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公开撬动公平”重点解读
作者:黄薇
摘要:《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上,对北京地区的政策制定机关提出了细化、实化的标准要求,为公审制度在北京地区的落实注入自下而上的可持续发展动力。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于2023年底出台的《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下称《北京市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规定》针对公审工作文义化现象,抓牢公开这一支点,打蛇七寸,将公审监督权递到了利益攸关方——相关市场主体手里,切实回应公审制度实施中的症结难题,是北京市以首善标准打造统一大市场、助推营商环境领跑地位的重要举措。
在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下称国市监2号文)的大框架下,《北京市规定》“公开撬动公平”的实化、细化规则具体体现为:
一、事前
1.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2.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具体要求为:
1)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游经营者、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6类主体中,每类至少选择3个以上代表参加;
2)政策措施涉及多个相关市场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每个相关市场内的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
3.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的具体要求为:
1)市级机关应当将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区级机关应当将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2)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紧急情况需缩短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时说明。
4.未征求意见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事中
5.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采纳情况及理由等。
6.政策文件应当在出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事后
7.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上述规则针对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地方政府的自我审查、地方利益困境,活用公众参与,为公审制度注入了一股自下而上的可持续发展动力,从而弥补了目前自上而下推动的主模式下的现实局限性。根据上述规则,北京地区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程序上,有了更为详尽具体的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