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偏离
在劳动人事关系中,很多人会认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是一对“同生共死”的亲兄弟,社保关系随着劳动关系的成立而成立,劳动关系随着社保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事实上,他俩只是关系很好的堂兄弟,并没有到“同生共死”的地步,下面老司机将带你走出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误区。
一、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界定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获取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简言之,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保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涉及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三方关系。建立完整的社保关系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俗称“五险”。社保关系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二是因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产生的社保理赔及社保待遇问题。本文对社保关系的讨论将主要围绕社保缴纳来展开,不涉及社保理赔及待遇等问题。
二、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时间错位
要说清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是不是“同生共死”的关系,需要全面思考以下四个问题:
(一)成立劳动关系一定要建立社保关系吗?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般而言,全日制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然而,实务中,为了促进下岗员工的再就业,部分企业存在解除劳动关系但协议保留社保关系的情形,简称协保。协保员工再就业后,与后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后一用人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社保。因此,协保的存在打破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一定要建立社保关系的一般说法。
对比全日制用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特别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不包括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社会保险。此外,《意见》只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而实务操作中部分地区无法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与员工建立社保关系。可见,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并不见得一定要建立社保关系。
由此,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需要建立社保关系,特殊情况(如:部分地方的非全日制用工、有协保关系的全日制用工)实际可能并不建立社保关系。
(二)建立社保关系一定成立劳动关系吗?
一般而言,为员工缴纳社保需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往往将社保关系的存在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建立社保关系就一定成立了劳动关系呢?
实务中,用人单位或出于自身因素的考虑或基于劳动者的需求,会让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在此种情形下,如员工主张与实际缴纳社保的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仲裁委和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员工的主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分析江苏、广东此类案例,同上海高院民一庭的意见基本一致,只要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其仅是代缴社保,双方没有实际用工关系,那么员工仅以社保缴费记录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可见,建立社保关系不一定成立劳动关系。除此之外,实务中还存在着各类资格证(如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的挂靠,如要在其他单位挂靠资格证,被挂靠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但被挂靠单位未实际用工,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仲裁委和法院也不会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
理论上,建立社保关系一定成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因为社保代缴、资格证挂靠等诸多现象的存在,单位和个人之间并不同时成立劳动关系。
(三)终止劳动关系,社保关系会自然终止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也就不存在缴纳社保的义务。但在实务中存在以下特殊情形:如员工月初离职,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月初即终止,但用人单位可能在月末才能为员工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保。那么,从员工离职到单位为其缴纳离职当月社保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社保关系。可见,劳动关系终止,社保关系并不自然终止。
(四)社保关系终止后,劳动关系会自然终止吗?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是先向劳动者送达终止通知以终止劳动关系,后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工停保手续以终止社保关系。然而实践中总会有不同情况的存在:用人单位办理了退工停保手续,但未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这种情况下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呢?
(2015)扬民终字第00020号判决书给出了很好的解答:单位伪造员工签名填写了辞职申请并为劳动者办理了退工停保手续,劳动者认为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认为,违法解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向员工送达了解除通知,但员工不能证明单位曾向自己送达过解除通知,而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仅为解除社保关系所用,并不当然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更谈不上违法解除,从而驳回了员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同年,浙江舟山也有类似的案例:劳动者欲将自己的建造师证书挂靠到其他单位,但需要与被挂靠的单位有社保关系。现单位为满足员工需求,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转移社保关系所用,但实际上员工一直在现单位工作。现在,员工主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与自己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员工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仅发生了解除社保关系的法律效果,员工一直在现单位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未实际解除,原劳动合同持续有效。
以上两个案例不一定代表所有仲裁员或法官的观点,但都很好地解释了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关系,至少可以看出:退工停保与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终止社保关系不一定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因此,社保关系终止,劳动关系不一定终止。
三、结语
社保关系和劳动关系往往相伴相生,但并非绝对。实务情形的纷繁复杂诠释了这两兄弟之间的关系:任一关系的产生不必然导致另一关系的产生,任一关系的终止也不必然导致另一个关系的终止。这也就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人事关系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两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应全面看待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关系,尤其应注意两者相分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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