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要点速览
作者:蒋则谢 周晚宁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EC)核发与交易,国家能源局于2024年4月26日印发了关于公开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核发和交易规则》”)意见的通知。就《核发和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我们概括总结要点如下:
一、立法背景
在制定《核发和交易规则》之前,我国有关绿证核发和交易的主要规则是基于2023年8月3日由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发布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1044号文”)[1]。1044号文明确了绿证的适用范围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可以进行有偿转让,并初步明确了绿证的核发和绿证交易的框架,但缺乏对绿证交易的具体细节、交易系统的运转等作出的规定。根据1044号文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能源局需要负责制定绿证核发和交易的规则。因此在绿证交易实际开展一段时间后,国家能源局草拟了《核发和交易规则》,以进一步明确绿证的核发及交易的相关具体内容。
二、绿证的适用范围
与1044号文第二、三部分相对应,《核发和交易规则》再次明确了可以核发绿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范围,包括境内产生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并且明确了2023年1月1日前的存量水电项目暂不参与绿证的核发。同时,《核发和交易规则》再次强调了绿证的唯一性,即绿证为我国可再生电力生产和消费的唯一凭证。我们认为,这也是促进绿证与其他国际标准进行互认的一个重要基础。
三、绿证的核发
核发主体:《核发和交易规则》第四条明确,绿证核发的负责机构是国家能源局下属的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资质中心”),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信息中心”)[2]配合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相比发改委、财政部及国家能源局2017年发布的《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发改能源[2017]132号)[3],核发机构由信息中心变为了资质中心,即国际能源局直属的事业单位。《核发和交易规则》第十七条说明,核发绿证所需的数据需要由信息中心初核,再由资质中心复核。
交易主体:《核发和交易规则》的第八条说明了绿证的交易主体。卖方只有两类,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卖方需要建档立卡,以开设交易系统与交易平台的账户,且两个系统的账户信息将进行同步。值得注意的是,买方可以是任何符合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主体。
核发周期:《核发和交易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绿证将按月核发。
有效期:《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绿证的有效期为两年,自电量生产的自然月起算。这与RE100倡议在针对中国绿证的报告中“应当对绿证的有效期进行释明[4]”这一建议相对应。
唯一性:根据《核发与交易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卖方还须承诺仅申领中国绿证、不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这一要求与1044号文的要求保持一致,也对境内发电项目业主选择申领绿证还是I-REC等国际绿证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电力领域其他的同属性凭证可能还包括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完成绿电消费时得到的“绿色电力消费凭证”,《核发与交易规则》明确了卖方不应当申领具有类似属性的凭证。
此外,如何保证绿证和碳市场的衔接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由于光热发电项目与海上风力发电项目存在同时申请CCER的可能性,因此第十一条不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可能无法将CCER的申领囊括在内。2024年初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通知[5]中仅明确需要“尽快探索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功能边界和衔接机制”。《核发与交易规则》第二十八条也仅规定“支撑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能耗双控、碳市场等有效衔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及时核算相关绿证交易数据。”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早明确绿证如何与国内碳市场进行衔接。
四、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及其账户
交易平台:绿证可单独进行交易,交易平台有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此外,绿证也可以随绿色电力一并进行交易,即通过北京、广州及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目前为止,可以进行绿证/绿电的交易平台仅为上述提及的平台,未来可能根据(且我们认为可能主要依据绿色电力交易的需求)实际需求进行平台的拓展。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也即绿证核发与交易系统,同时可以承担绿证核发至主体账户、在线查验绿证、信息统计和披露的功能。交易系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提供绿证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电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可为资质中心汇总统计和定期披露交易报告和交易信息提供支持。各个交易平台可将交易信息汇总至交易系统,资质中心依交易信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绿证的划转。
绿证账户:交易主体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卖方账户需要预先建档立卡,之后在交易系统开立账户,并自动同步至各交易平台;买方的账户既可以在交易系统开立,又可以在各交易平台开立,交易平台内的买方注册信息将同步至交易系统。
五、绿证的交易
《核发与交易规则》的第十八条明确了绿证既可以脱离绿电交易,也可以和绿电一同进行交易,即肯定了证电分离和证电合一两种交易模式。买卖双方也可在证电合一交易合同中单独约定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条款,即将绿证和绿电分别交付。
交易方式:《核发与交易规则》第二十一条列明的交易方式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交易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其中,鼓励采用协商交易的买卖双方签订省内、省间中长期双边交易合同,提前约定双边交易的绿证数量、价格及交割时间等。
交易次数:《核发与交易规则》明确,目前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否定了绿证二级市场的存在。目前实践中存在售电公司售卖绿证的情况,结合《核发与交易规则》第八条对两类卖方的约定,未来售电公司是否能够继续售卖绿证有待进一步检验。
六、展望
尽管绿证目前在国际市场互认和与碳市场衔接方面尚有部分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是作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之一,绿证的推广和细化是确保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机制,也是实现“3060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助理张渝坷对本文亦有贡献。
[1]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308/t20230803_1359092.html
[2] 据其官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是2013年由国家能源局授权成立、水电总院建设运行管理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http://www.creei.cn/web/support.html
[3] https://www.nea.gov.cn/2017-02/06/c_136035626.htm#
[4] https://www.there100.org/sites/re100/files/2020-10/Chinese%20GEC%20Paper_RE100_2020%20FINAL.pdf
[5] 《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