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解读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2024修订版)——律师事务所如何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作者:邢颖 薛志宏
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其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进行修订。2024年3月2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成文日期:2024年3月13日)。
一、新旧版本对比
经比较,2024年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合规管理规范》)与2017年原规范相比,主要修改了可以对基金公司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外部专业机构所须符合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基金业协会此番对《合规管理规范》的修订对比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2024修订版)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2017年) |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二)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自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成立以来或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 (五)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为协会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四)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自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五)成立以来或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 (六)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
二、修订原因分析
正如基金业协会在中基协发﹝2024﹞2号公告中所说,此番修订的重要原因是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需要。
一方面,2019年12月28日修订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6日,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又修订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其中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包括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等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
另一方面,基金业协会虽然制定并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入会指引》(中基协发〔2020〕3号),但由于客观原因,又进一步收紧了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自愿申请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联席会员的口径,外部专业机构须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才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需要说明的是,与基金行业不同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并没有要求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加入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才可以对证券公司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因此,基金业协会此番对《合规管理规范》的修订,使得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所需符合的条件基本一致,拉平了基金行业与证券行业的监管尺度。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于2017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机构部函〔2017〕2777号),明确规定了外部专业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所需符合的条件,《合规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与之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2024修订版) |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不得少于1次。 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接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二)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位能够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基金监督(自律)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成立以来或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且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业务主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 (五)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 十一、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目前公司每年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控评价报告,是否可以将外部专业评估和内控评价合并由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于证券公司,如何理解“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 答:合规有效性评估与内控评价侧重点不同,不能简单合并进行。对于证券公司,本条规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指的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管理咨询公司: 一是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符合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二是具有3年以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规、法务等相关工作经验或证券监管(自律监管)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是成立以来或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我会采取监管措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符合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名单由证券业协会确定并定期公告全行业。(注:目前证券业协会并未对此名单进行确定并定期公告) |
三、基金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方案示例
根据本所律师过往的工作经验,我们对基金公司进行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时,主要按照如下评估工作方案开展:
(一)评估范围
对基金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开展全面评估,我们将以《合规管理办法》和《合规管理规范》为基础,以合规风险为核心,覆盖合规管理各环节,重点关注可能存在合规管理缺失、遗漏或薄弱的环节,全面、客观反映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揭示合规风险。评估范围包括公募基金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等各类业务以及各类产品和投资品种,包括纳入评估范围的子公司等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评估内容
针对基金公司开展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我们将涵盖合规管理环境、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各业务条线合规管理情况(即合规制度与机制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投资、研究和交易,基金运营,销售与投资者适当性、反洗钱、人员管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与子公司管控、其他)等方面。
我们将重点参考使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参考模板》及《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参考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基金管理公司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尤其是产品创新、业务发展、合规及内控体系建设、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文化建设理念等实际情况,主动对《参考表》的评估要点及《报告模板》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形成适合该机构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工作底稿。
对合规管理环境的评估,重点关注合规管理制度情况、公司高管层重视程度、合规责任主体、独立性及履职保障、利益冲突管理等方面是否健全到位。
对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评估,重点关注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法律法规准则追踪、投诉举报处理、监管配合、合规情况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合规培训、合规风险处置等合规管理职能是否有效履行。
对各业务条线合规管理情况(即合规制度与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重点关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是否与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相一致,是否能够根据外部法律、法规和准则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是否能够严格执行,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问题。
(三)评估程序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后续整改等四个阶段。通过上述工作流程,可以保证公募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有效性评估不流于形式,通过发现合规问题、整改并检查的方式使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其中,就评估实施阶段而言,在我们的评估工作又分两步走:第一步,通过全面深入、重点风险领域加强检查等方式,发现公司合规内控漏洞,形成问题发现清单;第二步,就问题发现清单与公司对接部门进行沟通,拟定整改完善方案,进一步输出制度修订、流程完善、内控建议、合规培训等衍生服务。
(四)评估方法
针对基金公司开展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我们将结合基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制作评估底稿等评估工作文件,并采取访谈、文本审阅、问卷调查、知识测试、抽样分析、穿行测试、系统及数据测试等方法。
(五)评估结果
在评估工作结束前,我们将与被评估部门就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的结果进行必要沟通,就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
我们将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及评估反馈意见撰写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报告,并提交基金公司内部审阅和报批。最终定稿的评估报告将供基金公司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报送或者待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另有要求时调取查阅。
对于通过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发现的问题,我们将协助基金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后续加强对问题的整改落实与跟踪。
结语
我们认为:事前控制是最好的控制,尽管合规有效性评估属于事后风控,但通过对合规控制缺口的识别以及对合规控制的完善,可以使合规评估转变为事前风控,以第三方视角和力量助力公募基金经营机构防患风险于未然,因此,合规有效性评估的关键不仅在于识别风险点,更重要的是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并保证落地。
我们的评估理念是:评估的目的是向公司各部门传导监管要求,协助公司夯实合规环境,通过全面梳理公司合规内控流程,识别合规风险,弥补内控漏洞,助力公司避免合规风险。
邢颖,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本科、硕士、博士,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上海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曾在公募基金行业从事法律合规工作21年,曾担任民生加银基金公司督察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公司监事。
Email: xingying@guantao.com
薛志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某证券公司合规法律部副总经理兼公司纪委委员。薛志宏律师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MBA。薛志宏律师从事法律与合规相关工作超过15年,擅长金融资产管理、企业合规与内控、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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