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中国商业特许经营合规难点解析
作者:唐舸权 林和伟
一、商业特许经营概念
所谓的商业特许经营也就是公众所熟知的“连锁加盟”,是一种从国外引进的商业模式,该种商业模式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特许经营历史由来
1987年肯德基在北京前门大街设立了第一家餐厅开创了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先例,这也是中国本土的第一家商业特许经营店,90年代中国本土两家品牌“全聚德”、“李宁”进入商业特许经营领域,标志着中国企业欣然接受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并纷纷加入其中。
根据2023年、2024年连锁经营协会披露的官方文件显示,2023年连锁TOP100企业的销售规模为2.03万亿元,门店总数22.66万个, 2024年门店总数达到63万家,其中拥有万家店铺以上的品牌有9个,万店企业数量和门店规模全球领先。
三、中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行政处罚类别分析
中国目前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四大类,即不具备成熟商业模式、未履行备案义务、未遵循诚信原则、未履行披露义务。
(一)不具备成熟商业模式,未满足“两店一年”要求。
1、处罚依据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2、处罚内容
特许人不具备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真实案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京市监处罚〔2023〕61号 | 北京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
2 | 京市监处罚〔2022〕248号 | 北京xx早教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45264元。 |
3 | 京市监处罚〔2022〕19号 | 北京xx国际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69369.67元。 |
4 | 京市监罚字(2021)113号 |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5000元。 |
5 | 穗市监处罚〔2024〕001号 | 广州xx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 1.罚款33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982020元。 |
6 | 穗市监处罚〔2021〕016号 | 广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罚款47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700元。 |
(二)未履行备案义务
1、处罚依据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处罚内容
特许人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真实案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京市监处罚﹝2023﹞79号 | 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1.罚款67000元。 |
2 | 京市监处罚〔2023〕55号 | xx(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罚款30000元。 |
3 | 京市监处罚〔2022〕271号 | 北京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罚款50000元。 |
4 | 京市监处罚〔2022〕258号 | 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71000元。 |
5 | 京市监处罚〔2022〕232号 | 北京xx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罚款45000元。 |
6 | 京市监处罚〔2022〕139号 | 北京xx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罚款30000元。 |
(三)未遵循诚信原则
1、处罚依据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2、处罚内容
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真实案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京市监处罚〔2022〕258号 | 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71000元。 |
2 | 京市监处罚﹝2022﹞213号 | xx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240000元 |
3 | 京工商延处字【2018】第287号 | 北京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罚款100000元 |
4 | 京工商丰处字(2013)第 1432 号 | xx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1.罚款50000元 |
(四)未履行披露义务
1、处罚依据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处罚内容
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真实案例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京市监处罚﹝2023﹞361号 | 北京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20000元 |
2 | 京市监处罚〔2023〕237号 | 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31000元 |
3 | 京市监处罚﹝2023﹞79号 | 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罚款67000元 |
4 | 京市监处罚〔2022〕306号 | 北京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30000元 |
5 | 京市监处罚〔2022〕258号 | 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71000元 |
6 | 京市监处罚﹝2022﹞213号 | xx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罚款240000元 |
四、商业特许经营合规难点分析
1、未形成完整法律体系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虽然从1987年引入中国,但截止目前为止,针对商业特许经营合规的主要依据为2007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披露管理办法》,统称“一条例两办法”。时至今日商业特许经营的立法仍在推进中,但其进度和我国目前在全球商业特许经营数量稳居第一的位置是不相符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商业特许经营的回函以及地方法院也出台了指导意见,但商业特许经营领域仍欠缺法律体系对其进行合规指导。
2、各地政府重视程度不一
商业特许经营的处罚力度也能反映一个地区对该种商业模式的重视程度以及矫正力度,从威科先行公布的行政监管数据可以看出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对不合规的企业做出处罚的省市并不多,且各地执法力度不一,北、上、广、江浙一带政府较为重视市场的健康发展,故处罚力度较大,而内陆或者西部城市处罚力度较小无法促进该地区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
1 | 不具备成熟商业模式 | 处罚省份:10个 | 处罚数量前三:浙江、江苏、安徽 |
2 | 未履行备案义务 | 处罚省份:18个 | 处罚数量前三:江苏、北京、广东 |
3 | 未遵循诚信原则 | 处罚省份:9个 | 处罚数量前三:北京、上海、浙江 |
4 | 未履行披露义务 | 处罚省份:9个 | 处罚数量前三:浙江、广东、江苏 |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专业认知不足
由于该种模式引入中国时间不长,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指导,这就导致了特许人只了解这种商业模式的盈利能力,而不知道这种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在没有达到一定条件时盲目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轻则罚款,重则违法犯罪。由于这种商业模式的信息封闭性,在特许人不合规经营的情况下,被特许人获取的信息往往较少,甚至容易被一些故意隐藏的信息所误导盲目投资,最后由于信息不对称的缘故导致了被特许人投资失败。
五、商业特许经营合规重点解析
1、商标合规
商业特许经营和商标许可二者有个共同点就是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商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商业特许经营不同的地方在于许可被特许使用整套完整的体系而不仅限于商标许可,所以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商标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也作出过回复,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建议申请“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也就是 35类种的3502,所以在做商业特许经营合规的一个大前提,应当先对商标类别进行区分,对已经初具规模的品牌进行商标防御及完善,对知名品牌进行商标维权等。
2、体系合规
所谓的体系合规就是合规的将企业的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搭建商业特许经营架构,完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通过对企业经营资源的审核,梳理相关漏洞,从而规避行政处罚的风险。通过遵循法律法规、规则、规范性文件,企业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特许人的行为,加强对被特许人的保护,可以有效防止市场乱象,保障消费者在特许经营中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披露制度合规
由于这种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特许人准入条件、合同订立、信息披露、备案要求以及持续性报告要求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信息披露是特许经营中的一项关键制度,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利益平衡。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通过要求特许人提供充分、真实的信息,使被特许人在购买特许权之前就能了解到相关的实质性信息,从而预估风险和收益,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这一制度对于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至关重要,有助于防止特许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行为。
六、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对中国的重要意义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中国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但其对社会各界的影响却是显著的。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社会对特许经营的关注度增加,认知度逐步提高,使特许经营领域成为国内外投资者较为关注的市场。这表明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发展不仅吸引了国内投资者的关注,也成为了国际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发展不仅提高了社会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和关注,也促进了特许企业的规范化发展,增强了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后,商业特许经营还为民营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会,改进管理程序,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这不仅促进了民间投资,还为不同所有制企业提供了同等的融资待遇,明显加大了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