走多远尚不明确,只能且行且惜之。
2、低额工资
近年来,互联网界大佬纷纷爆出个人年薪仅为1元或0元,令人十分诧异。据统计,A股上市公司中,年薪低于1万元的董事长,有近100位;年薪低于1万元的总经理,有15位。由此看来,公司高管低额工资现象并非鲜见,实为业界常态。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黄奇帆表示:“有的大企业高管拿1元年薪,这样就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把个人开销算在了企业的费用上。”诚然,高管拿低额工资的行为有助于激发员工工作动力,我们不能将所有高管拿低额工资的行为认定为避税,但该种行为在事实上仍然会产生避税的结果。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为45%,如果只拿低额工资,则可以避免缴纳巨额个人所得税,甚至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拿工资,并不代表没有收入。高管通过降薪的方式获得股权、期权,而股票分红收入主要适用20%的税率,高管减少工资收入,把这一部分转化为分红收入,会极大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同时,有些高管将个人生活费用划分到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中予以报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进行税前扣除,又将大大降低税负,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属于逃税行为,切勿为一点蝇头小利而触犯刑法。
3、家族信托避税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家族信托是一种传统性信托,通常是为了家族资产的安全保障、家族成员的代际传承而设立的保护性信托。家族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是西方最早的信托形式,但在我国,家族信托尚属新兴事物,近年来才逐渐被高收入人群所关注。
从避税角度而言,西方的家族信托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规避遗产税,但我国尚未开征该税种,因此并非为我国家族信托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我国家族信托避税主要考虑的是信托收益涉及的所得税。对于信托所得税的课税问题,我国立法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的做法较为混乱,有些地方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些则不征,这也为避税提供了操作空间。有学者认为,家族信托的收益在法律上不属于投资交易产生的收益,通过家族信托将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名下转移,税务机关不再具备就信托财产向委托人征税的依据。委托人将企业所有权让与信托公司,只保留控制权,即有效避免了个人所得税等税负。
事实上,与其说“避税”,不如说“节税”,因为避税仍然是在“灰色地带”中摇摆,而节税则是依法而为,是纳税人的权利。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是我们享受公共服务应当提供的对价,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违法逃税,实在是得不偿失,尤其“金税三期”工程的推进和CRS的运行,个人收入在税局眼中清晰呈现。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手段不能再任性为之,欺骗、隐瞒等手段必须坚决抛除,转而采取专业、合法手段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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