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一)基本概况简介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培育私募市场”以及“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我国场外市场的发展现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了规范报价系统的运行,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相继制定发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的相关指引、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
本文主要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王旻的报告予以改编,并根据报价系统的相关规范文件对报价系统的作简单介绍,旨在形成对报价系统的宏观认识。
一、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建立背景
目前,我国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主要的场外市场,如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区域性市场、私募基金、其他新型业态(如陆金所、招财宝等)等,整体均处于发展初期。与国外场外市场相比,发展较为落后,但是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其财富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就目前来看,我国场外市场发展尚有几个方面的缺失,首先是场外市场基础设施方面的缺失。通常,场外市场的建设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包括处于市场基础设施中心的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增信措施的机构,以及为交易提供支付通道的机构等。现阶段,已经建立的基础设施中心交易平台有提供增信措施的中证增信,以及支付机构证通公司,尚缺少核心的交易平台。其次,参与场外市场交易的机构缺少产品创设能力,新型业态经济定价能力以及金融需求与供给对接的联通能力。因此,随着以报价系统为核心的场外市场的发展,将为财富管理领域、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 报价系统的基本情况
(一) 中证报价的历史沿革
中证报价原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27日在北京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亿,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管理的金融机构。为进一步优化市场机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导,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完成改制工作,并更名为“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报价原股权结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各30%,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5%。2013年2月中证报价增资扩股,意向机构共88家,意向金额共82亿元。经过筛选,共引入70家战略合作伙伴,增加注册资本金55.08亿元。中证报价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由20亿元变为75亿元。
(二) 中证报价职能定位
2014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批复》(证监函【2014】165号)批准市场监测中心变更经营范围,主要负责运营报价系统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三) 中证报价业务涵盖的市场框架
报价系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基础金融设施之一,以私募产品发行、私募股权发行转让市场、大宗商品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为主体框架,其主要业务服务如下:
1、 私募债券市场:为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次级债、债券公司短期债、并购重组债、资产证券化等各类私募债务融资工具和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提供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服务。
2、 私募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私募股权募集转让、并购重组、众筹融资等服务。
3、 大宗商品市场:支持FICC业务。
4、 场外衍生品市场:提供在线签约、在线交易、集中清算、交易报告、担保品管理等服务。
(四) 公司股东股权信用额度管理
为了规范中证报价股权信用额度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降低股东开展业务的成本,中证报价特制定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信用额度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对股东股权信用额度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中证报价股东可向中证报价申请股权信用额度。
2、 股权信用额度:以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价值为基础,并根据股东所在行业、财务指标情况、上市挂牌情况等进行调整。
股权信用额度=股票价值*行业调整系数*财务调整系数*上市挂牌调整系数。
3、 限制性规定:股东持有的用于核定股权信用额度的中证报价股票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已设置抵押或质押的股票不纳入股票价值计算。
4、 申请使用信用额度的前提:股东申请使用股权信用额度的,应授权中证报价自其因报价系统业务违约之日起,全权处置其持有的用于核定股权信用额度的中证报价股票。
5、 申请程序:应当提交股权信用额度申请表、股东承诺函、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中证报价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 使用原则:股权信用额度自核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可供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时选择使用。股东选择使用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或提交业务申请时注明使用的授信额度。
7、 使用途径
(1) 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需要交纳保证金的。
(2) 股东在报价系统创设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
(3) 股东在报价系统推荐发行按报价系统相关规则需提供信用评级或增信的产品,该产品可在该股东股权信用额度的两倍范围内豁免评级与增信要求。
8、 重新申请
股东认为股票价值、股权信用额度调整系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自身股权信用额度的,可向中证报价申请重新为其核定股权信用额度。
9、 违约处置
股东在报价系统开展业务并使用股权信用额度的,当其出现违约时,中证报价按照顺序依次对股东持有的中证报价股票进行处置。
(五) 报价系统定位
报价系统是为报价系统参与人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专业化电子平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直接创设或承销私募产品并按规定事后备案。报价系统可以为其创设或承销的私募产品提供发行、销售、转让等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人可以自行办理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具体定位包括:
1、 报价系统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坚守私募底线。
2、 报价系统参与人均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等各类机构。
3、 报价系统各类市场互联互通,主张建立“市场联盟”,是市场中的市场。
4、 报价系统实现7*24小时全网运营移动互联。
(六) 报价系统的产品体系
依托多元可选的功能支持,报价系统支持参与人创设发行定制化产品报价系统,也支持对其产品结构、信息要素进行标准化,形成类标准化产品,进一步做大市场。
1、 产品市场准入: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2、 产品分类:机构间市场分为发行产品和转让产品两大类。其中发行产品包括收益凭证、理财产品、债券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私募资金、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转让产品包括收益凭证、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债券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私募资金、项目股权。
(七) 报价系统的总体特征
报价系统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着力打造一个开放、包容、多元的市场,有利于提升产品的流动性、提高交易效率。报价系统运行中的体现的总体特征为:
1、 公共平台:建立行业云、中证云,为参与人提供后台外包服务。
2、 参与人制:不拘泥于证券行业,积极推行参与人制,实现参与人多样性。
3、 市场联盟:与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区域性市场及各类场外市场互联互通,并依托私募账户一户通,构建市场中的市场。
4、 分层分类风险管理:分层风险防控机制,分产品设立专项风险监控指标,数据信息留痕。
5、 移动互联:7*24小时全网运营,线上服务,移动终端手机APP。
6、 前中后台一体化:市场基础设施、交易、登记结算、支付功能均可作为独立功能提供参与人定制外包。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