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简要解读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下简称“意见”),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系统地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并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目标,计划到2020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达到世界前列。
我国的融资租赁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近些年随着国家自由贸易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大力支持而呈现出飞速发展的势头。但总体上看,行业发展还存在产品种类偏少、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在此背景下,适时出台为解决上述问题和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意见》就格外重要。《意见》在厘清现实情况和设立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明确了四项主要任务,并提出了五方面的政策措施,现对该《意见》作如下简要解读:
一、主要任务
四项主要任务分别是:改革制约融资租赁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和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
(一)改革制约融资发展的体制机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阶段存在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不同,审批和监管机关不同,导致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多头管理;同时,从事特种行业设备的融资租赁还需要向主管机关申请一定的经营资质,如医疗器械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又多了一重行政审批,从而极大地限制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制约融资发展的体制机制就尤为重要,主要改革亮点在于:
1. 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并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 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支持民间资本和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3. 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4.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办理融资租赁交易相关担保物抵(质)押登记,完善和简化如车辆,船舶等交易和登记管理制度,便利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
5. 对注册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二)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
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普遍是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且一般集中服务于境内的国有企业和大型集团公司。为此,《意见》提出了重点发展的融资租赁领域:
1.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不但在传统领域内做大做强,还应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基础设施市场、文化市场和面向农业市场。
2. 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和面向个人创业者的融资租赁服务,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大众创业。
3.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有实力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境兼并,培育跨国融资租赁企业集团。
(三) 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现阶段,国内融资租赁企业主要是以银行通道业务和内保外贷业务为主要业务模式,存在普遍的同质化竞争问题,因而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就迫在眉睫。
1.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坚持融资与融物结合,建立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探索融资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2. 支持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平台,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支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如专业咨询、技术服务、评估鉴定、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相关产业。
3. 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向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四)加强融资租赁事中事后监管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强化监管和加大风险监测,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企业报送信息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强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管理。建立部门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协作。同时尽快建立起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二、政策措施
根据现阶段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意见》明确的主要发展任务,《意见》同时提出五方面配套的政策措施:
(一)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
我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因而应积极推进融资租赁行业专门立法,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完善租赁物物权保护制度,建立规范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建设和维护融资租赁业的法制运营环境。
(二)完善财税政策
为鼓励融资租赁业,将加大政府采购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地方政府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三)拓宽融资渠道
现阶段,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则依靠外债额度和银行贷款融资,存在着融资渠道单一且成本偏高的情况,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做大做强。因而,《意见》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债进行融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四)完善公共服务
逐步建立统一、规范、全面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化体系,提高融资租赁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五)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因而《意见》要求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置融资租赁相关专业,支持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展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
《意见》是国家首次将支持融资租赁发展上升至国务院层面的文件,对整个融资租赁业而言是重大的利好。但在实践中,仍需包括商务、外汇、税务、海关、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能够实际得到执行,才能确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健康蓬勃地发展,市场规模和竞争力水平达到世界前列。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