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未来民法典趋势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由全国人大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历经多年的编纂过程,终于正式开启了民法法典化的时代。《民法总则》全文包括“附则”共计11章,206个条文。本文将对《民法总则》部分要点以及未来民法典的立法趋势进行简要解析。
一、《民法总则》立法特点及民法典的编纂历程
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立法机关先后三次组织编纂民法典,均因政治动荡和其他条件不成熟无疾而终。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当时法学界对立法现实的一个妥协:用基础性的“通则”制定基本规则,待各方面成熟以后再迈向法典化。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然而,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合同法》等单行法。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重启法典编纂工作,提出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再整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商法律分则各编。在《民法总则》得到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之后,分则各编也有望在2018年打包送审。
纵观《民法总则》可以看出其有以下立法特点:
1. 《民法总则》保留了《民法通则》的立法体系及部分条文。《民法总则》以及随后的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制定,对于《民法通则》和其他几部民事法律,“既不完全推倒重来,也不完全照单全收”。《民法通则》的许多条文在《民法总则》中被保留下来,并作出修改和补充。
2. 吸收部门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则。《民法总则》将部门法律与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整合汇编。例如针对财产权利、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保护,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再次将其纳入总则予以强调。
3. 立法体系更倾向于“民商合一”。我国的民法体系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争议一直存在。在《民法总则》相关章节中可以看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具体规则也被援引入《民法总则》之中。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张新宝教授评价,《民法总则》通过设定大量的指引性条款,将其他法律中涉及民商事事项的规范纳入自己的规范范围,既构建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也建立起与相关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类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民法总则》部分要点解析
1. 节能与环保写入民事行为基本规则
随着能源危机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深,《民法总则》第九条新增基本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自2015年《环境保护法》和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税法》后,环保问题在法律位阶的规范中再次得到确认。
法律中的“基本规定”往往可显示法律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指导法律解释和推理,也是法官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民法总则》作为开篇之作,未来民法典对民商事行为中环境的保护力度值得期待。
2. 民法渊源中删去“国家政策”并增加“习惯”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原《民法通则》将国家政策规定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是为了在一定的时代语境下,将国家政策作为转轴,调和公法与私法的衔接。[1]但在后续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对国家政策的适用却因人因地而异,一些案例中将政府规章、地方性政策作为国家政策适用,引起实务和学术界的争议[2]。随着法制的进步,现已进入有法律主导的司法体系中,将“国家政策”从法源中删去也正适应了法制社会的发展。
《民法总则》将习惯确定为法律渊源,一方面体现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法理上而言更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吸收了比较法学中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观点。现行法律中,习惯已在一定情况下得到确认,例如《合同法》中规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等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交易习惯可作为认定依据。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未来民法典中可能对交易习惯的地位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将对商业活动产生一定影响。
3. 民事法律主体的重新建构
《民法总则》将民事法律主体重新分为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三类,其中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是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部门法律的架构而做出的改变。其中,《民法总则》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这在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上也是一项重要的突破。
根据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的观点,该变化契合了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市场的运行、社会组织的活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适当分离,分类管理。其中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管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组织的规范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4. 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改变为三年后,在未来民法典实施之日前,法律的适用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1) 与原先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关系
原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可以被《民法总则》直接替代。该条的立法原意为针对《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时长而作出的直接修改,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 与特别法中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关系
在一些特别法中,对诉讼时效有单独的规定,例如《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年。在向民法典的过渡期间,适用何种诉讼时效可能会有一定困扰。若适用特别法的两年诉讼时效,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时,本次《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则”第十一条、关于诉讼时效的第一百八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也有一定的理由,一些实务学者认为在例如《继承法》等的特别法中,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参酌《民法通则》而制定,并无将其特殊化的立法原意,可以根据新诉讼时效的变化而随之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乔晓阳主任表示,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因此,该规定的适用尚需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但总体而言,继续采用特别法中的两年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更为稳妥。
3) 与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关系
基于一些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其采取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例如,《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中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三年,等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若法律另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依照其规定。可以比较明确地适用特殊规定。
除以上四点以外,《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个人信息保护等热点法律问题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新法颁布之时,通常附则中会规定相关旧法的废止,但本次《民法总则》的颁布并未规定《民法通则》的废止。这是由于《民法总则》规定的合同、物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对于两部法律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完)
[1]“与公法接轨的转轴”的相关论述,参见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36页。
[2]论民法中的国家政策——以《民法通则》第6条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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