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邮箱:guantao@guantao.com电话:(86-10)6657 8066传真:(86-10)6657 8016邮编:100032上海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遵义南路88号协泰中心9层邮箱:guantaosh@guantao.com电话:(86-21)2356 3298传真:(86-21)2356 3299邮编:200336成都办公...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2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重庆太蓝新能源有限公司引入长安汽车及兵器装备集团旗下多支基金投资近日,重庆太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蓝新能源”)完成数亿元B轮战略融资,本轮融资由长安汽车旗下安和基金及兵器装备集团旗下多支基金联合出资完成。观韬合伙人马钰朋、肖玥垚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融资方案分析建议、融资协议谈判及审核,融资相关法律文件拟定及实施落地等。此前,太蓝新能源已完成5轮融资。投资方包括君联资本、两江资本、中金资本、招商局创投、正奇控股、国鼎资本等。马钰朋律师团队均参与公司此前融资服务。在全球新能源汽车迅速发展之际,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渐高,固态电池成为关键突破口之一。太蓝新能源作为固态电池代表企业之一,专注于新型固态锂电池及关键锂电材料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拥有固态电池关键材料-电芯设计-工艺设备-系统集成全产业链开发能力,核心研发团队从2011年开始便专注于固态电池关键技术开发,在固态电池关键材料、先进电芯、核心工艺及热管理等领域有着10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布局,累计专利近500项。针对市场需求率先实现了包括4C超快充半固态电池等多种体系先进固态电池的开发和生产落地,今年4月,成功制备出世界首款超高能量密度720Wh/kg,单体容量120Ah全固态锂金属电池,刷新了体型化锂电池的最高能量密度和最大单体容量记录。长安汽车作为全球领先的汽车制造企业,本轮战略入股既是对太蓝新能源团队、技术的认可,也是在新能源领域向新向上的深化和拓展。观韬是最早在科技创新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业务贯穿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设计、投融资服务、股权激励、资本上市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等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全面法律服务。观韬律师熟知科技、公司、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熟知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创业兼职、资本市场等领域的监管政策,熟...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0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6.5亿美元高级债券2024年8月,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铝集团”)在境外成功发行3.5年期的6.5亿美元高级债券,票面利率4.75%。中铝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根据《财富》杂志,中铝集团自2008年以来一直位于世界500强企业之列。观韬在本次发行中担任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为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观韬在本次发行中的负责合伙人为陈晓窗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4
    观韬交易 | 观韬协助客户发行国金资管-济南金控保理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近日,观韬协助济南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国金资管-济南金控保理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期为国金资管-济南金控保理1-5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首期发行,本项目采用储架形式分期发行,储架总规模为10亿元,本期发行规模2.58亿元。募集资金将通过保理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着重为济南市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链、重点供应链企业提供支持。观韬为本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协助交易结构设计、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起草和修改交易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见证意见等。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观韬律师团队成员包括本所合伙人崔相伟律师以及主办律师宋颂。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13
    观韬交易 | 观韬助力西南化债重点省份某市级城投平台成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助力西南化债重点省份某市级城投平台于2024年8月6日成功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并于2024年8月9日上市.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面向经遴选的特定机构投资人定向发行,票息3.95%,发行规模近18亿元,债券期限5+3+2年,最新主体评级A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为该市人民政府。发行人主要负责该市公路工程施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土地整理等业务。根据“35号文”,要多措并举缓释融资平台存量债务风险。在落实地方政府化债责任和严控融资平台债务增量的前提下,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今明两年到期的公开市场债券融资接续,支持重点省份融资平台债券本金借新还旧,并稳妥压降债券存量规模。重点省份可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交叉传染的前提下,在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内统借统还。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符合“35号文”精神,有助于发行人缓解短期偿债压力和优化债务结构,将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积极作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专项法律顾问,项目组包括薛志宏律师、肖玥垚律师及吴星实习律师等多位成员全程参与,完成项目尽职调查、现场访谈、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业的法律服务,经事务所内核工作小组成员审查,最终助力其成功发行本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5
    观韬交易 | 观韬中茂诚助国证潮新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近日,国证潮新(厦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工商注册,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国证潮新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安信乾宏”),系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原名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上市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浪潮信息”,股票代码000977)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达元脑科技有限公司。安信乾宏和浪潮信息分别持有国证潮新股权投资基金33%和67%的财产份额。浪潮信息是全球领先的IT基础架构产品、方案及服务提供商,业务覆盖计算、存储、网络三大关键领域,提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等在内的全方位数字化解决方案;安信乾宏投资有限公司是国投证券下设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依托国投集团和国投证券资源,市场化运营管理,在先进制造、医疗健康、新能源新材料、半导体等领域打造专业投资平台。两方合作设立国证潮新股权投资基金将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对服务器产业链上优质公司及新型业务进行投资布局。观韬中茂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由观韬中茂高级合伙人王阳律师负责,林子潇、靳策律师组成项目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服务。观韬中茂在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包括管理人合规、基金募集、基金投资、投后管理、基金退出及清算等,并凭借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连续多年获得Chambers、AsiaLaw & Practice、LEGAL 500、IFLR1000、Asialaw Profiles等专业评级机构在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等相关领域的高度推荐。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9
    观韬荣誉 | 观韬荣登IFLR1000中国2024年度排名近日,国际法律评级机构《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公布了IFLR1000中国2024年度排名,观韬凭借过去一年的卓越市场表现和良好客户口碑,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和陕西5个地区荣登榜单。荣登榜单的地区及业务领域:北京兼并收购、破产重整、资本市场、投资基金、私募股权、银行和金融上海兼并收购、破产重整、资本市场、投资基金、私募股权、银行和金融浙江金融和企业广东金融和企业陕西金融和企业荣登榜单的律师: 吕立秋银行和金融北京 孙韶松破产重整北京 邹峻企业并购浙江 黄亚平资本市场、企业并购广东IFLR1000自1990年以来一直致力于为法律市场提供情报,是全球唯一一个只专注于对从事金融和企业业务领域的律所和律师进行排名的国际法律市场调研品牌。目前,IFLR1000覆盖了全球250多个法域(国家和地区),发布了5000+律师事务所的排名和21,000多名律师的评级。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8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八项业务领域多位律师荣登2024年度IFLR1000榜单2024年8月7日,国际法律评级机构《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公布了2024年度榜单,观韬中茂凭借过去一年的卓越市场表现和良好客户口碑,共有8项业务领域及14位律师荣登榜单。荣登榜单的业务领域银行和金融资本市场:债务资本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兼并收购私募股权项目开发破产重整荣登榜单的律师崔利国资本市场、兼并收购陈中晔兼并收购、资本市场:股权姜玮项目开发李岩兼并收购刘燕迪银行和金融吕立秋银行和金融苏波资本市场:股权、公司重组孙东莹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兼并收购孙韶松竞争法王阳资本市场、投资基金、兼并收购王政 PPP/PFI萧红明私募股权闫芃芃资本市场、兼并收购战永红项目开发《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作为一家专业金融法律媒体,自1990年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法律市场情报,并且专注于对从事金融和企业交易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排名。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01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荣获2024年度ALB香港法律大奖提名2024年7月31日,汤森路透旗下的专业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 ALB)正式公布了“2024年度ALB香港法律大奖(ALB Hong Kong Law Awards 2024)”的入围名单。观韬中茂凭借雄厚的区域实力及卓越的市场表现荣获"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大奖"提名。 年度中国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大奖观韬中茂香港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经过与王泽长·周淑娴·周永健律师行三年的联营,2016年2月正式本地化,并于2024年4月与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联营,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公司及融资、并购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外商投资业务、知识产权、仲裁与诉讼、物业买卖、公司秘书服务、中国委托公证及国际公证等,尤其着眼于各类跨境交易。合伙人及顾问拥有香港、中国内地、粤港澳大湾区、美国纽约州、英格兰、威尔士、澳大利亚及新加坡等地的律师资格。观韬香港荣列诸多国际法律评级、奖项,法律服务获得众多客户的高度赞誉。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简称“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第23届ALB香港法律大奖旨在表彰在该地区有杰出表现的律所、法务团队及个人,最终获奖名单将在9月的颁奖典礼正式揭晓。
  •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5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合伙人李焰盛律师荣登“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破产重整15强”榜单2024年7月25日,全球性研究及评级机构LegalOne正式公布了“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破产重整15强”榜单,观韬中茂合伙人李焰盛律师凭借在破产重整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和广泛客户认可荣登榜单。李焰盛观韬中茂管理合伙人业务领域: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邮箱:liys@guantao.com李焰盛律师是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管委会成员、合伙人,现任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执行主任、破产重整及企业并购重组团队负责人。在李律师的带领下,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先后入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并入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管理人名单。同时,观韬中茂厦门办公室在2021-2022年度成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唯一指定办理“简易破产清算、强制清算”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及其团队成员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在商业、金融、证券、会计、税务、企业管理等方面具备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能力。始终坚持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一站式的综合危机化解服务和重大危机处置方案。此外,李律师还积极参与行业各项建设活动。他目前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福建省律协协调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厦门市律师协会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同时,他还担任《法制日报》专家库成员、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客座教授、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校外导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作为“福建省优秀律师”和“厦门市优秀律师”,李律师将继续秉持“敬业、合作、高效”的宗旨,为各行业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未来,他将继续带领团队积极投身于破产重整法域,为破产重整法域注入新的活力。「客户信...
  •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4
    观韬荣誉 | 观韬中茂荣获2024年度《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4年7月24日,国际领先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4(China Business Law Awards 2024)”评选结果。观韬中茂凭借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杰出的市场表现以及良好的客户口碑荣获执业领域奖项与行业领域奖项。 环境、社会及治理执业领域奖项申报案例领衔律师代表: 崔相伟 王政传媒、娱乐及体育行业领域奖项申报案例领衔律师代表:李德权 邓哲《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4本着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向中外律所公开征集申报资料,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调研和评价,最终收集到数百份参选资料及数以千计来自企业高管、法务和资深律师的评价意见,甄选出各细分领域下于2023年表现最为突出的律所。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9
    观韬动态 | 观韬杭州办公室举办涉外法治律企人才同堂联动培训活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中输出法治智慧,9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涉外法治律企人才同堂联动培训暨律企同堂·法护营商”活动在观韬杭州办公室成功举办。西湖区领导及有关部门、律师和外向型企业负责人参加活动。    本次活动由西湖区委统战部、西湖区司法局主办,杭州市律师协会西湖分会、西湖区新联会承办,观韬杭州办公室协办。西湖区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柴闻乐出席并讲话。观韬杭州办公室合伙人王语秋担任主持人。    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民建西湖区基层委副主委邹峻,介绍了“新国九条”“境外上市备案新规”等背景下的境内外IPO、再融资概况,结合成功办理境外上市备案的最新案例,详细讲解了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流程与重点难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业务处业务二部经理陈秀智、林德亚太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合规与政府事务部总监艾欣结合自身专业所长,分别围绕“经贸大背景下的企业出海国别风险及赔偿案例分析”“企业出海合规交流”进行主题分享。    会议强调,通过探索“产业链+法律服务”新模式,汇聚优质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力争法律服务与产业布局相匹配、与产业体系相融合、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在此基础上,积极擦亮品牌建设,健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和宣传推广网络,与司法部门、律协等开展常态化协作交流,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全方位、全覆盖、全周期的法治保障。互动交流环节,现场企业和律师代表围绕海外合作方资信尽调、合同履约管理、应收账款管理与风控、AI助力涉外法务等话题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集思广益、畅所欲言,共同探索“无忧出海”的最佳路径。 ...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3
    观韬香港办公室引入公司商事及知识产权团队我们非常高兴地宣布,于2024年9月2日姜耀辉律师、甄维仁律师率领共计六人的团队,加入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担任合伙人。两位律师均是执业多年的资深香港律师,过往多次荣获法律奖项、发表众多专业文章,并活跃于诸多的行业专业机构。姜律师主要提供两个领域的法律服务。 其一是各方面的争议解决,包括但不限 于处理在香港及外国开展的仲裁、在香港执行国内或外国判决及破产清算(个人破产或公司清盘)。特别曾处理涉及知识产权、国际私法、诽谤及大型的遗产、财产、合约、合资和公司股东纠纷。其二是各方面及跨地区的商事交易,公司成立、合并、收购、集资及重组,设立信讬和基金,并处理财富的传承。姜律师是香港执业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及国际公证人。同时亦具有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律师执业资格。甄律师主要从事商事、公司、知识产权等领域,重点在有争议、无争议的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和许可;广告、娱乐、游戏和媒体法;个人数据和隐私等方面。甄律师是香港执业律师,同时亦具有澳大利亚和英国的律师资格。观韬香港管理合伙人闫芃芃律师表示 :我们诚挚地欢迎姜律师和甄律师率领团队加入观韬香港办公室! 两位资深律师的加入将进一步提升我们的商事、知识产权业务实力。借助观韬境内外共30间办公室的网络平台,及同时提供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服务的能力,我们将会更好地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全方位、一站式法律服务的需求,尤其是在跨境纠纷解决、知识产权、数据合规、财富管理等领域。 姜耀辉律师表示:本人有幸成为观韬团队的成员,实感恩惠。本着「以法为本 、以客为先」的理念,本人三十多年来跨区域性的工作累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及资源。冀望日后得到你们的关注和支持,在各领域上通力合作,我们必可更有效地拓展及提供优质的一站式法律服务。甄维仁律师表示:本人很高兴能带领团队加入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大家庭。法律旨在与客户建立值得信赖的长...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9
    观韬动态 | 观韬青岛办公室成为第五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的法律合作伙伴2024年8月27日至29日,第五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在青岛如期举行。观韬青岛办公室作为本届峰会法律合作企业为本届峰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观韬青岛办公室合伙人白鹏律师受邀参加晚宴交流会、大会开幕式,徐慧律师陪同参加此次大会。8月28日上午,开幕式由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周乃翔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庆伟、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林武、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张向晨、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曾赞荣等领导致欢迎词,观韬青岛办公室白鹏律师作为定向邀约嘉宾共同感受开幕式的盛况。除开幕式、部省领导集体会见重要嘉宾、投资促进主题沙龙等活动外,本届峰会将沿用“跨国公司与中国”这一主题举办一系列活动,并坚持守正创新设计活动,共有跨国公司发展论坛、跨国公司投资交流合作会、国家部委的政策闭门会、上合示范区专题推介会以及主宾省推介活动等13场主题活动,参会跨国公司嘉宾552人,包括境外跨国公司嘉宾413人,其中全球总裁级18人,副总裁级50人;境内跨国公司嘉宾139人。其中,首次设计跨国公司投资交流合作会,首次组织上合示范区等功能区进行主题推介,首次安排新质生产力赋能高质量发展论坛,首次开展海洋领域创新人才专场推介,在跨国公司与中国之间搭建更加广阔的交流合作平台。本届峰会还将继续发布《跨国公司在中国》系列研究报告,持续为全国各省市与跨国公司深化合作搭建务实交流平台。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秉承习近平主席关于深化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成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宏伟蓝图,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携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精心打造,是全球跨国公司团结协作、共谋发展的重要国家级交流平台。自2019年首届峰会启幕,习近平主席的贺信如春风化雨,为峰会注入了强大动力。历经五载春华秋实,峰会已汇聚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40...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观韬动态 | 杭州市西湖区领导莅临观韬杭州办公室指导调研 8月26日下午,西湖区政府党组成员、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楼颖平一行莅临观韬杭州办公室调研指导。西湖区政府办公室、西湖区司法局及灵隐街道相关负责人陪同调研。杭州办公室执行主任麻侃、高级顾问吴卫忠以及合伙人罗良杰、王语秋、林子晨、周源等人参加接待并座谈交流。来访领导首先参观了新投入使用的党员活动室、会议室、洽谈室等场地设施。麻侃主任代表杭州办公室对楼颖平副主任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着重介绍了杭州办公室的历史沿革、党团建设、律所特色、荣誉成绩以及未来的发展定位等。 楼颖平副主任首先对杭州办公室乔迁以及观韬成立三十周年、杭州办公室成立十周年表示祝贺,并对杭州办公室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她指出,西湖区正在奋力推进“六六行动”,西湖区也将在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人才培养、法务集聚区建设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同时,楼颖平副主任提出了三点希望和要求。一是要服务中心大局,积极为法务集聚区建设以及赛会之城建设建言献策;二是要发挥专业优势,为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智慧;三是要广泛凝聚力量,将律所的发展、律师的培养与当地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形成“搭台”与“唱戏”的良性互动。 观韬杭州办公室将以本次调研为契机,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努力为西湖区委“六六行动”以及省委“三个一号工程”贡献法治力量。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观韬动态 | 观韬南京办公室荣获第二届“紫金杯”南京律师辩论大赛二等奖2024年8月24日上午,由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和南京律师辩论团联合承办的第二届“紫金杯”南京律师辩论大赛在市律师协会议厅圆满收官,经过现场紧张激烈的交锋,观韬南京办公室荣获二等奖、组织奖。    本次辩论大赛汇聚了来自南京市和南京都市圈,共计56支队伍、200多名辩手,大家齐聚一堂,围绕独立董事设立、数字救济立法、涉外律师培养等热门话题展开激烈辩论。观韬南京办公室共两支队伍参赛,由水天鲲、梁琛、樊俊、姜丽组成的观韬一队和吴蓉蓉、张敏、江芷阳、郁静静组成的观韬二队。两队成员认真准备,从资料搜集到论点推敲,从模拟辩论到调初赛时,观韬二队以3:4惜败宣城律协二队。观韬一队在经历了激烈的初赛、复赛以及半决赛的层层选拔后,凭借其卓越的专业实力,缜密的逻辑能力、机敏的应变能力,脱颖而出,顺利晋级总决赛。    本届“紫金杯”总决赛共有六支队伍参赛,决赛现场,观韬一队与中联队就“培养涉外律师应更注重提升语言能力还是法律技能”为辩题展开激烈辩论。我所三位辩手旁征博引,有攻有守,有礼有节,以卓越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一次次将辩论推向高潮,赢得了现场评委与观众的热烈掌声。双方辩手慷慨陈词,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为大家奉上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辩论盛宴。经过一连串激烈的思想交锋与口才展示,观韬一队最终得分排名第二,赢得了本届大赛的亚军!    凭借个人的优异表现,我方二辩水天鲲律师、一辩姜丽律师荣获“优胜辩手”。比赛剪影此次辩论赛不仅是一次思想的碰撞和交流,更是一场凝聚智慧、携手并进,共同追求卓越的盛会,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观韬南京办公室会继续秉承这种精神风貌,勇往直前,在各自的领域里...
  • 发布时间: 2024 - 09 - 02
    观韬公益 | “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 ”观韬温州办公室普法义工队参加公益慈善服务活动9月1日上午,2024温州市暨鹿城区纪念《慈善法》颁布实施八周年第九个“中华慈善日”慈善嘉年华活动在风景秀丽的杨府山公园盛大开幕。此次活动的主题为“崇德向善 依法兴善 ”,本次活动不仅是对《慈善法》实施八年来的回顾与肯定,更是对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展望与激励。温州市委副书记、社会工作部部长张加波出席并宣布活动启动。温州市领导张洪国、章月影、诸葛启钏等参加活动。在这特别的日子里,观韬温州办公室展现了其社会责任感,积极组织普法义工队投入到活动中,为推动慈善文化的发展贡献力量。温州市作为经济活力与人文关怀并重的城市,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慈善事业的推广与实践。通过举办此类活动,不仅增进了公众对慈善法规的了解,也促进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和谐温馨的社会氛围。在活动现场,观韬温州办公室的普法义工队设立了咨询台,通过发放普法小扇、普法宣传单以及免费法律咨询等方式为过往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慈善法》及相关法律问题,让更多的市民了解慈善的法律环境和参与慈善活动的正确方式。义工队的成员们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知识传播给每一位参与者,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积极的慈善环境。通过此次公益慈善活动,观韬温州办公室的党员党性得到充分锤炼,他们充分意识到身为党务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更要坚守原则,依法行善兴善,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温州慈善事业贡献属于北京观韬中茂的力量!在未来,温州市将继续携手社会各界,推动慈善法规的深入人心,激发更多市民的慈善热情,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观韬温州办公室也将持续在普法和慈善领域贡献力量,为建设更加美好的社会尽一份绵薄之力。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8
    观韬公益 | 观韬宁波办公室“小小法律人”活动顺利举办近日,观韬宁波办公室与宁波银行联合组织开展的“小小法律人”职业体验暑期研学活动在观韬宁波办公室圆满举办,十余名来自宁波各个学校的小学生参加此次活动,由观韬宁波办公室合伙人罗丁丁主持本次活动,共同带领小朋友们走入职业认识与探索。 在罗丁丁律师的带领下,同学们参观了观韬宁波办公室,了解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沿革、全球布局,以及律所荣誉等。随后大家前往“宁波厅”多功能大会议室,由罗律师讲述庭审背后的故事,带领同学们探索庭审的意义,同学们也展开了激烈的探讨与交流。 接下来是重头戏,同学们跟着罗律师来到“中国厅”模拟法庭,随着书记员入场宣读法庭规则,“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同学们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角色,在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的要求,经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进行,在审判长的主导下,公诉人、辩护人围绕案件焦点分析,在现场进行激烈的辩论。   模拟法庭庭审结束后,罗律师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了一一点评,并评选出了三位最佳角色,并进行了颁奖仪式。 随着大家在欢声笑语中拍摄完大合照,本次“模拟法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同学们通过感受律所工作环境,亲身经历庭审体验,接受罗律师的现场指导,对法律人的日常工作及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观韬宁波办公室接下来将举办更多相关活动,继续推进“法律雏鹰计划 ”,引导青少年学生正确认识法律人的相关职业,并做好更适合自身发展的规划。
  • 发布时间: 2024 - 08 - 23
    观韬公益 | 成为更好的自己——2024年西和一中“观韬甘霖班”夏令营2024年8月17日-19日,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宇昊、周晚宁、刘星、林子晨、杨晓峰、王语秋及律师张楚珧、吴如意、李雨航、韩欣彤及来自社会各界的志愿者共27人,来到位于甘肃省陇南市的西和县第一中学,为西和一中“观韬甘霖班”及另外两个甘霖班的同学们举办了为期三天的“成为更好的自己”主题夏令营活动。 “合影”8月15日一早,志愿者们放下手头的工作和与家人共处的时间,自付费用,分别从北京、杭州、云南等地出发,于当日晚间陆续抵达西和一中。志愿者们马不停蹄,立即沟通准备,针对本次夏令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及模拟培训,排练熟悉整个夏令营各个环节的活动流程及细节,讨论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预案,清点夏令营所需要的各种物资,就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订预案,以确保夏令营的成功举行。开班仪式8月16日,洪律师及其他志愿者分成四组,对申请加入2024级“甘霖班”的同学们进行了一对一面谈,确定了50名甘霖生的名单,并来到部分学生家中进行家访。下午4点,“2024级西和一中甘霖班”正式开班。      “一对一面谈”    “家访”    “开班仪式”开营仪式8月17号上午,在洪律师的主持下,《2024西和一中甘霖夏令营》正式开营。西和一中三个年级的150余名甘霖生及“珍珠班”的40名珍珠生、学校领导及老师及全体志愿者一同参加了开营仪式。西和一中党委书记王纪红同志首先致辞,并预祝夏令营圆满成功。洪律师代表志愿者们发言,希望通过夏令营活动,能更好地倾听同学们的心声,促进同学们的成长,帮助同学们收获更好的自己。 “校领导致辞” “志愿者介绍”破冰游戏开营仪式后,志愿者们和同学们一起参与了多样的破冰游戏,正式开始了...
  •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6
    观韬公益 | 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祝红律师荣获2023年度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称号2024年7月2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专项工作汇报会暨检察开放日活动。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市区两级人大、检察院领导,2023年度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代表等共计40余人出席会议。 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祝红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活动,2023年度受邀作为听证员,参与污染环境案企业合规计划公开听证,对企业合规计方及中期整改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生态与环境资源保护等多类领域中参与案件跟踪观察,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持。履职成效突出,荣获2023年度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称号。  祝红律师2006 年起执业,现为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律所环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擅长环境资源保护、建设工程、国际企业内控等领域法律服务。另任南京仲裁委仲裁员、河海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南京市鼓楼区法学会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会秘书长、南京江豚水生生物护协会理事、南京莫愁生态环保协会副会长、南京德雨慈善基金会监事长、江苏省湖北商会常务副会长等职务。祝红律师曾先后获得南京市“优秀女律师”、“十佳律师”、“优秀环境保护业务奖”、“南京市最美家庭”等誉。
  • 发布时间: 2024 - 07 - 23
    观韬公益 | 西和一中师生来京研学2024年7月15日,应北京观韬中茂律所事务所邀请,甘肃省西和一中2022级“观韬甘霖班”的老师和同学们抵达北京,开始了为期5天的北京暑期研学活动。“观韬甘霖班”是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员工自筹资金,通过杭州甘霖助学基金会在甘肃省西和一中资助设立的第3个以“观韬”冠名的甘霖班。此次北京研学活动,由观韬中茂的同事提议,征询学校领导意见,并报甘霖助学基金会备案后,按照学校提议的方案,选拨出六名优秀同学,代表“观韬甘霖班”的全体同学参加。7月15日下午,老师和同学们乘坐的高铁到达北京西站。观韬的志愿者们将师生一行接到北京办公室参观、交流。    晚上,同学们在志愿者陪同下,来到梅兰芳大剧院观看京剧《霸王别姬》感受国粹的魅力(左一为志愿者刘素杰,为第一届“观韬甘霖班”毕业生,大学毕业后现就职于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7月16日,同学们来到北京环球影城,开启一天的奇幻之旅。        7月17日,同学们在志愿者的陪同下,凌晨3点来到天安门广场,只为伴着日出,观看庄严隆重的升国旗仪式。红旗飘扬,雄壮的国歌声响彻广场;注目观看,心中满是骄傲与自豪。随后,师生们走进紫禁城、中山公园、景山公园和北海公园,在红墙碧瓦中探寻时光的痕迹,感受历史的温度。        7月18日一早,同学们来到慕田峪长城。“不到长城非好汉”,在这里,同学们领略到古代中国的伟大成就,感受着历史的厚重与深沉。    下午,同学们又来到天坛公园,站在天心石上,仰望祈年殿,想象着古人祭天、祈五谷丰登的庄重盛大场面;坐在参天古树蔽日成荫的凉椅上,看身旁喜鹊追逐,松鼠遛弯,度过夏日美好时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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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研究生工作经历•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1987-1994)•观韬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1994-至今)•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交流工作(2000)•观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社会兼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险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业务领域破产与重组业务,公司法律业务,金融证券法律业务,争议解决 主要业绩• 参与为大连证券、大通证券、鞍山证券、云南证券的停业整顿、破产清算、重整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大连银行合规业务• 参与数件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如分别代理国内两家企业与某港资企业合同纠纷和与中粮集团辽宁公司、印尼三安集团股权纠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案• 受聘为沃尔玛、希尔顿、乐购等数家外资、合资及内资企业提供专项和常年法律服务 公益服务大连市律师协会义工团 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 工作经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6-)•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3-2016)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合伙人(2004-2012)•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主任律师(2002-2004)•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9—2001)• 总参谋部法律顾问处律师 (1994—1998)• 沈阳军区军事法律顾问处主任 (1989—1993)  教育背景•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1983-1986)•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1992-1995) 工作语言• 中文普通话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业务领域•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 •公司重组与改制 •公司收购与兼并 •国有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主要业绩•近几年曾担任森远股份(300210)2011年创业板上市;初灵信息(300250)2011年创业板上市;兴源过滤(300266)2011年创业板上市;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002503)2010年中小板上市;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66)中小企业板上市和2008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China Special Stee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香港主板上市;China Lifestyle Food & Beverages Group Limited新加坡主板上市;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402)200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2007年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2008年发行公司债;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8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2011年中国石化(600028)发行230亿可转债项目的承销商法律顾问。•曾担任金融街建设集团收购重庆华亚(000402)、时代集团公司收购民族集团(000611)、中国华星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收购湖大科教(600892)、宁夏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000862)、宁夏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600165)、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00055)、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天水股份(000965)、天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项目、中国网通集团公司收购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收购方法律顾问。 •曾担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向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安徽飞彩股份有限公司(000887)国有股权转让、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转让其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国有股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合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和北京化工研究院项目、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重组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东北制药集团财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下属企业国有股份转让、北京首都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收购江苏省江阴市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及资产等多家国有资产处置项目的法律顾问。•曾担任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律硕士工作经历•观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6年-2000年) •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1—至今)•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业务范围•证券发行与上市 •公司重组与并购 •国际投融资法律业务 •金融法律业务 •金融机构的危机处理与清盘 主要业绩• 担任财政部国库司及政府采购司法律顾问及政府采购法律专家组成员;• 主持或负责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金隅股份、嘉新水泥控股(HK0699)、勤美达控股(HK0319)、中兴电子(新加坡IPO)、国祥股份等多家公司境内外发行与上市的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主持或负责了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包括金隅股份吸收合并太行水泥回归A股、嘉新水泥(HK0699)与台湾水泥(HK1136)吸收合并、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收购湖北兴化、北京时代集团收购内蒙民族集团、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收购万东医疗、火箭研究院收购航通股份(HK1185)等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法律服务工作;• 主持或负责观韬作为中国法律顾问为中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橡果国际引进软银私募投资、建银国际设立建银鹏禾及建银瓯越股权投资基金、常春藤投资海南呀诺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投融资及基金设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工作。(2011-9-14)• 被钱伯斯亚洲 2012评为“公司与并购”领域内的推荐律师• 被亚太法律500强2012评为“资本市场”领域内的推荐律师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20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工作经历•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1999—2000) •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1—至今)•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委员业务范围•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主要业绩•现担任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钼股份(601958)、宝钛股份(600456)等国资监管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负责金钼股份(601958)、宝钛股份(600456)、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股份公司的改制、重组与上市工作;中国特钢有限公司香港主板上市项目,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收购航通股份(香港上市公司)项目,北京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以SPAC方式在美国Nasdaq上市项目•曾负责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加拿大、阿根廷等地境外投资项目、金堆城西色加拿大公司私募融资项目;曾负责国家邮政局重组西安华弘证券项目,中国石化(600028)在香港地区、华南地区、西北地区资产收购和投资项目,宁夏电力投资公司收购宁夏恒力(600165)项目,宁夏发电集团收购吴忠仪表(000862)项目;陕西电子信息集团和陕西烽火集团收购ST长岭(000561)等项目;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曾担任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等 社会兼职• 北京市律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数据广播有限公司(08016)独立董事• 西安庆华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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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是国内最早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也是最早一批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资本市场领域,观韬搭建了以北京、上海、西安、深圳为核心辐射全国的组织机构,在境外资本市场领域,设立了香港办公室主要承接境外资本市场业务,同时注重加强与其他境外律所的合作与联系,形成了“全方位、跨法域、体系化”的机构格局。二十余年来,观韬充分把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契机,紧跟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脚步,积极寻求理论精进与业务创新,深度整合市场和专业资源,形成了“专业化、多元化、高效化、创新化”的服务体系,为电力、钢铁、金融、建材、化工、机械、制药、生物、房地产、有色金属、交通、能源、环境保护、食品、旅游和高科技等行业的众多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观韬资本市场领域综合实力突出,已跻身中国资本市场综合实力领先律所行列,多年获得Chambers、The Legal 500、IFLR 1000、Asialaw Profiles、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始终秉承“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赢得了业内外人士的一致好评。目前,观韬境内外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人员超过200人,业务团队实时把握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最新动态,专注政策法规的适时解读与交流,致力于重大、复杂项目的探索与研究,能够为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定制专业化的服务方案。同时,观韬形成了一整套办理资本市场业务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业指引、文书样式及实务汇编,实现了业务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化。观韬在资本市场领域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境内外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境内外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结构性融资及证券化交易、基金业务、境内外上市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等。观韬在资本市场领域深耕多年,承办了超百家企业的境内外IPO项目,为数百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结构性融资及证券化交易业务提...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公司与并购业务是观韬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多年来该业务领域一直处于市场领先地位并得到广泛认可,连续多年获得《钱伯斯全球指南》(Chambers Global)、《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亚洲法律杂志》(ALB)、《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LEGALBAND、《亚洲法律概况》(Asialaw Profiles)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观韬的投资并购团队覆盖多个司法管辖地、多语种和多种文化,近年来,代表众多国内外跨国公司、基金和上市公司客户完成了诸多知名和复杂的并购交易,服务涵盖了从产业准入法律和政策、交易结构设计、项目和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项目融资、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监管机构审批,到项目的交割和协同整合的所有阶段,涉及税务、外汇、合规、环境、不动产、知识产权、劳动、反垄断等不同专业领域,且具有英文、德语、西班牙语、日语等多语言能力。在这些成功的交易中,多法域、不同专业的律师协同合作,展现出了观韬丰富的执业经验、高效的资源调动能力、对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以及国际并购交易惯例的深刻理解、对税务、财务和商业综合知识的融会贯通以及对客户需求精准把握和提供最佳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能力。同时,观韬为众多客户提供公司治理的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包括世界五百强公司、知名跨国公司、细分行业龙头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等,在能源与自然资源、金融、高科技、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制造业、文化娱乐、电子商务、医药、健康与生命科学等诸多行业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观韬的公司与并购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设立与变更• 公司治理• 企业合并与分拆• 企业业务剥离、业务重组• 企业境内以及跨境并购•...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事务涉及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业务。能够为中央银行、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主体的各项金融业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观韬在银行与金融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外资银行参股•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外金融项目合作•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事务•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市场退出以及清算•出口信贷•资产管理及运营•创业基金、产业基金及证券基金•信用证•掉期交易•信托业务•商业票据•可转换(换股)债券•政策性贷款•银团贷款•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期货交易•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担任管理人,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风险处置和破产清算法律服务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律师事务所是最早成立房地产部门的律所之一,能够为各种类型的客户(包括政府、开发企业、建筑单位、金融机构、房地产基金等)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全方位、全产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其业务不仅涵盖了土地开发(土地一级开发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土地综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收并购与重组、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和分包及建设工程合同制作及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结算等)、不动产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与运营(物业租赁及物业公司的服务)、银行按揭等传统房地产开发项目,还不断开拓了新的服务领域包含基础设施PPP项目、旅游地产、集体产业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房地产金融、外商投资等。观韬向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白盆窑天兴投资管理公司、北京德成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德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记黄埔有限公司、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京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汇丰银行、美国铁狮门房地产公司、香港汇日集团、新加坡维信集团、天津克瑞思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提供房地产行业常年、专项和诉讼等法律服务。观韬房地产部在孟雷律师的带领下,为北京南极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的永旺梦乐城(丰台区最大购物中心)项目与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谈判,其双方对于项目工程和租赁的具体问题理解分歧很大,双方经过多次反复的谈判,历时2年多,最终双方达成了交易金额为17亿4千万的项目合作协议。观韬在立足于传统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最近在房地产金融、集体产业用地城市综合体项目及旅游地产等项目的业务日趋成熟。 “观韬律师团队广泛的专业技能吸引了众多国内开发商和大型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亲睐。”————钱伯...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崇尚团队合作精神,观韬在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ADR)等争议解决领域中深耕数十年,尤其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及高净值的案件。观韬各地办公室的律师们理论深厚、勤勉尽责、服务诚信、追求卓越,近年来,平均每个工作日观韬各地律师都会处理30起以上的争议解决案件,他们深刻理解客户需求,洞察法律发展趋势,办案思路清晰,诉讼技巧娴熟,兼有在法庭上作为原被告双方辩护人的经验,知晓对方会采取的策略、了解其解决方法,有信心对客户的新案件提出独特的见解,具有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有深度法律服务的综合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及国内外仲裁机构均获得突出业绩,为国内外客户在日趋复杂的法律环境中赢得有力竞争优势。依托北京总部、中国香港与海外的悉尼、纽约、多伦多办公室,以及与亚司特(Ashurst)国际律师行观韬设立的上海联营办公室(JOO),观韬全面协助客户应对不断增长的全球跨境法律争议,既帮助客户在香港及海外成功执行中国内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也帮助境外客户有效应对中国境内争议,还曾代理第一起境外投资人以中国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前置磋商程序,以及第一起中国法院民事调解书在美国执行的案件。观韬在众多诉讼、仲裁案件中作为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公司及政府机构的代理人参与案件,所涉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民商事争议公司治理及股东诉讼银行、保险、基金及结构金融及衍生品争议证券纠纷及集体诉讼及证监会调查能源及矿产争议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争议生命科学争议解娱乐、传媒领域争议数据产权和侵权纠纷破产衍生诉讼反垄断民事和行政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争议国际仲裁海商和海事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解决案件刑事合规及刑事辩护观韬在争议解决业务领域连续多年被钱伯斯亚太(Chambers Asia-Pacific)、亚太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Asia Pacif...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在重整/破产业务领域,观韬表现突出,整体实力跻身全国律所前列,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观韬连续多年获得 Chambers、 The Legal 500、 IFLR 1000、 Asialaw Profiles、 ALB等全球知名法律评级机构的排名和推荐。最早进入中国破产行业的领先律所之一,在全国各地拥有丰富的成功业绩观韬是中国最早从事公司清算与重整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00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重点整顿违规证券公司,观韬受证监会委托参与了第一家证券公司——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随后,观韬参与了近十家证券公司的停业、关闭清算和破产清算重整工作,获得了证监会及相关法院的高度评价。以此为契机,凭借公司管理优势和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所积累的丰富经验,观韬着力建设破产业务团队,深度整合市场和专业资源,加强理论与实务研究,不断在具体案件中转化成果。目前,观韬专门组建了拥有100余名律师的破产清算和重整业务委会员,形成了一整套办理破产案件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执业指引、文书样式及实务汇编,实现了破产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化。作为破产管理人,观韬承办了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近1000家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办理了大量涉及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破产案件以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观韬总部及部分分所已经成为各地法院的破产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此外,观韬还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与实践基地。通过与高校合作,观韬获得了国内顶尖法学院和专家学者的理论支持。
  • 发布时间: 2016 - 11 - 19
    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工程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审批阶段提供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的必备或参考前置程序的法律咨询•为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建设规划、房屋产权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类PPP项目(包括BOT、BOOT、BOO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各类建设工程承包项目(包括EPC、EPCM、PMC等)以及招投标程序提供法律咨询•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咨询•对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工程涉税事项提供税务法律咨询•审查、起草、编制建设工程合同类法律文件•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供代理服务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知识产权是观韬律师事务所重点研究和开展较早的法律服务,且具有若干成功案例。服务范围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保护、植物新品种及电信传媒领域特有的版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保护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观韬律师事务所在电信传媒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包括企业间并购、电信基础业务、电信增值业务、互联网业务,等等,可为客户在电信传媒领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观韬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文献查询• 权利申请与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服务商标)• 无效、撤销申请• 转让及实施许可• 侵权调查• 反侵权指控• 技术引进、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许可• 电信传媒、制作业等行业特有的知识产权事务• 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OEM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 知识产权投资• 电信传媒业务的谈判与方案设计• 电子商务• 域名及商标保护和反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 电信服务•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网络电子交易与安全•网络信息
  • 发布时间: 2016 - 06 - 11
    观韬在国际贸易法律事务方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专业突出、律师阵容强大。观韬曾为众多境内外不同行业的大型企业、公司及政府机构在国际贸易救济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在反倾销调查、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关贸易救济措施,WTO关于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以及相关的争端解决程序,海关分类、估价和原产地标识等海关法问题领域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正基于此,加之对中国法及相关程序的深入理解,使得我们能够为客户在应诉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保障措施等方面提供广泛而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观韬律师还曾被特聘为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专业顾问代表中国政府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观韬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从事反倾销法律实务的资深律师,并具有在英、美、欧盟等国家、地区的执业经历,特别在WTO框架下的反倾销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借助观韬综合的专业队伍,我们可以提供行业领域广泛的反倾销法律服务,主要涵盖以下方面:•代理国内企业应诉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代理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诉•代理国外企业应诉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为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和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咨询意见•担任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有关WTO法律制度、信息•国际贸易中有关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合同、法律文件起草、审核、制作•提供争议解决涉及的非诉讼、诉讼和仲裁等全过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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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5 - 01 - 22

    北京_副本.jp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9层

       邮箱:guantao@guantao.com

       电话:(86-10)6657 8066

       传真:(86-10)6657 8016

       邮编:100032

     



    观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2月,目前北京办公室拥有60余名合伙人,200余名律师及律师助理。

    北京是全国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金融街早已是中国名副其实的金融管理中心。坐落在北京金融街上的观韬,经过超过二十五年不断的开拓、创新和发展,在法律服务、专业建设和律师团队等方面已成为中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北京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服务业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WTO、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等诸多方面。同时,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业绩。

    北京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复合型律师团队,同时拥有多位法律专家、学者作为我们的专业顾问,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北京办公室曾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所殊荣,并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北京办公室的客户包括政府机关、中央企业和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大中型民营企业,以及国际领先的跨国企业等。我们在各个法律领域参与的标志性项目中,对客户的法律需求以及所服务领域的深入了解,都充分的展示了我们高品质的服务于各个法律领域的承诺。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上海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12层、22层

        邮箱:guantaosh@guantao.com

        电话:(86-21)2356 3298

        传真:(86-21)2356 3299

        邮编:200051

     



    2001年3月,观韬上海办公室成立。目前上海办公室拥有60余名合伙人,20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上海办公室的法律服务优势领域涵盖基础设施与房地产、收购与兼并、私募与风险投资、境外投资、银行和金融、破产清算、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和债券发行、知识产权、招标与投标等,并且在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商业诉讼、仲裁、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强大实力和优秀业绩。

    上海办公室的律师曾先后为上海世博会、上海中心大厦、上海迪士尼、上海中环线工程、虹桥交通枢纽、国家会展中心、徐汇滨江地块开发等诸多重大项目提供全过程、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还办理了大量既具社会影响又有专业创新的银团贷款项目、股权交易项目和资本投资项目,并担任东航集团、金茂集团、世茂集团、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东亚银行、国家电网华东公司、上影股份、陆家嘴股份、上海城投、上海仪电、上海申虹、上海申迪、洛克菲勒外滩源开发公司、三菱电机等众多政府机关、知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上海办公室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上海办公室的律师曾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领军人才、东方大律师、上海市十大平安英雄等称号,并有多人担任仲裁机构仲裁员、高校法学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上海办公室坚持“追求卓越,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追求“更专业、更诚信”的服务目标,以昂扬的姿态、宽广的胸怀、全球化的视野,为律师发展提供更好的平台和更大的空间,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西安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团结南路35号高新新天地广场3号楼35层3501-08

       邮箱:guantaoxa@guantao.com

       电话:(86-29)8842 2608

       传真:(86-29)8842 0929

       邮编:710075


     

    观韬西安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7月,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最早设立的分所。

    西安位于中国西部,是一座历史悠久的现代化大都市。西安办公室的设立顺应了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伟大战略,在国企改制、资产重组、并购、股票及债券发行与上市、投融资、破产及金融、房地产等诸多方面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水准的执业能力, 同时还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具有良好的声誉。

    观韬西安办公室自设立以来,坚持在法律服务领域”做专、做精、做强“的战略定位,始终坚持把客户利益与需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系统,以快速有效的工作和创造性的建议为目标,为当地客户众多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知名民企提供专业化、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西安办公室现有23名合伙人,6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设有公司证券部、金融部、争议解决及诉讼部等专业部门。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成都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505号仁和春天国际广场A座20楼2003室

        邮箱:guantaocd@guantao.com

        电话:(86-28)62129886

        邮编:610041


     

     

    观韬成都办公室成立于2001年8月,现办公地址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办公室现有33名注册律师,包括9名合伙人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若干。

    成都办公室拥有理论深厚、勤勉尽责、经验丰富、服务诚信、追求卓越的专业律师工作团队,在一体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下,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体系,始终秉持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能够为不同行业客户提供全过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成都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业务与并购、行政法律事务、国际投资、房地产与建设、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等诸多领域,为当地众多行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知名民企等客户提供常年及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同时,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的业绩。

    成都办公室曾被评为成都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并将继续以昂扬的姿态、饱满的热情,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管理和队伍建设,持之以恒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11 - 24

    大连_副本.jpg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6号人寿大厦1109室

       邮箱:guantaodl@guantao.com

       电话:(86-411)8282 9601

       传真:(86-411)8282 9901

       邮编:116001

     



    观韬大连办公室成立于2002年4月,现有3名合伙人,15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大连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金融、石化、软件、机械制造和物流基地,设立大连办公室是观韬顺应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战略,致力于为大连乃至东北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大连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证券、银行、改制与上市、房地产、诉讼仲裁等业务领域。

    大连办公室的业务优势主要集中在合规咨询、改制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票及债券发行、企业清算与重整、诉讼仲裁法律业务方面,具有稳定、完整的工作团队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深圳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6层

         电话:(86-755) 2598 0899

         邮箱:guantaosz@guantao.com

         邮编:518048

     

     


    深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也是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金融中心、信息中心、商贸中心、运输中心及旅游胜地。

    观韬深圳办公室成立于2003年11月,现有超过10位合伙人及40位律师。深圳办公室基于深圳独特的地理位置而设立,为深圳乃至整个华南地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证券、投融资、资产证券化、基金、房地产、劳动、知识产权、破产清算、诉讼仲裁及经济犯罪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部分合伙人及律师在其他领先律所工作多年后加入,多有海外留学、工作经验,各个团队合作无间、专业互补,已经成为本所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办公室之一。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济南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6号中银广场十九层

       邮箱:guantaojn@guantao.com

       电话:(86-531)6788 5166

       传真:(86-531)6788 7166

       邮编:250014

     

     


    观韬济南办公室成立于2007年3月,现有10名合伙人,37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济南是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省的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和金融中心。济南办公室基于其省会的地理优势,致力于向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其法律服务范围涵盖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法律事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济南办公室服务的主要客户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大中型国有、民营企业等。

    济南办公室在处理公司及资产的并购、处置、运营;大宗土地开发、拆迁立项、规划建设手续;风险性投资等领域业绩突出。擅长代理建筑工程、房地产、金融、投资等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诉讼及执行。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厦门_副本.jpg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23楼

       邮箱:guantaoxm@guantao.com

       电话:(86-592)5205 899

       传真:(86-592)5202 133

       邮编:361012

     



    观韬厦门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3月。2015年9月,厦门办公室吸收合并两个当地律事务所,即福建建昌律师事务所和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整合后的厦门办公室现有郑水园、李焰盛、朱玥、陈宇和张盛利5名合伙人,并有100余位律师及律师助理和辅助人员。

    厦门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濒临台湾海峡,面对金门诸岛,与台湾宝岛和澎湖列岛隔海相望,作为经济特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已成为海峡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厦门办公室依托厦门特有的地理优势和投资环境,致力于向各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设计高水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厦门办公室本着“敬业、合作、高效”的宗旨,注重发挥群体智慧,讲求团体协作精神,注重个人特长和集体优势的有机结合,形成厦门办公室独特的法律服务风格。我们的业务优势主要集中在企业改制、产权界定、银行业务、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并购重组、投融资和私募基金、房地产项目,破产业务、海商海事、体育投融资和诉讼仲裁法律业务,我们也致力于提供刑事和知识产权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香港办公室

      地址: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一座18樓1801-3室

       郵箱:guantaohk@guantao.com

       電話:(852) 2878 1130

       傳真:(852) 2878 1360

        

     



    观韬香港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12月,经过与王泽长·周淑娴·周永健律师行(PCWCC)三年的联营, 2016年2月1日观韬香港获得香港律师会的批准正式本地化,以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Guantao & Chow)的名字,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香港及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并于2024年4月1日与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Gallant)(https://www.gallantho.com/) 联营,同时Gallant的主管合伙人黄永昌律师加入观韬香港担任顾问律师。


    观韬香港拥有五位合伙人闫芃芃律师、吴静怡律师、李家学律师、林国明律师和林锡光律师,五位顾问周永健律师、周淑娴律师、胡家骠律师、陈启鸿律师及黄永昌律师。其中,PCWCC创始合伙人、前香港律师协会主席、前香港赛马会主席周永健先生担任观韬全球主席,闫芃芃律师担任观韬香港管理合伙人。


    进驻香港是建设及拓展观韬核心业务至关重要的一步,本地化后的香港办公室将成为观韬国际化的一个战略中心,业务领域涉及公司及融资、并购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外商投资业务、知识产权、仲裁与诉讼、物业买卖、公司秘书服务、中国委托公证及国际公证等,尤其着眼于各类跨境交易。我们将借助香港的地域优势,进一步巩固和整合律师资源,客户资源,使观韬能够更好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观韬与亚司特(Ashurst)国际律师行(https://www.ashurst.com/ )建立了超过十年的联盟关系。亚司特是一间领先的、在17个国家拥有29间办公室的国际所。通过与亚司特的紧密合作,我们将在全球的平台上、持之以恒地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天津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与徐州道交口天津万通中心6层609-611号

       邮箱:guantaotj@guantao.com

       电话:86-22-58299677 

       传真:86-22-58299679

       邮编:300042

     



    观韬天津办公室成立于2009年4月。

    天津位于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是中国北方最大的沿海开放城市。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与开放,天津迎来了新的历史性发展机遇。

    天津办公室顺应天津的发展,在天津标志性建筑信达广场设立办公室,向各行业提供高效、优质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尤其在外商投资、公司并购与重组、房地产、金融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业绩突出,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高水准的执业能力。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广州_副本.jpg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28号富力盈信大厦1703-04室

       邮箱:guantaogz@guantao.com

       电话:(86-20)38398787

       传真:(86-20)38398331

       邮编:510623

     

     


    观韬广州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12月。现拥有3名合伙人,50余名律师及辅助人员。

    广州是广东省省会,中国第三大城市,国务院定位的国家三大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国际大都市,中国华南地区的金融、贸易、经济、航运、物流、政治、文化中心,国家交通枢纽,是著名的“千年商都”、“花城”。广州分所立足广州,辐射珠三角核心城市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证券、金融、建筑房地产、投融资、刑事、行政法律业务等。

    广州办公室的业务优势集中在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兼并与重组、私募股权与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不良资产、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等方面,能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杭州_副本.jpg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东北裙楼 

       邮箱:guantaohz@guantao.com

       电话:(86-571) 89939691

       传真:(86-571) 89939620

       邮编:310013

     



    观韬杭州办公室成立于2014年1月。现拥有20余名合伙人、律师及辅助人员共计60余名。

    杭州是中国浙江省省会,华东地区特大城市,是长三角副中心城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浙江省及华东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交通、传媒、通信和金融中心。

    杭州办公室在跨境投资与贸易、公司证券、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基础设施与地产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服务。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悉尼办公室


       地址:Suite 6, Level 7, 66 Hunter Street, Sydney NSW 2000

       邮箱:sydney@guantao.com

       电话:+(612)9002 0999

       传真:+612)9283 3567





    观韬悉尼办公室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

    观韬悉尼办公室将立足于服务中国客户,开拓澳大利亚投资市场,将继续与顶级的国际律师行亚司特(Ashurst)推进联盟合作关系,依托两个网络,一个整体的无缝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最人性化、最商业化的投资解决方案。

    观韬悉尼办公室将着重于协助:

    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开展兼并、收购业务;

    中国企业前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以主板ASX为主)上市融资业务;

    中国基金、PE、VC前往澳大利亚开展基金、投资类项目;

    澳大利亚企业前往中国投资业务。

    主要的行业领域将涉及:

    农业;

    房地产;

    矿业、能源和自然资源;

    基础设施建设;

    高新科技、新兴技术;

    基金、债券、证券、融资。   

  • 更新日期: 2016 - 06 - 11

    苏州办公室

       地址:苏州高新区长江路211号天都大厦南楼1804-1806室

       邮箱:guantaosuzhou@guantao.com

       电话:(86-512)6606 0898

       邮编: 215000

     




    观韬在苏州的分支机构,即苏州办公室,成立于2015年7月,办公面积700平方米。系总所基于地域布局在苏州开办的一体化办公室。苏州办公室拥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分别在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投融资和兼并收购、公司合规、境外“一带一路”走出去法律服务和争议解决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专业律师,该些律师在苏州均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是业内公认的领跑律师团队。






  • 更新日期: 2017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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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中国铁建1818中心写字楼16层

       邮箱:guantaowh@guantao.com

       电话:(86-27)87898080

       传真:(86-27)87898180

       邮编: 430061

     



    观韬武汉办公室于2017年6月18日设立,现有合伙人、专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70余人,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31人、教授1人。

    武汉是湖北省省会、中部地区唯一的副省级城市和超特大城市、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科教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其中“武汉光谷”具有全国少有的两块“金字招牌”—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办公室立足武汉,辐射湖北,本着“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精神,致力于向客户提供精品化的法律服务。

    武汉办公室法律服务范围涵盖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银行和金融、不良资产清收与处置、刑事辩护、公司与并购、劳动法、税法、知识产权等方面。在上述领域,相关律师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

    武汉办公室于2021年获评武昌区“先进律师事务所”,武汉办公室党支部于2023年分别获评武昌区、武汉市两级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将武汉办公室作为法学实践基地。


  • 更新日期: 2018 - 04 - 02

    南京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10楼

       邮箱:guantaonj@guantao.com

       电话:(86-25)57793566

       邮编:210019

     




    观韬南京办公室成立于2017年11月6日,位于六朝古都南京风光旖旎的十里秦淮之滨,拥有现代化办公室3200余平方米,执业律师100余人,涵盖多个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全球23间办公室之一。

    古都金陵,自古以来就是一座崇文重教之城,有天下文枢之誉,如今高校林立,人才荟萃。律所聚人文之气,揽八方英才,拥有来自“五院四系”以及当地知名高校的法学教授4人(含博士生导师2人)、法学博士4人、硕士17人,中高级职称以上律师23人。多名律师成为行业翘楚,16名律师在省、市、区三级律协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职务,6名律师在国内多所法学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5名律师兼任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观韬南京办公室为三百余个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江苏做贡献。服务客户包括江苏省地震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地方海事局、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南京市鼓楼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河海大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融城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南京分行、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

    南京办公室成功入选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汇鸿集团、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国金资本运营集团、南京农创园科创投资集团等多家大型政府平台公司的入库律所名录,并与江苏省金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多个金融保险机构建立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社会分工的精细,法律服务的专业细分已成大势。为客户提供深度专业化服务已成为观韬中茂南京办公室的一大特色。律所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涵盖多个专业领域,包括投资与并购、银行与保险、破产重组与清算、建设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房地产项目、海事海商、家事与财富传承、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律所的专业服务团队,深耕各自专业领域,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精深法律服务,取得优秀业绩。

    观之以韬,示之以略,未来可期。律所将继续秉持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秉持委托人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观韬中茂价值观,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18 - 11 - 01

    多伦多办公室


       地址:100 King Street West, Suite 5600, Toronto, ON M5X 1C9 Canada

       邮箱:toronto@guantao.com

       电话:+1 (416) 847-1868

       传真:+1 (866) 288 -1166





    观韬多伦多办公室于2017年10月经安大略省律师协会审核批准,正式挂牌成立。

    多伦多办公室作为观韬在北美的窗口之一,立足加拿大,对接观韬海内外30个办公室,以整体无缝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和多方位的整体商业解决方案。多伦多办公室在积极开展自主业务的同时, 还与顶级国际律师行 BLG (Borden Ladner Gervais),Gowling WLG, Stikeman Elliott LLP, 以及加拿大久负盛名的老牌律师事务所 Cox & Palmer和Minden Gross LLP 等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中加投资贸易合作。


    业务范围

    在协助国内业务方面:多伦多着重于对接国内相关业务走出国门,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企业前往多伦多开展投资,兼并、收购业务;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主板TSX和创业板TSXV)上市融资业务;

    中国基金、PE、VC 前往多伦多开展基金、投资类项目;

    海外贷款评审项目;

    高净值人士在加拿大的投资,置业和信托业务。

     

    在开拓加拿大本土业务方面,正在或已形成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矿业、能源和自然资源基础设施;

    加东大西洋省四省投资贸易合作业务;

    基金、债券、证券、融资;

    高新技术与区块链行业;

    中资华人公司法律顾问项目;

    移民,房地产以及婚姻家事业务。


  • 更新日期: 2020 - 01 - 15

    福州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46层

       邮箱:guantaofz@guantao.com

       电话:(86-591)87311996

       传真:(86-591)87311995

       邮编:350004




    观韬福州办公室成立于2019年9月,目前拥有律师及律师助理65名,其中合伙人30名。

    福州是福建省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台江区自建区伊始一直作为福州金融、商业的中心。坐落在台江区江滨西大道的观韬中茂,将会在海西经济区内绽放异彩,在法律服务中卓越进取,立志成为福建优秀律师事务所。

    观韬福州办公室的法律服务范围涵盖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工程基本建设、海商海事、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重组与破产、私募与风险投资、争议解决、诉讼仲裁、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其中,在银行与金融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争议解决与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具有良好的行业口碑。  

    观韬福州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0 - 06 - 10

    郑州办公室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龙子湖崇德街17号星联创科中心11-12楼

       邮箱:guantaozz@guantao.com

       电话:(86-371)8891 7800

       传真:(86-371)8891 7822

       邮编:450000


     


    观韬郑州办公室成立于2019年10月,现有11位合伙人,12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郑州办公室位于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星联创科中心的11层、12层,面积约2200平方米,内设律师办公室、卡座、会客室、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厅、模拟法庭、客户服务中心等办公设施,郑州首家“5G智慧便民法庭(服务站)”,致力于为律师和客户营造最好的办公和接待环境。

    郑州办公室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在建筑房地产、政府国企法律服务、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破产重整、知识产权等领域取得丰硕成果,先后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司法局、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党政机关,中国平煤神马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豫资金控股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研究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郑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企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等金融业分支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获得了一致好评。 

    郑州办公室成立至今,被郑州市人民政府评选为“高技术、高增长、高附加值”的“三高律所”,先后荣获“2020年度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 “2020-2021年度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2022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郑州办公室的律师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郑州市优秀律所、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等称号,并担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执委,高校兼职教授和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河南教学科研基地亦设在郑州办公室。

    郑州办公室未来将立足中原,致力于打造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帮助客户去盈,帮助伙伴成功”为使命,秉承“极致、温度、共赢”的价值观,一如既往的在重大复杂争议解决、非诉讼领域刻苦钻研,建设更全面的法律资源整合平台、更强大的律所品牌、更广泛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助力中原经济区的发展,并为河南的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 更新日期: 2021 - 07 - 13

    海口办公室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A-B

      电话:  (86-0898)  66281620

      邮箱:guantaohn@guantao.com

      邮编:570208


           


    观韬海口办公室成立于2020年10月,现有3位合伙人,20余名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观韬海口办公室位于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A-B,内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律师工位、律师谈案室、中型会议室、大型多媒体会议厅、咖啡室等办公设施,为律师和客户营造优雅的办公和接待环境。

    海口是海南的省会,地处海南北部,是海南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与综合交通枢纽中心。观韬中茂海口办公室立足海口省会区位优势,抓住海南岛自贸港建设发展契机,积极发展和壮大自身实力。海口所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政府法律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生命科学与保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海口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4 - 08 - 27

    太原办公室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26层

        邮箱:guantaoty@guantao.com

        电话:0351-7878333

        邮编:030027





    观韬太原办公室于2024年2月23日注册成立,坐落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华润大厦,是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山西省内设立的唯一分支机构,也是总部成立30周年之际落地龙城的全国第30家办公室。

    观韬太原办公室秉承一以贯之的核心文化理念,依托众多业务领域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队伍,并拥有多名相关专业的法律专家,充分利用全国各地域资源及全国统一的管理体制,在工程与基建、房地产、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公司并购、争议解决等领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观韬太原办公室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与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其他办公室共享项目信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及社会关系等资源。我们始终秉承“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观韬网络化、一体化的团队模式能够根据客户的专业和地域服务需求,调动各地办公室和北京总部的优势力量,由在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律师及专业人员与有当地信息资源和社会关系的律师及专业人员组成团队直接为客户提供专业及时和务实的法律及商务服务。

    无论是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如争议解决、公司事务、银行融资、企业改制、劳动法等领域,还是在私人股权投资、能源与自然资源、破产、税务、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和杠杆收购等新兴业务领域,观韬太原办公室都是处于最前沿和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有着丰富的业务经验。

    我们的专业领域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与WTO、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海商海事、行政法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生命科学与保健、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 更新日期: 2024 - 06 - 27

    温州办公室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润广大厦12楼(市民中心旁)

        邮箱:zhoucb@guantao.com

        电话:0577-88995099

        邮编:325000




    观韬温州办公室正式成立于2023年10月27日。观韬温州办公室系原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而来,属首批“浙江省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70余位执业律师,30余名合伙人,多名律师担任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库成员等。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大型基础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服务业等领域。法律服务业务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能源与自然资源、争议解决、国际贸易、反垄断、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刑法等诸多方面。在传统的商业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方面亦具有良好业绩。观韬中茂温州办公室成立后,将继续秉持律师事务所“追求至臻、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理念,站在新的起点上,打造一个能够为客户创造更大价值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律师事务所。


  • 更新日期: 2024 - 06 - 27

    宁波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东部新城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27楼

        邮箱:guantaonb@guantao.com

        电话:(86-574)88188184

        传真:(86-574)88188184

        邮编:315100



    观韬宁波办公室成立于2023年12月,位于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地标性建筑——宁波中心大厦,采用智能化办公,办公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拥有舒适怡人的工作环境,能同时满足上百名律师的办公需求。目前,宁波办公室有律师、律师助理及后勤保障人员近百人。律师们均来自国内外知名大学法学院,在各自业务领域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获得了行业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关注。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正处于建设世界一流强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城市能级和竞争力,打造现代化滨海大都市的高质量发展机遇期。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处于枢纽位置,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瞬息万变的法律环境中,宁波办公室注重丰富的实践经验,更兼顾新兴的法律力量,拥有一批既有丰富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律师,服务内容不仅涵盖刑事辩护、金融与证券、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破产与清算、互联网法律、兼并收购、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基金、税务、文化传媒、争议解决等传统业务,更是首次将反垄断、反倾销、资本市场等特色业务以及境外投资、跨国并购等国际业务带入宁波市场。

    未来,宁波办公室将始终坚持把客户利益与需求放在首位的服务理念,依托总部及境内外办公室的强大服务系统,以快速有效的工作和创造性的建议为目标,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专业化、高品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4 - 01 - 16

    南昌办公室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39层

        邮箱:guantaonanchang@guantao.com

        电话:0791-88508858

        邮编:330038




    观韬南昌办公室是观韬律师事务所战略性规划设立的第27家办公室。南昌办公室于 2023 年8月经江西省司法厅核准设立,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CBD中心联发广场39楼,拥有近2000㎡的一流办公场所。

    南昌办公室多名合伙人均是国内法律服务行业年富力强的佼佼者,拥有从业多年的履历,在项目管控、组织、执行经验丰富,善于处理复杂疑难及富有开创性的交易或案件,其中有精于政府行政合规、行政纠纷处理的专业律师,有企业合规业务的合规律师,有熟悉企业税务风险防控的税务律师,有精通建筑领域项目管理的建筑律师,还有多名律师被聘为省市级专家库的成员。

    南昌办公室实行“团队制、一体化”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确保办案质量,严格控制执业风险。通过人员培养一体化,统一人力调配,整合全体合伙人及律师的智识、专长及经验,实现全所资源互通与知识共享,在专业分工的同时紧密协作,以期始终以最专业的队伍与资源满足客户的多元需求。配以明确的业务合作保障制度,向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精细化、创新型的高品质法律服务。

    南昌办公室秉持着“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以“求实、创新、协同、进取、分享”的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利用北京总部及国内外办公室在各领域的专业优势和各种资源,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3 - 09 - 26

    纽约办公室    

        邮箱:zack.xu@guantao.com 








    纽约办公室


    观韬于2016年8月在纽约开设办事处。纽约办公室作为观韬在北美的窗口之一,立足美国,对接观韬海内外服务网络,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与经营提供优质的美国和中国法律服务。目前团队拥有管理合伙人1名,顾问1名。


    观韬纽约侧重业务领域包括:中国企业前往美国资本市场业务、兼并收购业务、房地产等投资业务。


  • 更新日期: 2023 - 05 - 09

    洛隆

    地址:西藏自治区洛隆县

    邮编:855400


    2022年7月,观韬洛隆办公室成立。在此之前,西藏洛隆县为典型的“无律师县”。目前,洛隆办公室是西藏洛隆县历史上设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殷林彦律师成为西藏洛隆县历史上注册的第一名执业律师。

    洛隆办公室的设立,是观韬律师事务所高度政治觉悟和社会责任感的集中体现。洛隆县位于西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三省交界处,地广人稀,人口不足6万人,社会经济文化落后,法律服务市场一片空白,是典型的“无律师县”。2022年,为解决“无律师县”问题, 在司法部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30家律师事务所分别进驻西藏30个“无律师县”新设分所,洛隆办公室应运而生。

    洛隆办公室肩负着为洛隆县人民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使命。洛隆办公室的设立,既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志性事件,更是洛隆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此,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办公室选拔了专业水平过硬、综合能力突出、业务经验丰富的律师长期派驻洛隆办公室。

    目前,洛隆办公室以派驻律师为先锋,已成为当地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深度参与当地重大法律事件的处理,在政府日常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洛隆办公室肩负起了洛隆县法律援助的重任,为当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广受赞誉。


  • 更新日期: 2023 - 02 - 07

    重庆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国华金融中心2单元2401、2402

      邮箱:guantaocq@guantao.com

      电话:(86-23)6762 9387

      邮编:400020




    重庆是西南地区最大工商业城市,是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城市,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西部金融中心,成渝金融法院驻地。

    观韬重庆办公室成立于2021年2月,位于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现有超过10位合伙人及40位律师。重庆办公室自成立以来,秉承总部“诚信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理念,立足重庆,辐射西南,力争打造西南区域法律服务新标杆。其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与建设、重组与破产、争议解决、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电信传媒与科技、行政法、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电信、科技、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教育、交通、能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化工、医药、科研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重庆办公室律师团队吸纳了国内外知名院校的高端法律人才,其中多位律师有跨专业工作经历与多专业知识结构,通过团队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各位律师在各领域的专长,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量身打造法律服务产品。


  • 更新日期: 2022 - 09 - 13

    青岛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31号国信金融中心T2座10层

        电话:   (86-532) 8581 1717

        传真:(86-532) 8262 0066

        邮箱:guantaoqd@guantao.com

        邮编:266061


          

    观韬青岛办公室汇集了一批精通法律,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外语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复合知识结构、广泛社会资源的高素质专业律师,能够充分运用专业技能、执业经验及社会资源为客户服务,提供最佳解决方案,规避经营风险、创新增值服务。本所半数以上律师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提名”、“青岛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承办的多起涉外经济、金融及刑事案件在青岛市及山东省有较大影响,受到广泛好评。

    观韬青岛办公室始终秉承“诚实勤勉、高效优质、追求至臻”的服务理念,严格管理、规范执业,充分发挥律师才智和分工协作的团队精神,强化服务理念、精品意识,坚定不移地走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之路,为客户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并多次获得“青岛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观韬青岛办公室内设有金融团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知识产权团队、公司业务团队、民商综合团队、刑事事务团队、破产与征收团队等多个业务部门,能够为不同需要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 更新日期: 2022 - 02 - 11

    合肥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28号置地广场A座33层

       邮箱:guantaohf@guantao.com

       电话:(86-0551)62806616

       传真:(86-0551)62806618

       邮编:230031




    观韬合肥办公室成立于2021年8月24日,现有50余名专职律师,人员总数72人。

    合肥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是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观韬合肥办公室的法律执业领域涉及资本市场、公司业务与并购、银行与金融、房地产开发、重组与破产、争议解决、私募与风险投资、工程与基础设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与结构性产品、行政法、刑事等业务领域。法律服务范围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科技、进出口、大型基本建设、房地产、机械制造、交通、环境保护和其他服务业等各种行业。

    观韬合肥办公室拥有一支理论深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服务诚信、业绩良好、追求卓越的律师工作团队,能够为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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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的简要对比解读

Time: 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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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的简要对比解读 

2016年7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已经于2016年4月29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表示,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简化行政许可、拓宽投资空间、强化风险管控、完善制度规范。

为了更好梳理新办法的修订亮点,我们分析了《旧办法》与《新办法》相关内容,对有重大变化的条款进行逐一解析,详见下表:

旧办法

新办法

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无变化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权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计划,是指各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确定投资份额、金额、币种、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收益支付和受益凭证转让等内容的金融工具。

《新办法》强调应在投资合同等相关合同中约定“投资退出方式”,让投资者提前了解投资退出机制,实际上是本次修改中规范信息披露、加强风险防控的体现。

第十条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采取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具有明确的还款安排。采取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或者具有明确退出安排的项目。

《新办法》不再强调基础设施的国家重点属性,将可投资的项目范围拓宽至一切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省级或市级项目等。

《新办法》该条第二款强调采取债权投资项目应当具有明确还款安排,能够更好控制风险;同时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PPP项目,此前监管规定虽然并未限制或禁止险资投资PPP,但此次以规章形式明确,使险资投资PPP项目更加有据可循,这是本次修改拓宽投资范围的一大亮点,修订后对PPP项目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其中这后两项要求是二选一即可的关系,如果投资的是PPP项目,由于PPP项目体现的是政府和社会主体风险共担原则,特别是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可能前期没有预期稳定现金流,那就必须有明确退出安排,通常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有上市、资产证券化、并购、回购等。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具有或者预期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回报;

  (四)具备按期偿付本金和收益的能力,或者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五)已经投保相关保险;

  (六)项目管理人(以下简称项目方)控股股东或者主要控制人,为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放宽了拟投资项目的条件。首先,删除原来的第(二)项要求;其次,《新办法》删除原来第(三)项内容,使得今后可以投资很难具有预期或稳定现金流回报的非经营性项目成为可能。另外,既然新办法允许投资PPP项目,对于第(四)项至(六)项也予以删除,实际上将不符合PPP项目实际特点的内容予以删除,特别是将原来第(六)项对于控股股东的要求改为现在第(三)项对于融资主体的要求,一是由于融资主体是投资项目合同的直接相对方,修改后表述更科学、严谨;二是符合投资PPP项目投资的特点,即项目本身的情况比项目方控股股东的情况对投资影响更大、更重要。

修订后将原来“项目方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改为“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使得险资可以投资许多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项目,并且也使得保险资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更早介入项目前期融资阶段成为可能。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二)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各方当事人方可组织实施。

删除

国务院在近两年多次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例如《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将铁路、公路项目调整为20%,轨道交通项目调整为20%,港口、航运、机场项目调整为25%,因此目前已经存在许多并不强制要求30%以上项目资本金的项目。

《新办法》删除有关项目资本金和自筹资金的强制性要求,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项目范围,使保险资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提前参与到项目资本金的融资过程中。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项目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办法》不再沿用“项目方”的表述,项目方与融资主体有可能不是同一主体,融资主体才是投资计划资金的直接相对方,因此修改后表述更科学。同时《新办法》改为对于“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项目投资计划不得进行投资,实际上更强调融资主体的依法、合规性,例如对于政府直接融资的,可能还要符合《预算法》等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件:

  (一)投资计划说明书;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名称、管理方式、受益人及其权利义务、经营期限和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受托人与项目方签订的投资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及期限、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期限及质量保证、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合同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第十三条  投资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法律文书:

  (一)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

  (二)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计划名称、管理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金额、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和支付、管理费用和报酬、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违约赔偿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托管财产范围、投资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估值、费用计提、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四)受托人与融资主体签订的投资合同或者相关协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金额、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资金用途及划拨方式、项目管理方式、运营管理、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五)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的监督合同,合同至少应当包括独立监督人的监督范围,超过限额的资金划拨确认以及资金划拨方式、项目管理运营、建设质量监督、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六)受益人大会章程;

  (七)投资计划具有信用增级安排的,应当包括信用增级的法律文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应当载明其他当事人参与的有关受托、托管、项目投资、监督等事项。

《新办法》将“投资计划说明书”改为“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实际上与后文中允许合格投资者参与投资计划的内容相呼应;其次,本条同样强调应提前明确投资退出方式;另外,《新办法》对于有信用增级安排的项目强调应当有书面的相应法律文件,比《旧办法》更严谨。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

  (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包括各种税费支付来源、支付环节及支付优先顺序;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可行性分析;

  (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投后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新办法》中用“投资可行性分析”代替原来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分析、成本分析及收益测算”,所包含的内容更多更广,同时也对是否需要做之前的相关分析和测算留下弹性操作余地,正是拓宽项目投资范围的体现。

  另外,《新办法》第(七)项不再对纳税情况包含的内容进行列举。

第十六条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投资计划中书面约定受托管理费、托管费、监督费和其他报酬的计提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保证履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职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关费率水平。有关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增减约定报酬的数额,修改有关报酬的约定。

《新办法》新增内容强调公平原则的同时,更强调各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是机构法人。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份额划分和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新办法》强调投资计划的受益人应当持有受益权凭证,比之前更加明确。并且将受益权受让主体从机构扩大到合格投资者,实际上拓宽了投资主体范围。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标准,《新办法》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但是《新办法》第八十四条提到“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我们理解,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判定目前可以比照信托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的规定,但是具体有待保监会作出进一步解释。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向受益人或者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新办法》修改后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比之前表述更加严谨。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新办法》将投资主体从保险机构扩大到合格投资者,实际上拓宽了投资主体范围。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规定,且执行规范;

  (二)建立了项目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风险管理符合本办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可以授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其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前款除第(六)项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二)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代其履行委托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

 

本条修改实际上是将投资主体从保险机构扩大到合格投资者后做的相应调整,从修订后内容可以看出保监会对于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依然要求严格的条件,修订后内容更强调内部决策程序;由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目前已经失效,因此相关条文不再引述该文件。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委托投资,除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少数保险另类投资公司也拿到了保监会的相关批文,可以作为投资计划的管理人开展业务,因此修订后强调“专业管理机构”,不再单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申请担任委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投资报告书;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决议;

  (三)受托人、托管人有关材料及合同文本;

  (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项目评估及风险监测制度;

  (五)相关业务部门设置及主要业务人员情况;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删除

2013年注册制改革后,保监会已经取消对委托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批,因此相应删除了要求报送申请资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删除

《新办法》已经将相关比例约定挪到第八十三条中,因此删除原规定。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项目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计划,确认投资项目;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和独立监督人职责;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与托管人签订投资计划财产托管合同,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协助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

  (七)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八)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

  (九)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

  (十)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

  (十一)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二)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三)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投资计划的投资可行性;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七)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

  (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

  (十)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办法》强调了委托人应当评估投资计划的投资可行性,体现买者自负的市场化原则; 从实务来说,托管合同以及监督合同都是由受托人代受益人签署的,因此修改后更有利于与实践接轨,便于操作。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二)投资未经中国保监会审核的投资计划;

  (三)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

  (四)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新办法》本着拓宽投资范围的原则,删除了禁止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定;同时强调不能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比之前更严谨。另外,对于注册制改革后,保监会也不再审核投资计划,相应文字作了修改。

第四章 受托人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新办法》与原来不同的是,不仅强调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并且与融资主体也不能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但是在当前各金融机构相互投资渗透的情况下,现实中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情况很多,《新办法》明确不禁止,但是规定应当及时披露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信誉良好,管理科学;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制度,且执行规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体系;

  (五)具有独立的外部审计制度及定期审计安排;

  (六)具有足够数量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专业经验丰富;

  (七)具有投资计划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了风险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对业务人员和投资计划执行的有效监控制度;

(九)最近2年连续盈利;

  (十)最近3年无到期未偿还债务、未发生到期不履约现象、无挪用受托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具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新办法》对于受托人的具体条件没有做明确约定,具体规则还有待后续保监会制定。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

  (三)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未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未办理以信托等方式变相负债的业务;

  (四)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二)、(六)项规定条件。

第三十二条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计划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设立投资计划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说明;

  (四)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操作流程及内部稽核监控、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甄选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控手段、独立的外部审计安排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七)公司全体董事履行受托职责的承诺书;

  (八)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九)投资计划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资计划受益权的划分方法;

  (十)投资计划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十一)基础设施项目立项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

  (十二)执业5年以上具有专业经验律师出具的有关投资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尽职调查报告;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受托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及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注册。

  受托人应当按照注册机构的要求报送注册材料。受托人报送的注册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

  注册机构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审核,不对投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新办法》将注册制改革落实在文字中,因此修订后删除了受托人申报资料、保监会审核的要求,只对注册要求作原则性规定,是简化行政许可的体现。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从管理资产规模、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和投资计划的项目选择、风险控制、托管安排、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受托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正式签订的有关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同意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项目方签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方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项目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融资主体签订投资合同或者相关协议,约定融资主体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代表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代表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独立监督合同,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保障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事宜;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融资主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办法》明确了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代表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独立监督合同的职责,并且删除了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受托人:

  (一)受托人违反受托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受托合同约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受托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受托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项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应付收益和投资计划财产;

  (四)受托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受托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一)受托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受托业务;  

  (二)受托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任只是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之一,《新办法》对于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情况作了更加全面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受托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被解任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的受托人。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新受托人继任前,原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及时办理受托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应当承继原受托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受托人出现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指定临时受托人负责投资计划的相关事宜。

  投资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同上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受托管理投资计划的行为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书面通报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新办法》取消备案,只要求报送。

第四十一条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项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将投资计划财产再委托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八)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九)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融资主体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利用投资计划财产牟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任何方式提供保本或者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八)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九)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十)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新办法》删除了禁止再委托的规定;增加牟利的限制规定;另外,由于《新办法》已经不禁止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详见第二十五条),只要依法披露和报告即可。而如果这些机构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特别是母子公司关系的,就难免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兼职或委派任职的情况,本条删除原来禁止“受托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或者其他受托人的机构中任职”内容,与《新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明确了不得提供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而之前在实践中,险资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或股权投资计划相关法律文本都是体现固定收益的,因此,此处修改对今后实际操作影响较大。

 

第五章 受益人

第五章 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享有投资计划受益权的人。

  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修订后明确了受益人必须持有受益凭证。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修订后所述的“保险机构”范围比之前宽泛,扩大了投资主体范围,相应的修订后根据注册制要求不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十四条受益人为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控股公司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保险公司投资比例的规定。

 

删除

《新办法》在第八十三条统一作了原则规定。

 第四十五条非保险机构受让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遵守投资计划的约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删除

《新办法》扩大了投资者范围,除了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也可以成为投资计划受益人,《新办法》此前多处已经提及,因此删除原来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权份额的受益人提议召开。提议的受益人可以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应当提前30日将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受益人大会应当有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受益人出席方可举行。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大会作出转换投资计划管理方式、更换受托人、托管人及独立监督人、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投资计划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四)发生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执行的重大突发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都可以提议召开并负责召集临时受益人大会。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新办法》将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交由受益人大会章程规定,简化了有关受益人大会的程序性规定;

新增加了“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大会由持有投资计划1/3以上受益凭证份额的受益人或者受托人提议召开。除突发紧急事件外,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

  受益人大会召开、提交议题和审议表决等事项按照受益人大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或者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

  (二)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权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四)推举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会召开、议题审议和表决情况;

  (五)要求受托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和到期投资计划财产;

  (六)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七)选择、更换独立监督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监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监督职责;

(八)监督受托人及项目方,及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运营、投资收益等有关信息;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四)按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五)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监督有关当事人履职情况;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办法》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则,将不再列举可以在投资计划文件中约定的权利,并且重点列举受益人必须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受益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存投资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二)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办理投资计划受益权转让手续,告知投资计划其他受益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接受其他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删除

《新办法》不再列举受益人的职责,但是我们理解投资计划文件中照样可以明确约定相应职责。

第六章 托管人

第六章  托管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托管人。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为同一人,且不得与融资主体具有关联关系。

  托管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托管人与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新办法》不再沿用“项目方”的表述,项目方与融资主体有可能不是同一主体,融资主体才是投资计划资金的直接相对人,因此修改后表述更科学。

  另外,明确托管人不得与融资主体具有关联关系,但是与受托人、受益人可以有关联关系,甚至与受益人可以为同一人,此处修改也是与实践接轨,但是要履行相应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及时将受托人超过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通知相关当事人,取得独立监督人认可后执行;

  (六)确保项目方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七)负责委托人投资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八)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九)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项目进展、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

  (十二)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三)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四)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投资计划约定,审核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确保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六)负责投资计划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七)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八)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九)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删除了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合同的规定,如前面所说,现实中是由受托人与托管人签署的。其次,强调意思自治原则,托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修订后删除了超过额度的划拨指令的操作规定,但是我们理解相关合同可以对此做明确约定具体操作。另外,修订后删除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托管财产的规定,我们理解相关权利可以由各主体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的约定解任托管人:

  (一)托管人违反托管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托管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托管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托管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四)托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监督受托人职责;

  (五)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托管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托管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托管业务;  

  (二)托管人被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任托管人是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之一,修订后更加全面。

 第五十六条托管人被解任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被解任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四十七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托管人。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新托管人继任前,原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托管管理资料,及时办理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托管人应当承继原托管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托管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情形时,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托管人负责相关托管事宜。

同上

第五十七条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他投资计划当事人,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新办法》不要求备案,只要求报送结果。

 第五十八条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项目方、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经独立监督人认可,按照受托人指令划拨超过受托合同约定的授权额度的资金;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如上所述,《新办法》不再直接规定独立监督人有认可超额度下达划拨指令的权利,但是我们理解合同中仍可以对相关操作作出约定。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监督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融资主体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专业管理机构。

  一个投资计划选择一个独立监督人,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可以分别聘请独立监督人,投资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项目方与融资主体未必是同一主体,修订后表述更加准确、科学。

第六十一条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四)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五)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三)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五)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办法》取消了对独立监督人业务资质的审批,因此相应也删除了“具有相关领域内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最高级别资质”,是本次修改中简化行政许可的体现之一。

第六十二条独立监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复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应当包括公司名称、组织架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

  (三)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实施监督的动态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控操作流程、监督报告制度等;

  (四)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经历及监督主要项目说明;

  (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专业人员简历;

  (六)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承诺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独立监督人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从监督基础设施项目经验、公司治理、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管理能力、内控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对独立监督人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删除

保监会已经取消对监督人等当事人资质的实质性审批,因此原规定删除。

第六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受益人签订监督合同,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项目方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项目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审核受托人超过受托合同授权额度的资金划拨指令,出具书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受益人;

  (七)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项目方作出说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会;

  (九)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融资主体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融资主体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七)列席受益人大会;

  (八)向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明确了由受托人代表受益人签署监督合同;删除了超额度下达指令的认可权利;融资主体与项目方有可能不是同一主体,修改后表述更准确、科学。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会按照投资计划约定解任独立监督人:

  (一)独立监督人违反与受益人合同约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及其承诺的职责;

  (二)独立监督人利用投资计划财产谋取约定报酬以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独立监督人监督受托人、项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监督投资计划财产管理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独立监督人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五)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会有证据认为更换独立监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监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受益人大会解任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任是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之一,修订后更加全面。

第六十六条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被解任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投资计划终止时,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直至清算结束。

 第五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时,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独立监督人负责相关独立监督事宜。

同上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资计划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明示投资计划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以及风险承担原则。

《新办法》新增受托人充分进行风险披露的内容,是强化风险管控原则的体现。

 第七十条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公司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内控管理建议书;

  (三)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项目方和项目基本情况、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四)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计划财产评估程序和方法;

  (六)投资计划管理最新情况,包括项目风险,收益变化因素,后续管理情况等;

  (七)投资计划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项目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出现重大事故导致损失发生,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责任产生重大争议等,以及拟采取的策略、实施方案及选择理由;

  (八)管理投资计划财产和其他不同类型财产的风险隔离措施;

  (九)投资项目担保方财务状况及其提供担保的理由;

  (十)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

  (十一)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二)涉及投资计划和各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

  (十三)投资计划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

  (十四)各方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十五)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和拟采取的措施和预案;

(十六)重大股权变更情况;

(十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重要变动情况;

  (十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信息。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八)项的有关情况。

  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信息,向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应当提供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出具的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一)投资计划设立情况,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围和数量、资金总额等;

  (二)投资计划运作管理情况,包括受托人、项目、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最新情况、收益和本金支付情况、投资管理情况、投资计划终止以及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情况、投资计划协助关联方与投资计划相关当事人发生他项交易的情况等;

  (三)重大事项、突发紧急事件和拟采取的措施;

  (四)投资计划季度、半年、年度管理报告,其中年度管理报告应当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信息。

 

《新办法》统一规定受托人向各主体披露的信息,对受益人、委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不再区分对待。

第七十一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受益人转让投资计划受益权,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0日内,及时将转让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向有关当事人披露受益权转让的价格、份额和交易对手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信息。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年度管理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相关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二)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新办法》明确了向保监会提交年度管理报告的具体信息;增加了保险机构委托人(受益人)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提交投资情况的报告。

  受益人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及时向所有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其他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本办法第七十条第(十六)项至第(十八)项规定的有关信息,还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受托人执行受托合同状况;

  (三)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四)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新办法》对托管人、独立监督人披露、报告的信息内容有所简化。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七十六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对投资计划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资金性质、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投资方案,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投资、自担风险。

《新办法》要求委托人、受益人对投资风险进行实质评估,确立“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规范投资决策流程,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过程每一环节应当有风险责任人签字,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二)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全面持续跟踪有关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三)设置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梳理揭示投资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资操作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投资监督制度,对重要岗位、主要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范道德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项目评审、审批决策、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受托人董事会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业务开展情况,并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新办法》要求受托人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是加强风险管控原则的体现。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七十条  受托人应当健全投资问责制度,建立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须由风险责任人签字确认。

《新办法》要求受托人健全投资问责制度,是加强风险管控原则的体现。

第七十九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综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财务可行性和市场前瞻性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预算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三)项目运营评估,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环境、管理方式、运营状况、配套设施,以及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财务收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方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五)各方当事人评估,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六)投资信用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评估;

(七)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七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新办法》要求受托人建立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体现了保监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监管手段更为灵活、有效。

 第七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加强对融资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根据投资计划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履行受托职责。

《新办法》增加了受托人对于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的规定,体现了强化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八十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七十三条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

 

由于本次修订将投资者范围扩大到合格投资者,保监会对于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的内容不再做强制性硬性规定,但是《新办法》强调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

第八十二条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七十五条  投资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异常、重大或者突发等风险事件,各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受托人应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风险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新办法》增加了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受托人信息披露责任增大。

第八十三条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删除

由于本次修订将投资者范围扩大到合格投资者,因此保监会对于受益人大会的规定删除,交由受益人大会章程来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第八十五条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一年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也可是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担保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删除

《新办法》对于投资计划债权投资方式应当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不再做硬性规定,这是保险资金拓宽投资范围的体现。对债权投资应提供担保的要求已经不符合PPP项目实际,新办法删除这些旧规定后,使得险资投资PPP项目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十六条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删除

《新办法》对于投资计划股权投资方式应当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也不再做硬性规定。《旧办法》要求股权投资取得项目决策权、至少一个董事席位等,这些规定不符合保险机构投资、PPP项目投资的特点。首先,项目决策权与股权比例相关,不同股权比例享有决策权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其次,保险资金投资应专注取得财务控制权和重大事项决策权,过度参与、干预项目决策反而损害项目决策效率;另外,对于PPP项目来说,由于强调长期合作关系,退出机制并不是必须的因素。

第八十七条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删除

《旧办法》要求受让受益权、经营权的,应取得所有人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并取得2A以上评级主体的担保,这些要求已经不符合PPP项目实际,新办法中目前已经删除相关内容。

第八十八条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删除

《新办法》第九章已经明确了要求受托人建立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以及风险准备金机制;并且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比原来的规定更细化、更具体。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为投资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办法》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强化风险管控原则的体现。

第九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有关当事人的资格条件、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范围。

《新办法》对于投资比例的要求在第八十三条作了原则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保险资金以委托等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删除

《新办法》已经涵盖委托投资的形式,因此删除原规定。

第九十五条保险资金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方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删除

  《新办法》第十条已经说明保险资金可以以“其他可行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原规定删除。

第八十三条  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资于投资计划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比例监管的有关规定。

由于保险资金比例监管规定比较多,散见于各个规定中,其中也有不断调整,在此仅仅做一个原则规定。

第八十四条  非保险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还应当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由于修订后投资者范围扩大到合格投资者,本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条件未作明确约定,因此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具体界定标准还有待保监会进一步明确。

 无

 

 第八十五条  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新办法》明确了保险资金以投资计划形式间接投资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扩大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比原来更严谨。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3月14日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1号)同时废止。

《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效日期并明确废止《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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