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之跟随权条款设置
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跟随权,也叫共同出售权、随售权等,它的英文全称为Tag-Along Rights或者Right of Co-sale。通常在投资协议中的跟随权条款约定,如果标的公司的特定股东(如现有控股股东、原始股东等)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将其持有的股权按照约定的比例一并转让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
目前在投资协议中设置股权转让的跟随权条款虽然不像股权回购条款那么普遍,也逐渐成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常见条款之一。在此,笔者对跟随权一些相关条款的设置要点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一、跟随权是权利不是义务
跟随权作为投资者的一项权利,其行使与否在于投资者的商业判断,故投资者没有必须进行股权共同出售的义务,此为跟随权条款的基础设定。
二、第三方(拟受让方)的范围
通常情况第三方即除了转让方股东和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方。转让方股东和投资者需考虑某些特殊受让方是否为第三方,例如,转让方股东控制的下属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标的公司现有的其他股东等。如果预计转让方股东可能发生上述情形的股权转让,建议设置特别的排除条款(即跟随权条款不适用于上述情形),以免以后转让发生障碍。当然,投资者也可以要求这种情况下的转让条件是受让方仍需继续遵守跟随权条款的约定或者直接由受让方签订新的协议文件。
三、跟随权股权转让的价格
行使跟随权的股权转让一般而言是投资者以与转让方股东同样的价格或条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可能存在转让方股东和第三方串通压低股权转让协议的交易价格,以投资者不知道的其他方式进行利益补偿,造成投资者同等价格转让的损失。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可考虑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限制,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设定的价格限制。如果第三方(拟受让方)不接受该价格的受让,则由转让方股东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承诺现金补偿差价、回购股权等。
四、跟随权行使的程序
1、通知
跟随权的触发条件是转让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所以投资协议中应明确转让方股东拟进行股权转让前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通知中可包括第三方(拟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的价格及所附条件、转让时间等涉及股权转让的主要事项。
2、投资者决定是否行使权利
投资者接到转让方股东的通知后,决定是否行使跟随权,共同出售约定比例的股权。转让方股东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收到通知后的回复时间,以便安排股权转让程序。
3、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者的特别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转让出资股权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因此,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者设置跟随权条款同样应明确行使跟随权时,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拟受让方配合参与竞价收购。
需注意的是,股权进入公开挂牌交易程序时,拟受让方不一定能够通过竞价取得股权。所以建议投资者和转让方股东事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由投资者与转让方股东协商约定。鉴于跟随权条款的特殊性,违约责任主要对于转让方股东。投资者应综合考虑跟随权行使过程中转让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从而设置违约责任条款。例如以下几种情形:
1、转让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擅自进行转让。
2、在共同出售股权的过程中,转让方提前于投资者完成股权转让程序,而拟受让方不受让或无故延迟受让投资者的股权。
3、在共同出售股权的过程中,投资者完成了股权转让,而转让方股东无故不再进行转让。
以上是笔者为跟随权常规条款设置的基本建议。实际起草协议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各处实施细节的具体约定。除投资协议外,建议跟随权条款同时纳入公司章程,使其具备对外公示效力,约束转让方股东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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