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双创可转债
2017年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中登公司联合发布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此举标志着可转换债券发行“启航”,新三板创新层公司融资添新路,各企业陆续筹备实施方案,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可转换债券,享受股债兼备、攻守皆可的投资“大餐”。
一、“双创可转债”定义
“双创债”又称创业创新公司债,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行的公司债券。而“双创可转债”全称为创业创新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实施细则》所称,双创可转债是指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双创债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两类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
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对于此类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 [2015]2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3、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在双创债的试点初期,监管层重点支持以下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1、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其重点支持区域涵盖范围如下:
国家“双创”示范基地 | 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沈阳市浑南区、上海市杨浦区、常州市武进区、杭州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福州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南湘江新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深圳市南山区、重庆两江新区、成都市郫县、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 |
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 | 津京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 |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深圳市、浙江义乌市、福建厦门市、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山西省、重庆市、成都市、沈阳经济区、黑龙江“两大平原”地区 |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深圳、江苏苏南、天津滨海、湖南长株潭、成都高新区、西安高新区、杭州高新区、珠三角、河南郑洛新、山东半岛、辽宁沈大 |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全国145家 |
2、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二、“双创可转债”的优势及发展前景
双创可转债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类别,相对于普通公司债券来说,其发行难度大,规模相对较小;但证监会的双创工作小组在《指导意见》中设置了一些列的配套设施和激励机制培育双创债的市场发展,特别设置了双创债的可转股条款,吸引投资者和发行人,因此比普通公司债券更具优势:
1、实行专项审核
证监会为创新创业公司债受理及审核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同时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2、支持设置转股条款
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转换成挂牌公司股份时,减免股份登记费用及转换手续费。
3、鼓励业务创新
支持和鼓励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中介服务,同时加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理论研究和业务创新。包括但不限于:
(1)探索创新创业公司债增信机制创新。拓宽抵押、质押品范围,研究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创新创业公司债提供增信等措施。
(2)探索市场化手段有效防范和分散创新创业公司债信用风险。研究设置多样化的偿债保障条款,保持发行人偿债能力,包括控制权变更限制条款、核心资产划转限制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新增债务限制条款、支出限制条款等。
4、完善激励机制
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
如今,双创可转债作为专为科技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的债券品种,具有规模大、效率高等特点,对于企业和投资机构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融资方式。
对于新三板企业来说,是重大的金融创新,相比于企业通过定增融资的方式,由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投资者只能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则未来如果触发对赌,履约主体则是自然人,而通过双创可转债的方式,企业与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合理值更容易达成一致,且作为公司负债,公司违约的风险性相对于自然人来说更低;对于投资机构来说,未来既可以享受该种债权利息增长所带来的红利,也可以获得转股权带来的期权价值,有效降低了融资的风险。
三、“双创可转债”的具体操作
1、发行规模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并未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作相关硬性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中规定,在沪深交易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这一条件。
2、发行条件
根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两百人;
(2)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3)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4)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6)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7)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
1、发行流程
转股流程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
(1)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转股,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可转换债券转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触发转股的条件、申报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情况和申报转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得转股的情形;
②可转换债券转股明细表。转股明细表应当载明申报转股且符合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价格、拟注销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和拟办理新增股份登记的数量;
③主办券商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转股明细表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准确性出具意见。
(2)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和中国结算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不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相关结果通知发行人和中登公司。
(3)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的,中登公司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进行记减;不符合转股条件的,中登公司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解除冻结。
(4)发行人应当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后,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5)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将可转换债券的记减和转股情况,及时告知可转换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销商。
其中应当注意的是: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当发行人为三板挂牌公司时,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4、审核时间
交易所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整个流程控制在三个月以内。
5、合格认购者者基本条件
合格认购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5)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认购者。
四、“双创可转债”具体案例分析
自2017年9月22日《实施细则》发布后,新三板陆续有近10家企业宣布成功发行双创债或获准发行,其中最早在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三家企业如下:
股票代码 | 836149 | 430263 | 832633 |
股票简称 | 旭杰科技 | 蓝天环保 | 伏泰科技 |
债券全称 | 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北京蓝天瑞德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第一期) | 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可转换创新创业公司债券 |
发行总额(万元) | 1,060.00(一次性发行) | 15,000.00(分期发行) | 4,000.00(一次性发行) |
发行期间 | 2017年10月16日 | 2017年10月16日第一期发行2000万元 | 2017年10月16日 |
发行方式 | 以非公开方式通过上交所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 网下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 | 以非公开方式通过上交所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 |
债券年限 | 6年 | 3年 | 1年 |
票面金额 | 100元,平价发行 | 100元,平价发行 | 100元,平价发行 |
利率 | 年化6.5% | 第一年2%,第二年4%,第三年12% | 年化4% |
利息计算 | 单利按日计算,不计复利 |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 单利按日计算,不计复利 |
转股价格 | 5.30元/股 | 5.20元/股 | 30.6元/股 |
转股期和转股申报期 | 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转股申报期均为10个交易日,每3个月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 | 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转股申报期均为10个交易日,3个月后再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共计两次 | 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转股申报期均为10个交易日,只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 |
实际认购对象 | 1名投资者 | 1名合格机构投资者 | 1名投资者 |
向原股东配售安排 | 不优先配售 | 不优先配售 | 不优先配售 |
募集资金用途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有息负债 | 收购子公司天津凯祥供热有限公司股权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有息负债 |
主办券商 | 东吴证券 | 华福证券 | 东吴证券 |
交易所 | 上交所 | 深交所 | 上交所 |
*转股期:指债券达到一定条件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期间,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转股申报期:指债券认购者需在此期间内向发行人提出转股申报,否则则自动丧失转股权利;企业在转股期内可以自行确定转股申报期的次数,如债券认购者未在第一个转股申报期内向发行人提出转股申报,其亦可在下一个转股申报期提出,但如在最后一个申报期仍未申报,则丧失转股权利。
当然,双创可转债方式正处于试点阶段,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正如证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指出,可以探索创新创业公司拓宽抵押、质押品范围,研究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创新创业公司债提供增信等措施。证监会还提出,可以探索市场化手段,保持发行人偿债能力,包括控制权变更限制条款、核心资产划转限制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新增债务限制条款、支出限制条款等,使得该方式更加专业,更加全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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